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政治 (道德与法治)人教统编版选择性必修2 法律与生活薪火相传有继承评优课课件ppt
展开这种情况,可以继承吗?
科学精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继承制度作为财产制度的组成部分是保障和实现经济社会稳定健康发展的基础。
法治意识:明确不同遗嘱形式有效性的条件。
政治认同:处理继承问题需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实现整个家庭的安宁幸福。
公共参与:坚持情理法的统一,正确处理家庭财产关系
总议题:薪火相传有继承
甲(男)和乙(女)是夫妻关系,育有一男一女,小磊和小翠。小翠嫁给大壮为妻,2015年小翠因病去世。甲乙因生活琐事经常争吵,最后双方协议离婚。两年后,甲在一次婚宴上遇到前妻乙,见她孤苦伶仃,生活艰难,便要求和乙复婚,乙表示同意。乙回归家庭后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来甲在一次交通事故中负伤,儿子小磊在美国留学,赡养父母的重担落到了女婿大壮身上,3年后甲死亡,留下了一栋房产和存款若干。在遗产继承时,小磊、乙、大壮三人发生分歧,小磊认为母亲已经和父亲离婚,不能分得任何遗产。虽然大壮对父亲尽了赡养义务,大壮可以适当分得部分遗产。乙和大壮不同意小磊的提议,将其告上法庭,要求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甲的财产
议学任务:结合教材内容,说明甲的财产应该如何分配?
甲和乙已经离婚,夫妻关系解除,故乙不得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甲的财产。虽然后来甲乙有复婚的打算,但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不是合法婚姻,故小磊的主张有其合理性。乙作为小磊的亲生母亲,小磊对乙有法定的赡养义务,在母亲生活困顿之际,理应履行赡养义务。大壮作为亡妻小翠的丈夫,代替小翠尽到了赡养其父亲的法定义务,甲瘫痪在床生活无法自理,大壮这几年尽心照料,应视为尽到了主要的赡养义务,应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
继承:是指将自然人死亡后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法转移给他人所有。继承制度:是指自然人死亡后,按照法律规定或者遗嘱处理分配其所遗留的个人财产的制度。继承制度意义: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代与代之间爱的延续和传递,是代际传承的重要保障。
继承人依法承受遗产的人
继承权认定:继承权男女平等、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平等。在行使继承权时,如有歧视妇女、非婚生子女的行为,当事人有权提出异议,必要时可以诉诸法律。
遗产认定:继承遗产需要先将个人合法财产从家庭共有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中析出,析产以后确定的被继承人的个人合法财产才是遗产。
本应由被继承人偿还的债务,应由继承人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超过部分不负清偿责任,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除外。
继承人不仅会获得被继承人的遗产,还需要承担被继承人未偿还的债务。
赵某的父亲生前做生意,于2020年向方某借了100万元用作资金周转,约定借款期限为半年,但生意亏损,赵某的父亲未能按约偿还欠款。2021年,赵某的父亲意外身亡。在方某的催讨下,赵某虽然将父亲遗留财产全部变卖用于偿还欠款。但最终仍欠方某50万元,赵某表示父亲就遗留这么多财产,自己没有义务以自己的财产替父亲偿还债务。随后,方某起诉赵某,要求其代父亲偿还剩下的50万元欠款。方某的理由是,虽然赵父身故,但“父债子还、天经地义”,父债应当子还。
议学任务:赵某有没有义务替父亲偿还剩余债务?
赵某并没有以自己的财产替父亲偿还债务的义务。民法典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未偿还的债务。本应由被继承人偿还的债务,应由继承人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超过部分不负清偿责任,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除外。在上述案件中,赵某已将父亲的遗产全部用于偿还债务,没有从父亲那里继承到遗产,依据以上条款,赵某没有义务偿还父亲遗留下的50万元债务。
【注】继承开始后,应先适用遗嘱继承,只有在不适用遗嘱继承时才适用法定继承。
遗嘱继承:基于合法有效遗嘱的指定。遗嘱继承只能在法定继承人范围内指定继承人(否则不生效力)。其法律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即基于婚姻关系、血缘关系、扶养关系获得继承权。前提:被继承人未立遗嘱或者所立遗嘱无效时的继承方式。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第一顺序)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第二顺序)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继承权的丧失和恢复】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7.处理继承问题的精神和意义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有利于继承人的和睦团结和整个家庭的安宁幸福,也是在弘扬中华传统美德、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独生子女是否一定能继承父母的全部遗产?
比较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
中华遗嘱库近日发布的《2020中华遗嘱库白皮书》显示,越来越多的年轻人开始订立遗嘱。截至2020年底,这一群体人数合计已达553人。在2020年,中华遗嘱库一共收到将近7万份“微信遗嘱”。数据显示,他们的年龄集中在20—30岁之间,占比38.7%,其次是20岁以下的人群,占比27.4%,该人群中有不少是在读学生。从数据来看,微信遗嘱颇受年轻人青睐,说明了年轻人对遗嘱并不抗拒、反感,反而愿意接受。
议学任务:立遗嘱有什么意义?什么是遗嘱?
形式:自书遗嘱、公证遗嘱、打印遗嘱、代书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
注意法律效力:①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须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才能生效。②遗嘱人立有内容相抵触的前后数份遗嘱,以最后的遗嘱为准。③遗嘱继承是在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内确定具体继承人及份额,其法律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
通过遗嘱处分财产,既是对遗嘱人意愿的尊重,又有助于减少继承人之间的分歧,有利于整个家庭的和睦。
含义:遗嘱是遗嘱人生前依法律规定处分其个人合法财产及与此相关的事务,并于其死亡时发生效力的单方意思表示。
含义: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法律上称之为遗赠。
注意:遗嘱包含了遗嘱继承和遗赠。遗赠不属于继承。遗嘱继承还是遗赠,都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相关链接:遗赠扶养协议
内涵: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目的:使孤寡老人的生活得到保障。遗赠扶养协议效力优于遗嘱和法定继承。
老王与媳妇王婆,共有两个儿子,大王和小王(收养),老王由于突发疾病而离世,留下个人房产一套,存款20万元,曾在离世前跟大王、小王说,我走后房子归小王,存款给大王。两个儿子为了照顾老王情绪,没有提出异议,老王死后,大王提出要平分所有遗产,包括房产。
议学任务:(1)本案能不能依照遗嘱继承财产? (2)老王的遗产该怎么分?
(1)公民可以通过口头遗嘱继承财产,但口头遗嘱须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才能生效。本案中老王口头分割自己财产时,只有大王、小王在场,二者是继承利害关系人,所以口头遗嘱无效,故不能按照遗嘱继承财产。(2)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第一顺序包括配偶、子女、父母,老王的遗产(一套房产和20万元)应当由王婆、大王、小王按法定继承平分。
比较遗嘱继承、遗赠、遗赠扶养协议
1.法定继承确定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矫正:法定继承确定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此外,法律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也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为第二顺序继承人。2.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须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才能生效。矫正:自书遗嘱不需要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才能生效。3.有遗嘱一定是遗嘱继承。矫正:有遗嘱不一定是遗嘱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法律上称之为遗赠。遗赠不属于继承。4.“父债子还”是合法的。矫正: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超出部分不负清偿责任。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的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5.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必须均等。矫正: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均等,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例1.下列行为中,会使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是( )①误伤其他继承人②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③未与被继承人一起生活④故意杀害被继承人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
例2.张乙是张甲的弟弟,张母一直与张甲夫妇共同生活。后张甲因病去世,其妻刘某一直尽心赡养张母,张乙只是偶尔探望张母。2022年春,张母病逝,刘某认为自己尽了赡养张母的主要义务,有权继承张母的遗产,张乙与刘某就张母遗产继承问题产生纠纷。对此下列认识正确的是( )①刘某不是张母的法定继承人,无权继承其遗产②刘某作为张母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张母遗产③张乙无权继承张母的遗产④张乙没有对张母尽赡养义务,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A.①③ B.①④ C.②③ D.②④
例3.我国继承法规定了六种遗嘱形式,其中无须见证人在场的方式是( )A.口头遗嘱B.录音录像遗嘱C.代书遗嘱D.自书遗嘱
例4.甲的妻子病故,膝下无子女,养子乙成年后常年在外地工作。甲与村委会签订遗赠抚养协议,约定甲的生养死葬由村委会负责,死后遗产归村委会所有,且村委会全面履行了协议。后甲又自书一份遗嘱,将其全部财产赠与侄子丙。甲死后,乙就甲的遗产与村委会以及丙发生争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①应由侄子丙继承甲的遗产②甲的遗产应归村委会所有③乙作为养子是甲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④村委会、乙、丙按一定比例分配甲的遗产A.①② B.②③ C.①③ D.③④
5.阅读材料,回答问题。甲乙夫妇二人育有一个女儿玲玲。玲玲6岁那年,甲在一起交通事故中死亡,获得赔偿款80万元。甲在弥留之际,当着医院急救中心5名医护人员的面留下了一句话:“我的全部财产归女儿玲玲”。继承开始时,玲玲的爷爷奶奶怕儿媳带着孙女玲玲改嫁,到时候人财两空,对儿子遗嘱的真实性提出质疑。双方达不成一致意见,玲玲的爷爷奶奶将儿媳乙告上人民法院,要求按法定继承分割儿子甲的遗产。人民法院查明:甲、乙婚后购买价值70万元的房产一套、家用轿车一辆、存款60万元;参与抢救的5名医护小组成员中有一人是甲的高中同学;玲玲的爷爷奶奶只有甲一个儿子,年老体弱,没有生活来源。在庭审中,玲玲的爷爷奶奶要求玲玲归自己抚养,解除玲玲妈妈的监护权,理由是乙日后一定会带着玲玲改嫁,对玲玲的成长不利。 (1)甲在弥留之际的“我的全部财产归女儿玲玲”这句话,有效还是无效?为什么?(2)玲玲的爷爷奶奶可不可以继承儿子甲的遗产?为什么?
答案:(1)有效。甲的“我的全部财产归女儿玲玲”这句话属于口头遗嘱。口头遗嘱须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才能生效。现场抢救的5名医护人员与本案没有利害关系,且人数在两人以上,甲的遗嘱有效。(2)玲玲的爷爷奶奶可以分得部分遗产。遗嘱人必须给缺乏劳动能力且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预留必要的份额,玲玲的爷爷奶奶年老体弱,又没有生活来源,甲立遗嘱时没有考虑父母的实际情况,违反了法律规定,应先按法定继承保留玲玲的爷爷奶奶的遗产份额,后按口头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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