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教统编版选择性必修1 国家制度与社会治理第8课 中国古代的法治与教化图文ppt课件
展开法治:中国古代法治有着“法自君出”的特点,突出君主的无上权威,皇帝的言行就是法律,所以,法家的“法治”是“君权之上”、“国权至上”的法治。
礼教:即礼仪教化,礼教是指中国传统文化中的礼乐文化,因其重视名份,又称名教,即以名为教。礼教思想统治影响中华民族两千余年。对名教系统的破坏行为称为"僭越"。
法律着眼于防范与惩处,教化着眼于教育与引导,二者相辅相成。
法律与教化:中国社会治理的两种方案
是中国古代的治国理论,是儒家学说倡导的一种道德规范,被封建统治者长期奉为正统思想。要求统治者以身作则,注意修身和勤政,充分发挥道德感化作用;重视对民众的道德教化,“为政以德,德主刑辅”。
先秦时期法家的政治思想,主张以法治国。现代意义上的法治,强调“依法治国”“依法办事”的治国方式、制度及其运行机制和“法律至上”“制约权力”“保障权利”的价值、原则。
①知道中国先秦时期成文法的产生过程,以及这一时期思想家对于德治、法治关系的讨论;②知道自西汉起历代王朝法律、礼教并用的统治手段。
01 先秦时期的德治与法治
02 秦汉至隋唐时期的法律与教化
03 宋元至明清时期的法律与教化
选择性必修1 第三单元 法律与教化
第8课 中国古代的法治与教化
1.先秦时期的德治与法治
夏商: 统治者可以随意残害奴隶,实行“人殉”制。
西周: 统治者建立起以宗法制为核心的礼制,同时提出"敬天保民"的思想,有一定的进步性。
习惯法: 夏朝有《禹刑》、商朝有《汤刑》、周朝《九刑》,这些都是习惯法。
成文法: 春秋时期,郑国的子产“铸刑书”,制定了中国历史上最早的成文法。
特点:夏商重刑轻德,西周明德慎刑。
特点:礼用来维护贵族特权,规范等级秩序。同时关注人民群体,有一定的进步性。
(2)成文法的产生——“铸刑书”
◆背景:中国夏商与西周的法,是一种完全依附于礼的法。 春秋时期,随着社会关系的变迁,传统的法律体制越来越暴露出其不合理性。
◆产生:公元前536年3月(阴历),郑国执政子产将郑国的法律条文铸在象征诸侯权位的金属鼎上,向全社会公布,史称“铸刑书”。
◆影响:①刑书是国家权力的象征。②中国最早的成文法。③引发了早期的德治与法治之争。
(3)德法之争——德治与法治的两次争论
三月,郑人铸刑书。叔向使诒子产书,曰:始吾有虞于子,今泽已矣!昔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惧民之有争心也。——《左传·昭公六年》
人性善,主张德治。孔子提出“为政以德”,孟子建议统治者施仁政
人性恶,主张法治。商鞅在秦国颁行法令;韩非主张“以法为教”“以吏为师”
儒家主张通过道德礼义教化民众,重视民生与民意,但不适用于兼并战争激烈的战国时期
法家思想既能带来富国强兵的现实利益,又满足了各国君主集权的愿望
德治与法治之争在思想界体现为儒家与法家之争
(4)时代的需求与选择
在法家思想的指引下,秦国富国强兵,最终统一六国,建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中央集权的封建国家。
儒家主张通过道德礼义教化民众,重视民生与民意,宣称“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但儒家思想并不适用于兼并战争激烈的战国时期。在重视富国强兵的君主看来,儒家的仁政与德治思想,难以落到实处。孟子虽然说“仁者无敌”,实际上却无助于国君实现他们的强国抱负。
法家思想既能带来富国强兵的现实利益,又满足了各国君主专制的愿望。秦王嬴政读过韩非著作后说:“寡人得见此人与之游,死不恨矣!”法家思想更适合战国时期各国富国强兵、政令统一的需要。
①儒家主张通过道德礼义教化民众,重视民生与民意,宣称“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但儒家思想并不适用于兼并战争激烈的战国时期。在重视富国强兵的君主看来,儒家的仁政与德治思想,难以落到实处。孟子虽然说“仁者无敌”,实际上却无助于国君实现他们的强国抱负。②法家思想既能带来富国强兵的现实利益,又满足了各国君主专制的愿望。
思考:春秋战国统治者为什么重法轻儒?
秦汉至隋唐的法律与教化
2.秦汉至隋唐的法律与教化
1)秦朝开创:秦以法家思想治国,推动了律的编纂。商鞅在魏国李悝《法经》的基础上,“改法为律”。此后,历朝法典多以“律”命名。2)汉承秦律:汉初沿袭秦律,制成《九章律》。云梦睡虎地秦简、江陵张家山汉墓《二年律令》等出土简牍,极大地丰富了人们对秦律和汉律的认识。汉朝律令后来变得繁乱庞杂,条目字数都很多。3)律令并行:秦汉朝廷还会发布法律文告,称“令”。律和令都具有法律效力。
材料一:或与人斗,缚而尽拔其须眉,论何也?当完城旦。士伍甲斗,拔剑伐,斩人发结,何论?当完为城旦。 ——云梦睡虎地秦简 材料二:贼杀人、斗而杀人,弃市。其过失及戏而杀人,赎死;伤人,除。谋贼杀、伤人,未杀,黥为城旦舂。贼杀人,及与谋者,皆弃市。未杀,黥为城旦舂。——江陵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
材料1:汉家自有制度,本以霸王道杂之。 ——《汉书·元帝纪》
材料2:儒者博而寡要,劳而少功,是以其事难尽从,然其序君臣父子之礼,列夫妇长幼之别,不可易也;法家严而少恩,然其正君臣上下之分,不可改矣。 ——《史记·太史公自序》
★思考:汉代的统治思想有什么特点?有何目的,原因是什么?
特点:外儒内法(礼法结合)
原因:①汲取秦朝实行暴政、严刑峻法导致速亡的教训。②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确立了儒家的统治地位。③儒家和法家在强调社会等级差异性方面具有共同特征。
目的:维护儒家提倡的三纲五常
(1)原因:①汉武帝以后儒家思想更成为主流思想,儒家知识分子以经注律。②魏明帝在朝廷设置律博士,专用儒家思想来解释律令,进一步推动了律令的儒家化。(2)特点:以经注律,法律以亲属之间的尊卑亲疏为量刑原则之一,目的是维护儒家的三纲五常。
儒法合流,形成“德主刑辅”的封建正统法律思想
《晋律》首立“准五服以制罪”的制度。“服制”本是中国古代以丧服为标志,规定亲属之间亲疏远近的一种制度。此时被纳入法典,成为确定亲属相犯时刑罚轻重施川的原则。它规定在刑法适川上,凡服制愈近,以尊犯卑,处罚愈轻;以卑犯尊,处罚愈重。凡服制愈远,以尊犯卑,处罚变重:以卑犯尊,处罚变轻。 ——编者按
1)确立中华法系:◆进程:①律在唐初经过多次删繁就简,编撰《贞观律》。②唐高宗永徽年间,修订颁布《永徽律》。③唐高宗又命人对律文逐条解释,撰成《永徽律疏》,即《唐律疏议》。◆特点:唐律是礼法结合的典范,如对儒家伦理中的“孝”特别重视。◆影响:继承了汉魏以来法律制定和阐释的经验,是中国现存最早、最为完整的封建法典,是中华法系确立的标志。历代王朝大多以此为蓝本创制自己的法律。
恶逆者,常赦不免,决不待时。 闻父母丧,匿不举哀,流;告祖父母、父母者绞,从者流;祝诅祖父母、父母者,流。 诸犯死罪,若父母、祖父母年七十以上,无成人子孙,旁无期亲者,具状上请,流者鞭笞,留养其亲终则从流。 ——《唐律疏议》
汉武帝以后,儒家思想成为主流思想,儒家知识分子以儒家经典解释法律,将儒家礼的精神注入法律之中,开启了法律的儒家化进程。
魏明帝在朝廷设置律博士,专用儒家思想来解释律令,进一步推动律令的儒家化。
法律的儒家化,至唐律基本完成。
目的:维护儒家提倡的三纲五常。原则:以亲属之间的尊卑亲疏作为量刑的重要原则。
1)确立中华法系:2)提倡礼制:①标志性法典:732年,颁布《大唐开元礼》②内容:分吉、宾、军、嘉、凶五礼③特点:体系庞大、体例严谨、内容繁复的礼仪法典,秦汉以来封建礼仪制度的集大成之作。
材料:唐朝的礼乐制度主要体现在开元礼中,……其中吉礼的内容主要是祭祀,宾礼的主要内容是接待周边国家的君主和使节,军礼的主要内容是军事活动中的仪式,嘉礼主要包括成人、婚嫁、朝议、养老等嘉庆仪式,凶礼主要内容则是有关丧、葬及凶年赈抚、劳问疾苦等。 ——赵毅、赵轶峰《中国古代史》
1)确立中华法系:2)提倡礼制:3)强化基层教化:
唐朝政府推广魏晋南北朝以来重视家训的经验,强化基层教化。
历史纵横唐朝的法律体系 唐朝法律体系包括律、令、格、式。律是定罪量刑的刑法典,令是行政制度与规则,格是相对律令而言的补充意义的法典,式是关于实施律令的细则法规。
重视家训:作为教化向社会层面的延伸,家族教育一直以来受到儒家士大夫的重视。颜之推的《颜氏家训》视为最早的“家族教育著作”。
基层教化:唐朝将这种经验予以推广,强化基层教化。唐朝出现了唐太宗教育太子的《帝范》、杜正伦《百行章》、李恕《戒子拾遗》、柳沘《柳氏叙训》等。这些家训,无一不是从儒家的伦理出发,教育子孙要谨守儒家的忠孝等伦理,要在行为规范上谨守礼法。
宋元至明清的法律与教化
3.宋元至明清的法律与教化
宋朝基本沿用唐朝法律体系,制定法律多以唐律为蓝本。
元朝对唐宋法律整体上弃而不用,但在司法实践中仍广泛援引唐律。
明朝以唐律为蓝本制定《大明律》,在司法实践中又特别重视“例",曾数次重修《问刑条例》,而最后一次重修采取“律为正文,例为附注”的形式,开创了律例合编的体例。
清朝法典沿袭《大明律》,同样非常重视例,制定了《大清律例》。
宋朝基本沿用唐朝法律体系,制定法律多以唐律为蓝本。编纂于963年的《宋刑统》,其条目与《唐律疏议》基本相同,只是有些内容略有改变。天一阁所藏宋朝《天圣令》,是以唐《开元二十五年令》为蓝本。
对唐宋法律整体弃用,但在司法实践中广泛援引唐律。
明朝以唐律为蓝本制定《大明律》,在司法实践中又特别重视"例",曾数次重修《问刑条例》,开创了律例合编的体例。
沿袭《大明律》,同时重视例,制定《大清律例》。
宋朝以后的法律建设多以《唐律》为蓝本;开创了律例合编的新体例。
由于朱元璋制定的《大明律》不可更改,在实行过程中难免会存在着法律与现实脱节的情况。为适应社会的需要,矫正《大明律》不可更改的弊端,在明朝中期以后,条例成为一种被广泛运用的法律形式。随着问刑条例地位与作用日渐重要,条例的数量也越来越多,出现了前后混杂矛盾之弊,需要对条例进行整理和修订。于是在弘治13年(1500年)整理修订了279条条例,颁行天下,“永为常法”,这就是《问刑条例》。——曾代伟主编《中国法制史》
《大清律例》是我国最后一个大一统的君主专制王朝清王朝的国家法典。清朝入关后,即从顺治元年开始,“详译明律,参以国制”,着手法典的制定,经顺治、康熙和雍正三朝的努力,法典逐渐趋于成熟。乾隆皇帝即位后,继续命臣工对前朝律文及成例进行重新编定,乾隆五年(公元1740年)完成,并定名为《钦定大清律例》。共47卷,律文436条,附例1049条,依旧沿袭《大明律》分7篇,30门,惟是书从卷40至卷47为总类。 《大清律例》颁布以后,完成了清代最为系统、最具代表性的成文法典。之后一直到清末法制改革之前,清代律例的律文不再有所变化,而对于清代法律制度的调整则主要通过增改例文的形式来进行。
1)社会层面:通过教育与科举,授徒、书院讲学等方式(理学)2)乡里层面:乡约、族规、家训成为士人教化乡里的范本
从北宋周敦颐开始,到南宋朱嘉集大成。
程颢、程颐、朱嘉(程朱理学)
理学是由儒学发展而来的新儒学。
北宋兴起儒学复兴运动。
①南宋后期逐步确立统治地位(是为“官方哲学”)。控制教育与科举,并通过授徒、书院讲学等方式在社会上广泛传播,甚至深入族规、家训之中。②朱熹的《家礼》和《小学》也成为家庭和幼童的行为规范。
①宋朝:儒学士人投身基层教化,以乡约教化乡里。
②明朝:宣讲明太祖的“六谕”,使乡约逐渐带有强制力.
③清朝:原本有儒学士人发起的教化百姓的乡约,经政府推广而具有约束力,并与法律合流。
乡约是理学向基层渗透的一种新形式
原本由儒学士人发起的教化百姓的乡约,经政府利用和推广而具有约束力,并与法律合流,成为统治工具。
吕氏兄弟最早组织了乡约:《吕氏乡约》
明太祖朱元璋的“六谕”。
康熙帝“圣谕十六条”和雍正帝《圣谕广训》
儒学士人教化乡里的范本
清朝乡约基本延续了明朝的模式
《圣谕十六条》乃摘录自康熙九年(1670)所颁上谕, 每条七字,结构工整,兹列于下: 1、敦孝弟以重人伦2、笃宗族以昭雍睦3、和乡党以息争讼4、重农桑以足衣食5、尚节俭以惜财用6、隆学校以端士习7、黜异端以崇正学8、讲法律以儆愚顽9、明礼让以厚风俗10、务本业以定民志11、训子弟以禁非为12、息诬告以全善良13、诫匿逃以免株连14、完钱粮以省催科15、联保甲以弭盗贼16、解雠忿以重身命
《圣谕广训》雍正二年(1724年)出版的官修典籍,清时期的国教。训谕世人守法和应有的德行、道理。源于清圣祖仁皇帝的《圣谕十六条》,世宗宪皇帝继位后加以推衍解释。清政府在各地推行宣讲,并定为考试内容。
1)社会层面:2)乡里层面:3)家庭层面:
朱熹的《家礼》和《小学》成为家庭和幼童的行为规范。
礼法开始融合,律令儒家化
唐律疏议,中华法系确立
大唐开元礼,礼仪集大成
乡约:圣谕十六条、圣谕广训
(1)儒法合流:在国家治理手段上,汉初形成了以儒家思想为主。以法家思想为辅的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在德刑关系上,形成了以德政为主,以刑罚为辅的理论。(2)以经注律:随着两汉经学的兴盛,经学大师用儒家经义来解释现行法律条文,这些注释之盲或经过初廷的批准而具有法律效力,或通过改变司法百官的法律意识而在司法中发挥作用。
西汉至明清时期法律与礼教并用的概况(1)
1.汉代——“引礼入法”法律儒家化的发端
(1)含义:“纳礼入律”指通过国家立法的渠道,儒家经义直接上升为法律条文或法律制度。(2)表现:大规模的引礼入律从就晋时期开始,一些体现儒家伦理纲常精神的礼仪制度纷纷入律。
2.魏晋南北朝——“纳礼入律”法律儒家化的完善
3.唐代—— 一准乎礼
(1)含义:唐初定律,以礼为主。一方面把礼义道德规范直接纳入法律;另一方面,立法者直接引用儒家经典作为立法依据或用儒家学说阐释立法的理由,使礼与法紧密结合。(2)实质:“法”为“礼”服务,基本特征是用暴力维护封建伦理关系。
西汉至明清时期法律与礼教并用的概况(2)
①含义:司法官兼顾法理情三者的关系。在判案时,可法官不仅依据法律文本。还依据经义天理、人情等,更注重社会效果。②实施:对于不同的刑罚要区别对待,实行“以严为本,而以宽济之”的司法原则。
4.宋代——天理 人情 国法
①含义:将刑罚和教化并列为同等重要的统治手段。用刑法晓喻人民,使人们都知法、畏法而守法,以达到教化所不能收到的效果。②发展:明刑弼教开始于宋末定型于明初,为清朝所遵用。
《铸刑书》,成文法,法家法治
德礼为本《大唐开元礼》
(1)中国古代法律自成体系,历史悠久、源远流长 (2)法律以君主意志为转移。君主始终掌握国家最高立法权,皇帝不受任何法律的约束,皇权凌驾于法律之上,法律是维护专制统治的工具; (3)司法从属于行政,法治为人治服务 (4)法律以礼教为指导原则,礼法结合 (5)诸法合体,民刑不分,法律以刑为主,重刑轻民。
(1)创作主体:中国古代家训的作者上至皇帝,下至百姓,来源广泛,身份多样。(2)呈现形式:中国古代家训形式丰富多样,比如“家书”“家训”“家训诗”等。(3)主要内容:中国古代家训与儒家思想关系密切,体现了忠孝仁义等儒家思想;中国古代家训与时代政治关系密切,比如在家训中引用朱元璋圣谕等;中国古代家训反映了社会经济的变迁,比如商品经济发展,商人家训流行。(4)主要功能:中国古代家训重视教化功能,起到价值引领的作用。(5)传承发展:历史悠久,中国古代家训不断总结前人经验,吸取同时期人的经验。
1.荀子说:德行必须与职位相称,职位必须与俸禄相称,俸禄必须与作用相称。从士以上就必须以礼乐制度去节制他们,对百姓就必须用法度去统制他们。这表明荀子( )A.强调社会等级和谐 B.要求重构社会秩序C.注重维护伦理纲常 D.主张实行礼法并施
2.“悝撰次诸国法,著《法经》。以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故其律始于《盗》《贼》。盗贼须劫捕,故著《网》《捕》二篇。其轻狡、越城、博戏、借假不廉、淫侈、逾制,以为《杂律》一篇。又以《具律》具其加减。是故所著六篇而已,然皆罪名之制也。”据材料可知《法经》( )A.根本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 B.体现由人治转变为法治C.触及根本政治制度的变革 D.表现出古代立法的成熟性
3.春秋战国时期有两种趋向:理想主义与现实主义。理想主义者心里有一个终极的理想世界,又有一个先验的道德本原,他们寄希望于“教育”、“文化”和“思想”也依然相信仪式与象征可以规范和制约人类。现实主义者围绕着实际杜会的现实问题展开思索,为了“富裕”、“繁庶”、“安定”。为了消除忧患,那种理想中的形式主义的繁文缚(缛)节可以取消。下列观点中,对应两者的是( )A.“礼乐制度”;“无为而治” B.“天行有常”;“奖励耕战”C.“逍遥自得”;“非乐节用” D.“克己复礼”;“兼爱非攻”
4.西周初期,周公旦提出的天命观认为,政权的合法性是基于道德性的价值判断,而上天有裁判权。统治者承受天命,必须负起天命赋予的道德责任,而上天只以道德的标准裁决统治者是否称职。这一观念旨在( )A.借助宗法制维护统治 B.强调秩序安定取决于天意C.彰显儒家的治国理念 D.论证周王朝统治的合法性
5.春秋决狱又称“经义决狱”,是用儒家经义来对犯罪事实进行分析、定罪、量刑的一种审判案件的推理判断方式,董仲舒曾收集整理了232 个案例,指导律吏,称《春秋决狱比》。这表明汉代( )A.推行礼法并用 B.关注人情冷暖 C.弱化宗法观念 D.强化法制体系
6.北魏法律规定:父祖七十以上的犯人,死罪者允许上请,流罪者免予发遣,待父母死后再施流刑;唐律是礼法结合的典范,要求维护“孝”的伦理的相关律文有数十条之多。上述材料反映了中国古代法律的( )A.民主化 B.儒家化 C.自由化 D.法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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