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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政治 (道德与法治)人教统编版选择性必修2 法律与生活薪火相传有继承获奖课件ppt
展开薪火相传有继承
一、教材分析
本课内容是选择性必修2《法律与生活》第二单元“家庭与婚姻”中的第五课“在和睦家庭中成长”第二框的内容。本框共安排两目的内容:
第一目“法定继承有顺序”。教材通过相关链接、探究与分享等内容,介绍了继承、被继承人、继承人、继承权的含义,以及继承人清偿责任的内容、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的不同内容,并详细介绍了法定继承的范围和顺序。
第二目“遗嘱继承重意愿”。教材通过相关链接、探究与分享等内容,介绍了遗嘱、遗赠、遗赠抚养协议的含义以及遗嘱的形式,阐明通过遗嘱处分财产的意义。
二、教学目标
1.知道继承、继承权的含义,懂得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的不同,了解遗嘱的形式。
2.能够结合实际案例说明法定继承的范围和顺序、遗嘱的不同形式以及遗嘱继承的必要性。
3.通过对本框内容的学习,理解和掌握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的不同,懂得在家庭生活中要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共处的精神处理遗产继承问题,坚持情理法的统一。
三、教学重难点
教学重点:继承、继承权;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
教学难点:法定继承的范围与顺序
四、教学过程
课程导入:
法律知识考一考:
学生根据下面的案例,结合自己的知识储备,谈谈对案例中的相关法律问题的认识。通过学生的发言和教师的梳理总结,引出继承、法定继承、遗嘱继承的范围和顺序,继承份额的分配,如何处理好遗产继承等内容,过渡到本节课的授课。
案例:被继承人詹某甲生前家庭经济富裕,与其妻郑某某共有财产丰厚,有车有房有存款,财产总估值近千万。詹某甲去世前做了公证遗嘱,将三处房产属于自己份额的交由未成年独子詹某继承,对其他财产没有留下遗嘱。詹某甲的直系亲属中尚有父母詹某乙、詹某丙,以及他与前任妻子所生两成年子女詹某丁、詹某戊。詹某甲的去世和遗嘱使其至亲们因财产继承问题引发矛盾纠纷。詹某乙、詹某丙、詹某丁、詹某戊向法院提起法定继承诉讼。
过渡:人的生命有限,总有一天要离开这个世界,也就要涉及到继承。家庭财产继承关系到每个家庭的财富传承,涉及到每个人的切身利益。案例中提到的,既有法定继承,也有遗嘱继承。法律都是如何规定的,又该如何妥善处理好这些问题?《民法典》继承编都有明确的规定,这也是我们这节课要学习的内容。
一、法定继承有顺序
(一)继承、继承权
讲解:继承是指将自然人死亡后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法转移给他人所有。此自然人为被继承人,遗留下来的合法财产为遗产,依法承受遗产的人是继承人,继承人享有的财产性权利称为继承权。案例中的詹某甲为被继承人,詹某、詹某乙、詹某丙、詹某丁、詹某戊包括郑某某均为继承人,对詹某甲的遗产依法享有继承权。
讨论:詹某乙、詹某丙、詹某丁、詹某戊申请法定继承的财产是否可以是詹某甲的全部房产、存款等?
讲解:詹某甲与郑某某为合法夫妻,财产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詹某甲的个人合法财产需要先从夫妻共同财产中析出,析产以后确定的个人合法财产才是遗产。
(二)清偿责任
讨论:如果被继承人还有未偿还的债务怎么办?
案例1:朱某某生前经营吉林市昌邑区某钓鱼场,王某某经营渔业批发生意,2020年朱某某在王某某处陆续进购鲤鱼投放到钓鱼场内,2020年9月份,二人经过对账核算,朱某某尚欠王某某鱼款共计50万元。朱某某于2020年10月份因病突然去世。朱某某的法定继承人有妻子张某、儿子朱某乙、女儿朱某丙、母亲高某。另朱某某名下有一套房屋。王某某的诉求要求朱某某的继承人张某、高某、朱某乙、朱某丙偿还朱某某生前欠王某某的鱼款50万元。
法条链接:《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分析:本案中,朱某某名下的该套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该房屋的50%系朱某某的遗产,朱某某的继承人张某、高某、朱某乙、朱某丙在继承朱某某遗产的范围内偿还王某某欠款50万元。如是夫妻共同债务,应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如是被继承人的个人债务,继承人应在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如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的债务不负清偿责任。
案例2:几年前,郭某向陈某借款25万元用于其夫妻俩开店,约期一年。借款到期后,陈某多次催郭某还钱遭拒,后将其诉至汝城县人民法院。法院判决郭某偿还陈某借款25万元及利息。案件执行期间,不料郭某因车祸身亡。郭某留有个人住房一套,其妻齐某将住房卖掉得款32万元,把其中10万元给了儿子郭某某(已成年)。陈某向法院申请变更该遗产继承人和管理人齐某、郭某某为被执行人。
法条链接:《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规定: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分析:法院结合本案案情,认定25万元债务属于郭某夫妻二人共同债务。根据限定继承遗产原则,继承人在清偿死者债务时,仅以死者所遗留的遗产价值为限。被执行人郭某的32万元遗产,被其妻齐某及儿子郭某某继承,法院由此认定,陈某最多仅能申请执行郭某某10万元份额,余下份额由齐某负责偿还。
探究:根据以上了解的法律知识,分析如下两个案例,说明父债是否必定子还。
案例3:老王生前欠赵某10万余元,赵某起诉后,法院判决老王限期还款。判决生效后,老王未如期还款,赵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法院执行过程中,老王因急病去世。经查,老王名下无任何存款及房产、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经申请人提供线索,证明老王生前有一套房产,其去世后被其儿子小王继承并登记于小王名下,此套房产市场价大于10万元。经法院认定,该房产系老王的遗产,后被法院强制执行,小王还清了全部欠款。
案例4:老孙生前欠王某2万余元,老孙去世后,王某将老孙之子小孙告上法庭,要求其偿还该2万元欠款。后法院经审理,判决小孙在老孙遗产继承范围内偿还王某欠款。判决生效后,小孙没有按照判决期限偿还欠款,故王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经查明,老孙未留下任何遗产,小孙亦称自己没钱,不愿意替父亲还款。故法院裁定驳回王某的执行申请。
分析:如果死亡的债务人有遗产,并且他的子女继承了他的财产,是可以要求子女还款的。若遗产足够清偿债务,可以全部归还。若遗产不够还债,只能要求其偿还与遗产相当的部分。如果孩子未能继承或放弃继承父母的遗产,就不需要承担父母的债务责任。
(三)取得继承权的两种根据:法定继承、遗嘱继承
讨论:詹某甲公证遗嘱三套房产由詹某继承,詹某乙、詹某丙、詹某丁、詹某戊申请法定继承,两种继承方式的区别、关系是什么?
法条链接:《民法典》第1123条规定,继承开始后,依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抚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分析:本案中因被继承人对部分财产立下合法的公证遗嘱,因此对该部分财产的分配应遵从被继承人的意愿,按照遗嘱继承,剩余的财产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延伸案例:王大爷与刘大妈夫妇育有一子一女。因为早年对儿子的结婚对象不满意,夫妇俩与儿子小王产生了激烈矛盾。儿子一赌气,不仅结了婚,此后十几年都没再看望和赡养过父母。随着时间推移,小王渐渐悔悟,缓和了与父母的关系。特别是在父母生病期间,小王一家还搬到父母身边,悉心照顾。两代人最终冰释前嫌,老夫妇立下遗嘱,将名下两套房屋中的一套留给了儿子小王。王大爷夫妇去世后,女儿认为小王遗弃父母,十几年来对父母生活不闻不问,情节严重,已经丧失了继承权。小王还能继承父母的遗产吗?
分析:《民法典》规定了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一些情形,也增设了有关继承宽恕的法律条文:“继承人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的上述行为,确有悔改表现的,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像案例中小王这种情况,只要能够如实证明其改过自新的行为在父母生前得到了宽恕,就没有丧失继承父母遗产的权利,可依据遗嘱内容依法继承。
(四)法定继承的范围和顺序
讨论:郑某某、詹某、詹某乙、詹某丙、詹某丁、詹某戊是否在法定继承的范围内,顺序是什么?
法条链接:《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按照《继承法》,此处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民法典》第1130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分析:本案中的当事人都属于合法的第一顺位继承人。一般情况下,同一顺序的各继承人均等分配遗产。生活有特殊困难是指继承人因为没有独立的经济收入或其他生活来源,难以维持其起码的物质生活条件。缺乏劳动能力是指继承人因尚未成年不具备劳动能力或因年迈、疾病等原因而部分丧失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本案中被继承人詹某甲的父母詹某乙、詹某丙年迈不具有劳动能力,詹某甲的未成年幼子詹某因尚在上学花费大,应多分。
延伸案例讨论:刘老先生一生没有婚娶,膝下也无子嗣。同胞哥哥几年前也去世了,只有哥哥的儿子逢年过节来拜望一下刘老先生。刘老先生曾表示,百年之后把自己的房产、存款等都留给唯一的侄子,可还没来及写份遗嘱,刘老先生就突然因病去世。侄子可以继承刘老先生的遗产吗?
分析:按照我国继承法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刘老先生没有配偶、子女,父母已经故去,亲哥哥也先于他去世,也就是说,刘老先生已经没有法定继承人。《民法典》增加了“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的情形,也就是侄子、侄女、外甥和外甥女都可以代位继承。还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五)互谅互让、和睦团结,协商处理继承问题
分析:因本案涉及一家三代的“家务事”,福建连江法院贯彻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思路,对本案采取优先调解,多次耐心做多方思想工作,从家庭伦理、养老育幼、法律效果等方面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促使一家三代最终签订了调解协议。除了房产按照公证遗嘱执行外,被继承的财产得以妥善分配,对詹某乙、詹某丙、詹某分配遗产进行照顾予以多分。
二、遗嘱继承重意愿
探究:遗嘱、遗嘱继承、遗赠的不同含义;遗嘱的不同形式;通过遗嘱处分财产的意义。
案例1:黄甲死后留有房屋一间和存款若干,法定继承人为其子黄乙。黄甲生前立有遗嘱,将其存款赠与侄女黄丙。
案例2:谢某生有两子一女,置房五间。2010年,谢某立下自书遗嘱,将东边两间房给大儿子、西边两间房给小儿子、北边一间房给女儿。2014年2月15日清晨,谢某弥留之际,在神志清楚且有多个见证人在场的情况下立了口头遗嘱,将原本由大儿子继承的东边两间房改由女儿继承,西边两间房仍归小儿子继承。当日中午谢某去世。
案例3:陈老太太和丈夫婚后没有生育子女。几年前丈夫去世了,陈老太太的身体也每况愈下,日常生活很需要有人照应。所幸的是,陈老太太有个学生,曾经受到老人的帮助,感念于心。多年来一直关心着陈老太太。老人多次送医看病、入住养老院等都是学生及时援手。为了让自己的晚年生活更有保障,也为了感谢学生多年的付出,陈老太太经过咨询,决定与学生签订一份遗赠扶养协议。
案例4:隋大爷与李大妈共有四个子女。隋大爷早在十几年前去世,生前未留遗嘱。几年前,李大妈生病住院期间,考虑到小女儿多年来对自己悉心照料,就在两位单位退休同事的见证下,通过录像的方式立下遗嘱,将自己所有的房产留给小女儿。李大妈去世后,其他子女认为录像形式的遗嘱不是法律规定的有效遗嘱,要求按法定继承方式分割房屋。
案例5:周大爷夫妇生前订立的一份打印遗嘱,虽然有周大爷捺印和妻子的亲笔签名,但还是招致没有获得遗产的子女的异议,认为打印遗嘱的形式不符合法定要求。
讨论:
1.黄乙和黄丙获得遗产的方式有何不同?
2.谢某的遗产继承应该按照之前订立的书面遗嘱还是弥留前的口头遗嘱?
3.录像遗嘱和打印遗嘱是否有效?
4.陈老太太的学生获得陈老太太的遗产是通过什么形式?是否有效?
5.通过遗嘱处分财产有什么意义?
法条链接:
《民法典》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也就是说,老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自己信任的任何组织和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包括养老机构也可以成为受遗赠的对象。给老年人老有所依提供了更多选择和保障。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总结:
(一)遗嘱、遗嘱继承、遗赠
遗嘱:遗嘱人生前依法律规定处分其个人合法财产及与此相关的事务, 并于其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的单方意思表示。
遗嘱继承:在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内确定具体继承人及份额,其法律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
遗赠: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法律上称之为遗赠。
(二)遗嘱的六种形式
遗嘱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六种,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须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才能生效;遗嘱人立有内容相抵触的前后数份遗嘱,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三)通过遗嘱处分财产的意义
通过遗嘱处分遗产可以充分尊重被继承人的意愿,有助于减少继承人之间的分歧,促进家庭和谐。
分析:黄乙获得遗产是通过法定继承,黄丙获得遗产是通过遗嘱继承。因此,案例4、案例5的遗嘱有效,案例2谢某的遗产继承应按照弥留前的口头遗嘱。陈老太太的学生获得遗产是通过遗赠方式,有效。
课程小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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