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教统编版选择性必修1 国家制度与社会治理第8课 中国古代的法治与教化背景图课件ppt
展开法律与教化:中国社会治理的两种方案
古代儒家倡导。重视道德与教育的感化作用,主张礼可以治理社会。
先秦法家主张。重视法的防范与惩处作用,主张君主应该用法和刑来管理国家。
礼法结合是中华法系的典型特征
一、先秦时期的德治与法治
1.先秦德治思想(1)西周:礼乐制度与“敬天保民”思想(2)春秋战国时期:儒家的德治与仁政主张(孔子 / 孟子)
子曰:“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共之。” --- 《论语·第二章·为政篇》“方百里而可以王.王如施仁政于民,省刑罚,薄税敛,深耕易耨;壮者以暇日修其孝悌忠信,入以事其父兄,出以事其长上,可使制梃以挞秦楚之坚甲利兵矣.” --- 《孟子·梁惠王》
(1)夏商周早期国家可能已有了法律: 《禹刑》、《汤刑》、《九刑》(2)春秋时期:子产“铸刑书”--第一部成文法 前536年 “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 (3)战国时期:法家的法治思想 韩非
《左传》昭公六年: 周有乱政而作九刑。
3.春秋战国时期的德治与法治之争
二、秦汉至隋唐时期的法律与教化
1.秦汉时期:(1)治国思想:法家思想(2)法律形式:律、令
(1)原因:A.汉武帝以后儒家思想成为主流思想,儒家知识分子以经注律;B.魏明帝设置律博士,命令专用儒家思想来解释律令。(2)表现 / 影响: 法律以亲属之间的尊卑亲疏为量刑原则。
《 晋律》第一次将礼中的“ 服制”列入律典中,作为定罪量刑的原则。“ 五服”,即以丧服为标志表示亲属间血缘亲疏及尊卑,共分五等,故称“五服”。“准五服以制罪”的原则是:服制愈近,即血缘关系越亲,以尊犯卑者,处刑愈轻;相反,处刑愈重。服制愈远,即血缘关系疏远者,以尊犯卑,处刑相对加重;以卑犯尊,相对减轻。
3.唐朝:(1)法律:(律、令、格、式)A.《唐律疏议》:唐高宗 现存最早、最完整的封建法典;中华法系确立的标志。B. 特点:礼法结合(2)教化:A. 提倡礼治:《大唐开元礼》B. 加强基层教化:重视家训
《唐律疏议》总结了中国历代王朝立法和司法的经验和成果,继承了西汉以来德主刑辅的思想和礼法结合的传统,使礼的要求与法的规范相融合。依礼制律、礼法合一,这一特征是唐律发展到成熟完善阶段的典型标志,也是中华法系区别于其他法系的最显著特征。唐律在中国历史和法制史上占有重要地位,而且具有广泛的世界影响。 ——摘编曾宪义主编《中国法制史》
(唐律)按照民间礼俗,“子不复仇非子也”;“闻丧即须哭泣”;“事亲有隐无犯”;身为子孙对其父母、祖父母应当“以其饮食忠养之”。……那些本来在民间流传既久的,曾经被儒家经典记载或讨论过的,靠着道德自律和乡里组织调解的各种风俗习惯,都一一披上法律的盛装,闪烁着王法的威严。 ——武树臣:《中国法律思想史》
二、宋元至明清时期的法律与教化
1.法律(1)宋:基本沿用唐朝法律体系,内容略有改变。(2)元:对唐宋法律整体上弃而不用,但实践中广泛援引唐律。(3)明:A.以唐律为蓝本制定《大明律》;B.特别重视”例“,开创了律例合编体例。(4)清:沿袭《大明律》,制定了《大清律例》。
2、宋元至明清时期的教化
凡诸卑幼,事无大小,毋得专行。必咨禀于家长。凡子受父母之命,必籍记而佩之,时省而速行之。事毕,则返命焉。或所命有不可行者,则和色柔声,具是非利害而白之,待父母之许,而后改之。凡为人子者,出必告,反必面。 ——朱熹《家礼》
(2)乡约 — 乡里中订立的共同遵守的规约
德谓:见善必行,闻过必改,能治其身,能齐其家,能事父兄,能教子弟,能御僮仆,能事长上,能睦亲故,能择交游,能守廉介,能广施惠,能受寄托,能救患难,能规过失,能为人谋事,能为众集事,能解斗争,能决是非,能兴利除害,能居官举职。凡有一善,为众所推者,皆书于籍,以为善行。业谓:居家则事父兄,教子弟,待妻妾,在外则事长上,接朋友,教后生,御僮仆。至于读书、治田、营家、济物、好礼、乐射、御书,数之类皆可为之,非此之类皆为无益。
【问题探究】阅读材料,完成问题。
材料一:一、德业相劝;二、过失相规;三、礼俗相交;四、患难相恤。 ——《吕氏乡约》 材料二:敦孝弟以重人伦,笃宗族以昭雍睦,和乡党以息争讼,重农桑以足衣食,尚节俭以惜财用,隆学校以端士习,黜异端以崇正学,讲法律以做愚顽,明礼让以厚风俗,务本业以定民志,训子弟以禁非为,息诬告以全良善,戒窝逃以免株连,完钱粮以省催科,联保甲以弭盗贼,解仇忿以重身命。 ——康熙帝"圣谕十六条" 材料三:宋代一些地方实行乡约制度,其主要功能是扬善惩恶,制定规约进行道德教化,并建立民间组织和相关的赏罚制度。明清时期,宣讲“圣谕”成为乡约最重要的内容。当时,由地方官吏广泛推行乡约制度,设立乡约组织,每月召集百姓宣讲、教化。康熙九年颁布了乡约组织必须宣讲的《上谕十六条》,内容包含“重农桑以足衣食”“训子弟以禁非为”等。 ——据杨开道《中国乡约制度》等
(1)根据材料一、二,指出康熙“圣谕十六条”与《吕氏乡约》的不同规定,并分析其原因。
(2)根据材料三并结合所学知识,概况宋代到明清时期乡约制度的变化,并说明乡约的积极作用。
不同:重农桑以足衣食,尚节俭以惜财用,隆学校以端士习,黜异端以崇正学,讲法律以做愚顽。原因:发挥基层教化中国家的领导作用,将国家的经济政策、文化政策、法律制度引入乡约教化,进行宣传,维护王朝统治。
变化:宋代以道德教化为主;明清增加了宣讲“圣谕”的内容,经政府利用和推广而具有约束力,并与法律合流;乡约从民间自发到地方官吏推动设立。作用: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加强基层社会治理,有利于发展生产;促进儒家文化和传统道德的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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