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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 法律保护下的婚姻-高二政治同步备课系列(部编版选择性必修二)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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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选择性必修2 法律与生活法律保护下的婚姻备课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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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是一份选择性必修2 法律与生活法律保护下的婚姻备课ppt课件,共49页。PPT课件主要包含了课标要求,核心素养,议题1珍惜婚姻,珍惜婚姻,直系血亲,祖父母,外祖父母,伯叔姑的子女,旁系血亲,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等内容,欢迎下载使用。
    统编版选择性必修2《法律与生活》 第二单元 家庭与婚姻
    第六课 珍惜婚姻家庭
    第一框 法律保护下的婚姻
    理解婚姻法律关系,阐释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念。
    政治认同:认同法律为婚姻关系的稳定提供有力支持,法律是婚姻关系的铠甲。 科学精神:理解法律对于禁止结婚的规定,理解离婚自由和对离婚进行限制并不矛盾,这是公民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表现。 法治意识:用法治理念正确对待结婚盒离婚问题。 公共参与:正确处理婚姻家庭关系,做到对自己负责、对配偶负责、对子女负责、对社会负责。
    ●上述情形中,当事人的婚姻是否受法律保护?为什么?
    ◆男青年小武的父亲与女青年小美的母亲是表兄妹。小武与小美青梅竹马,两人年龄相差3岁。经过多年追求,小武如愿在24周岁时与小美登记结婚。婚姻登记机关并不了解两人的亲戚关系。◆男青年小张与同村女青年小梅恋爱。两人在村里举办婚礼后,就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男青年小罗19周岁,经人介绍认识同龄女青年小英。两人恋爱一年后准备结婚。由于小罗的年龄未达到法定婚龄,于是小罗伪造证件,与小英登记结婚。
    ⑴根据民法典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本案例男青年小武的父亲与女青年小美的母亲是表兄妹。小武和小美属于四代旁系血亲,法律允许结婚,且二人已经结婚登记,所以该婚姻受法律保护。⑵根据民法典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本案中的小张和小梅尽管举办了婚礼,但没有结婚登记,婚姻关系仍未确立,二人只能是同居关系,该婚姻不受法律包婚。⑶根据民法典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本案中小罗只有19岁,不到结婚年龄,伪造证件与小英结婚无效,该婚姻不受保护。
    1.结婚的含义是什么?
    阅读教材P50-52,自主梳理以下知识。
    2.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3.为什么要珍惜婚姻关系?
    4.结婚的法定条件有哪些?
    5.为什么要进行结婚登记?
    6.结婚登记的程序是怎样的?
    结婚是夫妻关系的起点,是男女双方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婚姻关系的行为。
    ①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②一夫一妻。③男女平等。④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①结婚建立的是一种长期的身份关系,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还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②严肃对待婚姻、珍惜婚姻,既是对自己负责、对配偶和子女负责,也是对社会负责。
    ①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②男女双方达到法定婚龄。民法典规定的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③符合一夫一妻制。 ④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某村女青年小梅家境贫寒,父母强迫她嫁给个体户小建。小梅不同意,父母便威胁与她断绝关系。小梅被迫与小建结婚,其父母收取了彩礼10万元。婚后,小建经常打骂小梅,小梅提出离婚,招致两家人反对,她只好诉至法院。上述婚姻违背了结婚的什么原则和法定条件?
    违背了民法典规定的婚姻自由原则; 违背了结婚必须基于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的法定条件。
    伯叔姑的孙子女或外孙子女
    伯叔姑的曾孙子女或外曾孙子女
    兄弟姐妹的孙子女或外孙子女
    舅姨的孙子女或外孙子女
    舅姨的曾孙子女或曾外孙子女
    例题1:宋某离异有一2岁女儿宋妞,陈某伤妻有一个3岁的男孩刘一,宋某与陈某结婚。长大后刘一和宋妞准备结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他们之间具有血亲关系,不能结婚B.他们之间是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不能结婚C.他们之间没有血缘关系,可以结婚D.以上说法都不正确
    【解析】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从材料来看,宋一和宋妞并不存在直系或旁系血亲关系,可以结婚。
    ①结婚会对男女双方的人身和财产产生强制约束力,法律要求结婚必须履行登记程序。进行结婚登记是结婚必经的法定程序和唯一的法定程序。 ②进行结婚登记是确立婚姻关系、明确夫妻双方权利义务必经的法律程序。 ③只有通过办理结婚登记,才使双方的婚姻为国家所承认,得到法律的保护。 ④结婚必须依法办理登记,这是国家对公民的婚姻权益关心和负责的表现,是保障婚姻合法成立的重要措施。
    请思考:非常相爱的两人没进行婚姻登记,长期以夫妻名义同居受法律保护吗?
    同居关系是违法的,不受法律保护;只有经过结婚登记的合法婚姻才受到法律的保护。 合法婚姻则是一种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明确了双方的法律权利和义务。
    【相关链接】同居关系(1)两种情况 ①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理结婚登记,但是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 ②夫妻双方离婚后,未履行复婚登记手续,又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2)法律后果:当事人不是夫妻关系,不享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同居期间当事人各自继承的财产,一般按照个人财产处理。
    【特别提醒】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已存在有效的婚姻关系与他人持续稳定地同居会构成重婚行为,将受到法律惩罚。
    例题2:王强与小张是同村村民,2018年二人开始恋爱并于当年向亲朋好友宣布他们已经结婚,但事实上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此时二人均已24岁。以后二人开始共同生活,同村人也认定他们是夫妻。2019年王强进城打工,不久认识了芳芳,两人产生了感情,2020年7月,王强与芳芳共同生活并办理了结婚登记。小张知道后,非常生气,准备提出诉讼。王强与小张的关系是(  )A.同居关系 B.朋友关系C.夫妻关系 D.情人关系
    【解析】王强与芳芳共同生活并办理了结婚登记,是合法的夫妻关系,而与小张的关系则属于同居关系。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婚姻无效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学以致用】下列选项中,不属于无效婚姻的是(  )A.仅差两天即达到法定婚龄而登记形成的婚姻B.表兄妹之间的婚姻C.一审判决准予离婚,在上诉期内与他人结婚形成的婚姻D.为取得巨额财产而与他人结婚而形成的婚姻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隐瞒疾病的可撤销婚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胁迫婚姻】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婚姻无效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议一议: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有什么异同。
    例题3:张某(24岁)与赵某(18岁)自由恋爱,在老家与赵某未登记只办了婚礼,便到城里打工。张某在工作单位结识了同事杨某,张某隐瞒了自己与赵某之间的关系,同杨某谈恋爱并在城里登记结婚。张某与杨某的婚姻(  )A.是违法的,违背了一夫一妻制原则B.是违法的,因为张某已经与赵某办理了婚礼C.是合法的,因为二人履行了结婚登记程序D.不违反法律,也不违反道德
    【解析】民法典规定一夫一妻制原则,张某虽然与赵某举办了婚礼,但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属于无效婚姻;张某与杨某办理了结婚登记,是合法的婚姻关系,C正确,排除A、B。但张某隐瞒了自己与赵某恋爱并订婚的事实,是不道德的,D错误。
    ①申请:男女双方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结婚登记。 ②审查:婚姻登记机关审查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齐全,当事人是否具备法律规定的结婚条件。 ③登记: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婚姻登记机关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请思考:小王因身体不适,想让父母代他去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证,可以吗?为什么?
    不可以。结婚登记需要自愿结婚的两人亲自申请。双方亲自申请登记是为了真正体现当事人的真实意愿,防止违法婚姻的发生。
    例题4:以下有关结婚登记申请的做法,正确的是(  )A.甲因在外地出差,让自己的哥哥代替与乙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B.甲到女方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C.甲、乙为残疾人,双方均委托亲属去办理登记手续D.甲、乙不同意今年结婚,其父母为了在明年春天抱上孙子,找熟人为甲、乙办理了登记手续
    【解析】自愿要求结婚的两个人必须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B项正确。
    例题5:小李和他的大学同学小刘恋爱三年,到了谈婚论嫁的时候,他们要组建家庭,必须履行的程序是(  )①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结婚申请②婚姻登记机关进行条件审查③宴请亲朋宾客,举行结婚典礼④到婚姻登记机关确认并领证A.①②③ B.①②④ C.①③④ D.②③④
    【解析】宴请亲朋宾客,举行结婚典礼并不是法律上确认夫妻关系的程序,③不选;①②④是结婚必须履行的程序。
    【能力提升】孙某与赵某相恋2年后,在老家举办了传统婚礼,但没有到民政部门登记结婚。第二年,在孙某生下女儿后,重男轻女的丈夫就从没有给过她好脸色。在邻居的闲聊中,孙某知道丈夫已有了“相好”。还没来得及向丈夫“讨说法”,赵某就把与同事李某的结婚证摆在了她面前,并称与孙某的婚姻无效。孙某一气之下,以赵某犯重婚罪为由将其告到法院。⑴孙某与赵某的“婚姻”是否受法律保护?⑵合法婚姻对人生有什么重要意义?
    ⑴孙某与赵某的“婚姻”是否受法律保护?⑵合法婚姻对人生有什么重要意义?
    进行结婚登记是确立婚姻关系、明确夫妻双方权利义务必经的法律程序。孙某与赵某虽然举办了传统婚礼,但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他们所谓的“婚姻”不受法律保护。
    进行结婚登记是确立婚姻关系、明确夫妻双方权利义务必经的法律程序。只有履行结婚登记程序,才能确立合法的夫妻关系,这样才能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家庭的稳固,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结婚要慎重,如果婚姻存在问题,离婚也要慎重。民法典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该规定中的“三十日”在实践中被称为“离婚冷静期”。
    ☻民法典规定“离婚冷静期”有什么意义?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离婚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民法典》规定“离婚冷静期”避免轻率离婚和冲动离婚,有利于家庭稳定,更有利于离婚后的夫妻更好的面对生活。 设置离婚冷静期促进自愿离婚的当事人冷静思考、妥善抉择,既能保障当事人的离婚自由,又能保障双方当事人作出正确抉择、保护好未成年子女的利益。
    “离婚冷静期”制度只适用于协议离婚,对于有家庭暴力等情形的,实践中一般是向法院起诉离婚,而起诉离婚是不适用离婚冷静期制度的。
    议一议:所有的离婚情况都适用“离婚冷静期”吗?
    1.如何正确对待离婚自由?
    阅读教材P52-53,自主梳理以下知识。
    2.法律对离婚自由的限制有哪些?
    3.可以离婚的条件是什么?离婚的方式有哪些?
    1.如何慎重对待离婚自由?
    ①在长期共同生活中,夫妻之间难免发生矛盾,但双方都应彼此忠诚,珍惜夫妻感情,对家庭负责,对社会负责。 ②法律规定了离婚自由,但反对轻率离婚。
    例题6:甲与乙已登记结婚,但未同居,也未举行婚礼。之后甲后悔与乙结婚,他们需要进行下列哪种行为后,婚姻关系才能解除(  )A.分居  B.宣布婚姻无效C.离婚 D.撤销婚姻登记
    【解析】进行结婚登记是确认夫妻关系合法有效、巩固和确认夫妻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必经的法律程序,双方一旦结婚登记,法律即承认其夫妻关系,所以要解除婚姻关系必须通过离婚。
    ①凡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军婚的保护) ③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男方离婚诉权的限制)
    例题7: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女方在什么情况下,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①分娩后六个月内 ②分娩后一年内 ③终止妊娠手术后六个月内 ④终止妊娠手术后一年内 A.①②   B.②③   C.①④   D.③④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男方离婚诉权的限制】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辨析: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任何情况下都应当征得军人同意。
    该观点是不科学的。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应征得军人同意”不是绝对的,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由军人一方的重大过错造成的,非军人配偶一方可以提出离婚,但过错限定在“重大过错”而非一般过错。
    【提别提醒】以下两种情况不适用《民法典》军婚的保护条款。 ①双方都是现役军人。 ②现役军人向非军人主动提出离婚的。
    (1)离婚自由的条件: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 (2)协议离婚 ①要求当事人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并就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协议。申请离婚登记后三十日届满,当事人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②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之时起,解除夫妻关系。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协议离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3)裁判离婚(由人民法院管辖和处理的离婚) ①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②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且调解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离婚 ③一审判决离婚的,人民法院在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当事人违反告知另行登记结婚的,构成重婚。
    例题8:李某和赵某2015年结婚,2019年两人因感情不和发生纠纷。以下关于他们离婚的说法正确的是(  )①假设李某正在怀孕,法院不得不受理双方的离婚申请②假设赵某是现役军人,只要他不同意,双方在任何情况下不得离婚③如果双方已分居两年,法院调解无效,可以准予离婚④如果双方自愿协议离婚,对子女和财产无争议,可不必向法院申请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
    【解析】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①错误;②中“双方在任何情况下不得离婚”说法错误;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可以准予离婚,③正确;如果双方自愿协议离婚,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无争议,当事人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解除夫妻关系,④正确。故选D。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辨析:协议离婚的,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之时起,解除夫妻关系。由人民法院裁判离婚的,当事人从宣判离婚之时起,解除夫妻关系。
    协议离婚的,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之时起,解除夫妻关系。但是由人民法院裁判离婚的,宣判离婚时,并没有解除夫妻关系,离婚判决生效时,才解除夫妻关系。一审判决离婚的,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当事人另行登记结婚的,构成重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条 【婚姻关系解除的时间】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婚姻关系解除的时间: ①完成离婚登记,取得离婚证书之时。(协议离婚) ②离婚判决书或者离婚调解书生效之时(诉讼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父母的探望权】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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