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政治 (道德与法治)人教统编版选择性必修2 法律与生活第二单元 家庭与婚姻第六课 珍惜婚姻关系夫妻地位平等第2课时教案及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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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份高中政治 (道德与法治)人教统编版选择性必修2 法律与生活第二单元 家庭与婚姻第六课 珍惜婚姻关系夫妻地位平等第2课时教案及反思,共6页。教案主要包含了课时导入,主题探究,课时活动总结等内容,欢迎下载使用。
一、课时导入
依据相关统计,2006年以来,除2016年出现最高值为5.71?之外,上海市的离婚率基本都保持在3.32-4.87?的区间内。相关专家认为,这表明过去近14年以来,本市的离婚率始终未曾出现大幅度的起伏波动。此外,统计还显示,从选择离婚办理途径上看,1985-1998年期间,本市法院判决和调解离婚数大于民政部门登记离婚数,而1999年以后则正好相反,民政部门登记离婚数大于法院判决和调解离婚数。
思考:婚姻登记意味着哪些夫妻关系产生?离婚会涉及哪些夫妻关系的处理?
二、主题探究
主题探究活动(一) 平等的人身关系
1.平等的人身关系
结合教材内容,回答下列问题:
(1)登记结婚意味着什么?
(2)在法律中,夫妻平等原则的含义是什么?
(3)夫妻人身关系平等的含义是什么?
展示交流:
(1)登记结婚,意味着男女双方在婚姻中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正式确立。
(2)夫妻平等意味着夫妻在生活中平等行使权利、平等履行义务、共同承担家庭和社会的责任。
(3)①夫妻人身关系的平等强调夫妻双方的人格独立。人格独立的一个重要体现就是夫妻双方都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不因婚姻生活的具体环境,双方的职业、收入和彼此的扶养关系而发生变化。双方所生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②夫妻双方无须受传统“男主外、女主内”思想的束缚,均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这些自由是夫妻双方家庭地位平等的重要标志。
2.案例分析
现年35岁的陕西安康人马亮和前妻董玮是高中同学,两人上学的时候就开始谈恋爱。后来两人高考落榜,都没能考上大学,就在家乡进厂当工人。几年后,两人在家人的安排下结了婚。婚后两人的感情一直很好,但是工厂效益连续多年下滑,导致企业破产,夫妻双双下岗。妻子董玮因为需照顾年幼的孩子,催丈夫先外出打工。无奈之下,马亮踏上了南漂之路。
马亮这一走,两人的感情就开始出问题了。毕竟是年轻人,谁都忍受不了长期两地分居。马亮在深圳打工,虽然挣的钱比家里多,但是一年到头只能春节探家一次。长期的两地分隔,让两人经常互相怀疑,并引发争吵。
看到别的夫妻可以陪伴在一起,自己与丈夫相隔太远,自己又整天为柴米油盐烦恼,董玮的性格开始敏感、多疑。只要马亮不接电话,就误以为他跟别的女人在一起。马亮过年回来一次,董玮对他态度也不好,各种嘲讽、冷战。而马亮表示,自己为了多挣点钱贴补家用,每天加班加点工作12小时,电话不接也是正常的,并认为董玮是在无理取闹,而每年回家一次也只是希望家里能给予一点温暖,但董玮的态度实在是让他心寒。矛盾一点点地累积,终于爆发。最终,两人因为感情不和协商离婚。
结合上述案例,思考:
从民法典的角度,怎样促进婚姻的美满?
(2)从家庭关系的角度,怎样促进婚姻的美满?
交流展示:
(1)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五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第一千零五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第一千零五十七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另一方加以限制或者干涉。”民法的这些规定,强调了夫妻双方地位的平等和人格的独立,夫妻之间应该互相尊重对方的人格,以地位平等的心态对待对方。
(2)从家庭关系的角度,夫妻之间应该互相欣赏、互谅互让,不能把自己的意愿强加给对方,遇到矛盾要平等协商、积极沟通等。
主题探究活动(二) 平等的财产关系
1.平等的财产关系
阅读教材,回答下列问题:
(1)夫妻财产关系与其他财产关系有什么不同?
(2)怎样划定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范围?
(3)民法典规定哪些财产属于夫妻一方个人所有?
(4)民法典规定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
(5)除了民法典规定之外,夫妻之间还可以怎样确定财产关系?
交流展示:
(1)夫妻财产关系与夫妻人身关系密不可分。夫妻财产主要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2)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范围,没有约定的,按照法律规定处理。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
(3)下列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5)夫妻可以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2.案例分析
刘某、孙某于1986年登记结婚,共同生活中,双方发生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双方自2010年底开始分居。2015年底经法院判决离婚,但因孙某未到庭,无法查明夫妻财产具体状况,未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理。离婚后刘某诉至法院,要求分割共同财产。
庭审中,孙某向法院提交其父出具的“收条”三份,证明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向其父支付了建筑材料、设备保管费及占用宅基地租地费共计50余万元,要求扣除50余万元的支出,分割剩余的财产。刘某不予认可,向法院提出笔迹鉴定申请。经鉴定,上述三份“收条”非孙某之父书写。
如果你是案件的主审法官,对上述案例会作出怎样的判决和解释?
交流展示:
(1)例如,孙某意图虚增家庭生活中支出,隐匿夫妻共同财产,判决刘某分得60%的财产,孙某分得40%的财产。
(2)解释: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对于共同财产享有同等的处分权。我国民法典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夫妻离婚时需要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要隐匿、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否则会有不利的法律后果。
三、课时活动总结
“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是夫妻关系的核心,夫妻人身关系平等、财产关系平等。学习与婚姻相关的法律,能让我们了解婚姻中的底线与禁区。婚姻是门包罗万象的、关涉人生幸福的大学问,需要我们用一生的智慧去追寻与探索。
教学研讨
本课时立足与婚姻关系有关的平等原则,重点介绍了夫妻之间权利和义务上的平等关系,以及基于平等基础上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学生生活在一个个家庭中,而家庭中除了父母和子女之间的关系,还有父亲和母亲之间的夫妻关系,并且学生未来也会走进婚姻生活、建立自己的家庭,因此学习处理夫妻关系的法律知识是非常必要的。本课教学选取了生活中真实的法律案例供学生研讨,并通过展示真实的审判结果,帮助学生准确理解和运用所学知识,发挥案例的引导和教育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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