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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政治 (道德与法治)人教统编版选择性必修2 法律与生活第四单元 社会争议解决第十课 诉讼实现公平正义依法收集运用证据教案及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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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份高中政治 (道德与法治)人教统编版选择性必修2 法律与生活第四单元 社会争议解决第十课 诉讼实现公平正义依法收集运用证据教案及反思,共8页。教案主要包含了教材分析,学情分析,学习目标,核心素养,议学活动设计等内容,欢迎下载使用。
章节
第十课 诉讼实现公平正义
课题
10.3依法收集运用证据
课型
新授课
一、教材分析:
“依法收集运用证据” 是高二政治《法律与生活》第十课第三框的内容,隶属第四单元“社会争议解决”。本框内容在教材中起着关键作用,它衔接了前面关于社会争议解决方式的知识,是学生深入理解诉讼这一解决争议最终途径的重要环节,为学生树立正确的证据意识、学会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奠定理论和实践基础。
本框包括“处处留心皆证据”和“主张权利靠举证”两目。第一目介绍了证据的含义、种类、重要性及收集与保存证据的方法。第二目阐述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规定,强调了证据是诉讼的灵魂。
二、学情分析:
高二学生处于身心快速发展阶段,在知识与思维上有一定基础,但在法律应用方面存在不足。
学生虽然已掌握部分法律常识,像民事权利与义务,但对证据相关知识的理解较浅,不清楚证据收集运用的具体要求与程序。学生在日常生活里接触过一些纠纷事件,能意识到证据重要性,但缺乏主动收集、有效运用证据的实践经验与能力。并且学生对贴近生活的法律案例兴趣浓厚,参与课堂讨论积极性高,但自主探究和归纳总结能力有待提高,难以自主构建系统的证据知识体系。
所以,结合学生已知的法律常识,联系生活实例,深入浅出讲解证据收集运用的要求和程序,填补知识空白,选用复杂真实案例组织课堂讨论,引导学生分析证据问题,逐步提升其将理论运用于实践的思维能力,课后布置探究性学习任务,引导学生梳理知识,搭建证据知识体系,锻炼归纳总结能力。
三、学习目标:
1.理解证据的含义、作用、种类,学会依法收集与保存证据;
2.明确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以及理解举证基本原则。
四、核心素养:
政治认同:通过了解我国证据制度的相关法律规定,信任司法公正。
科学精神:理性分析证据在司法实践中的作用和意义。
法治意识:树立证据观念,懂得依法收集和运用证据,严守法律准则。
公共参与:鼓励学生在日常生活和社会活动中,积极参与法治实践。
学习重难点:
学习重点:证据的种类和作用,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以及理解举证基本原则。
学习难点:证据的种类,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
六、议学活动设计:
新课导入:
教师引导:同学们,想象一下,一男子即将服完十年刑期,满心欢喜准备出狱,结果出狱前8天,却突然被改判为死缓!是不是特别像悬疑电影里的情节?这可不是虚构故事,而是真实发生的“最高检抗诉马某林抢劫案”。2015年,马某林被怀疑与一名女子沈红的死亡和钱财被盗案有关。一开始,因为证据不足,他只被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可检察机关没有放弃,不断深入调查、挖掘证据。经过多次抗诉,最高检通过对电子数据等证据的细致分析,形成了完整证据链。最终,2024年12月,在他即将出狱前,被改判为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那为什么一开始判决和最终判决差别这么大?证据在其中又起到了怎样关键的作用?带着这些疑问,让我们走进今天的新课第十课第三框《依法收集运用证据》。
总议题:从马某林案看证据与举证全解析
议学活动1:破案靠证据!马某林案详析
教师活动1:
展示材料,创设情境,为下一步探究做好准备。
马某林2012年12月刑满释放后经营百货店并倒卖商品,与沈红相识。2015年5月25日晚接沈红至和政县,随后男扮女装持沈红储蓄卡取现28.4万元,6月21日被抓,家中发现储蓄卡、现金和女装,6月26日发现沈红尸体。
2016年9月2日,临夏州检察院认为,马某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劫取他人财物后将其杀害,以马某林涉嫌抢劫、故意杀人罪向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法院提起公诉,沈红的亲属向马某林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请求。
2018年4月,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马某林犯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4万元。一审宣判后,临夏州检察院认为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导致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轻,提出抗诉,甘肃省检察院支持抗诉,被害人亲属也提出上诉。2019年6月10日,甘肃省高级法院二审裁定驳回抗诉、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为何会作出如此判决、裁定?
2015年6月21日,马某林被抓,警方在家中搜出沈红储蓄卡与32万元现金,杂物堆找到男扮女装衣物;6月26日发现沈红尸体,车上有其血迹,鉴定为机械性窒息死亡。同时,通过银行监控锁定马某林,小区及道路监控显示其接走沈红。但其坚称与沈红不熟,不承认搭载,对现金来源解释牵强,后改口称受委托接人、取款。
法院认为当晚与被害人联系的手机、与抢劫杀人埋尸行为有关的重要证据缺失;沈红乘坐马某林的车进入和政县后去向无法确定;马某林如何获取沈红银行卡及交易密码原因不清。现有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闭合性证据链,没有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
再次抗诉后的证据挖掘:2022 - 2024年,甘肃省检察院提请最高检抗诉,最高检复核原有证据,挖掘电子证据,发现沈红失踪当天最后8条通话记录都与马某林有关,两人手机信号从5月25日22时左右并轨,在马某林家、附近银行、埋尸地等关键地点停留,形成完整证据链 ,最终促使再审改判。
“零口供”、无目击证人成功抗诉改判被告人死缓:2024年12月13日,甘肃省高级法院依法对马某林抢劫案公开宣判,采纳检察机关抗诉意见,将马某林犯盗窃罪改为犯抢劫罪,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限制减刑,同时赔偿被害人亲属2.7万余元丧葬费。而此时,距离马某林被原判认定构成盗窃罪刑满释放,仅剩8天。
展示议学问题:
问题一:从马某林案中,思考什么是证据?
问题二:为什么要重视收集证据?
问题三:从马某林案中,思考一审二审和抗诉中所用到的证据有哪些?
问题四:日常生活中你有哪些收集证据的小妙招?
议学活动要求:在此环节中,教师步步引导学生回答问题,根据预习内容找出对应的答案,注意术语的规范使用。
学生活动1:
阅读材料,结合书本知识,提取关键信息,做好议学准备。
认真研读议学问题,列出自己的观点,自由思考,自由发言,做好分享准备。
根据老师引导,在课本对应位置将基本观点备注清楚。
设计意图:
通过呈现马某林抢劫抗诉案件侦破与审判全程,让学生直观理解证据是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关键依据。如警方发现的储蓄卡、现金、衣物及尸体鉴定结果,是判定马某林涉案的重要证据,深刻领会证据在还原事实、实现司法公正中的核心作用。
结合案件中的各类证据,像物证(储蓄卡、衣物等)、电子数据(通话记录、手机信号轨迹),帮助学生掌握不同类型证据的特点与区别,增强对证据多样性的认知。
从最高检挖掘电子证据,展现合法收集证据的过程,引导学生明白只有遵循法定程序收集、保存证据,其才具法律效力。通过分析非法证据排除的潜在影响,强化学生法治意识,培养严谨的法律思维,使其理解依法依规处理证据对维护司法公信力、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性,深刻领悟证据在法律实践中的关键价值。
议学活动2:举证定乾坤!马某林案深解
教师活动2:
展示材料,创设情境,为下一步探究做好准备。
临夏州检察院认为,马某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劫取他人财物后将其杀害,以马某林涉嫌抢劫、故意杀人罪向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法院提起公诉。
沈红的亲属向马某林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请求。
抗诉是检察院认为法院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依法要求重新审理的诉讼活动,分为二审抗诉和再审抗诉,马某林案都有这两个程序。
展示议学问题:
问题一:在马某林案中,谁来起诉马某林?谁来承担举证责任?
问题二:沈红的亲属向马某林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请求,谁来承担举证责任?
议学活动要求:结合材料思考问题,列出发言要点,小组中心发言人汇总本组成员观点,做好发言准备。注意术语的规范使用。
学生活动2:
阅读材料,提取关键信息,做好议学准备。
认真研读议学问题,列出自己的观点,经过小组合作探究,每一小组中心发言人归纳整理本组成员的观点,做好分享准备。
根据议学提示,在课本对应位置将基本观点备注清楚。
设计意图:
深入剖析马某林抢劫抗诉案,直观呈现举证责任差异,在民事诉讼部分,引导学生思考沈红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时需承担的举证责任,让学生明白其需对财产损失等诉求提供证据。行政诉讼虽在此案未直接体现,但可假设行政相关情景,帮助学生理解行政机关举证自身行政行为合法的特殊要求。刑事诉讼中,检察院提起公诉需对马某林抢劫罪、故意杀人罪指控举证,使学生清晰认识控方责任。
借助案件中证据挖掘、复核过程,如挖掘电子证据,让学生明白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理解证据需真实、合法、关联。同时,体会全面、客观收集证据原则,认识到遗漏或片面解读证据可能导致错判,培养学生严谨法律思维,深刻领悟举证责任在不同诉讼类型中的特点和重要性,提升学生法律素养。
知识总结:
学以致用:
易错辨析:
案件判决的最主要依据应该基于生活事实。( )
×【详解】案件判决应该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事实是法律事实,而非生活事实。
2.在因某产品的质量问题发生纠纷时,该产品外观上印刷的产品性能说明可以作为物证。( )
×【详解】该产品外观上印刷的产品性能说明可以作为书证。
3.路人甲收到交警的罚款,原因是他闯了红灯。路人甲不服,告到法院。路人甲要对他未闯红灯进行举证。( )
×【详解】材料中的诉讼属于行政诉讼,要由行政机关举证。交警部门负有举证责任。
网聊记录和快递单据都可以成为书证。( )
×【详解】网聊记录是通过电子技术生成、以数字化形式存储的,属于电子数据;快递单据是通过单据内容证明事实的,属于书证。
5.以法律为根据,以事实为准绳,是诉讼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
×【详解】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诉讼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选择题:
1.甲公司从乙公司购入一批配件,约定“因本合同发生的一切争议,均由A仲裁委员会仲裁”。后该批配件迟延两个月才交货,且用该批配件生产的甲公司产品造成了数起伤人事故。甲公司召回产品检验后,意外发现配件内部设计使用了自己的发明专利,因此要求乙公司承担侵权责任。乙公司则申请行政主管部门宣告甲公司的专利权无效。据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①针对配件迟延交货之事,甲公司无权请求法院判决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②针对甲公司产品造成的伤人事故,甲公司即使无过错也应向受害人承担责任
③若主管部门作出了专利权无效宣告,甲公司可向法院起诉且需承担举证责任
④即使乙公司申请失败,仍可通过证明自己系独立作出相同发明来实现免责
A.①②B.①④C.②③D.③④
A【详解】①:双方约定“因本合同发生的一切争议,均由A仲裁委员会仲裁”,表明双方订立了有效的仲裁协议。法律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因此有效的仲裁协议可排除法院管辖权,甲公司无权向法院提起诉讼,故①正确。
②:甲公司生产的产品造成他人伤害,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无过错侵权责任中的生产者产品责任处理,即行为人只要损害了他人的民事权益,不论其有无过错,均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故甲公司即使无过错也应向受害人承担责任,②正确。
③:甲公司起诉行政主管部门,属于行政诉讼,应当由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而不是由甲公司承担主要举证责任,③错误。
④:发明人取得专利,是以公开其发明内容为条件,换取国家在限定时间内给予强有力的法律保护,其他人即使独立作出了相同的发明,也不得实施该发明,故④错误。
故本题选A。
2.郭某骑车与五岁的罗某相撞,造成罗某受伤倒地,郭某意欲离开。孙某见状,上前阻止郭某,并与其发生争执。情绪激动的郭某被物业公司保安劝阻后坐在石墩上,不久因心脏骤停死亡。郭某家属将孙某和物业公司诉至法院。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①孙某的行为与郭某的死亡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②孙某申请法律援助,不因其是否存在经济困难情形而受限制
③物业公司保安是否存在主观过错,是其承担侵权责任的关键
④郭某家属提出赔偿的诉讼主张,应由孙某和物业公司举证
A.①②B.①④C.②③D.③④
A【详解】①:“孙某见状,上前阻止郭某,并与其发生争执”但孙某与郭某仅是争执,并未冲突,说明孙某阻拦郭某某的方式和内容均在正常限度内,对郭某某死亡后果的发生没有过错,孙某的行为与郭某的死亡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①正确;
②:因见义勇为行为主张相关民事权益,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且不受经济困难条件的限制,“郭某骑车与五岁的罗某相撞,造成罗某受伤倒地,郭某意欲离开。孙某见状,上前阻止郭某”,因此,孙某申请法律援助,不因其是否存在经济困难情形而受限制,②正确;
③: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只是侵权责任的一个构成要件,损害事实才是侵权赔偿责任成立的前提条件,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是侵权责任的必备条件,况且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物业公司保安是否存在主观过错,并不是其承担侵权责任的关键,更何况,案例中,保安劝阻郭某某的方式和内容均在正常限度内,保安的履职行为与郭某的死亡亦无因果关系,物业公司也不承担侵权责任,③错误;
④:民事诉讼中,谁主张权利谁负有举证责任,刑事自诉案件中承担证明责任的主体是自诉人,郭某家属提出赔偿诉讼主张,此时郭某家属负举证责任,④错误;
故选A。
3.甲在A市税务局办理业务时,因办税大厅地面湿滑,不小心摔倒导致骨折。甲诉至法院要求该税务局赔偿,并提交了存储在盘中记录其摔倒的监控录像资料作为证据。法院受理后,要求被告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答辩状。关于本案,下列判断正确的是( )
①甲向法院提交的证据是电子数据
②甲应当委托律师帮助其进行诉讼
③被告不提交答辩状的,不影响法院审理
④该案以行政机关为被告,属于行政诉讼
A.①③B.①④C.②③D.②④
A【详解】①:电子数据是案件发生过程中形成的,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案例中甲提交了存储在盘中记录其摔倒的监控录像资料作为证据,这属于电子数据,①符合题意。
②: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原告可以委托律师帮助其进行诉讼,而不是“应当”,②说法错误。
③: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被告不提交答辩状的,不影响法院审理,③正确。
④:并不是以行政机关为被告的诉讼都是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受理、审理并作出裁判的活动,案例反映的并不是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案例并不属于行政诉讼,④不符合题意。
故本题选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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