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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 (道德与法治)选择性必修2 法律与生活法律保护下的婚姻图文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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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份政治 (道德与法治)选择性必修2 法律与生活法律保护下的婚姻图文ppt课件,共27页。PPT课件主要包含了议题一,婚约之诺法理为基,“闪婚”背后,知识拓展,议题二,离异之慎情理交融,离婚冷静期,本课小结等内容,欢迎下载使用。
一对夫妻结婚仅仅几天,就因性格不合和家庭反对而起诉离婚,案件涉及18万余元彩礼。另一对新人从登记结婚到走上法庭要求离婚,中间只隔了一个多月……
一对情侣按习俗办了隆重婚礼,却始终未登记结婚,分手后因彩礼返还对簿公堂……在一些一线城市,许多年轻人甚至将“只办酒席不领证”视为一种新趋势……
是“现代婚姻太儿戏”,还是理解他们“有自己的苦衷和考量”?到底什么是法律认可的婚姻?一张结婚证,保护的到底是什么?如何正确认识婚姻关系?
——法律如何为婚姻“护航”?
郑某(男)与吴某(女)经人介绍相识,相识仅3天后,双方便在家人催促下登记结婚。
阅读教材P50-51,思考下列问题:1.如果你是民政局的婚姻登记员,在审查登记这段婚姻时,需要关注哪些条件?2.郑某与吴某若不结婚登记,能否形成夫妻关系?3.你如何看待“闪婚”?
双方是否完全自愿、是否达到法定婚龄、是否符合一夫一妻制、是否近亲
“家里催婚压力太大,为了完成任务”
“闪婚”现象就像一个多棱镜,折射出当代社会在婚恋问题上的一系列挑战:情感冲动、功利计算、家庭压力、责任淡化……究竟什么是婚姻?如何正确对待婚姻?社会和法律为什么要对这件“个人私事”设定条件、建立制度和程序来进行规范和保护呢?
对待婚姻,既不能因“闪婚”的存在而否定爱情的可能性,也不能抱着“赌一把”的心态盲目步入婚姻。唯有以理性判断、责任担当、成长思维对待婚姻,才能让婚姻关系稳定且长久。
结婚是夫妻关系的起点,是男女双方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婚姻关系的行为。
2.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
①婚姻自由是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
②民法典还规定了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等基本原则。
一夫一妻,是指一男一女结为夫妻,任何人不得同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配偶。法律禁止重婚,也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P51名词点击)
结婚建立的是一种长期的身份关系,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还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严肃对待婚姻、珍惜婚姻,既是对自己负责、对配偶和子女负责,也是对社会负责。
男女双方要缔结婚姻关系,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呢?
婚姻自由,禁止包办婚姻、买卖婚姻
②男女双方达到法定婚龄
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注意:一些民族自治地区对法定婚龄作了变通规定,如新疆、西藏 的某些自治县男20岁,女18岁(不适用于生活于此的汉族)
重婚为犯罪,要负刑事责任
④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符合自然规律和公序良俗
2025年5月10日,婚姻登记实现“全国通办”
►为何确立婚姻关系必须要进行登记?►婚姻登记实现“全国通办”有何意义?►结婚登记程序是什么?
结婚会对男女双方的人身和财产产生强制约束力,因此,法律要求结婚必须履行登记程序。进行结婚登记是确立婚姻关系、明确夫妻双方权利义务必经的法律程序。
注意:结婚登记是确立婚姻关系的唯一法定形式,未进行结婚登记不受法律保护。“婚约”不具有法律效力,法律不保护婚约,也不加以干预,解除婚约不需经过对方同意。
Q:办了喜酒,以夫妻的名义共同生活,但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受法律保护吗?“婚约”具备法律约束力吗?
男女双方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结婚登记。
婚姻登记机关审查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齐全,当事人是否具备法律规定的结婚条件。
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婚姻登记机关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2025年5月10日,新修订的《婚姻登记条例》正式施行,婚姻登记实现“全国通办”,可以在任一有相关婚姻登记权限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男女双方只需要出具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不再需要出具户口簿。
指违反禁止结婚条件的婚姻(违反实质性要件的三个条件)①当事人已有配偶(重婚)②不能结婚的亲属关系 ③不到法定年龄
申请主体: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相关组织都可以申请无效,人民法院可依法宣告无效。
无时效限制:无效婚姻的宣告没有时间限制,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而裁判是否宣告无效。
基于胁迫的婚姻或隐瞒重大疾病的婚姻
申请主体:当事人可申请撤销,人民法院必须依当事人的申请撤销。
有时效限制:当事人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1年内)提出,超出规定的时间则不能再提出申请,如需解除婚姻只能走离婚程序。
①二者自始都没有法律约束力。②子女和财产的处理规则相同,都是按同居关系处理。③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①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理结婚登记,但是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②夫妻双方离婚后,未履行复婚登记手续,又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
法律后果:①不享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②同居期间当事人各自继承的财产,一般按照个人财产处理。③同居期间共同购置财产如不能证明归一方,按共同财产处理。
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合法婚姻:受法律保护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已存在有效婚姻与他人持续稳定地同居会构成重婚行为(非法同居),涉嫌犯罪,将受到法律惩罚。
同居关系可以自行解除,无需经过特定程序,只有财产、子女抚养纠纷可向法院起诉。
——法律如何为婚姻“善后”?
“闪婚”往往伴随着“闪离”。在天津法院2025年审理的一起典型案例中,一对青年婚后共同生活仅9天便因价值观、生活习惯严重不合而起诉离婚。在部分大城市,结婚后1年内“闪离”的比例可达5%—10%。
自主阅读教材P52-53,思考下列问题:1.如何正确看待“闪离”现象?2.离婚方式有哪些?
离婚不是一个简单的“纠正”选项,它会带来情感创伤、经济纠纷(如彩礼返还、财产分割)以及更深远的家庭与社会影响。离婚自由,但反对轻率离婚。
民法典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期满后30日内双方应申请发离婚证,未申请视为撤回。
如何看待离婚冷静期与离婚自由的关系?离婚冷静期是所有离婚情形的必经程序吗?
“离婚冷静期”只适用于协议离婚,不适用于诉讼离婚。其根本目的不是降低离婚率,而是引导正确处理婚姻关系,反对轻率离婚。
①法律规定了离婚自由,但反对轻率离婚。②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当事人可以离婚。
(1)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2)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
可认定为感情确已破裂的五种具体情形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①凡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保护军婚)
③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可以。(保护妇女)
以下两种情况不适用《民法典》军婚的保护条款:双方都是现役军人。现役军人向非军人主动提出离婚的。
3.离婚方式:协议离婚
①男女双方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共同申请离婚登记。
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核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书面材料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③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之时起,解除夫妻关系。
3.离婚方式:诉讼离婚(裁判离婚)
①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②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且调解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离婚。
③一审判决离婚的,人民法院在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当事人违反告知另行登记结婚的,构成重婚。
协议离婚:完成离婚登记,取得离婚证书之时,婚姻关系解除诉讼离婚:离婚判决书或离婚调解书生效之时,婚姻关系解除(离婚调解书自双方签收之日起生效;一审离婚判决作出后15日内当事人没有上诉的,离婚判决生效;二审离婚判决作出之日即刻生效。)
补充:有以下情形之一,调解无效,准予离婚:重婚或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知识拓展:离婚后父母的探望权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1.结婚的含义2.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3.正确对待婚姻4.结婚的法定条件5.结婚登记程序
1.离婚自由2.离婚自由的限制3.离婚方式
协议离婚诉讼(裁判)离婚
1.2025年5月10日,《婚姻登记条例》正式施行,标志着婚姻登记“全国通办”政策在全国正式落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婚姻登记处,在昆明工作生活户籍地为广东省汕尾市的杨先生与广东深圳市的朱女士,凭借居民身份证及无配偶签字声明,顺利完成结婚登记,成为云南省首对通过全国通办方式领证的新人。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①婚姻登记“全国通办”政策取消了结婚登记必须到户籍地的限制②杨先生和朱女士的婚姻登记符合我国婚姻制度中“一夫一妻”的基本原则③婚姻登记“全国通办”意味着只要双方自愿,就可凭居民身份证办理结婚登记④结婚不会对男女双方的人身和财产产生强制约束力A.①②B.①④C.②③D.③④
①②:婚姻登记“全国通办”政策打破了婚姻登记当事人户籍限制,不再要求出具户口簿,内地居民可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在全国任一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或离婚登记;我国实行“一夫一妻”制,材料中杨先生和朱女士的登记符合该原则,①②正确。③④:结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男女双方达到法定婚龄等,并且结婚会对男女双方的人身和财产产生强制约束力,③④错误。故本题选A。
2.谢先生和谢女士是兄妹,谢先生育有一子小谢,谢女士育有一女小林。小谢和小林自小一起长大,自小一起长大,感情深厚,后二人谈起了恋爱。2013年6月,小林、小谢办理了结婚登记,后育有一子。10年后,二人感情出现裂痕,小谢将小林诉至人民法院,以自己同小林是近亲为由,要求人民法院认定二人婚姻无效。本案中( )①小谢与小林是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其婚姻属于法律规定的禁止情形②表兄妹属于法律禁止结婚的近亲关系,人民法院应依法宣告该婚姻无效③小谢与小林是直系血亲,即使两人自愿结婚,婚姻关系自始至终无效④二人未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亲属关系,其婚姻属于可撤销情形A.①②B.①④C.②③D.③④
①②:小谢和小林属于表兄妹关系,是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属于法律禁止结婚的近亲关系,人民法院依法宣告该婚姻无效,①②正确。③:小谢与小林是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不是直系血亲,③错误。④:二人的婚姻因属于近亲结婚而无效,并非可撤销情形,可撤销婚姻一般是指因胁迫结婚或婚前隐瞒重大疾病的情况,④错误。故本题选A。
3.阿明与小芳通过微信认识并谈恋爱,多次接触之后,发现两人并不合适,小芳多次提出分手均遭拒绝。阿明多次威胁小芳的人身安全,没收她的身份证、手机、银行卡等,并将小芳软禁在自己家里。小芳无奈之下,被迫与阿明登记结婚。对此,下列认识正确的是( )①小芳能以违背自己意愿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请撤销婚姻关系②该婚姻违背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③小芳应该提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其与阿明离婚④小芳可以追究婚姻登记机关责任A.①②B.①④C.②③D.③④
①②:材料中小芳是受阿明胁迫而结婚的,二者的婚姻不合法,违背了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违反了小芳个人的自由意愿,故小芳能以违背自己意愿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请撤销婚姻关系,①②正确。③:本案中小芳是受阿明胁迫而结婚的,属于不合法的婚姻,符合民法典中关于可撤销婚姻的规定,而不是提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其与阿明离婚③排除。④:阿明与小芳是本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的,故婚姻登记机关没有过错,④排除。故本题选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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