高中人教版 (2019)第二节 地质灾害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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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巴县甲居藏寨佛爷岩地块项目地质
灾害评估与地勘比选项目
比 选 文 件
项目比选负责人: 鲜小辉
比选文件编制人员(按章节): 张颐、徐雅菡
比 选 人:四川川旅投资有限公司(盖单位章)
比选代理机构: 四川国泰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盖单位章)
比选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编号:
F151009273
二零一五年二月
2
目
录
第一章
比选公告 ...........................................2
第二章
比选申请人须知 .........................................4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17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22
第五章
比选人要求 ....................................26
第六章
比选申请文件格式 ......................................27
第一章 比选公告
丹巴县甲居藏寨佛爷岩地块项目地质灾害评估与地勘比
选项目
1.比选条件
1.1 本项目为丹巴县甲居藏寨佛爷岩地块项目地质灾害评估与地勘比选项目,已被批准建设,项目业主
为四川川旅投资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业主自筹,比选人为四川川旅投资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比选条件,
现对该项目设计进行公开比选。
1.2 本项目的比选组织形式为公开比选 ,比选人选择的比选代理机构是四川国泰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2. 项目概况与比选范围
2.1 工程规模及内容: 对丹巴佛爷岩地块 26.9 亩范围内拟建建筑进行地质勘察,地形、建筑及树木等进
行测绘,地质灾害评估工作。
2.2 项目地址:甘孜藏族自治州丹巴县。
2.3 设计周期:
2.4 比选范围:
。
2.5 质量要求:满足国家相关相关要求。
2.6 估算总投资:约 50 万元。
3.比选申请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比选要求比选申请人须需具备工程勘察甲级及以上资质和国家测绘行政部门颁发的乙级及以上测绘
资质,四川省省外企业具备《四川省省外建筑企业入川从事勘察设计活动备案登记证》。近三年已完成 2 个
及以上的类似项目业绩,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设计能力。
3.2 本次比选 不接受 联合体。
4.比选文件的获取
4.1 凡有意参加比选者,请于 2015 年
月
日至 2015 年
月
日(法定公休日、法定节
假日除外),每日上午 9:30 时至 11:30 时,下午 14:00 时至 16:00 时(北京时间,下同),在四川国
泰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成都市锦江区工业总部基地三色路五冶大厦 B 座 28 楼)持下列证件(证明、证书)
购买比选文件:
(1)购买人有效身份证及单位介绍信;
(2)注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3)资质证书副本;
2
(4)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以上资料除单位介绍信收取原件外,其余资料需验原件收取加盖鲜章的复印件)
4.2 比选文件每套售价 200 元,售后不退。
4.3 比选人不提供邮购比选文件服务,且不提供文件的电子版本。
5. 比选申请文件的递交
5.1 比选申请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比选截止时间,下同)为2014年
月
日 9 时 30分,地点: 四川国泰
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成都市锦江区工业总部基地三色路五冶大厦B座27楼会议室)
5.2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比选申请文件,比选人不予受理。
6.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比选公告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四川旅游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官网》上发布。
7.联系方式
比
地
邮
联
电
选 人:四川川旅投资有限公司
址:成都市人民南路二段 80 号锦江宾馆锦苑楼
编:610012
系 人:高先生
话:15884543513
传
真:
/
比选代理机构:四川国泰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
邮
联
电
传
系
址:成都市锦江区工业总部基地三色路五冶大厦B座28楼
编:610000
人:徐小姐
话:028-85552363
真:028-85553326
2014 年10月
第二章
比选申请人须知
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1.1.2
比选人
名 称:四川川旅投资有限公司
地 址:成都市人民南路二段 80 号锦江宾馆锦苑楼
联系人:高先生
电 话:15884543513
1.1.3
比选代理机构
名 称:四川国泰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成都市锦江区工业总部基地三色路五冶大厦
联系人:徐小姐
电 话:028-85552363
1.1.4
项目名称
丹巴县甲居藏寨佛爷岩地块项目地质灾害评估与地勘比选项目
1.1.5
建设地点
甘孜藏族自治州丹巴县
1.2.1
资金来源
业主自筹
1.2.2
出资比例
100%
1.2.3
资金落实情况
已落实
1.3.1
比选范围
1.3.2
设计周期
1.3.3
质量要求
满足国家相关设计标准、规范(规程)和相应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
1.4.1
比选申请人资质条件、
能力和信誉
资质等级要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
的房屋建筑设计专项资质乙级及以上。
财务要求:2011 年以来未处于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业绩要求:近三年已完成 2 个及以上的类似项目业绩。
类似项目是指:
信誉要求:未处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有关行政处罚和投标禁入期间。
项目负责人(总设计师):注册建筑师资格,中级及以上职称
分项负责人:中级及以上职称
其他要求:
(1)主要人员(项目负责人、分项负责人和其他主要人员)应是比选
申请人本单位人员,并按第六章“比选申请文件格式”的“主要人员简历
表”要求填写和提供相应的证明、证件。
(2)省外企业须具备《四川省省外企业入川从事建筑活动备案证》。
1.4.2
是否接受联合体比选
不接受。
1.4.3
限制比选申请的情形
除比选申请人不得存在的12种情形之一外,比选申请人也不得存在下
列情形之一:
(13)四川省国家投资建设项目的第一中选候选人以资金、技术、
工期等非正当理由放弃中选的,在 3 年(限定在1至3年)内不接受其
比选申请;
(14)在四川省地震灾后重建工程中违法违规的企业和个人被有关行
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在 3 年(限定在3至5年)内不接受其比选申
请;
(15)近半年内在所有比选和合同履行过程中被监督部门行政处罚的;
(16)近3年内在招比选申请和合同履行过程中有腐败行为并被司法
机关认定为犯罪的;
(17)近3年内,在比选人(包括与本项目比选人有股权或隶属关系的
比选人)的既往项目合同履行过程中,被监督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比
选申请人不履行合同、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技术负责人被比选人撤换的;
(18)比选申请人与比选人相互参股或相互任职。
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在同一项目(标段)中同时比选申请:
(1)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
(2)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
(3)母公司与其控股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不低于30%);
(4)被同一法人直接或间接持股不低于30%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
(5)具有投资参股关系的关联企业;
(6)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1.9.1
踏勘现场
不组织,自行踏勘。
1.10.1
比选申请预备会
不召开
1.11
分 包
不允许
1.12
偏 离
不允许
2.1
构成比选文件的其他
材料
发出的补充资料及比选答疑 (如有时)
2.2.2
比选截止时间
2015年 月 日 时 分。
2.2.3
比选申请人确认收到
比选文件澄清的时间
收到澄清文件后 24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给予确认或传真回复
2.3.2
比选申请人确认收到
比选文件修改的时间
收到澄清文件后 24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给予确认或传真回复
3.1.1
构成比选申请文件的
(1)比选申请文件真实性和不存在限制比选申请情形的声明;
其他材料
(2)近3年向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提起的投诉情况。
3.3.1
比选有效期
比选截止之日起60日内有效
3.4.1
比选申请保证金
比选申请保证金的形式:比选申请保证金必须通过比选申请人的基本
账户以银行转账方式缴纳。
比选申请保证金的金额: 元。
转账的比选申请保证金应在比选申请截止时间 1 个工作日前(即 2014
年 月 日 23:59 前)到达比选代理机构以下账号:
收款单位:四川国泰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成都银行锦江工业园支行
银行账号:15012003218229500015
联系电话:028-85936220
比选申请人凭银行进账单换取收据,比选代理机构凭银行收款回单(已
进比选代理机构账户)向比选申请人出具收据,收据复印件应按要求
装订在比选申请文件里与比选申请文件同时递交。
3.4.3
比选申请保证金的退
还
比选申请保证金退还到比选申请人的基本账户。退还比选申请保证金
时比选申请人须提供以下资料:
(1)写明比选申请单位基本账户银行账号的单位介绍信及经办人身份证
复印件(出示身份证原件);
(2)比选申请保证金收据原件;
(3)与比选人签订的合同原件及履约担保收据复印件(仅对中选人适用)
3.4.4
比选申请保证金不予
退还的情形
“拒签合同”是指:
(1)明示不与比选人签订合同;
(2)没有明示但不按照比选文件、中选人的比选申请文件、中选通知书
要求与比选人签订合同。
比选申请人在比选申请活动中串通比选申请、弄虚作假的,比选申请
保证金也不予退还。
3.5.2
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
要求
近3年(2011年—2013年)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
的年份要求
近3年(2012年—2014年)
3.5.5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
裁情况的年份要求
近3年(2012年—2014年)
3.6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比
不允许
选方案
3.7.1
比选申请文件格式
(1)比选申请人不得对比选文件格式中的内容进行删减或修改。
(2)比选申请人可以在格式内容之外另行说明和增加相关的内容,作
为比选申请文件的组成部分。另行说明或自行增加的内容、以及按比
选申请文件格式在空格(下划线)由比选申请人填写的内容,不得与
比选文件的强制性审查标准和禁止性规定相抵触。
(3)按比选申请格式在空格(下划线)由比选申请人填写的内容,确
实没有需要填写的,可以在空格中用“/”标示,也可以不填(空白)。但
比选文件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比选申请文件应对比选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
实质性响应,并且实质性响应的内容不得互相矛盾。
(5)比选申请文件应内容完整,字迹清晰可辨。字迹模糊导致无法确
认关键技术方案、关键工期、关键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比选申请价格
的,应作废标处理。
(6)比选申请文件所附证明材料应内容完整并清晰可辨。所附证明材
料内容不完整或字迹模糊的,评标委员会应要求比选申请人提供原件
核验。核验按第三章“评标办法”注(2)的要求办理。
3.7.3
签字、盖章要求
(1)所有要求签字的地方都应用不褪色的墨水或签字笔由本人亲笔
手写签字(包括姓和名),不得用盖章(如签名章、签字章等)代替,
也不得由他人代签。
(2)所有要求盖章的地方都应加盖比选申请人单位(法定名称)章
(鲜章),不得使用专用印章(如经济合同章、比选申请专用章等)或
下属单位印章代替。
(3)比选申请文件格式中要求比选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
人”签字的,如法定代表人亲自比选申请而不委托代理人比选申请的,
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比选申请的,由委托
代理人签字,也可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3.7.4
比选申请文件副本份
数
贰份,电子文档壹份。
比选申请文件副本由其正本复制(复印)而成(包括证明文件)。当副
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但副本和正本内容不一致造成的评
标差错由比选申请人自行承担。
3.7.5
装订要求
比选申请文件的正本和副本一律用A4复印纸(图、表及证件可以除外)
编制和复制。
比选申请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应采用粘贴方式左侧装订,不得采用活页
夹等可随时拆换的方式装订,不得有零散页。比选申请文件应严格按
照第六章“比选申请文件格式”中的目录次序装订;若同一册的内容较
多,可装订成若干分册,并在封面标明次序及册数。
比选申请文件中的证明、证件及附件等的复制件应集中紧附在相应正
文内容后面,并尽量与前面正文部分的顺序相对应。
修改的比选申请文件的装订也应按本要求办理。
4.1.1
比选申请文件的
包装和密封
比选申请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应分开包装,正本一个包装,副本一个包
装,当副本超过一份时,比选申请人可以每一个副本一个包装。每一
个包装都应在其封套的封口处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比选
申请人单位章(鲜章)。
4.1.2
封套上写明
比选人的地址:
比选人全称:
比选申请文件
在 年 月 日 时 分前不得开启
4.2.2
递交比选申请文件地
点
四川国泰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成都市锦江区工业总部基地三色路
五冶大厦B座27楼会议室)
4.2.3
是否退还比选申请文件
否
5.1
比选时间和地点
比选时间: 同比选申请截止时间
比选地点: 同递交比选申请文件地点
5.2
比选顺序
(1)密封情况检查:由各比选单位交叉检查比选申请文件的密封情况。
(2)比选顺序:随机。
6.1.1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评标委员会共 3 人。评标委员会从集团专家库中抽取。
6.3
评标办法
综合评估法
7.1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
确定中选人
否,推荐的中选候选人数: 3 人。
注:推荐的中选候选人数限定在 1 至 3 人。当符合要求的比选申请人少于需推
荐的人数,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人数可少于需推荐的人数。
7.3.1
履约担保
履约保证金:合同价3%。
履约担保的形式:中选 人在收到中选通知书后15天内通过中选人的基
本账户以银行转账方式缴纳。
履约担保的金额中,其中现金占 100%,保函担保占0%。现金担保必
须通过中选人的基本账户以银行转账方式缴纳。
比选申请最高限价: 50 万元
10
需要补充的其它内容
10.1
编页码和小签
(1)比选申请文件从目录第一页开始连续、逐页编页码(包括无任何
内容的页,但不包括封三、封四[封底]),位置:页面底端(正文以下
空白处)。
(2)自行小签,也可以不签。
10.2
比选代理服务费
比选人支付
10.3
报价唯一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开标记录表中记录的比选申请报价、比选申请文件中比选申请函的比
选申请总报价(大写)和报价汇总表中的总价金额,三者应完全一致
(按要求小数点后四舍五入的除外)。
10.5
中选价
以中选的比选申请人在比选申请函中的比选申请总报价为准。
10.6
确定中选人
比选人(或比选人授权的评标委员会)按照评标委员会推荐中选候选
人的顺序确定中选人。但当比选申请人被推荐为中选候选人的合同段
数量多于可以中选的合同数量时,按如下方式确定中选人:
由比选人选择中选的合同段。
比选人选择该比选申请人中选的合同段的原则是:该比选申请人在该
合同段的中选价在中选候选人中最低。
10.7
设计资金拨付
项目业主的设计资金只能拨付中选人的基本账户。
10.8
合同履行过程中物价
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不可以调整。
10.10
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
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
10.15
比选文件中的注
本比选文件因编制体例需要,未全部标注或引用。但对本比选文件的
理解和对比选申请人、比选申请文件的编制要求,仍应以“注”为准。
10.16
比选文件的真实性要
求
比选申请人所递交的比选申请文件(包括有关资料、澄清)应真实可
信,不存在虚假(包括隐瞒)比选申请人声明不存在限制比选申请情
形但被发现存在限制比选申请情形的,构成隐瞒,属于虚假比选申请
行为。
如比选申请文件存在虚假,在评标阶段,评标委员会应将该比选申请
文件作废标处理;中选候选人确定后发现的,比选人和招投标行政监
督部门可以取消中选候选人或中选资格。
10.17
知识产权
构成本比选文件各组成部分的文件,未经比选人书面同意,比选申请
人不得擅自复印和用于非本比选项目所需的其他目的。比选人全部或
者部分使用未中选人比选申请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时,需征
得其书面同意,并不得擅自复印或提供给第三人。
本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与比选文件的其他内容不一致时,以本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为准。
1. 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比选已具备比选,现
对本设计标段进行比选。
1.1.2 本比选人:见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标段比选代理机构:见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比选项目名称:见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本比选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比选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1.2.3 本比选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1.3 比选范围、设计周期和质量要求
1.3.1 本次比选范围:见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标段的设计周期:见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1.4 比选申请人资格要求
1.4.1 比选申请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设计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条件:见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见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5)项目负责人资格:见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6)其他要求:见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1.4.2 比选申请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比选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3)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5)为本标段提供比选代理服务的;
(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比选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比选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比选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被责令停业的;
(10)被暂停或取消比选申请资格的;
(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选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1.5 费用承担
比选申请人准备和参加比选申请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比选文件和比选申请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
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比选人按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
点组织比选申请人踏勘项目现场。
1.9.2 比选申请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比选人的原因外,比选申请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比选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比选申请人在编制比选申请文
件时参考,比选人不对比选申请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 比选申请预备会
1.10.1 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比选申请预备会的,比选人按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
间和地点召开比选申请预备会,澄清比选申请人提出的问题。
1.10.2 比选申请人应在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比选人,
以便比选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 比选申请预备会后,比选人在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比选申请人所提问题
的澄清,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比选文件的比选申请人。该澄清内容为比选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 分包
比选申请人拟在中选后将中选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比选申请人须知前
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
1.12 偏离
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比选申请文件偏离比选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比选文件规定的偏离
范围和幅度。
2. 比选文件
2.1 比选文件的组成
本比选文件包括:
(1)比选公告;
(2)比选申请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比选申请文件格式;
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比选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比选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比选文件的澄清
2.2.1 比选申请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比选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比选人
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传真
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要求比选人对比选文件予以澄清。
2.2.3 比选申请人在收到澄清后,应在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比选人,
确认己收到该澄清。
2.3 比选文件的修改
2.3.2 比选申请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在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比选人,
确认己收到该修改。
3. 比选申请文件
3.1 比选申请文件的组成
3.1.1 比选申请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比选申请函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3)比选申请保证金;
(4)设计大纲
(5)项目管理机构;
(6)资格审查资料;
(7)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3.1.2 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比选申请。
3.2 比选申请报价
3.2.1 比选申请人比选申请时,可以参照国家相关规定范围内自主报价,比选申请报价超过最高限价
为废标。
3.2.2 比选申请人按比选文件给定的资料及现行规范的相应规定,在充分考虑工程设计的实际工作量、
技术含量、难易程度、复杂性等因素的基础上进行报价。
3.2.3 比选申请人的工程设计费用应涵盖合同规定的所有责任:包括收集资料,现场踏勘,制订设计
纲要,保险、税费、规费、利润、风险、图纸自审费用、设计相关服务费等全部内容与施工单位的配合,后
续服务等内容。
3.3 比选申请有效期
3.3.1 在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比选申请有效期内,比选申请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比选申
请文件。
3.3.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比选申请有效期的,比选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比选申请人延长比选申
请有效期。比选申请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比选申请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
销其比选申请文件;比选申请人拒绝延长的,其比选申请失效,但比选申请人有权收回其比选申请保证金。
3.4 比选申请保证金
3.4.1比选申请人应按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和形式递交比选申请保证金。
3.4.2 比选申请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比选申请保证金的,其比选申请文件作废标处理。
3.4.3 比选人与中选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向未中选的比选申请人和中选人退还比选申请保证金。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比选申请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比选申请人在规定的比选申请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比选申请文件;
(2)中选人在收到中选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比选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3.5 资格审查资料
3.5.1 “比选申请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比选申请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年检合格的证明材料、资质证书副
等材料的复印件。
3.5.2 “近年财务状况表”应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
要求见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合同协议书,具体年份要求见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
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4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
法律文书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3.5.5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比选申请的,本章第3.5.1项至第3.5.4项规定的表格和资
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6 备选比选申请方案
除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比选申请人不得递交备选比选申请方案。允许比选申请人递交备
选比选申请方案的,只有中选人所递交的备选比选申请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选人的备选比
选申请方案优于其按照比选文件要求编制的比选申请方案的,比选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比选申请方案。
3.7 比选申请文件的编制
3.7.1 比选申请文件应按第六章“比选申请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比选
申请文件的组成部分。
3.7.2 比选申请文件应当对比选文件设计周期、比选申请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比选
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 比选申请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比选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
字或盖单位章。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比选申请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比选申请文件应尽量
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比选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
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3.7.4 比选申请文件正本一份, 副本份数见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
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3.7.5 比选申请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具体装订要求见比选申请人须知前
附表规定。
4. 比选申请
4.1 比选申请文件的密封和标识
4.1.1 比选申请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开包装,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比选申请人单位章。
4.1.2 比选申请文件的封套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字样,封套上应写明的其他内容见比选申
请人须知前附表。
4.1.3 未按本章第4.1.1项或第4.1.2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比选申请文件,比选人不予受理。
4.2 比选申请文件的递交
4.2.1 比选申请人应在本章2.2.2项规定的比选申请截止时间前递交比选申请文件。
4.2.2 比选申请人递交比选申请文件的地点:见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4.2.3 除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比选申请人所递交的比选申请文件不予退还。
4.2.4 比选人收到比选申请文件后,向比选申请人出具签收凭证。
4.2.5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比选申请文件,比选人不予受理。
4.3 比选申请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比选申请截止时间前,比选申请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比选申请文
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比选人。
4.3.2 比选申请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比选申请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 项的要求签字或盖
章。比选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比选申请人出具签收凭证。
4.3.3 修改的内容为比选申请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比选申请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 条、第4 条规定
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 比选
5.1 比选时间和地点
比选人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比选申请截止时间(比选时间)和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
比选,并邀请所有比选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5.2 比选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比选:
(1)宣布比选纪律;
(2)公布在比选截止时间前递交比选申请文件的比选申请人名称,并点名确认比选申请人是否派人到场;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按照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检查比选申请文件的密封情况;
(5)按照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确定并宣布比选申请文件开标顺序;
(6)设有标底的,公布标底;
(7)按照宣布的比选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比选申请人名称、标段名称、比选申请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比
选申请报价、质量目标、设计周期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8)比选申请人代表、比选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9)比选结束。
6. 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比选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比选人或其委托的比选代理机构熟悉
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
的确定方式见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比选人或比选申请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比选申请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比选申请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它与招标比选申请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
罚的。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比选申请文件进行评审。第三
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7. 合同授予
7.1 定标方式
除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选人外,比选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选候选人
确定中选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选候选人的人数见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7.2 中选通知
在本章第3.3 款规定的比选申请有效期内,比选人以书面形式向中选人发出中选通知书,同时将中选结
果通知未中选的比选申请人。
7.3 履约担保
7.3.1 在签订合同前,中选人应按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比选文件第四章“合
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比选人提交履约担保。
7.3.2 中选人不能按本章第 7.3.1 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选,其比选申请保证金不予退还,
给比选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比选申请保证金数额的,中选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 签订合同
7.4.1 比选人和中选人应当自中选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比选文件和中选人的比选申请文件订
立书面合同。中选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比选人取消其中选资格,其比选申请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比选
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比选申请保证金数额的,中选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2 发出中选通知书后,比选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比选人向中选人退还比选申请保证金;给中
选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8. 重新比选和不再比选
8.1 重新比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比选人将重新比选:
(1)比选截止时间止,比选申请人少于2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比选申请的。
8.2 不再比选
重新比选后比选申请人仍少于2个或者所有比选申请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
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比选。
9. 纪律和监督
9.1 对比选人的纪律要求
比选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比选申请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
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 对比选申请人的纪律要求
比选申请人不得相互串通比选申请或者与比选人串通比选申请,不得向比选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
谋取中选,不得以他人名义比选申请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选;比选申请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
影响评标工作。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它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比选申请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
选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它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
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它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比选申请文件的评审
和比较、中选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它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
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 投诉
比选申请人和其它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比选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
门投诉。
10. 需要补充的其它内容
详见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序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1
形式
评审
标准
比选申请人名称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一致
比选申请函签字盖
章
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单位章
比选申请文件格式
符合比选文件格式要求
报价唯一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2
资格
评审
标准
营业执照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资质等级
比选申请人须为独立法人资格,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
甲级及以上资质
业绩要求
近三年已完成 2 个及以上的类似项目业绩
项目设计负责人
注册建筑师资格,中级及以上职称。
信誉
没有处于比选申请禁入期内
3
响应
性评
审标
准
设计周期
日历天。
比选有效期
为 60 个日历天(从比选申请截止之日算起)
技术标准和要求
详见第五章
序
号
评分项目
评分标准
满分
一
设计工作大纲
40
1.1
设计工作中的重点、难点
及相应的解决方案
上:设计重点难点分析基本详细、具有一定针对性,解决方案较为
合理可行,得 7-10 分;
中:设计重点难点分析部分明显不合理,解决方案存在较大疏漏,
得 3-6 分;
下:无设计重点难点分析及解决方案或严重不可行,得 0-2 分。
10
1.2
设计进度计划及保证措
施、投资控制计划及保证
措施、设计变更控制措施
上:计划措施较为全面、合理、得力,得 7-10 分;
中:计划措施有较大疏漏或存在部分明显不合理,得 3-6 分;
下:无计划措施或计划措施严重不可行,得 0-2 分。
10
1.3
项目施工期间设计服务
工作安排及各专业人员
安排计划、施工全过程的
技术服务方案
上:安排计划方案基本详细、具有一定针对性,解决方案基本合理
可行,得 7-10 分;
中:安排计划方案有较大疏漏或存在部分明显不合理,得 3-6 分;
下:无安排计划方案或安排计划方案严重不科学,得 0-2 分。
10
(二)量化考核评分表(技术标评审、商务标评审)(共计 100 分)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一)资格审查标准及符合性审查
1.4
设计周期计划
符合比选文件要求设计周期,得 6 分。在此基础上每减少一天加
0.5 分,满分 10 分
10
二
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配置
30
2.1
设计业绩
(1)、2011 年以来具有 2 个房屋建筑设计类似项目业绩的得 2 分;
每增加一个类似项目设计业绩加 1 分,最多加 3 分。
(2)提供的房屋建筑设计类似项目业绩为具有藏区民族特色的设
计业绩(并在比选申请文件中附彩色的设计成果照片)每个加 2 分,
最多加 10 分。
15
2.2
企业资质
具备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建筑工程设计专项资质乙
级资质得 1 分,甲级资质得 3 分。
3
2.3
项目负责人(总设计师)
高级职称的得 2 分,中级职称的得 1 分;具有全国一级注册建筑师
的得 2 分,二级注册建筑师得 1 分
4
2.4
分项负责人
房屋建筑专业负责人:高级职称得 2 分,中级职称得 1 分;具有全
国一级注册建筑师的得 2 分
4
结构专业负责人:高级职称得 1 分,中级职称得 0.5 分;具有全国
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的得 1 分。
2
造价专业负责人:全国注册造价工程师得 1 分;具有高级职称得 1
分,中级职称得 0.5 分;
2
四
比选申请报价
1、经评审的最低报价为基准价,得满分(30 分)。
2、各比选申请单位的有效比选申请报价与基准价相比,比基准价
每高 1%扣 1 分,扣完为止,不足 1%按插入法计算
30
注:(1)评审标准中,列举的第二章“比选申请人须知”某条、款、项、目的规定和要求,既包括“比选申请人须知”规定和
要求,也包括“比选申请人须知”在前附表中补充和细化的规定和要求,下同。
如 2.12“合格的比选申请人”的“资格评审标准”为“没有第二章“比选申请人须知”第 1.4.3 项限制比选申请的情形”,既包括“比
选申请人须知”1.4.3 项规定的 12 种情形,也包括“比选申请人须知”在前附表中对 1.4.3 项补充和细化的限制比选申请情形。
又如 2.1.1“编页码和小签”的“形式评审标准”为“符合第二章 “比选申请人须知”第 10.1 款规定”,按第二章“比选申请人须知”
第 10 条“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其具体内容在“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第 10.1 款。
(2)评标委员会如要求比选申请人提交第二章“比选申请人须知”第 3.5.1 项至 3.5.4 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进行
核验的,应向比选申请人发出书面通知,评标委员会要求比选申请人递交的时间距比选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的时间不得少于 90
分钟。
评标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认为比选申请人没有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提交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进行核验(没有在规定时
间内提交或提交的有关证明和证件不符合要求),认定该项不符合相应的评审标准,其比选申请作废标处理。
(3)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如要求比选申请人澄清或说明的,评标委员会要求比选申请人递交书面澄清或说明的时
间距比选申请人收到评标委员会书面通知的时间不得少于 90 分钟。
评标委员会认为比选申请人的澄清或说明不够明确,应再次要求比选申请人对不明确的内容进行澄清或说明,评标委员会
要求比选申请人再次递交书面澄清或说明的时间距比选申请人收到评标委员会书面通知的时间不得少于 60 分钟。
评标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认为该比选申请人的两次澄清或说明,都不符合评标委员会要求的,作废标处理。
(4)比选申请人串通比选申请或弄虚作假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发现,证据确凿的,经评标委
员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其比选申请作废标处理;证据不够确凿的,其比选申请不能作废标处理,但评标委员会在向比选
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时,应予说明。
在评标结束后发现比选申请人串通比选申请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查证属实的,取消其中选资格。
“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是指第二章“比选申请人须知”1.4.3 在前附表中补充的限制比选申请的违法违规情形。
(5)评审“不存在第 3.1.2 项任何一种情形之一”:评审委员会没有发现申请人存在本章第 3.1.2 项任何情形之一的,评审
结论为“符合”,发现比选申请人存在本章第 3.1.2 项任何一种情形之一的,评审结论为“不符合”。
评审结论为“不合格”的,要经评标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要详细、具体说明“不符合”的理由,附上相关的证据。
1、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比选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比选申请文件,按照本章第 2.2 款
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选候选人,但比选申请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
合评分相等时,以比选申请报价低的优先;比选申请报价也相等的,由比选人自行确定。
2、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
(l)设计大纲: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配置: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设计业绩: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比选申请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评标程序
3.1 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比选申请人提交第二章“比选申请人须知”第 3.5.1 项至第 3.5.4 项规定的有关
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 款规定的标准对比选申请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
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废标处理。
3.1.2 比选申请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比选申请作废标处理:
(l)第二章“比选申请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串通比选申请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1.3 比选申请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比选申请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比
选申请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比选申请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比选申请作废标处理。
(1)比选申请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
错误的除外。
3.2 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
(1)按本章第 2.2.4(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设计大纲计算出得分 A ;
(2)按本章第 2.2.4(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配置计算出得分 B;
(3)按本章第 2.2.4(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比选申请报价计算出得分 C 。
3.2.2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 比选申请人得分二 A 十 B 十 C。
3.2.4 比选申请人比选申请时,可以参照国家相关规定范围内自主报价,比选申请报价超过最高限价为废
标。
3.3 评标结果
3.3.1 除第二章“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选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高到低的顺序推荐
中选候选人。
3.3.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由应当向比选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序号
工程名称
建 设
规 模
结构
形式
工程估算(万元)
设计费(万元)
总工期
1
序号
资料及文件名称
份数
提交日期
有关事宜
1
相关部门的批复(如有)
1
提供资料均
为复印件
2
规划建设用地红线图(如有)
1
3
本合同的设计费用按照比选申请报价
第三条
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本格式供比选申请人参考,比选申请时不需填写)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
[民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工 程 名 称:
工 程 地 点:
合 同 编 号:
(由设计人编填)
设计证书等级:
发
设
包
计
人:
人:
订
立 日 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监制
发包人:
设计人: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
工程设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本合同依据下列文件签订: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
1.2 国家及工程所在地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1.3 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第二条 本合同设计项目的内容:名称、规模、阶段、投资及设计费等见下表。
付费次序
占总设计费
(%)
付费额
(元)
付 费 时 间
(由交付设计文件所决定)
第一次付费
10%
合同生效七日内日
第二次付费
25%
提交初步设计方案之时
第三次付费
45%
提交施工图之时
第四次付费
20%
竣工验收合格后七日内
序
号
资料及文件名称
份数
提交日期有关
事宜
有关事宜
1
方案报建图
6
中选通知书发
出后 天
全部文件(含各
专 业 计 算 书 和
结构计算模型)
须提供电子文
档 ( 含 CAD 文
件)刻成光盘 2
套。提供电子文
件
2
初步设计
6
3
施工图
8
4
设计施工图【 】
8
初 步 设 计 确 定
后 天
5
工程概算书(执行《建设工
程工程量清单及相关配套
文件 GB50500-2013 计价规
范》)
4
中选通知书发
出后 天
第四条
设计人应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
第五条
设计费支付进度详见下表:
第六条
双方责任
6.1 发包人责任:
6.1.1 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向设计人提交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
确性及时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 15 天以内设计人按合同第四条规定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
超过规定期限 15 天以上时,设计人员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
6.1.2 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
成设计需返工时,双方除需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
关条款外,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增付设计费。
6.1.3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时,如果设计人能够做到,发包人应
根据设计人提前投入的工作量,向设计人支付赶工费。
6.1.4 发包人应保护设计人的比选申请书、设计方案、文件、资料图纸、数据、计算软件和专利技术。
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对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不得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
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发包人应负法律责任,设计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6.2 设计人责任:
6.2.1 设计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发包人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按合同规定的进
度、数量和方式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资料及文件,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与合法性负责。
6.2.2 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
6.2.3 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 50 年。
6.2.4 设计人按本合同第二条和第四条规定的内容,进度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资料及文件。设计人保证所
提交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不侵犯第三方权益,若设计人在设计中使用第三方知识产权或其他权益的,应事先
取得权利人书面授权。
6.2.5 设计人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对不超出原定范
围的内容在
内完成必要调整补充。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本年内项目开始施工,
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
6.2.6 设计人应保护发包人的知识产权、商业秘密以及因本合同知悉及获取的全部资料、文件等,不得向
第三人泄露、转让发包人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或商业秘密。如发生以上情况并给发包人造成经
济损失,发包人有权向设计人索赔。
6.2.7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的一切安全及事故责任由设计人承担。
6.2.8 设计人为完成约定任务需进入发包人所属区域或设计的项目现场的,应遵守发包人的各项要求与规
定。
6.2.9 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设计人不得转委托本合同约定任务,否则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返还设计费
用、赔偿全部损失,并可解除本合同。
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 发包人应按合同第五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
的逾期违约金。
%
7.2 设计资料及文件不能通过相关审查,设计人应按要求修改补充并及时提交,并每次应按¥
元向
甲方承担违约金。
7.3 设计人对设计资料及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设计人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
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
7.4 由于设计人自身原因,延误了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设计资料及设计文件的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
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总额的
%。
7.5 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双倍返还已收取的全部设计费并承担由此给发包
人造成的其他损失费用。发包人有权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
7.6 若设计人逾期提交设计资料及文件超过
日,或设计资料及文件经
次修改仍不能通过审查合格的
(通过审查以
为准),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且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并要求设计人赔偿全部损
失且承担发包人另行选定设计人所产生的全部费用。
7.7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保密义务或知识产权义务的,违约方应按
向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
其他
8.1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派专人留驻施工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时,双方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或技术
咨询服务合同。
8.2 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所采用的国家或地方标准图,由发包人自费向有关出版部门购买。
8.3 本工程设计资料及文件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
设计人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发包人需要设计人的设计人员配合加工安货时,所需要费用由发包人承
担。
8.4 发包人委托设计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个
阶段,应吸收承担有关设计任务的设计人参加。出国费用,除制装费外,其它费用由发包人支付。
8.5 由于设计不合理的原因改变设计,造成增加投资超过风险包干系数的,发包人有权没收全部履约保证
金,设计单位应承担相应责任:因设计原因造成工程造价增加
%以上的,由设计人承担超过部分工程
造价
%的损失。
8.6 若发包人先行承担应由设计人承担的责任或费用的,有权向其追偿。对于设计人应承担的违约金、赔
偿金或其他费用,发包人可在应支付的设计费、履约保证金中先于扣除。
8.7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之外的工作服务另行支付费用。
8.8 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8.9 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
时,双方当事人同意由
仲裁。
8.10 本合同一式
份,发包人
份,设计人
份。
8.11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8.12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有权根据设计人违约或造成损失的情况部分或全部没收其交纳的履约
保证金。
8.13 本合同的终止或解除,或者对设计资料及文件的审查或备案,均不免除设计人对已完成工作应当承
担的义务与责任。
8.14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有关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发包人名称:
(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
设计人名称:
(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
电
话:
电
话:
开 户 银 行:
银 行 帐 号:
开户银行:
银行 账号:
经
年
办
人:
月
日
经
办 人:
年
月
日
第五章 比选人要求
(比选申请人须作以下特别承诺)
特别说明,中选单位在中选后,还应负责以下事项:
第六章
比选申请文件格式
注:(1)“
(盖单位章)”的,下划线上填写单位全称(法定名称),在单位全称上加盖单位章,单位全称应与
单位章一致,“盖章”按第二章“比选申请人须知”3.7.3“签字、盖章要求”办理。
下划线后括号内的填写说明,如盖单位章、签字、项目名称、比选人名称、姓名等,申请人在编制比选申请文件时可以删除。
(2)比选申请人参加比选申请时,可以由法定代表人亲自进行,也可由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进行。法定代表人亲自参加比选
申请而不委托代理人比选申请的,应按“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格式和要求由比选申请单位出具证明,比选申请人在编制
比选申请文件时,应删除比选申请文件格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中的“或其委托代理人”,由法定代
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比选申请的,应按“二、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和要求由法定代表人签署授权委托书并附有相关证明,比选申请人在编
制比选申请文件时,应删除比选申请文件格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中的“法定代表人或其”,
由委托代理人签字。
(3)本章中与比选申请人有关的“注”,比选人在编制比选文件时,都应保留(已删除内容除外)。
(项目名称)比选
比
选
申
请
文
件
比选申请人:
(法定名称)
年
月
日
(项目名称)比选
比 选 申 请 文 件
比选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盖单位章)
(签字)
年
月
日
目
录
一、比选申请函………………………………………………………………………………………………( )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
二、授权委托书…………………………………………………………………………………………( )
三、比选申请保证金……………………………………………………………………………………( )
四、设计大纲…………………………………………………………………………………………
( )
五、项目管理机构………………………………………………………………………………………( )
六、资格审查资料………………………………………………………………………………………( )
七、其他材料……………………………………………………………………………………………( )
注:(1)()内应标注每部分的起始页码。
致:
1、我公司全面研究了
一、比选申请函
(一)比选申请函
(项目名称)比选文件,我方愿按比选文件的全
部内容,愿意以人民币(大写)
元(¥
)的比选申请总报价,设计周期
日历天。按现行国家、有关专业部门和地方的有关工程建设和工程设计的规范、规程和标准和合同约定完成
本项目的设计工作,质量
2、现递交我公司比选申请文件正本壹份,副本
3、如果我公司中选,我方保证在接到通知后
份。
天内进驻现场,并按照合同约定开展设计工作。若我公
司在中选后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签署设计合同,则我公司提供的比选申请保证金(大写)
元将按约
定不能收回。
4、除非另外达成协议并生效,你方的中选通知书和本比选申请文件将成为约束双方的合同文件的组成
部分。
其他承诺(如有时):
比 选 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比选申请人地址:
比选申请人电话:
(盖章)
(签字)
年
月
日
(二)比选申请文件真实性和不存在限制比选申请情形的声明
(比选人名称):
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比选申请文件(包括有关资料、澄清)真实可信,不存在虚假(包括隐瞒)。
经我方认真核查,本比选申请人不存在第二章“比选申请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我方承诺,如存在以上两种虚假比选申请行为, 我方自愿按第二章“比选申请人须知”10.16和其他有关规定
承担责任.。
比 选 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盖单位章)
(签字)
年
月
日
注:(1)只要有被限制比选申请情形之一的,就不能参加比选申请。
第二章“比选申请人须知”第1.4.3 项的解释见第三章“评标办法”注(1)。
(2)第二章“比选申请人须知”1.4.3(9)-(12)项规定的情形,应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文件为依据。
(3)第二章“比选申请人须知”1.4.3(12)的“近三年”从已生效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文件上的时间起
算。
(4)第二章“比选申请人须知”1.4.3(12)中比选申请人存在“严重违约”和“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项目,包括比选申请人作
为承包人(分包人)负有责任的所有工程建设项目(包括比选的和不比选的项目)。
(5)第二章“比选申请人须知”1.4.3(13)“四川省国家投资建设项目的第一中选候选人以资金、技术、工期等非正当理由
放弃中选的,在 年(限定在1至3年)内不接受其比选申请”。
A、《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比选申请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07〕14号):
“(二十二)比选人应依法确定中选人。第一中选候选人以资金、技术、工期等非正当理由放弃中选,没收比选申请保证金
不能弥补第一、第二中选候选人报价差额的,比选人应当依法重新比选。项目业主或比选代理机构必须将本条内容载入比选文
件。
在1一3年内,国家投资建设项目业主不得再接受放弃中选者比选申请。”
B、放弃中选的国家投资建设项目的时间界定为:申请人明确表示放弃中选的时间,没有明确时间的,以该项目开标的时
间作为放弃中选的时间。
(6)第二章“比选申请人须知”1.4.3(14)“在四川省地震灾后重建工程中违法违规的企业和个人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政
处罚的,在 年(限定在3至5年)内不接受其比选申请”。
A、《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灾后重建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比选申请工作的通知》(川府发[2008]21号)第十二条规定,
“对在灾后重建工程中违法违规的企业和个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从重处罚,3至5年内全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业主
不得再接受其比选申请和参加比选,也不得确定其为应急工程的承包人”。
B、被行政处罚是指行政监督部门依职权,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及第八条规定的种类,对比选申请人
作出的已生效的行政处罚。
C、限制比选申请的时间从已生效的行政处罚文书上载明的时间起算。
(7)第二章“比选申请人须知”1.4.3(15)“近半年内在所有招比选申请和合同履行过程中被监督部门行政处罚的”。
A、被行政处罚是指行政监督部门依职权,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及第八条规定的种类,对比选申请人
作出的已生效的行政处罚。
被行政处罚包括,比选申请人在招比选申请投诉过程中,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等虚假恶意投诉,被行政监督部门
警告、处以罚款的。
B、限制比选申请从已生效的行政处罚文书上载明的时间起算。
(8)第二章“比选申请人须知”1.4.3(16)“近3年内在招比选申请和合同履行过程中有腐败行为并被司法机关认定为犯罪
的”。
A、在招比选申请和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腐败行为是指在招比选申请和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并被司法机关认定为
犯罪的行为。
B、腐败行为的主体包括比选申请人、对比选申请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C、限制比选申请从已生效的司法机关裁判文书上载明的时间起算。
(9)第二章“比选申请人须知”1.4.3(17)“近3年内,在比选人(包括与本项目比选人有股权或隶属关系的其他项目比选人)
的既往项目合同履行过程中,被监督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比选申请人不履行合同、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技术负责人被比选人撤换
的”。
被监督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比选申请人不履行合同、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技术负责人被比选人撤换的相应文件上的时间为限
制比选申请的起算时间。
(10)第二章“比选申请人须知”1.4.3(18)“比选申请人与比选人相互参股或相互任职”。
A、相互参股包括直接持股也包括间接持股。
B、相互任职的职务包括董事长、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可能产生利益冲突的职务。
(11)“近
年”、“
年内”期间的计算。
起算的时间按“注”中规定的相应时间起算,不包括当天。
届满的日期,应当是最后一个月的相当于“期间”开始的那一天;没有相当于“期间”开始的那一天的,最后一个月的最后一
天就是“期间”届满的日期。期间以月、年计算时,月不分大小月,年不分平闰年。
如某比选申请人在既往项目中被行政处罚,处罚时间为 2008 年 8 月 30 日,按比选文件近半年内限制比选申请的规定,期
间届满的日期是 2009 年 2 月 28 日。2009 年 3 月 1 日及以后为递交比选申请文件截止时间的比选,比选申请人才可以参加。
再如某比选申请人在四川省地震灾后重建工程中违法违规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处罚时间为 2008 年 8 月 8 日。
按比选文件在 4 年内不接受其比选申请的规定,从 2008 年 8 月 9 日起算,期间届满的日期是 2012 年 8 月 8 日。2012 年 8 月 9
日及以后为递交比选申请文件截止时间的比选,比选申请人才可以参加。
以年、月为期间的计算,下同(本比选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比选申请人名称:
单位性质:
地
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名:
系
(比选申请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职务:
电话:
)。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比选申请人:
年
月
(盖单位章)
日
注:(1)法定代表人亲自比选申请而不委托代理人比选申请适用。
(2)法定代表人在递交比选申请文件时,应携带比选申请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备查。
(3)法定代表人提供的证件、证明不齐或不符合要求的,比选申请文件不予接受。
本人 (姓名)系
二、授权委托书
(比选申请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本单位
人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
回、修改 (项目名称) 标段设计比选申请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
宜(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另行授权),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从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第二章“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3.3.1规定的“比选申请有效期”
结束为止 。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2)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比选申请人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提供最近6个月连续缴费证明)复
印件。
比选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盖单位章)
(签字)
(签字)
联系电话: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年 月 日
注:(1)法定代表人不亲自比选申请而委托代理人比选申请适用。
(2)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比选申请的,委托代理人应是比选申请人本单位人员。
(3)最近 6 个月(企业设立不足 6 个月,从设立时算起,下同)连续缴费的养老保险是指从购买比选文件时间的上一个月
或上上个月起算,往前推 6 个月、不间断,每个月都缴纳了养老保险费。
(4)委托代理人在递交比选申请文件时,应携带比选申请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委托代
理人连续 6 个月在该比选申请单位的养老保险缴纳凭证原件或是提供由社保部门出具的委托代理人在该比选申请人单位连续
6 个月参保的证明原件备查。
(5)委托代理人提供的证件、证明不齐或不符合要求的,比选申请文件不予接收。
(比选人名称):
本比选申请人自愿参加
三、比选申请保证金
(项目名称)的比选申请,并按比选文件要求交纳比选申请
保证金,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
)。
本比选申请人承诺所交纳比选申请保证金是从本公司基本账户以转账方式按照比选文件中“比选申请人须
知前附表”3.4.1 项要求交纳的,若有虚假,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均由我公司承担。
附:①收据(收款单位开具给比选申请人)复印件
①银行给比选申请人的转账回单复印件
①人民银行颁发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年
月
日
四、设计大纲
格式自拟,内容需要包含
(一)对该项目的了解、认识
(二)设计工作中的重点、难点及相应的解决方案
(三)设计进度计划及保证措施、投资控制计划及保证措施、设计变更控制措施
(四)项目施工期间设计服务工作安排及各专业人员安排计划、施工全过程的技术服务方案
(五) 设计周期计划的承诺
(六) 其他技术建议内容
职务
姓名
职称
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
备注
证书名称
级别
证号
专业
养老保险
(一)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五、项目管理机构
姓名
年龄
学历
职称
职务
拟在本合同任职
毕业学校
年毕业于 学校 专业
主要工作经历
时间
参加过的类似项目
担任职务
发包人及联系电话
(二)主要人员简历表
注:(1)“主要人员简历表”中的项目经理应附项目经理证、身份证、职称证、学历证、养老保险复印件,管理过的项目业
绩须附合同协议书复印件;技术负责人应附身份证、职称证、学历证、养老保险复印件,管理过的项目业绩须附证明其所任技
术职务的企业文件或用户证明;其他主要人员应附职称证(执业证或上岗证书)、养老保险复印件。如不实,属于弄虚作假,
取消中选资格。
(2)主要人员的养老保险是指,主要人员在该比选申请人单位的养老保险缴纳凭证或由社保部门出具的主要人员在该比
选申请人单位参保的证明。
六、资格审查资料
注:(1)如比选人接受联合体比选申请的,“资格审查资料”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联合体的每一成员
都应提供。
(2)新成立企业不满足比选人年度要求的,比选申请人只提供成立后相应年度的资料。
比选申请人名称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网址
组织结构
法定代表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技术负责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成立时间
员工总人数:
企业资质等级
其中
项目经理
营业执照号
高级职称人员
注册资金
中级职称人员
开户银行
初级职称人员
账号
技工
经营范围
备注
(一)比选申请人基本情况表
注:比选申请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材料见第二章“比选申请人须知”3.5.1。
(二)近3个年度财务状况表
对财务状况表的要求为:
注:(1)比选申请人应提供近 3 年的财务状况表。
“近 3 个年度财务状况表”分两种情况。比选文件发售之日在 5 月 1 日以前的,“近 3 个年度”是指当年之前的 3 个年度或当
年的上一年之前的 3 个年度,如某项目比选,发售比选文件的时间是 2008 年 4 月 1 日,“近 3 个年度财务状况表”是指 2005 年、
2006 年、2007 年的财务状况,或 2004 年、2005 年、2006 年的财务状况,采用哪 3 个年度,由比选申请人选择;比选文件
发售之日在 5 月 1 日以后的,“近 3 个年度”是指当年之前的 3 个年度,如某项目比选,发售比选文件的时间是 2008 年 5 月 5
日,“近 3 个年度财务状况表”是指 2005 年、2006 年、2007 年的财务状况。
(2)财务状况表应附材料见第二章“比选申请人须知”3.5.2。
项目名称
项目所在地
发包人名称
发包人地址
发包人电话
合同价格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承担的工作
工程质量
项目经理
技术负责人
总监理工程师电话
项目描述
备注
(三)近
3
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注:(1)比选人填写的具体年限应与第二章“比选申请人须知”1.4.1 一致。
(2)已完成的类似项目应附材料见第二章“比选申请人须知”3.5.3。其中类似项目是依法必须比选的项目,应附合同协议书
复印件;
序号
案由
双方当事人名称
处理结果或
进展情况
(四)近 3 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
注:(1)本表为调查表。不得因比选申请人发生过诉讼及仲裁事项作为废标处理或作为量化因素或评分因素,除非其中
的内容涉及其他规定的评标标准,或导致中选后合同不能履行。
(2)诉讼及仲裁情况是指发生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比选申请和中选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诉讼及仲裁事项,以及比选申请
人认为对其生产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诉讼及仲裁事项。
(3)诉讼包括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仲裁是指争议双方的当事人自愿将他们之间的纠纷提交仲裁机构,由仲裁机构以第
三者的身份进行裁决。
(4)“案由”是事情的原由、名称、由来,当事人争议法律关系的类别,或诉讼仲裁情况的内容提要。如“工程款结算纠纷”。
(5)“双方当事人名称”是指比选申请人在诉讼、仲裁中原告(申请人)、被告(被申请人)或第三人的单位名称。
(6)诉讼、仲裁的起算时间为:提起诉讼、仲裁被受理的时间,或收到法院、仲裁机构诉讼、仲裁文书的时间。
(7)诉讼、仲裁已有处理结果的,应附材料见第二章“比选申请人须知”3.5.4;还没有处理结果,应说明进展情况,如某
某人民法院于某年某月某日已经受理。
(8)如近 3 年没有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比选申请人在编制比选申请文件时,删除表格,另声明:“经本比选申请人认
真核查,本比选申请人近 3 年没有发生诉讼及仲裁纠纷,如不实,构成虚假,自愿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特此声明。”
序号
投诉事由
受理机关及受理时间
处理结果或
进展情况
(五)近 3 年向招比选申请行政监督部门提起的投诉情况
注:(1)本表为调查表。不得因比选申请人提起过招投标投诉而作为废标处理或作为量化因素或评分因素,除非其中的内
容涉及其他规定的评标标准,或导致中选后合同不能履行。
(2)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比选申请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比选
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按照有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对包括招投标在内的违法违规问题反映情
况,有关部门依职权进行查处。本项情况调查表只针对比选申请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
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 7 部委令 2004 年第 11 号)提起的投诉。
(3)招投标投诉的起算时间为:招投标投诉被行政机关受理的时间。
(4)投诉已有处理结果的,应附投诉处理结果的文书复印件;还没有处理结果,应说明进展情况,如某某机关于某年某
月某日已经受理。
(5)如近 3 年没有发生比选申请人向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比选申请人在编制比选申请文件时,删除表格,另声明:
“经本比选申请人认真核查,本比选申请人近 3 年在招投标活动中,没有发生过向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情况,如不实,
构成虚假,自愿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特此声明。”
七、其他材料
(一)……
(二)……
……
注:(1)比选人在编制比选文件时,除以上六项外,比选人还可以要求比选申请人提供其他材料。但不得与以上六项的内容
及本比选文件列出的选择项中比选人没有选择的项重复和抵触。
(2)比选人要求申请人提供的其他材料应在第二章“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3.1.1 构成比选申请文件的其他材料中列出。
(3)比选人不得要求与本项目招比选申请和履行合同无关的材料。
(4)比选人在比选文件中没有要求的材料,比选申请人不需要提供,比选申请文件不得夹带宣传性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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