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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政治 (道德与法治)人教统编版选择性必修2 法律与生活第二单元 家庭与婚姻第六课 珍惜婚姻关系法律保护下的婚姻完美版ppt课件
展开结婚离婚皆自由,法律如何为婚姻保驾护航?
离婚谨慎 法定权益受保障
结婚自由 法定程序必须有
思考:什么是结婚?结婚有什么要求?为什么要登记结婚?
“2022年“超级有爱日”
结婚是夫妻关系的起点,是男女双方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婚姻关系的行为。
①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②一夫一妻;③男女平等;④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⑴对婚姻的要求: 结婚建立的是一种长期的身份关系,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还有相互扶养的义务。⑵对婚姻的态度: 严肃对待婚姻、珍惜婚姻,既是对自己负责、对配偶和子女负责,也是对社会负责。
✮男青年小武的父亲与女青年小美的母亲是表兄妹。小武与小美青梅竹马,两人年龄相差3岁。经过多年追求,小武如愿在24周岁时与小美登记结婚。婚姻登记机关并不了解两人的亲戚关系。✭男青年小张与同村女青年小梅恋爱。两人在村里举办婚礼后,就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男青年小罗19周岁,经人介绍认识同龄女青年小英。两人恋爱一年后准备结婚。由于小罗的年龄未达到法定婚龄,于是小罗伪造证件,与小英登记结婚。✮ 2013年1月,甲男和乙女确立了恋爱关系,双方分别在不同的城市打工,见面时间有20天左右。2016年5月甲以异地为由要求结束恋爱关系,遭到乙的拒绝。乙认为双方谈了三年恋爱,甲把自己拖到28岁,到头来却以分手告终,甲必须与自己结婚,否则就赔偿自己的精神损害赔偿金、青春损失费、恋爱期间的误工费。乙为了达到追求甲的目的,多次向甲发送用刀背拍打自己脑部的视频相威胁。遭到甲的拒绝后,乙以侵犯其人格权为由将甲告上法庭,请求法庭判令甲赔偿自己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青春损失费等共计30万元。 上述情形中,当事人的婚姻是否受法律保护?为什么?
(1)男女双方完全自愿。(2)男女双方达到法定婚龄。民法典规定的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3)符合一夫一妻制。(4)禁止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
申请男女双方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结婚登记。
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婚姻登记机关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婚姻登记机关审查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齐全,当事人是否具备法律规定的结婚条件。
(1)原因:①必要性:结婚会对男女双方的人身和财产产生强制约束力。②意义:是确立婚姻关系、明确夫妻双方权利义务必经的法律程
(1)两种情况 ①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理结婚登记,但是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 ②夫妻双方离婚后,未履行复婚登记手续,又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2)法律后果: 当事人不是夫妻关系,不享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同居期间当事人各自继承的财产,一般按照个人财产处理。
【特别提醒】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已存在有效的婚姻关系与他人持续稳定地同居会构成重婚行为,将受到法律惩罚。
材料一 某村女青年小梅家境贫寒,父母强迫她嫁给个体户小建。小梅不同意,父母便威胁与她断绝关系。小梅被迫与小建结婚,其父母收取了彩礼10万元。婚后,小建经常打骂小梅,小梅提出离婚,招致两家人反对,她只好诉至法院。材料二 孙某与赵某相恋2年后,在老家举办了传统婚礼,但没有到民政部门登记结婚。第二年,在孙某生下女儿后,重男轻女的丈夫就从没有给过她好脸色。在邻居的闲聊中,孙某知道丈夫已有了“相好”。还没来得及向丈夫“讨说法”,赵某就把与同事李某的结婚证摆在了她面前,并称与孙某的婚姻无效。孙某一气之下,以赵某犯重婚罪为由将其告到法院。
结合上述材料回答下列问题:1、小梅与小建的婚姻违背了结婚的什么原则和法定条件?2、孙某与赵某的“婚姻”是否受法律保护?3、合法婚姻对人生有什么重要意义?
进行结婚登记是确立婚姻关系、明确夫妻双方权利义务必经的法律程序。只有履行结婚登记程序,才能确立合法的夫妻关系,这样才能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家庭的稳固,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3、合法婚姻对人生有什么重要意义?
1、小梅与小建的婚姻违背了结婚的什么原则和法定条件?
2、孙某与赵某的“婚姻”是否受法律保护?
违背了民法典规定的婚姻自由原则;违背了结婚必须基于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的法定条件。
进行结婚登记是确立婚姻关系、明确夫妻双方权利义务必经的法律程序。孙某与赵某虽然举办了传统婚礼,但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他们所谓的“婚姻”不受法律保护。
结婚要慎重,如果婚姻存在问题,离婚也要慎重。民法典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该规定中的“三十日”在实践中被称为“离婚冷静期”。
探究问题:民法典规定“离婚冷静期”有什么意义?
在长期共同生活中,夫妻之间难免发生矛盾,但双方都应彼此忠诚,珍惜夫妻感情,对家庭负责,对社会负责。
法律规定了离婚自由,但反对轻率离婚
离婚自由?那是不是男女双方不论什么时候什么条件下都可以离婚呢?
甲男和乙女于2012年5月经人介绍认识,婚前感情较好,于2013年4月结婚,婚后感情一般。因乙婚前有精神病方面的疾病而一直用药,2015年7月乙怀孕,怕影响胎儿健康,于2015年10月15日在医院终止妊娠。甲于2015年11月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认为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双方没有和好可能,请求判决离婚,甲的起诉被法庭驳回。2015年12月,无法忍受甲冷暴力的乙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庭判决双方离婚。法庭在调解未果的情况下,判决双方离婚。
答:因为甲起诉离婚时,尚在法律限制男方诉权的“终止妊娠六个月内”期间内,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对甲的起诉,法院依法予以驳回;《民事诉讼法》的此款规定对女方没有限制,乙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离婚,法庭应当受理。
探究问题:甲的起诉为什么被法庭驳回?而乙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庭判决双方离婚,为什么法庭在调解未果的情况下,就能判决双方离婚呢?
1.若乙起诉离婚时,甲是现役军人,未经甲的同意,法庭一律不得判决双方离婚。( )2.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必须先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则应判决准予离婚。( )3.乙在终止妊娠6个月内提起离婚诉讼,法庭应驳回起诉。( )4.甲在乙终止妊娠6个月内提起离婚诉讼,法庭应驳回起诉。( )5.从法院宣判之日起,甲乙双方婚姻关系解除。( )
根据前的材料判断下列小题
提示:①完成离婚登记,取得离婚证书之时。(协议离婚); ②离婚判决书或者离婚调解书生效之时(诉讼离婚)
提示: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①凡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军婚的保护) ③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男方离婚诉权的限制)
探究问题:(1)王某提出离婚诉讼,法院应否受理?(2)本案应适用何种离婚形式?
王某(男)与李某(女)于2017年5月1日举行婚礼并同居。同年8月,李某继承了父亲的遗产房1间。10月,王某与李某办理了结婚登记,领取了结婚证书。2019年2月,李某生下一子。期间,王某向朋友借款2000元用于购买各种母婴用品,另瞒着妻子向朋友借款3000元帮胞弟购房。同年10月,王李感情不和,闹离婚。王某认为李某继承其父的遗产房应属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所欠的5000元债务也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李某不同意,王某遂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据查实,双方对财产未作任何约定。
(1)王某提出离婚诉讼,法院应否受理?
(2)本案应适用何种离婚形式?
法院应不予受理。我国法律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当事人双方如果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以及债务处理等问题达成协议,可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通过协议离婚形式,解除夫妻关系。 本案中王某和李某都同意离婚,但对财产分割和债务处理争执不下,只能由人民法院通过裁决离婚的形式,解除夫妻关系。
离婚的条件: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离婚的方式(1)协议离婚①当事人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并就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协议。申请离婚登记后三十日届满,当事人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②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之时起,解除夫妻关系。
(2)裁判离婚(由人民法院管辖和处理的离婚纠纷)①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②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且调解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离婚。③一审判决离婚的,人民法院在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当事人违反告知另行登记结婚的,构成重婚。
判决还没生效呢,他们不敢结婚!
甲男和乙女是夫妻关系,育有一子小甲、一女小乙。乙于2015年8月10日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法庭判决准予甲乙离婚,小甲由母亲乙抚养,女儿小乙由父亲甲抚养,对子女探望并未作出具体判决。小甲跟随母亲住在山西阳泉,小乙跟随父亲甲住在山东淄博。甲对乙一直心怀不满,几次乙前来探望女儿小乙,均被甲拒绝探望。乙一怒之下将甲告上原一审法院,要求判令甲协助其行使探望权。
探究问题:法院会作出怎样的判决?
法庭作出如下判决: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年的五月一日上午九点,甲将女儿小乙送至博山区某小区门口,由乙带走与其共同生活,乙于当年五月三日下午十七时将小乙送到博山某小区门口,由甲带回;每年的十月一日上午九点,甲将女儿小乙带到博山某小区门口,有乙带走与其一起生活。乙应于当年的十月七日下午十七点将小乙送到博山区某小区门口,由甲带回。而乙所主张的是:每一个法定节假日和寒暑假都要带走女儿小乙。乙不服法庭判决,提起了上诉。
解析:基于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考虑,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应对子女的探望问题进行协商,对探望方法、时间进行具体细致的安排。间接扶养方在行使探望权时,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如果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履行协助探访的义务,或者是采取各种手段,阻碍另一方实现探望权,有探望权的一方可通过人民法院起诉,实现自己的探望权。
提示: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1.甲有协助乙探望小乙的义务。( )2.因乙工作繁忙,对小乙的探望以自己的时间为准。( )3.乙在带走小乙一起生活期间,对小乙灌输其父亲甲是一个极端不负责任、自私自利、冷酷无情的恶魔的负面思想,甲可以终止乙的探望权( )4.乙在带走小乙一起生活期间,对小乙灌输其父亲甲是一个极端不负责任、自私自利、冷酷无情的恶魔的负面思想,人民法院可以终止乙的探望权( )
提示: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1)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2)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3)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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