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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湖北省楚天协作体高二下学期4月期中政治试题含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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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湖北省楚天协作体高二下学期4月期中政治试题含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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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是一份2026湖北省楚天协作体高二下学期4月期中政治试题含解析,文件包含八年级英语期中模拟卷考试版A4测试范围Unit1Unit4新教材译林版原卷版pdf、八年级英语期中模拟卷考试版A3测试范围Unit1Unit4新教材译林版原卷版pdf、八年级英语期中模拟卷考试版A4测试范围Unit1Unit4新教材译林版解析版pdf、八年级英语期中模拟卷考试版A4测试范围Unit1Unit4新教材译林版答案版pdf、八年级英语期中模拟卷听力录音mp3等5份试卷配套教学资源,其中试卷共57页, 欢迎下载使用。
      1. 中学生小飞(15岁)在学校与同学打架,把同学打伤,需要赔偿1万元的医疗费。小飞的父母以事情发生在学校拒绝赔偿。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①小飞侵犯了同学的健康权
      ②其同学可要求小飞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
      ③小飞未成年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父母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④学校若尽到监管责任,则无需承担相应责任
      A. ①②B. ②③C. ①④D. ③④
      【答案】C
      【解析】
      【详解】①:自然人依法享有健康权,小飞打伤同学,损害了他人身体健康,侵犯了同学的健康权,正确。
      ②:停止侵害适用于正在进行的侵权行为,本案侵权行为已经结束;同时15岁的小飞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侵权责任依法由监护人承担,错误。
      ③:我国法律规定: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8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小飞15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错误。
      ④:根据法律规定,在校园中发生的侵权事件,如果学校已经尽到监管责任,则无需承担责任,正确。
      2. 父母离婚后,小芙跟随母亲生活。父亲一直希望探望小芙,但母亲以父亲探望不利于自己管教孩子为由予以拒绝。母亲要求父亲支付孩子的抚养费,父亲则以母亲长期阻止他探望孩子为由拒绝支付。对此,下列解读正确的是( )
      ①离婚后小芙父亲对孩子有探望权,是基于民法规定的身份权
      ②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只适用于有血缘关系的父母子女之间
      ③小芙父亲对小芙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不因离婚而消除
      ④若小芙父亲不支付抚养费,则小芙成年后对其没有赡养义务
      A. ①③B. ①④C. ②④D. ③④
      【答案】A
      【解析】
      【详解】①:探望权是基于父母子女的身份关系产生的民事权利,属于身份权的范畴,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依法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符合题意。
      ②: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既适用于有血缘关系的父母子女,也适用于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等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之间,错误。
      ③:根据民法典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符合题意。
      ④:成年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是法定义务,不会因父母未履行抚养义务而免除,错误。
      3. 70岁的陈老先生未婚未育,身体健朗,深思熟虑后他决定指定侄女为自己的监护人,自己的养老问题全部委托侄女负责,而自己名下的存款和一套房产,则在去世后给侄女。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了书面协议。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①该监护为意定监护,可以更好地保障陈先生的合法权益
      ②成年意定监护制度的意定监护人不能选择老年人近亲属,因为近亲属与老年人的财产往往有利害关系
      ③陈先生采取了遗赠扶养协议的方式对自己的遗产作处理
      ④监护协议签署生效后,立即由侄女代理陈先生实施民事活动
      A. ①②B. ①③C. ②③D. ②④
      【答案】B
      【解析】
      【详解】①:陈老先生在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与侄女协商签订书面协议指定监护人,属于意定监护,该制度能在其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保障其合法权益,正确。
      ②:成年意定监护的监护人可以是近亲属,法律并未禁止,且题干中陈老先生与侄女的约定合法有效,该表述错误,排除。
      ③:陈老先生委托侄女负责养老,同时约定去世后财产归侄女,符合遗赠扶养协议的特征(扶养人承担被扶养人生养死葬义务,享有受遗赠权利),正确。
      ④:意定监护协议自被监护人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生效,而非签署后立即生效,因此监护协议签署后,不能立即由侄女代理陈老先生实施民事活动,排除。
      4. 张某育有张甲、张乙两个子女。2022年,张某立下自书遗嘱,明确其所有遗产由张甲继承。后张某患病,张乙悉心照料。2024年,张某修改自书遗嘱表明其名下房产由张乙继承。后张某病故,留下房产一套,存款20万元。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①房产应由张乙继承
      ②存款20万应按法定继承处理
      ③若不满自己份额,张甲可通过诉讼或仲裁解决纠纷
      ④遗嘱继承体现了民法尊重民事主体个人意愿
      A. ①②B. ①④C. ②③D. ③④
      【答案】B
      【解析】
      【详解】①:我国民法典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张某2024年修改后的自书遗嘱明确房产由张乙继承,因此房产应由张乙继承,正确。
      ②:2022年张某所立自书遗嘱明确所有遗产由张甲继承,2024年的遗嘱仅修改了房产的继承安排,未涉及存款,因此存款应按2022年的遗嘱由张甲继承,并非按法定继承处理,错误。
      ③:继承纠纷属于不能仲裁的范畴,张甲若不满份额,可通过诉讼解决,不能通过仲裁,错误。
      ④:遗嘱继承是在法定继承人范围内确定继承人及份额,充分尊重了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愿,体现了民法的自愿原则,正确。
      5. 19岁的孙某与21岁的赵某隐瞒真实年龄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前按照当地习俗“上门提亲”时,赵某给付彩礼18.8万元。婚后1个月,两人因感情不和发生纠纷。赵某起诉离婚并请求判令孙某返还彩礼18.8万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①孙某有权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②赵某与孙某的婚姻关系属于可撤销婚姻
      ③赵某与孙某未达到法定年龄,婚姻关系无效
      ④赵某请求返还彩礼诉求,人民法院应予考虑支持
      A. ①②B. ①③C. ②④D. ③④
      【答案】D
      【解析】
      【详解】①:婚姻无效,双方不存在夫妻关系,无权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排除。
      ②:双方未达法定婚龄,属于无效婚姻,而非可撤销婚姻,排除。
      ③:孙某19岁,未达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婚姻关系无效,正确。
      ④:双方婚姻无效,且共同生活时间短,赵某请求返还彩礼,法院应予考虑支持,正确。
      6. 民法典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该规定中的“三十日”在实践中被称为“离婚冷静期”。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 “离婚冷静期”适用于协议离婚和裁判离婚
      B. “离婚冷静期”结束后,应马上解除当事人双方的婚姻关系
      C. 设立“离婚冷静期”限制了当事人的离婚自由
      D. 设立“离婚冷静期”有利于引导当事人理性对待婚姻,谨慎行使权利
      【答案】D
      【解析】
      【详解】A:“离婚冷静期”适用于协议离婚,不适用于裁判离婚,A排除。
      B:“离婚冷静期”结束后,如果双方想要结束婚姻关系,需要双方重新去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B排除。
      CD:设立“离婚冷静期”有利于引导当事人理性对待婚姻,谨慎行使权利,避免冲动和草率,并没有限制当事人的离婚自由,C排除,D正确。
      故本题选D。
      7. 2025年3月王某与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8000元。半年后公司因经济效益下滑,单方面通知王某将其岗位调整为保洁,月薪调整为3500元。王某不同意此安排,公司以“不服从安排”为由,单方面解除了与王某的劳动合同。对此案分析正确的是( )
      ①公司单方变更劳动合同内容且未协商一致,该变更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
      ②此案不属于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情形,王某可要求恢复劳动关系
      ③劳动合同约定的工种和工资属于可备条款
      ④若合同没约定仲裁条款,王某不能申请劳动仲裁
      A. ①②B. ①③C. ②③D. ③④
      【答案】A
      【解析】
      【详解】①: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必须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本案中公司单方面变更岗位和工资,未与王某协商一致,违反“协商一致”原则,该变更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正确。
      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需符合法定情形(如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岗后仍不能胜任等)。公司以“不服从安排”为由解除合同,而该“安排”本身因未协商一致而无效,不属于法定解除情形,王某可要求恢复劳动关系,正确。
      ③:劳动合同的条款分为必备条款和可备条款。必备条款是劳动合同必须具备的内容,包括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劳动报酬等;可备条款是除必备条款外双方可约定的内容(如试用期、培训等)。工种和工资属于必备条款,错误。
      ④:劳动仲裁是解决劳动争议的法定前置程序,无需以劳动合同约定仲裁条款为前提。即使合同未约定仲裁条款,王某仍可依法申请劳动仲裁,错误。
      8. “某某严选”是一家乙公司授权的经销商的抖音号,由王某和李某共同运营。该号在直播中做产品测评时,在没有充足理由的情况下,强调甲公司的某商品贵在广告费上,并将其与乙公司的同类商品做片面比对,传播误导性信息,损害了甲公司声誉。甲公司将王某、李某诉至法院。对此,下列认识正确的是( )
      ①王某、李某的行为侵犯了甲公司的人格权,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②王某、李某的行为违背民法诚信原则,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③王某、李某应依法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和排除妨碍等侵权责任
      ④王某、李某在做该产品测评时不客观地“踩一捧一”构成商业诋毁
      A. ①②B. ①④C. ②③D. ③④
      【答案】B
      【解析】
      【详解】①:王某、李某的行为损害了甲公司声誉,侵犯了甲公司的人格权(名誉权),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①正确。
      ②:王某、李某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而不是自主选择权,②排除。
      ③:王某、李某的行为损害了甲公司声誉,应承担恢复名誉而不是恢复原状的侵权责任,不涉及排除妨碍,③排除。
      ④:王某、李某在没有充足理由的情况下,强调甲公司的某商品贵在广告费上,并将其与乙公司的同类商品做片面比对,这种不客观地“踩一捧一”行为构成商业诋毁,④正确。
      故本题选B。
      9. 大学毕业生成成和小锋准备一起创业,下列建议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
      ①甲:采取合伙企业形式,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②乙:注册电子商务公司,无需公示企业登记信息
      ③丙:可采取公司法人形式,责任有限,不牵涉个人财产
      ④丁:通过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发行一些股票筹集资金
      A. ①③B. ①④C. ②③D. ②④
      【答案】A
      【解析】
      【详解】①:合伙企业在法律上不属于独立法人,不具备法人资格,按照我国税法规定,合伙企业本身不缴纳企业所得税,而是由各个合伙人就其分得的收益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正确。
      ②:无论个体工商户还是企业,只要完成市场主体登记,都必须依法进行相关信息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不存在“无须公示”的情形,排除。
      ③:有限责任公司的核心特征就是有限责任,股东通常仅以自己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不会牵连个人其他财产,正确。
      ④:只有股份有限公司,在满足上市条件后才能公开发行股票,有限责任公司不能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排除。
      10. 法律是社会生活的重要规范。下列说法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
      A. 对商事仲裁结果不服的,一般情况下还可选择诉讼作为维护自己合法权利的最后途径
      B. 甲购买金项链送给妻子,妻子欣然接受并佩戴。该项链属于妻子个人财产
      C. 甲网购了一套书,快递员因甲不在家,私自将书交给甲的邻居。甲已取得书的所有权
      D. 当事人因身陷纠纷而参与诉讼时应选择律师帮助其进行诉讼
      【答案】B
      【解析】
      【详解】A:在商事仲裁与诉讼之间,当事人只能选择其一加以适用。商事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仲裁裁决作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能再就同一纠纷向法院起诉。因此“对仲裁结果不服还可选择诉讼”的说法不符合法律规定,排除。
      B: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接受的赠与,若赠与合同中明确只归一方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甲购买项链送给妻子,妻子接受并佩戴,属于对妻子一方的赠与,因此该项链属于妻子的个人财产,正确。
      C:动产物权变动自交付时生效,快递员未经甲同意私自将包裹交给邻居,未完成对甲的交付,甲尚未取得书籍的所有权,不符合法律规定,排除。
      D:当事人参与诉讼时,可以委托律师帮助其进行诉讼,但并非“应当”选择律师,当事人也可以自行诉讼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代理人,排除。
      11. 在直播间主播的推荐下,高女士为了轻松减肥,在网上购买了9盒“酵素话梅”,食用后却连续多日腹泻。怀疑其中有非法添加的有害物质,高女士遂向公安机关报案。经查明,该款“酵素话梅”含有对人体有害的非法添加化学有害物质,通过腹泻的方式来减肥,系刘某等组织生产、销售。最后,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刘某等5人有期徒刑5年6个月至11年不等,并处罚金三百万至三千万不等。以下分析正确的是( )
      ①公安机关应对刘某等人提起公诉
      ②高女士的陈述是证人证言,是刘某等人刑事案件的重要证据
      ③高女士就其遭受损害,有权对刘某等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④该案件为刑事诉讼案件
      A. ①②B. ①④C. ②③D. ③④
      【答案】D
      【解析】
      【详解】①:提起公诉是人民检察院的职权,公安机关负责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等工作,无权提起公诉,错误。
      ②:高女士是本案的被害人,其陈述属于被害人陈述,不属于证人证言,错误。
      ③: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被害人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高女士因食用涉案有毒食品权益受损,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正确。
      ④:刘某等人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法院依据刑法对其判处刑罚,该案件属于刑事诉讼案件,正确。
      12. 中华文化博大精深,里面不仅有着绮丽如画的意境之美,也概括提炼了国人璀璨的智慧之光,体现着中国人的精神世界。下列语句最贴切体现思维概括性特征的是( )
      ①落红不是无情物,化作春泥更护花
      ②立春阳气转,雨水沿河边
      ③夜来风雨声,花落知多少
      ④人有悲欢离合,月有阴晴圆缺,此事古难全
      A. ①③B. ②③C. ②④D. ①④
      【答案】C
      【解析】
      【详解】①:诗句通过落花化作春泥滋养新花的意象,表达对奉献精神的赞美,体现的是思维的能动性(主动反映事物并赋予情感意义),而非概括性,错误。
      ②:“立春”“雨水”是二十四节气,反映了不同节气的气候、物候变化规律,是对自然现象中季节更替、气候特征等共同本质属性的提炼,体现了思维的概括性,正确。
      ③:通过“风雨声”这一现象,推断“花落”的数量,体现的是思维的间接性(借助已有经验推断未知事物),而非概括性,错误。
      ④:诗句从“人”的情感变化(悲欢离合)和“月”的形态变化(阴晴圆缺)中,提炼出“古难全”的共同规律,即事物发展的不完美性是普遍存在的,体现了思维的概括性,正确。
      13. 下列属于形象思维的是( )
      ①大漠孤烟直,长河落日圆
      ②阶级社会存在贫富不均
      ③朱门酒肉臭,路有冻死骨
      ④李白诗篇风格豪放雄浑
      A. ①②B. ①③C. ②④D. ③④
      【答案】B
      【解析】
      【详解】①:“大漠孤烟直,长河落日圆”通过描绘具体的景物形象来展现边塞风光,属于形象思维,正确。
      ②:“阶级社会存在贫富不均”是对社会现象的抽象概括,属于抽象思维,排除。
      ③:“朱门酒肉臭,路有冻死骨”通过鲜明的形象对比揭露社会不公,属于形象思维,正确。
      ④:“李白诗篇风格豪放雄浑”是对诗歌风格的抽象评价,属于抽象思维,排除。
      14. “逻辑”是我们学习和生活中常用的语词,也是一个多义词,下列命题中加下划线“逻辑”的含义相同的是( )
      ①中国始终站在历史正确的一边,站在人类进步的一边,在历史前进的逻辑中前进
      ②说话写文章要合乎逻辑
      ③优胜劣汰是市场经济的逻辑
      ④学一点逻辑是有好处的
      A. ①③B. ①④C. ②③D. ②④
      【答案】A
      【解析】
      【详解】①:这里的“逻辑”指客观事物发展的规律,与选项③的“逻辑”含义相同,正确。
      ②:这里的“逻辑”指思维的规律与规则,排除。
      ③:这里的“逻辑”指客观事物发展的规律,与选项①的“逻辑”含义相同,正确。
      ④:这里的“逻辑”指逻辑学这门学科,排除。
      15. 下列说法与“他俩下棋一点意思都没有,但有几步还挺有趣”犯了同样逻辑错误的是( )
      ①世界是动的,又是静的,动不舍静
      ②小明想画一个方的圆
      ③人类的认识能力是有限的,又是无限的
      ④中国有世界上没有的万里长城
      A. ①②B. ③④C. ①③D. ②④
      【答案】D
      【解析】
      【详解】题干中“一点意思都没有”(即整盘下棋全程没有意思)和“有几步还挺有趣”(即下棋部分内容有意思),是同一思维过程中两个互相矛盾的判断,同时断定二者为真,违反了矛盾律,犯了自相矛盾的逻辑错误。
      ①:“世界是动的,又是静的,动不舍静”:这是唯物辩证法对客观事物绝对运动和相对静止对立统一关系的正确表述,不存在逻辑错误,排除。
      ②:“小明想画一个方的圆”:“方”和“圆”是互相矛盾的概念,一个图形不可能同时既是方又是圆,属于自相矛盾,符合题意,正确。
      ③:“人类的认识能力是有限的,又是无限的”:这是辩证法对认识的正确表述(具体时代、个体的认识能力有限,整个人类的认识能力无限),是不同维度的对立统一,不存在逻辑错误,排除。
      ④:“中国有世界上没有的万里长城”:中国是世界的一部分,这句话同时断定了“世界上没有万里长城”和“世界上有万里长城(中国有)”,属于自相矛盾,符合题意,正确。
      16. 列宁曾说:“逻辑形式和逻辑规律不是空洞的外壳,而是客观世界的反映。人的实践经过亿万次的重复,在人的意识中以逻辑的形式固定下来。这些形式正是(而且只是)由于亿万次的重复才有着先入之见的巩固性和公理的性质。”对此理解正确的是( )
      ①逻辑形式和逻辑规律的产生离不开实践
      ②运用形式逻辑就能正确地认识事物
      ③逻辑形式和逻辑规律是一种超前的认识
      ④形式逻辑的基本规律,是人们在实践中对认识客观事物的正确思维活动的总结
      A. ①②B. ①③C. ①④D. ③④
      【答案】C
      【解析】
      【详解】①:“人的实践经过亿万次的重复,在人的意识中以逻辑的形式固定下来”,说明逻辑形式和逻辑规律的产生离不开实践,①正确。
      ②:正确地认识事物受主客观多种因素的制约,②错误。
      ③:逻辑形式和逻辑规律不是空洞的外壳,而是客观世界的反映,不能说逻辑形式和逻辑规律是一种超前的认识,③错误。
      ④:“人的实践经过亿万次的重复,在人的意识中以逻辑的形式固定下来”,说明形式逻辑是人们在实践中对认识客观事物的正确思维活动的总结,④正确。
      故本题选C。
      二、非选择题。
      17. 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2020年5月肖某与梅某相识后结婚。后肖某在外创业事业有成,成为一家私营企业老板。因梅某工资不高,肖某多次以自己收入高,有能力养活梅某为由,要求梅某辞掉工作回家当“全职太太”,均遭到拒绝。肖某在没有告诉妻子梅某的情况下,于2024年5月借给自家亲戚50万用于生意周转。梅某知道后质问肖某,肖某却说:“我的钱我想怎么花就怎么花!”
      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中婚姻关系的有关知识,对肖某的言行作出恰当评析。
      【答案】肖某的言行是错误的,不符合我国婚姻家庭法律的相关规定。
      ①肖某要求梅某辞职当“全职太太”,违背了夫妻家庭地位平等的原则。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加以限制或干涉。肖某以收入高为由要求梅某辞职,侵犯了梅某的工作自由。
      ②肖某未经梅某同意,将50万元借给亲戚,侵犯了梅某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肖某的创业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共同财产应协商一致。
      ③肖某声称“我的钱我想怎么花就怎么花”,混淆了个人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的界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收益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不能由一方任意支配。
      【解析】
      【详解】本题属于辨析类主观题,辨析的核心是对肖某的两个具体言行(要求辞职、擅自借款及言论)进行法律定性。解题关键在于区分“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两个维度。
      辩题:肖某要求梅某辞职当“全职太太”、擅自将50万元借给亲戚,并声称“我的钱我想怎么花就怎么花”。
      正误判断:错误,不合法。
      不合理分析:
      论据①:“要求梅某辞掉工作当全职太太”→可调用的法理依据是《民法典》第1057条:夫妻双方都有参加工作的自由,一方不得干涉。本案中,肖某以收入高为由施压,直接侵犯梅某的劳动权和平等地位。
      论据②:“没有告诉妻子,借给亲戚50万”→可调用的法理依据是《民法典》第1062条:婚姻期间生产经营收益为共同财产,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大额财产须双方平等协商。本案中,50万元远超日常开支,肖某单方决定构成越权。
      论据③:“我的钱我想怎么花就怎么花”→可调用的法理依据是《民法典》第1062条:婚姻期间生产经营收益为共同财产。本案中,肖某创业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非其个人任意支配,该说法混淆了财产性质。
      18. 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张三是一位聋哑青年,因与父亲发生矛盾一气之下远走他乡艰难谋生。因为聋哑,父子不见面,也就没有了沟通渠道,直到父亲离世一年后张三才得知这一悲痛消息。回家后张三发现父亲的遗产25万已经被姑表哥通过代位继承方式继承。因遗产继承问题与表哥协商不成,张三来到县司法局,申请法律援助。援助律师将案子起诉至县人民法院。办案法官了解到,张三与表哥一起长大,小时侯感情很好。法官通过多方做工作最终通过调解方式化解了纠纷:考虑到表哥承担了张三父亲养老送终等多方面责任,表哥分得9万多,张三分得15万多。张三和表哥都很感激,表示以后还要相互来往,互帮互助。
      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相关知识,分析张三为什么可以获得法律援助,以及办案法官为什么以调解方式分割遗产解决纠纷。
      【答案】张三可以获得法律援助的原因:①张三是聋哑残疾人,且远走他乡艰难谋生,属于经济困难群体,符合法律援助的经济条件;②遗产继承纠纷属于法律援助的法定事项范围(确认继承权);③根据《法律援助法》,残疾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法官以调解方式分割遗产的原因:①张三与表哥从小一起长大,感情基础较好,调解有助于修复亲情、化解矛盾,促进家庭和睦;②调解遵循自愿合法原则,能够减少当事人诉累,节约司法资源;③调解结果双方均满意并愿意继续来往,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符合民事诉讼中“调解优先”的司法理念。
      【解析】
      【详解】本题分析类主观题,运用法律援助制度和调解制度的知识进行说明。
      有效信息①:张三是聋哑青年,远走他乡艰难谋生,因遗产继承问题与表哥产生分歧,来到县司法局申请法律援助→可调用的法理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三十一条:下列事项的当事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确认继承权等。同时,残疾人属于法律援助的重点对象。本案中,张三作为聋哑残疾人,且经济困难,其遗产继承纠纷属于法律援助范围,因此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有效信息②:办案法官了解到张三与表哥一起长大、小时候感情很好,通过多方工作最终以调解方式化解纠纷,双方均感激并愿意继续来往→可调用的法理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本案中,双方有感情基础,调解有利于修复亲情、减少对立,节约司法资源,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因此法官选择调解方式分割遗产。
      19. 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2020年起,W市大米协会发现,浙江某农科公司在网店上进行销售的四款大米均在外包装上使用带有“五常”字样的标志。W市大米协会认为这种行为侵犯了其“五常大米”证明商标的商标权,一纸诉状将这家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因为按照五常大米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的要求,仅对在五常域内生产加工,符合GB/T19266标准的大米,授权使用五常大米证明商标。而被告公司所售大米质量不能达到五常大米证明商标所要求标准,也未得到授权。
      被告公司则辩称:其所销售大米确实产自哈尔滨W市,其质量标准也达到了国家规定的的执行标准,国家准许进行售卖。
      一审法院认定被告公司没有经过允许在商品和商品外包装上标注了带有“五常”字样的行为,构成侵害证明商标的商标权利。
      案件经一审、二审,最高人民法院于2023年裁定提审该案。2024年,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改判: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即判令:浙江某农科公司停止侵权;赔偿W市大米协会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共计7万元。
      (1)结合材料,运用“就业与创业”相关知识,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如此判决的原因。
      (2)产品确实来自某地,质量标准达到国家规定的大米普通要求,可以在市场上销售,但并不意味着可以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请运用逻辑思维基本要求的相关知识评析被告公司的观点。
      【答案】(1)①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五常大米”属于证明商标,未经权利人许可,他人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构成侵权。
      ②被告公司未获得“五常大米”商标授权,其产品未达到证明商标标准,却在包装上使用“五常”字样,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侵害了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
      ③企业应依法诚信经营,遵守市场规则,不得实施混淆行为、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最高法判决维护了商标权利人合法权益,规范了市场秩序,保护了消费者利益。
      (2)被告公司的观点违背了逻辑思维的同一律要求,犯了“偷换概念”的逻辑错误。同一律要求在同一思维过程中,每一思想必须保持自身同一性,不能混淆概念。被告公司混淆了“符合国家普通大米标准”与“符合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条件”这两个不同的概念。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使用需满足特定产地和特定品质的双重要求,而被告公司仅符合普通大米的国家标准,未达到“五常大米”证明商标的特定标准,因此其辩解在逻辑上不能成立。
      【解析】
      【小问1详解】
      本题是原因分析类主观题。运用商标专用权、企业诚信经营等知识,分析最高法判决的原因。
      有效信息①:“五常大米”是证明商标,被告未获授权且产品未达标准→可调用的法理依据是《商标法》规定的商标注册人享有专用权,未经许可在同种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构成侵权。本案中被告构成侵权。
      有效信息②:被告在包装上使用“五常”字样,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可调用的法理依据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混淆行为。本案中被告行为侵害了商标权人及消费者权益。
      有效信息③:最高法维持一审、判令停止侵权并赔偿→可调用的法理依据是企业应依法诚信经营,遵守市场规则。本案中判决维护了权利人权益,规范市场秩序。
      【小问2详解】
      本题属于辨析类主观题,运用逻辑思维基本要求(同一律)评析被告观点。
      核心辨点是:被告以“产品来自某地+达到普通国标”为由,认为不构成侵权,实际上混淆了两个不同概念。
      不合理分析:
      论据①:被告用“符合国家普通大米标准”来论证可以使用“五常”字样→但“五常大米”证明商标要求特定产地(五常域内)和特定标准(GB/T19266),二者条件不同,被告偷换了“普通销售资格”与“证明商标使用资格”。
      论据②:被告强调“国家准许售卖”,试图以合法销售权否定商标侵权→同一律要求概念保持确定,可销售不等于可任意使用他人注册商标。
      结论:被告观点违反了同一律,犯了“偷换概念”的错误。最高人民法院维持一审判决,正是因为被告未满足证明商标使用条件,其逻辑辩解不能成立。
      20. 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2021年3月,余某入某公司任店长,负责管理该公司位于某广场的门店。2024年9月26日,该公司区域经理通过微信告知余某,其工号将于当日删除,双方劳动关系于当日解除。
      公司主张余某存在工作管理失职行为,具体包括:2024年9月某日,余某在工作时间,店内尚有顾客购物的情况下,公然坐于收银台位睡觉,被商场工作人员发现投诉至公司微信对接群;2024年8月某日,余某管理的门店在营业时间内关闭店门,严重违反商场管理制度,严重影响公司品牌形象,发生严重损失。故依据公司员工管理责罚规定解除与余某的劳动合同。
      余某则主张,2024年9月事件是因为当日门店所有工作均由其一人完成。当天上班已超过8小时,因工作太累,坐在凳子上歇了一会,实际没有睡着,客人进来时自己也有接待。2024年8月某日闭店一事,是当日店内仅一名店员,其上厕所期间短暂关门。
      余某认为公司与自己解除劳动关系违法,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并需要向其支付相应赔偿金。劳动仲裁委支持了余某的诉求。公司不服,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其解除与余某的劳动关系合法,不应向余某支付赔偿金。
      公司提交了视频和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但2秒的视频仅显示余某手扶着头闭着眼靠在背板上,微信群聊天记录则显示,商场人员询问为何店铺关门时,余某回复“厕所”。
      (1)运用所学法律知识,为公司完善其起诉状。
      (2)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的知识,判断该公司的诉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并说明理由。
      【答案】(1) ①. 1.请求依法确认原告解除与被告余某的劳动合同合法;2.请求依法判令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赔偿金;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②. 2021年3月,被告余某入职原告公司担任店长,负责门店管理工作。2024年8月某日,余某管理的门店在营业时间内关闭店门,严重违反商场管理制度,损害公司品牌形象;2024年9月某日,余某在工作时间、店内有顾客购物的情况下,在收银台位睡觉,被商场工作人员发现并投诉。被告上述行为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原告依法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合同,解除行为合法,无需支付赔偿金。
      (2)
      公司诉求不能得到法院支持。
      理由:①公司主张余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应承担举证责任,证据须确实、充分。
      ②公司提交的2秒视频仅能显示余某扶头闭眼,不能充分证明其上班睡觉;微信群聊天记录仅能证明短暂关门系因上厕所,不足以认定为严重违规闭店。
      ③余某的行为未达到“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法定解除情形,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属于违法解除。
      ④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故公司诉求不予支持。
      【解析】
      【小问1详解】
      本题属于分析类主观题,知识限定为《法律与生活》的相关知识,需严格按照民事起诉状规范格式,完整填写诉讼请求与事实和理由。
      有效信息①:公司不服劳动仲裁结果,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解除合同合法、不支付赔偿金→可运用民事起诉状格式的相关知识,从文书规范的角度,明确提出确认解除合法、不支付赔偿金、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三项诉求。
      有效信息②:余某存在上班睡觉、营业时间违规闭店行为,公司依据劳动合同法解除与余某的合同→可运用劳动合同解除条件的相关知识,从事实与法律依据的角度,写明余某的入职时间、工作岗位、违纪事实与法律依据,论证公司解除行为合法。
      【小问2详解】
      本题属于分析说明类主观题,知识限定为《法律与生活》的知识,需围绕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进行判断与分析。
      有效信息①:公司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合同,但仅提供2秒视频与简短微信群聊天记录→可运用举证责任的相关知识,从证据效力的角度,说明公司对劳动者严重违纪负有举证责任,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余某存在严重违纪行为。
      有效信息②:余某系因劳累短暂休息、店员上厕所导致短暂关门,未达到“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程度→可运用劳动合同的相关知识,从法定解除情形的角度,说明余某行为情节轻微,不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单方解除条件。
      有效信息③:公司未依法定条件解除合同,仲裁委已支持余某诉求→可运用劳动合同与劳动争议解决的相关知识,从违法后果的角度,说明公司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依法应当支付赔偿金,其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法院支持。
      民事起诉状
      原告:公司全称 住所地:公司注册或实际经营地 法定代表人:XX
      被告:余某,性别X,年龄X,民族X 公民身份号码:XXX 住址:XX 联系电话:XX
      诉讼请求: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事实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人民法院
      附:本起诉状副本1份
      证据清单1份
      起诉人:公司名称
      日期:202X年X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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