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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单元家庭与婚姻-过关练(基础卷)2021-2022学年高一政治人教统编版选择性必修2第二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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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2022学年统编版选择性必修2《法律与生活》过关练
(基础卷)
第二单元 家庭与婚姻
高二政治
(考试时间:90分钟 试卷满分:100分)
注意事项:
1.本试卷分第Ⅰ卷(选择题)和第Ⅱ卷(非选择题)两部分。答卷前,考生务必将自己的姓名、准考证号填写在答题卡上。
2.回答第Ⅰ卷时,选出每小题答案后,用2B铅笔把答题卡上对应题目的答案标号涂黑。如需改动,用橡皮擦干净后,再选涂其他答案标号。写在本试卷上无效。
3.回答第Ⅱ卷时,将答案写在答题卡上。写在本试卷上无效。
4.测试范围:统编版选择性必修2第2单元。
5.考试结束后,将本试卷和答题卡一并交回。
第Ⅰ卷
一、选择题:本题共20小题,每小题3分,共60分。在每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项符合题目要求,有多选、错选或不答的得0分。
1.(2021·海南·三亚华侨学校高三开学考试)下列各项中,既是父母的义务,又是父母的权利的是( )
①对子女的抚养和教育 ②对未成年子女的保护和教育
③对自己父母的赡养和扶助 ④行赡养义务的子女
A.①④ B.①②
C.③④ D.②③
【答案】B
【解析】
【详解】
①②:对子女的抚养和教育、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这两个同时也是父母的权利,故①②符合题意。
③④:对自己父母的赡养和扶助、行赡养义务的子女是子女对父母的义务,故③④不符合题意。
故本题选B。
2.(2021·北京延庆·高二期中)刘某夫妇有一子4岁,2020年6月,两人离婚后儿子随母亲王某一起生活。9月,母亲让儿子改姓王,刘某非常生气,便不再支付儿子的生活费。对此认识正确的是( )
A.刘某因儿子改姓王,不再支付生活费可以理解
B.父母子女关系,因刘某夫妇离婚而解除,刘某不支付生活费有理
C.父母子女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解除,刘某应付生活费
D.王某让独生子改姓王,理应由其一人抚养,但刘某与儿子的父子关系仍然存在
【答案】C
【解析】
【详解】
AD: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刘某不应以此为理由不再支付生活费或拒绝抚养义务,AD认识错误。
BC: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父母子女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解除,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部分或全部,故父母子女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解除,刘某应付生活费,B错误,C正确。
故本题选C。
3.(2021·全国·高二课时练习)张某甲、张某乙系张某子女,在张某年老后,两人互相推诿,长期怠于履行对其父张某的赡养义务,导致张某生病后未能得到有效治疗和照看,最终独自病死家中。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①张某甲、张某乙犯了遗弃罪
②张某甲、张某乙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③张某甲、张某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④张某甲、张某乙对张某没有尽到抚养义务
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
【答案】B
【解析】
【分析】
【详解】
①:相关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材料中张某甲、张某乙是张某子女,却互相推诿,对于年老、患病、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父亲负有赡养义务而拒绝履行,致使老人独自病死家中,情节恶劣,他们的行为已构成遗弃罪,应当依法惩处,①正确。
②:张某甲、张某乙是张某子女,却互相推诿,对于年老、患病、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父亲负有赡养义务而拒绝履行,致使老人独自病死家中,情节恶劣,他们的行为已构成遗弃罪,②错误。
③:依据法律,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③正确。
④:父母对子女具有抚养义务,④错误。
故本题选B。
4.(2021·全国·高二课时练习)2010年,陈某与马某领证结婚。次年,儿子小强出生。2013年,陈某与马某离婚,法院判决儿子小强由陈某抚养,马某一次性支付抚养费4.2万元。2017年,陈某因病去世,由于马某一直未支付抚养费,陈某的父母就拒绝马某探望小强。下列对本案的说法正确的是( )
①马某没有履行抚养小强的义务 ②马某没有保护和教育小强的权利
③小强应承担赡养陈某父母的义务 ④陈某的父母无权剥夺马某的权利
A.①② B.①④ C.②③ D.③④
【答案】B
【解析】
【详解】
①:父母对子女有抚养的义务,马某离婚后一直未支付抚养费,未对小强尽抚养义务,①正确。
②:保护和教育子女既是父母的权利也是父母的义务,材料中没有体现这一权利与义务,②排除。
③: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本案中小强尚未成年,没有赡养陈某父母的能力,③错误。
④:离婚后,父或母有探望孩子的权利,他人不能随意阻拦,陈某父母无权剥夺马某的权利,④正确。
故本题选B。
5.(2021·山东·沂源县第二中学高二期中)根据婚姻制度的规定,下列家庭成员之间一定有抚(扶)养义务的是( )
①有负担能力的兄妹对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弟妹
②有负担能力的祖(外)父母对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孙(外)子女
③养子女和生父母
④生父母对非婚生子女
A.①②③ B.①②④ C.①③④ D.②③④
【答案】B
【解析】
【分析】
【详解】
①②④:婚姻制度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婚姻制度还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婚姻制度还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 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①②④符合题意。
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③错误。
故本题选B。
6.(2022·江苏省海头高级中学高二阶段练习)李某去世后,李某的弟弟甲和年幼的养女乙对属于李某的4间房屋提出了继承的要求。按照法律规定,这4间房屋应( )
A.全部由甲继承
B.甲、乙各继承两间
C.全部由乙继承
D.甲继承一间,乙继承三间
【答案】C
【解析】
【详解】
ABCD: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案中,养女乙健在且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所以4间房屋应全部由乙继承,甲无权继承,C正确,ABD错误。
故本题选C。
7.(2021·全国·高二课前预习)甲和乙离婚时,将二人共同居住的房子判给了乙,一年后乙因车祸死亡,由于乙没孩子也没再婚,房产该由( )继承。
A.前夫甲 B.乙父母和其兄弟姐妹
C.乙男朋友 D.甲父母及兄弟姐妹
【答案】B
【解析】
【详解】
B:继承法规定,法定继承的范围和顺序是: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为第二顺序继承人,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或第一顺序继承人放弃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B符合继承法。
ACD:其余选项中的继承人均不符合继承法,ACD排除。
故本题选B。
8.(2021·全国·高二单元测试)范某与齐某已离婚,但继续同居生活,并于次年生下一个男孩,由二人共同抚养。两年后,范某与齐某产生矛盾,而后分居,孩子则与其母齐某共同生活,一年后,范某因车祸去世。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①齐某与范某之间已不存在婚姻关系,齐某无权继承范某的遗产
②孩子不是范某的婚生子女,无权继承范某的遗产
③齐某是范某的前妻,因此齐某有权继承范某的遗产
④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继承权,孩子有权继承范某的遗产
A.①② B.①④ C.②③ D.③④
【答案】B
【解析】
【分析】
【详解】
①:范某与齐某已经离婚,两人之后以同居关系生活,所以齐某无权继承范某的遗产,①说法正确。
②: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的继承权平等,②说法错误。
③:范某与齐某已经离婚,齐某没有权继承范某的遗产,③说法错误。
④: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的继承权平等,因此孩子有权继承范某的遗产,④说法正确。
故本题正确答案为B。
9.(2021·全国·高二单元测试)郑某与袁某共同生活了近20年,共同抚养了2名子女,但一直没有进行结婚登记。后两人关系不睦,郑某单独立户并与姜某登记结婚。后郑某过世,袁某及子女因郑某遗产的继承权问题与姜某产生纠纷。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①姜某与郑某是合法夫妻,相互享有继承权
②袁某与郑某之间相互享有继承权
③郑某与袁某的子女享有继承郑某遗产的权利
④郑某与袁某的子女有权继承姜某的财产
A.①③ B.①④ C.②③ D.②④
【答案】A
【解析】
【详解】
①③④:在本案中,郑某单独立户并与姜某登记结婚,因此姜某与郑某是合法夫妻,相互享有继承权,郑某与袁某的子女享有继承郑某遗产的权利,但不能继承姜某的财产,①③说法正确,④说法错误。
②:郑某与袁某一直没有进行结婚登记,双方不是夫妻关系,相互之间不享有继承权,②说法错误。
故本题选A。
10.(2022·江苏·泗阳县实验高级中学高二阶段练习)梁某和前夫生有子女甲和乙,离异后梁某与秦某结婚,当时甲已参加工作并独立生活,乙尚未成年随梁某与秦某居住。梁某和秦某结婚后生下一女丙,另秦某有一私生子丁。后秦某、梁某同行遇车祸俱亡,留下秦父在秦某婚后送给秦某夫妻二人的房产一处,秦某与梁某的父母皆已亡故。据此分析该房产的继承权属于( )
A.丙 B.丙、丁 C.乙、丙、丁 D.甲、乙、丙、丁
【答案】D
【解析】
【分析】
【详解】
D:本题考查继承权、夫妻共同财产等相关知识。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皆有继承父母遗产的权利。材料中的房产属于秦某和梁某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双方的子女(无论是婚生子女还是非婚生子女)均有继承权,故D符合题意。
ABC:不符合题意,排除。
11.(2021·全国·高二课时练习)孙某和王某相恋三年后,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孙某的父母认为未经父母同意,不能结婚,威胁与她断绝关系,孙某被迫与王某离婚。孙某父母的行为违背了民法典规定的( )
A.婚姻自由的原则 B.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的原则
C.进行结婚登记的原则 D.男女双方达到法定婚龄的原则
【答案】A
【解析】
【详解】
A:“孙某和王某相恋三年后,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孙某的父母认为未经父母同意,不能结婚,威胁与她断绝关系,孙某被迫与王某离婚。”,孙某父母的行为违背了民法典规定的,婚姻自由的原则,A符合题意。
B:结婚条件,其中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属于结婚条件,是婚姻自由原则在婚姻缔结时的具体表现,B不符合题意 。
C:进行结婚登记的原则,不属于结婚的基本原则,C错误。
D:男女双方达到法定婚龄的原则,不属于结婚的基本原则,而是结婚的法定条件,D错误。
故本题选A。
12.(2021·全国·高二期末)2019年,年满23周岁的石某(男)为了和刚刚年满18周岁的应某(女)登记结婚,故意隐瞒应某的真实年龄,领取了结婚证。一年后,双方因经常吵架,感情破裂,应某向法院起诉离婚。对此,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 )
A.以办理结婚登记时应某未达到法定婚龄为由,宣告婚姻无效
B.认为双方存在婚姻关系,对应某的请求不予支持
C.支持应某的请求,对双方的婚姻关系予以解除
D.认定石某和应某的婚姻为可撤销婚姻,应某可行使撤销权
【答案】A
【解析】
【详解】
ABC:我国法律规定的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未到法定婚龄的婚姻无效。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材料中应某登记结婚时未达到法定婚龄,所以石某和应某的婚姻无效,A符合题意,BC说法错误。
D:石某和应某的婚姻不符合可撤销婚姻的情形,D说法错误。
故本题选A。
13.(2021·全国·高二单元测试)据统计,2010年—2018年,我国离婚数量(含法院离婚)由246.8万对增至446.1万对,离婚率持续上升。当前离婚登记当场办结的程序要求及不收费的政策规定,客观上给“头脑发热”式离婚提供了便利。我国民法典在吸纳实践经验和其他国家、地区立法经验的基础上,设置离婚冷静期,为促进婚姻家庭稳定提供了法律保障。下列关于离婚冷静期说法正确的是( )
①公民有离婚的自由,设置离婚冷静期侵犯了公民的离婚自由
②离婚冷静期内夫妻双方可以再婚,不构成重婚
③我国法律规定了离婚自由,但反对轻率离婚
④设置离婚冷静期有利于减少冲动型离婚
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
【答案】D
【解析】
【分析】
【详解】
③④:本题考查离婚要慎重。我国法律规定了离婚自由,但反对轻率离婚,我国民法典在吸纳实践经验和其他国家、地区立法经验的基础上,设置离婚冷静期,有利于减少冲动型离婚,既保障了当事人的离婚自由,又能保障双方当事人作出理性选择,③④说法正确。
①:我国法律规定了离婚自由,但反对轻率离婚,我国民法典在吸纳实践经验和其他国家、地区立法经验的基础上,设置离婚冷静期,①说法错误。
②: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之时起,解除夫妻关系,离婚冷静期内夫妻双方仍存在婚姻关系,不能再婚,否则构成重婚,②说法错误。
故本题正确答案为D。
14.(2021·全国·高二单元测试)《孟子·滕文公下》中讲:“不待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钻穴隙相窥,逾墙相从,则父母国人皆贱之。”与古代相比,如今中国人的婚姻观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材料中涉及的中国人婚姻观变化的表现是( )
A.实行一夫一妻制 B.倡导婚姻自由
C.禁止近亲结婚 D.结婚的男女双方要达到法定婚龄
【答案】B
【解析】
【详解】
B:材料表明古人结婚多是听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婚姻自由受到束缚,而如今的中国人倡导婚姻自由,B符合题意。
ACD:涉及的婚姻观在材料中都没有体现,ACD排除。
故本题选B。
15.(2021·天津·高二期末)博士后白女士持有家属进京落户指标,为此与丈夫胡先生签订“落户保婚协议”,约定帮丈夫在京落户,但双方离婚,丈夫要补偿其1000万元。后因双方长期矛盾,胡先生起诉离婚,白女士要求胡先生依据此协议给予补偿金。如果你是法官,你会如何判决( )
①支持二人离婚,因二人感情已破裂
②支持二人离婚,同时胡先生需按照约定支付1000万赔偿金
③二人签订的保婚协议因违反婚姻自由原则而无效
④驳回胡先生的离婚请求,因二人的协议有效
A.①③ B.①② C.③④ D.②④
【答案】A
【解析】
【详解】
①④: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当事人可以离婚,人民法院可以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判决离婚。该案例中夫妻双方长期矛盾,胡先生起诉离婚,人民法院应支持二人离婚,因二人感情已破裂,而不能驳回胡先生的离婚请求,①判决正确,④判决错误。
②③:白女士与丈夫胡先生签订“落户保婚协议”,存在限制他人离婚自由的意向,违反法律规定,属于无效协议,故法院应判定二人签订的保婚协议因违反婚姻自由原则而无效,②判决错误,③判决正确。
故本题选A。
16.(2022·海南·嘉积中学高三阶段练习)李某和赵某因夫妻感情不和产生离婚想法,但对孩子抚养权、财产和债务划分等问题产生了争议。对此情况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①李某和赵某可以选择裁判离婚
②对二人的争议不可选择仲裁来解决
③李某婚前购买的房产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④二人的债务必须由二人共同承担
A.①② B.①④ C.②③ D.③④
【答案】A
【解析】
【详解】
①②:李某和赵某对孩子抚养权、财产和债务划分等问题产生了争议,因此李某和赵某可以选择裁判离婚,对二人的争议不可选择仲裁来解决,①②正确。
③:李某婚前购买的房产归李某所有,不是夫妻共同财产,③错误。
④:二人婚后的债务必须由二人共同承担,④错误。
故本题选A。
17.(2022·山东·莱州市第一中学高二开学考试)2016年张三获得其舅舅赠与的10万元。2017年李梅在父母的资助下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并在银行贷款10万元。2018年张三与李梅登记结婚。婚后,李梅向张三借了10万元用于偿还自己的银行贷款,并于2019年去银行办理了还贷手续。2021年两人离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①离婚后,李梅应当偿还张三10万元
②结婚后,李梅的银行贷款成为夫妻共同债务
③离婚后,张三无权要求平等处理涉案商品房
④结婚后,张三所获10万元变为夫妻共同财产
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
【答案】B
【解析】
【详解】
①:婚后,李梅向张三借了10万元用于偿还自己的银行贷款,离婚后,李梅应当偿还张三10万元,①正确。
②:李梅的银行贷款系婚前个人债务,不能因为与张三结婚而变成夫妻共同债务,②错误。
③:该房屋系李梅婚前购买,属于李梅个人财产,离婚后,张三无权要求平等处理涉案商品房,③正确。
④:张三婚前获得其舅舅赠与的10万元系个人财产,不会变为夫妻共同财产,④错误。
故本题选B。
18.(2021·天津市红桥区教师发展中心高二期末)民法典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这一规定体现了( )
A.一夫一妻原则
B.男女平等原则
C.婚姻自由原则
D.保护妇女利益原则
【答案】B
【解析】
【详解】
B:民法典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这一规定体现了男女平等原则,故B符合题意。
ACD:材料体现的是男女平等原则,故ACD不符合题意。
故本题选B。
19.(2022·山东·枣庄市第三中学高二阶段练习)2018年,王先生与妻子李某结婚,生下儿子小王,之后夫妻因关系不和睦而离婚。过了两年,王先生与张某相识并共同生活,生女小霞。王先生将2017年自己购买的商品房赠与张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不久,王先生因车祸去世,并留下50万元个人存款。从中可以推断( )
A.王先生有权处置婚前财产,商品房所有权归张某所有
B.商品房是王先生与前妻李某的共同财产,过户无效
C.小王享有对50万元的遗产继承权,而小霞不能分得遗产
D.王先生与张某并非合法夫妻,房屋赠与无效
【答案】A
【解析】
【详解】
A:根据婚姻法规定,一方婚前财产属于夫妻个人财产,商品房属于王先生的婚前财产,王先生有权处置婚前财产;对于房屋不动产,必须到相关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才能取得所有权。王先生将2017年自己购买的商品房赠与张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所有权应该归张某所有,故A说法符合题意。
B:根据婚姻法规定,一方婚前财产属于夫妻个人财产。2018年,王先生与妻子李某结婚,商品房是在2017年由王先生自己购买的,故商品房是王先生婚前财产。王先生与张某的赠与合同是真实的意思表达,所以赠与、过户有效。故B说法错误。
C:根据民法规定,小霞作为王先生的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相同的权利,所以有权继承王先生遗产,故C说法错误。
D:王先生与张某的赠与合同是真实的意思表达,所以赠与有效。对于房屋不动产,必须到相关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才能取得所有权。王先生将2017年自己购买的商品房赠与张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所有权应该归张某所有,即房屋赠与有效。故D说法错误。
故本题选A。
20.(2021·浙江·模拟预测)2021年1月,青年林某经人介绍认识了姑娘李某,双方互相喜欢。3个月后,男方送给女方彩礼18.88万元,女方收下,双方正式订立婚约。之后,林某发现李某隐瞒重大疾病。下列对此认识正确的是( )
A.法律应当对婚约严令禁止 B.两人的婚约没有法律效力
C.18.88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D.林某可向人民法院撤销婚姻
【答案】B
【解析】
【详解】
A:《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故A说法错误。
B:订婚不是法定结婚登记,没有法律效力,所以不需要向人民法院撤销婚姻,故B说法正确,D说法错误。
C:夫妻共同财产是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而林某和李某的婚姻关系尚未成立,故C说法错误。
故本题选B。
第Ⅱ卷
二、非选择题:共40分。
21.(2022·山东·邹城市第一中学高二期中)结合所学知识,回答下列问题。
索某是某大学教授,早年丧妻,有一子一女,均已结婚,并都与索某住在一起。但儿子、儿媳总吵着要分家另过,索某无奈,只好给了儿子10万元,让他们分了出去。此后索某生活一直由女儿照顾。在女儿、女婿出国进修期间,索某心脏病突然发作住院,但其儿子、儿媳却装作不知道,全由邻居肖某一家照顾。索某在病危期间,请来了两名医生作证,亲笔立下遗嘱:自己死亡后,将22万元存款中的15万元赠给学校作奖学金,赠给邻居肖某1万元,留给女儿6万元,取消儿子的继承份额,并委托学校代为执行。索某去世后,学校按其遗嘱处理遗产时,索某的儿子坚决反对认为遗产应由他和妹妹平分,不能给邻居肖某和学校,遂向法院起诉。
依据本案,运用《法律与生活》相关知识,说明索某儿子的主张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答案】索某儿子的主张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我国民法典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
索某的儿子虽然是法定继承人,但是索某生前立有遗嘱和遗赠协议,且有两位见证人在场,其遗嘱和遗赠协议均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应遵循遗嘱和遗赠优先的原则。索某儿子的主张,法院应予以驳回。
【解析】
【分析】
本题属于分析说明类试题,解答该题首先要提炼出材料信息所要表达的观点,做到理论观点与材料信息有机对接,多角度分层次书写。
【详解】
本题要求运用《法律与生活》相关知识,说明索某儿子的主张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本案中的遗嘱和遗赠协议具有优先于法定继承的效力,因此索某儿子的要求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点睛】
遗嘱继承
①遗嘱继承是:在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内确定具体继承人及份额,其法律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
②遗嘱的种类:民法典规定,遗嘱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六种。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须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才能生效。
③遗嘱人立有内容相抵触的前后数份遗嘱,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④通过遗嘱处分财产的意义:既是对遗嘱人意愿的尊重,又有助于减少继承人之间的分歧,有利于整个家庭的和睦。
22.(2022·浙江·杭州市富阳区第二中学高二阶段练习)结合所学知识,回答下列问题。
甲乙夫妇二人育有一个女儿玲玲。玲玲6岁那年,甲在一起交通事故中死亡,获得赔偿款80万元。甲在弥留之际,当着医院急救中心5名医护人员的面留下了一句话:“我的全部财产归女儿玲玲”。继承开始时,玲玲的爷爷奶奶怕儿媳带着孙女玲玲改嫁,到时候人财两空,对儿子遗嘱的真实性提出质疑。双方达不成一致意见,玲玲的爷爷奶奶将儿媳乙告上法庭,要求按法定继承分割儿子甲的遗产。法庭查明:甲乙婚后购买7万房产一套、家用轿车一辆、存款60万元;参与抢救的5名医护小组成员中有一人是甲的高中同学;玲玲的爷爷奶奶只有甲一个儿子,年老体弱,没有生活来源。在庭审中玲玲的爷爷奶奶要求玲玲归自己抚养,解除玲玲妈妈的监护权,理由是乙日后一定会带着玲玲改嫁,对玲玲的成长不利。
根据提供的材料,回答下列问题:
(1)甲在弥留之际的“我的全部财产归女儿玲玲”这句话,有效还是无效?为什么?
(2)玲玲的爷爷奶奶可不可以继承儿子甲的遗产?为什么?
【答案】(1)有效。甲的“我的全部财产归女儿玲玲”这句话属于口头遗嘱。口头遗嘱须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才能生效。现场抢救的⑤名医护人员与本案没有利害关系,且人数在两人以上,甲的遗嘱有效。
(2)玲玲的爷爷奶奶可以分得部分遗产。遗嘱人必须给缺乏劳动能力且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预留必要的份额,玲玲的爷爷奶奶年老体弱,又没有生活来源,甲立遗嘱时没有考虑父母的实际情况,违反了法律规定,应先按法定继承保留玲玲的爷爷奶奶的遗产份额,后按口头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继承。
【解析】
【分析】
背景素材:生活中的继承案件
考点考查:薪火相传有继承、夫妻地位平等
能力考查:获取解读信息、调动运用知识、描述阐释事物
核心素养:法治意识、公共参与
(1)
第一步:审设问。(明确主体、作答范围、问题限定和作答角度。)
本题要求回答甲在弥留之际的“我的全部财产归女儿玲玲”这句话,有效还是无效并说明理由。属于原因类主观题,知识限定明确,属微观考查。解答时,考生可首先调动教材知识,根据设问要求加以回答。
第二步:审材料。(通过标点符号、段落等,提取材料有效信息。)
有效信息①:甲在弥留之际,当着医院急救中心5名医护人员的面留下了一句话:“我的全部财产归女儿玲玲”→说明甲的这句话属于口头遗嘱,该遗嘱有效。
有效信息②:甲在弥留之际,当着医院急救中心5名医护人员的面留下了一句话:“我的全部财产归女儿玲玲”——可从口头遗嘱的成立条件角度加以说明理由。
第三步:整合信息,组织答案。
甲的“我的全部财产归女儿玲玲”这句话属于口头遗嘱。口头遗嘱须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才能生效。现场抢救的5名医护人员与本案没有利害关系,且人数在两人以上,甲的遗嘱有效。
(2)
第一步:审设问。(明确主体、作答范围、问题限定和作答角度。)
本题要求说明玲玲的爷爷奶奶可不可以继承儿子甲的遗产及原因。属于原因类主观题,知识限定明确,属微观考查。解答时,考生可首先调动教材知识,然后结合材料提取信息,坚持理论与材料相结合。
第二步:审材料。(通过标点符号、段落等,提取材料有效信息。)
有效信息①:玲玲的爷爷奶奶只有甲一个儿子,年老体弱,没有生活来源——说明玲玲的爷爷奶奶可以分得部分遗产。
有效信息②:甲在弥留之际,当着医院急救中心5名医护人员的面留下了一句话:“我的全部财产归女儿玲玲”——说明甲立遗嘱时没有考虑父母的实际情况,违反了法律规定,应先按法定继承保留玲玲的爷爷奶奶的遗产份额,后按口头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继承。
第三步:整合信息,组织答案。
得分点①:玲玲的爷爷奶奶可以分得部分遗产。
得分点②:遗嘱人必须给缺乏劳动能力且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预留必要的份额,玲玲的爷爷奶奶年老体弱,又没有生活来源,甲立遗嘱时没有考虑父母的实际情况,违反了法律规定,应先按法定继承保留玲玲的爷爷奶奶的遗产份额,后按口头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继承。
【点睛】
政治主观题的答题要求:
(1)联想相关知识:通过审设问明确要考查的知识点或知识范围,然后通过审材料,确定要调动和运用哪一个,或哪几个知识点。在联想相关知识时,除了运用设问中所要求的知识点外,还要从该知识点的知识网络中调动一些能解答该题的相关知识点。或者将该知识点分解为几层意思,并以每层意思作为小论点来展开分析,分析中应结合材料中相关信息(即材料语言)。这种情况在解答“怎样体现”类的试题时经常用到。
(2)拟写提纲:通过审题,明确了答题的类别、设问的主体,以及考查的知识范围和题意后,必须在草稿纸上拟写提纲,这个提纲不要求写出每个要点的完整意思,只要求写出提示性的字或词。然后,依据这个提示性的提纲逐条写出答案要点。
(3)组织答案要点:整个答案必须是教材语言、材料语言、时政语言的有机结合,但每个答案要点不强求三种语言结合,可以是一种语言,也可以两种语言的结合。
23.(2021·全国·高二课时练习)结合所学知识,回答下列问题。
张楠与赵娜是中学同学,2019年10月两人订婚。订婚后,张楠外出打工。张楠外出打工期间,与赵娜的感情一直很好。2020年3月,赵娜的父亲因欠同村李明赌债,同意将女儿嫁给李明抵债。赵娜在父亲的哀求与威逼之下,不得已于同年4月与李明结婚,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张楠闻讯,于同年5月回村,陪同赵娜去当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宣布李明与赵娜的婚姻无效,并要求确认自己与赵娜的婚姻关系有效。
(1)张楠与赵娜之间是否存在婚姻关系?
(2)李明与赵娜的婚姻关系是否有效?
【答案】(1)张楠与赵娜不存在婚姻关系。因为两人并未按民法典的规定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虽订立了婚约,但婚约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且订婚不等于结婚。
(2)李明与赵娜的婚姻关系无效。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本案中,赵娜与李明结婚并非出于自愿,不符合结婚条件,因此两人的婚姻关系无效,应按相关程序予以撤销。
【解析】
【分析】
本题考查婚姻关系的有效性,考查考生获取和解读信息的能力,运用和调动知识描述和阐释事物的能力、论证和探究事物的能力。
【详解】
(1)本题要求回答张楠与赵娜之间是否存在婚姻关系。属于分析说明类主观试题,根据材料“张楠与赵娜是中学同学,2011年10月两人订婚”可知双方虽订立了婚约,但婚约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且订婚不等于结婚。
(2)本题要求回答李明与赵娜的婚姻关系是否有效。属于分析说明类主观试题,根据材料“赵娜在父亲的哀求与威逼之下,不得已于同年4月与李明结婚,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结婚必须完全自愿。本案中,赵娜与李明结婚并非出于自愿,不符合结婚条件,因此两人的婚姻关系无效。应按相关程序予以撤销。
【点睛】
回答分析说明类问题,主要按以下思路进行:第一步,精析材料,把握主题。这是解题的基础,可有效避免“文不对题”、“答非所问” 的现象。第二步,围绕主题,回归教材。以试题反映出的问题为中心与教材联系,找出材料与教材的“结合第三步,紧扣题意,合理作答。通常,我们只要将教材中的基本原理与材料一一对应,用理论分析料即可。
24.(2021·山东潍坊·高二期中)结合所学知识,回答下列问题。
甲男与乙女是一对成功的夫妻创业者,经营着一家连锁超市。但是随着公司规模的扩大,两人在公司经营方向上出现严重分歧,导致感情产生裂痕。之后,双方又在孩子的教育问题上产生矛盾,以致于婚姻走到了尽头。法院判决离婚后,孩子由乙女抚养,甲男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乙女认为,甲男应该对两人婚姻的破裂负有主要责任。出于对甲男的报复,乙女禁止甲男探视孩子,甲男愤而拒绝支付抚养费用。
运用《法律与生活》的知识,评判乙女和甲男在离婚后的做法。
【答案】我国民法典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乙女无故禁止甲男探视孩子,侵犯了甲男的探视权,是违法的行为。夫妻双方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甲男因乙女禁止其探视孩子而拒绝支付抚养费用的做法也是违法的。
【解析】
【分析】
本题《法律与生活》的知识角度组织问题,考查考生对基础知识的掌握程度,考查考生阅读材料获取信息、描述阐释事物、运用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
【详解】
设问要求运用《法律与生活》的知识,评判乙女和甲男在离婚后的做法,材料中乙女禁止甲男探视孩子,甲男愤而拒绝支付抚养费用,回归课本知识,我国民法典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乙女无故禁止甲男探视孩子,侵犯了甲男的探视权,是违法的行为。
【点睛】
分析说明类问题的一般思路,主要按以下思路进行:一、分析材料,把握主题,联想相关知识;二、围绕主题回归教材确认认知识。以试题反映出的问题为中心与教材联系,找出课本知识与材料的结合点;三、紧扣题意合理做答,通常我们只要将教材中的基本原理与材料一一对应,理论分析材料即可。
25.(2022·全国·高三专题练习)结合所学知识,回答下列问题。
李某(女)与张某(男)在登记结婚后第三年购置了新房。新房首付及贷款均由妻子李某承担,张某工资均用于炒股,两年后全部亏损。后来二人矛盾不断,决定离婚。李某认为丈夫未对家庭做出贡献,在财产分割协议中只将11万存款归他,其余均归自己。张某对该财产分割协议提出异议,遂将该协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结合本案,运用《生活中的法律常识》中的相关知识,回答下列问题:
(1)新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说明理由?
(2)当地仲裁委员会是否会接受张某的申请?请说明理由。
【答案】(1)新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工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李某与张某的购房行为发生在婚后,新房首付及贷款均由李某承担,且双方无事先约定,故新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不会。我国法律规定,婚姻纠纷不能申请仲裁。
【解析】
【分析】
本题以李某与张某夫妻间的财产问题为材料,考查学生《生活中的法律常识》中夫妻间的财产关系相关知识有关知识的掌握,着重考查学生调动和运用知识,描述和阐述事物的能力。
【详解】
(1)第一步:明确设问指向。
第二步:提取关键信息,联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工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一法律常识,说明本案中李某与张某的购房行为发生在婚后,新房首付及贷款均由李某承担,且双方无事先约定,故新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第一步:明确设问指向。
第二步:提取关键信息,联系“我国法律规定,婚姻纠纷不能申请仲裁”这一法律常识,可以看出,当地仲裁委员会不会接受张某的申请。
2021-2022学年统编版选择性必修2《法律与生活》过关练
(基础卷)
第二单元 家庭与婚姻
高二政治
(考试时间:90分钟 试卷满分:100分)
注意事项:
1.本试卷分第Ⅰ卷(选择题)和第Ⅱ卷(非选择题)两部分。答卷前,考生务必将自己的姓名、准考证号填写在答题卡上。
2.回答第Ⅰ卷时,选出每小题答案后,用2B铅笔把答题卡上对应题目的答案标号涂黑。如需改动,用橡皮擦干净后,再选涂其他答案标号。写在本试卷上无效。
3.回答第Ⅱ卷时,将答案写在答题卡上。写在本试卷上无效。
4.测试范围:统编版选择性必修2第2单元。
5.考试结束后,将本试卷和答题卡一并交回。
第Ⅰ卷
一、选择题:本题共20小题,每小题3分,共60分。在每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项符合题目要求,有多选、错选或不答的得0分。
1.(2021·海南·三亚华侨学校高三开学考试)下列各项中,既是父母的义务,又是父母的权利的是( )
①对子女的抚养和教育 ②对未成年子女的保护和教育
③对自己父母的赡养和扶助 ④行赡养义务的子女
A.①④ B.①②
C.③④ D.②③
【答案】B
【解析】
【详解】
①②:对子女的抚养和教育、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这两个同时也是父母的权利,故①②符合题意。
③④:对自己父母的赡养和扶助、行赡养义务的子女是子女对父母的义务,故③④不符合题意。
故本题选B。
2.(2021·北京延庆·高二期中)刘某夫妇有一子4岁,2020年6月,两人离婚后儿子随母亲王某一起生活。9月,母亲让儿子改姓王,刘某非常生气,便不再支付儿子的生活费。对此认识正确的是( )
A.刘某因儿子改姓王,不再支付生活费可以理解
B.父母子女关系,因刘某夫妇离婚而解除,刘某不支付生活费有理
C.父母子女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解除,刘某应付生活费
D.王某让独生子改姓王,理应由其一人抚养,但刘某与儿子的父子关系仍然存在
【答案】C
【解析】
【详解】
AD: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刘某不应以此为理由不再支付生活费或拒绝抚养义务,AD认识错误。
BC: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父母子女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解除,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部分或全部,故父母子女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解除,刘某应付生活费,B错误,C正确。
故本题选C。
3.(2021·全国·高二课时练习)张某甲、张某乙系张某子女,在张某年老后,两人互相推诿,长期怠于履行对其父张某的赡养义务,导致张某生病后未能得到有效治疗和照看,最终独自病死家中。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①张某甲、张某乙犯了遗弃罪
②张某甲、张某乙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③张某甲、张某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④张某甲、张某乙对张某没有尽到抚养义务
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
【答案】B
【解析】
【分析】
【详解】
①:相关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材料中张某甲、张某乙是张某子女,却互相推诿,对于年老、患病、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父亲负有赡养义务而拒绝履行,致使老人独自病死家中,情节恶劣,他们的行为已构成遗弃罪,应当依法惩处,①正确。
②:张某甲、张某乙是张某子女,却互相推诿,对于年老、患病、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父亲负有赡养义务而拒绝履行,致使老人独自病死家中,情节恶劣,他们的行为已构成遗弃罪,②错误。
③:依据法律,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③正确。
④:父母对子女具有抚养义务,④错误。
故本题选B。
4.(2021·全国·高二课时练习)2010年,陈某与马某领证结婚。次年,儿子小强出生。2013年,陈某与马某离婚,法院判决儿子小强由陈某抚养,马某一次性支付抚养费4.2万元。2017年,陈某因病去世,由于马某一直未支付抚养费,陈某的父母就拒绝马某探望小强。下列对本案的说法正确的是( )
①马某没有履行抚养小强的义务 ②马某没有保护和教育小强的权利
③小强应承担赡养陈某父母的义务 ④陈某的父母无权剥夺马某的权利
A.①② B.①④ C.②③ D.③④
【答案】B
【解析】
【详解】
①:父母对子女有抚养的义务,马某离婚后一直未支付抚养费,未对小强尽抚养义务,①正确。
②:保护和教育子女既是父母的权利也是父母的义务,材料中没有体现这一权利与义务,②排除。
③: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本案中小强尚未成年,没有赡养陈某父母的能力,③错误。
④:离婚后,父或母有探望孩子的权利,他人不能随意阻拦,陈某父母无权剥夺马某的权利,④正确。
故本题选B。
5.(2021·山东·沂源县第二中学高二期中)根据婚姻制度的规定,下列家庭成员之间一定有抚(扶)养义务的是( )
①有负担能力的兄妹对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弟妹
②有负担能力的祖(外)父母对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孙(外)子女
③养子女和生父母
④生父母对非婚生子女
A.①②③ B.①②④ C.①③④ D.②③④
【答案】B
【解析】
【分析】
【详解】
①②④:婚姻制度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婚姻制度还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婚姻制度还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 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①②④符合题意。
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③错误。
故本题选B。
6.(2022·江苏省海头高级中学高二阶段练习)李某去世后,李某的弟弟甲和年幼的养女乙对属于李某的4间房屋提出了继承的要求。按照法律规定,这4间房屋应( )
A.全部由甲继承
B.甲、乙各继承两间
C.全部由乙继承
D.甲继承一间,乙继承三间
【答案】C
【解析】
【详解】
ABCD: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案中,养女乙健在且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所以4间房屋应全部由乙继承,甲无权继承,C正确,ABD错误。
故本题选C。
7.(2021·全国·高二课前预习)甲和乙离婚时,将二人共同居住的房子判给了乙,一年后乙因车祸死亡,由于乙没孩子也没再婚,房产该由( )继承。
A.前夫甲 B.乙父母和其兄弟姐妹
C.乙男朋友 D.甲父母及兄弟姐妹
【答案】B
【解析】
【详解】
B:继承法规定,法定继承的范围和顺序是: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为第二顺序继承人,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或第一顺序继承人放弃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B符合继承法。
ACD:其余选项中的继承人均不符合继承法,ACD排除。
故本题选B。
8.(2021·全国·高二单元测试)范某与齐某已离婚,但继续同居生活,并于次年生下一个男孩,由二人共同抚养。两年后,范某与齐某产生矛盾,而后分居,孩子则与其母齐某共同生活,一年后,范某因车祸去世。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①齐某与范某之间已不存在婚姻关系,齐某无权继承范某的遗产
②孩子不是范某的婚生子女,无权继承范某的遗产
③齐某是范某的前妻,因此齐某有权继承范某的遗产
④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继承权,孩子有权继承范某的遗产
A.①② B.①④ C.②③ D.③④
【答案】B
【解析】
【分析】
【详解】
①:范某与齐某已经离婚,两人之后以同居关系生活,所以齐某无权继承范某的遗产,①说法正确。
②: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的继承权平等,②说法错误。
③:范某与齐某已经离婚,齐某没有权继承范某的遗产,③说法错误。
④: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的继承权平等,因此孩子有权继承范某的遗产,④说法正确。
故本题正确答案为B。
9.(2021·全国·高二单元测试)郑某与袁某共同生活了近20年,共同抚养了2名子女,但一直没有进行结婚登记。后两人关系不睦,郑某单独立户并与姜某登记结婚。后郑某过世,袁某及子女因郑某遗产的继承权问题与姜某产生纠纷。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①姜某与郑某是合法夫妻,相互享有继承权
②袁某与郑某之间相互享有继承权
③郑某与袁某的子女享有继承郑某遗产的权利
④郑某与袁某的子女有权继承姜某的财产
A.①③ B.①④ C.②③ D.②④
【答案】A
【解析】
【详解】
①③④:在本案中,郑某单独立户并与姜某登记结婚,因此姜某与郑某是合法夫妻,相互享有继承权,郑某与袁某的子女享有继承郑某遗产的权利,但不能继承姜某的财产,①③说法正确,④说法错误。
②:郑某与袁某一直没有进行结婚登记,双方不是夫妻关系,相互之间不享有继承权,②说法错误。
故本题选A。
10.(2022·江苏·泗阳县实验高级中学高二阶段练习)梁某和前夫生有子女甲和乙,离异后梁某与秦某结婚,当时甲已参加工作并独立生活,乙尚未成年随梁某与秦某居住。梁某和秦某结婚后生下一女丙,另秦某有一私生子丁。后秦某、梁某同行遇车祸俱亡,留下秦父在秦某婚后送给秦某夫妻二人的房产一处,秦某与梁某的父母皆已亡故。据此分析该房产的继承权属于( )
A.丙 B.丙、丁 C.乙、丙、丁 D.甲、乙、丙、丁
【答案】D
【解析】
【分析】
【详解】
D:本题考查继承权、夫妻共同财产等相关知识。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皆有继承父母遗产的权利。材料中的房产属于秦某和梁某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双方的子女(无论是婚生子女还是非婚生子女)均有继承权,故D符合题意。
ABC:不符合题意,排除。
11.(2021·全国·高二课时练习)孙某和王某相恋三年后,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孙某的父母认为未经父母同意,不能结婚,威胁与她断绝关系,孙某被迫与王某离婚。孙某父母的行为违背了民法典规定的( )
A.婚姻自由的原则 B.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的原则
C.进行结婚登记的原则 D.男女双方达到法定婚龄的原则
【答案】A
【解析】
【详解】
A:“孙某和王某相恋三年后,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孙某的父母认为未经父母同意,不能结婚,威胁与她断绝关系,孙某被迫与王某离婚。”,孙某父母的行为违背了民法典规定的,婚姻自由的原则,A符合题意。
B:结婚条件,其中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属于结婚条件,是婚姻自由原则在婚姻缔结时的具体表现,B不符合题意 。
C:进行结婚登记的原则,不属于结婚的基本原则,C错误。
D:男女双方达到法定婚龄的原则,不属于结婚的基本原则,而是结婚的法定条件,D错误。
故本题选A。
12.(2021·全国·高二期末)2019年,年满23周岁的石某(男)为了和刚刚年满18周岁的应某(女)登记结婚,故意隐瞒应某的真实年龄,领取了结婚证。一年后,双方因经常吵架,感情破裂,应某向法院起诉离婚。对此,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 )
A.以办理结婚登记时应某未达到法定婚龄为由,宣告婚姻无效
B.认为双方存在婚姻关系,对应某的请求不予支持
C.支持应某的请求,对双方的婚姻关系予以解除
D.认定石某和应某的婚姻为可撤销婚姻,应某可行使撤销权
【答案】A
【解析】
【详解】
ABC:我国法律规定的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未到法定婚龄的婚姻无效。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材料中应某登记结婚时未达到法定婚龄,所以石某和应某的婚姻无效,A符合题意,BC说法错误。
D:石某和应某的婚姻不符合可撤销婚姻的情形,D说法错误。
故本题选A。
13.(2021·全国·高二单元测试)据统计,2010年—2018年,我国离婚数量(含法院离婚)由246.8万对增至446.1万对,离婚率持续上升。当前离婚登记当场办结的程序要求及不收费的政策规定,客观上给“头脑发热”式离婚提供了便利。我国民法典在吸纳实践经验和其他国家、地区立法经验的基础上,设置离婚冷静期,为促进婚姻家庭稳定提供了法律保障。下列关于离婚冷静期说法正确的是( )
①公民有离婚的自由,设置离婚冷静期侵犯了公民的离婚自由
②离婚冷静期内夫妻双方可以再婚,不构成重婚
③我国法律规定了离婚自由,但反对轻率离婚
④设置离婚冷静期有利于减少冲动型离婚
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
【答案】D
【解析】
【分析】
【详解】
③④:本题考查离婚要慎重。我国法律规定了离婚自由,但反对轻率离婚,我国民法典在吸纳实践经验和其他国家、地区立法经验的基础上,设置离婚冷静期,有利于减少冲动型离婚,既保障了当事人的离婚自由,又能保障双方当事人作出理性选择,③④说法正确。
①:我国法律规定了离婚自由,但反对轻率离婚,我国民法典在吸纳实践经验和其他国家、地区立法经验的基础上,设置离婚冷静期,①说法错误。
②: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之时起,解除夫妻关系,离婚冷静期内夫妻双方仍存在婚姻关系,不能再婚,否则构成重婚,②说法错误。
故本题正确答案为D。
14.(2021·全国·高二单元测试)《孟子·滕文公下》中讲:“不待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钻穴隙相窥,逾墙相从,则父母国人皆贱之。”与古代相比,如今中国人的婚姻观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材料中涉及的中国人婚姻观变化的表现是( )
A.实行一夫一妻制 B.倡导婚姻自由
C.禁止近亲结婚 D.结婚的男女双方要达到法定婚龄
【答案】B
【解析】
【详解】
B:材料表明古人结婚多是听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婚姻自由受到束缚,而如今的中国人倡导婚姻自由,B符合题意。
ACD:涉及的婚姻观在材料中都没有体现,ACD排除。
故本题选B。
15.(2021·天津·高二期末)博士后白女士持有家属进京落户指标,为此与丈夫胡先生签订“落户保婚协议”,约定帮丈夫在京落户,但双方离婚,丈夫要补偿其1000万元。后因双方长期矛盾,胡先生起诉离婚,白女士要求胡先生依据此协议给予补偿金。如果你是法官,你会如何判决( )
①支持二人离婚,因二人感情已破裂
②支持二人离婚,同时胡先生需按照约定支付1000万赔偿金
③二人签订的保婚协议因违反婚姻自由原则而无效
④驳回胡先生的离婚请求,因二人的协议有效
A.①③ B.①② C.③④ D.②④
【答案】A
【解析】
【详解】
①④: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当事人可以离婚,人民法院可以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判决离婚。该案例中夫妻双方长期矛盾,胡先生起诉离婚,人民法院应支持二人离婚,因二人感情已破裂,而不能驳回胡先生的离婚请求,①判决正确,④判决错误。
②③:白女士与丈夫胡先生签订“落户保婚协议”,存在限制他人离婚自由的意向,违反法律规定,属于无效协议,故法院应判定二人签订的保婚协议因违反婚姻自由原则而无效,②判决错误,③判决正确。
故本题选A。
16.(2022·海南·嘉积中学高三阶段练习)李某和赵某因夫妻感情不和产生离婚想法,但对孩子抚养权、财产和债务划分等问题产生了争议。对此情况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①李某和赵某可以选择裁判离婚
②对二人的争议不可选择仲裁来解决
③李某婚前购买的房产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④二人的债务必须由二人共同承担
A.①② B.①④ C.②③ D.③④
【答案】A
【解析】
【详解】
①②:李某和赵某对孩子抚养权、财产和债务划分等问题产生了争议,因此李某和赵某可以选择裁判离婚,对二人的争议不可选择仲裁来解决,①②正确。
③:李某婚前购买的房产归李某所有,不是夫妻共同财产,③错误。
④:二人婚后的债务必须由二人共同承担,④错误。
故本题选A。
17.(2022·山东·莱州市第一中学高二开学考试)2016年张三获得其舅舅赠与的10万元。2017年李梅在父母的资助下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并在银行贷款10万元。2018年张三与李梅登记结婚。婚后,李梅向张三借了10万元用于偿还自己的银行贷款,并于2019年去银行办理了还贷手续。2021年两人离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①离婚后,李梅应当偿还张三10万元
②结婚后,李梅的银行贷款成为夫妻共同债务
③离婚后,张三无权要求平等处理涉案商品房
④结婚后,张三所获10万元变为夫妻共同财产
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
【答案】B
【解析】
【详解】
①:婚后,李梅向张三借了10万元用于偿还自己的银行贷款,离婚后,李梅应当偿还张三10万元,①正确。
②:李梅的银行贷款系婚前个人债务,不能因为与张三结婚而变成夫妻共同债务,②错误。
③:该房屋系李梅婚前购买,属于李梅个人财产,离婚后,张三无权要求平等处理涉案商品房,③正确。
④:张三婚前获得其舅舅赠与的10万元系个人财产,不会变为夫妻共同财产,④错误。
故本题选B。
18.(2021·天津市红桥区教师发展中心高二期末)民法典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这一规定体现了( )
A.一夫一妻原则
B.男女平等原则
C.婚姻自由原则
D.保护妇女利益原则
【答案】B
【解析】
【详解】
B:民法典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这一规定体现了男女平等原则,故B符合题意。
ACD:材料体现的是男女平等原则,故ACD不符合题意。
故本题选B。
19.(2022·山东·枣庄市第三中学高二阶段练习)2018年,王先生与妻子李某结婚,生下儿子小王,之后夫妻因关系不和睦而离婚。过了两年,王先生与张某相识并共同生活,生女小霞。王先生将2017年自己购买的商品房赠与张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不久,王先生因车祸去世,并留下50万元个人存款。从中可以推断( )
A.王先生有权处置婚前财产,商品房所有权归张某所有
B.商品房是王先生与前妻李某的共同财产,过户无效
C.小王享有对50万元的遗产继承权,而小霞不能分得遗产
D.王先生与张某并非合法夫妻,房屋赠与无效
【答案】A
【解析】
【详解】
A:根据婚姻法规定,一方婚前财产属于夫妻个人财产,商品房属于王先生的婚前财产,王先生有权处置婚前财产;对于房屋不动产,必须到相关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才能取得所有权。王先生将2017年自己购买的商品房赠与张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所有权应该归张某所有,故A说法符合题意。
B:根据婚姻法规定,一方婚前财产属于夫妻个人财产。2018年,王先生与妻子李某结婚,商品房是在2017年由王先生自己购买的,故商品房是王先生婚前财产。王先生与张某的赠与合同是真实的意思表达,所以赠与、过户有效。故B说法错误。
C:根据民法规定,小霞作为王先生的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相同的权利,所以有权继承王先生遗产,故C说法错误。
D:王先生与张某的赠与合同是真实的意思表达,所以赠与有效。对于房屋不动产,必须到相关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才能取得所有权。王先生将2017年自己购买的商品房赠与张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所有权应该归张某所有,即房屋赠与有效。故D说法错误。
故本题选A。
20.(2021·浙江·模拟预测)2021年1月,青年林某经人介绍认识了姑娘李某,双方互相喜欢。3个月后,男方送给女方彩礼18.88万元,女方收下,双方正式订立婚约。之后,林某发现李某隐瞒重大疾病。下列对此认识正确的是( )
A.法律应当对婚约严令禁止 B.两人的婚约没有法律效力
C.18.88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D.林某可向人民法院撤销婚姻
【答案】B
【解析】
【详解】
A:《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故A说法错误。
B:订婚不是法定结婚登记,没有法律效力,所以不需要向人民法院撤销婚姻,故B说法正确,D说法错误。
C:夫妻共同财产是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而林某和李某的婚姻关系尚未成立,故C说法错误。
故本题选B。
第Ⅱ卷
二、非选择题:共40分。
21.(2022·山东·邹城市第一中学高二期中)结合所学知识,回答下列问题。
索某是某大学教授,早年丧妻,有一子一女,均已结婚,并都与索某住在一起。但儿子、儿媳总吵着要分家另过,索某无奈,只好给了儿子10万元,让他们分了出去。此后索某生活一直由女儿照顾。在女儿、女婿出国进修期间,索某心脏病突然发作住院,但其儿子、儿媳却装作不知道,全由邻居肖某一家照顾。索某在病危期间,请来了两名医生作证,亲笔立下遗嘱:自己死亡后,将22万元存款中的15万元赠给学校作奖学金,赠给邻居肖某1万元,留给女儿6万元,取消儿子的继承份额,并委托学校代为执行。索某去世后,学校按其遗嘱处理遗产时,索某的儿子坚决反对认为遗产应由他和妹妹平分,不能给邻居肖某和学校,遂向法院起诉。
依据本案,运用《法律与生活》相关知识,说明索某儿子的主张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答案】索某儿子的主张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我国民法典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
索某的儿子虽然是法定继承人,但是索某生前立有遗嘱和遗赠协议,且有两位见证人在场,其遗嘱和遗赠协议均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应遵循遗嘱和遗赠优先的原则。索某儿子的主张,法院应予以驳回。
【解析】
【分析】
本题属于分析说明类试题,解答该题首先要提炼出材料信息所要表达的观点,做到理论观点与材料信息有机对接,多角度分层次书写。
【详解】
本题要求运用《法律与生活》相关知识,说明索某儿子的主张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本案中的遗嘱和遗赠协议具有优先于法定继承的效力,因此索某儿子的要求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点睛】
遗嘱继承
①遗嘱继承是:在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内确定具体继承人及份额,其法律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
②遗嘱的种类:民法典规定,遗嘱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六种。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须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才能生效。
③遗嘱人立有内容相抵触的前后数份遗嘱,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④通过遗嘱处分财产的意义:既是对遗嘱人意愿的尊重,又有助于减少继承人之间的分歧,有利于整个家庭的和睦。
22.(2022·浙江·杭州市富阳区第二中学高二阶段练习)结合所学知识,回答下列问题。
甲乙夫妇二人育有一个女儿玲玲。玲玲6岁那年,甲在一起交通事故中死亡,获得赔偿款80万元。甲在弥留之际,当着医院急救中心5名医护人员的面留下了一句话:“我的全部财产归女儿玲玲”。继承开始时,玲玲的爷爷奶奶怕儿媳带着孙女玲玲改嫁,到时候人财两空,对儿子遗嘱的真实性提出质疑。双方达不成一致意见,玲玲的爷爷奶奶将儿媳乙告上法庭,要求按法定继承分割儿子甲的遗产。法庭查明:甲乙婚后购买7万房产一套、家用轿车一辆、存款60万元;参与抢救的5名医护小组成员中有一人是甲的高中同学;玲玲的爷爷奶奶只有甲一个儿子,年老体弱,没有生活来源。在庭审中玲玲的爷爷奶奶要求玲玲归自己抚养,解除玲玲妈妈的监护权,理由是乙日后一定会带着玲玲改嫁,对玲玲的成长不利。
根据提供的材料,回答下列问题:
(1)甲在弥留之际的“我的全部财产归女儿玲玲”这句话,有效还是无效?为什么?
(2)玲玲的爷爷奶奶可不可以继承儿子甲的遗产?为什么?
【答案】(1)有效。甲的“我的全部财产归女儿玲玲”这句话属于口头遗嘱。口头遗嘱须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才能生效。现场抢救的⑤名医护人员与本案没有利害关系,且人数在两人以上,甲的遗嘱有效。
(2)玲玲的爷爷奶奶可以分得部分遗产。遗嘱人必须给缺乏劳动能力且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预留必要的份额,玲玲的爷爷奶奶年老体弱,又没有生活来源,甲立遗嘱时没有考虑父母的实际情况,违反了法律规定,应先按法定继承保留玲玲的爷爷奶奶的遗产份额,后按口头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继承。
【解析】
【分析】
背景素材:生活中的继承案件
考点考查:薪火相传有继承、夫妻地位平等
能力考查:获取解读信息、调动运用知识、描述阐释事物
核心素养:法治意识、公共参与
(1)
第一步:审设问。(明确主体、作答范围、问题限定和作答角度。)
本题要求回答甲在弥留之际的“我的全部财产归女儿玲玲”这句话,有效还是无效并说明理由。属于原因类主观题,知识限定明确,属微观考查。解答时,考生可首先调动教材知识,根据设问要求加以回答。
第二步:审材料。(通过标点符号、段落等,提取材料有效信息。)
有效信息①:甲在弥留之际,当着医院急救中心5名医护人员的面留下了一句话:“我的全部财产归女儿玲玲”→说明甲的这句话属于口头遗嘱,该遗嘱有效。
有效信息②:甲在弥留之际,当着医院急救中心5名医护人员的面留下了一句话:“我的全部财产归女儿玲玲”——可从口头遗嘱的成立条件角度加以说明理由。
第三步:整合信息,组织答案。
甲的“我的全部财产归女儿玲玲”这句话属于口头遗嘱。口头遗嘱须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才能生效。现场抢救的5名医护人员与本案没有利害关系,且人数在两人以上,甲的遗嘱有效。
(2)
第一步:审设问。(明确主体、作答范围、问题限定和作答角度。)
本题要求说明玲玲的爷爷奶奶可不可以继承儿子甲的遗产及原因。属于原因类主观题,知识限定明确,属微观考查。解答时,考生可首先调动教材知识,然后结合材料提取信息,坚持理论与材料相结合。
第二步:审材料。(通过标点符号、段落等,提取材料有效信息。)
有效信息①:玲玲的爷爷奶奶只有甲一个儿子,年老体弱,没有生活来源——说明玲玲的爷爷奶奶可以分得部分遗产。
有效信息②:甲在弥留之际,当着医院急救中心5名医护人员的面留下了一句话:“我的全部财产归女儿玲玲”——说明甲立遗嘱时没有考虑父母的实际情况,违反了法律规定,应先按法定继承保留玲玲的爷爷奶奶的遗产份额,后按口头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继承。
第三步:整合信息,组织答案。
得分点①:玲玲的爷爷奶奶可以分得部分遗产。
得分点②:遗嘱人必须给缺乏劳动能力且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预留必要的份额,玲玲的爷爷奶奶年老体弱,又没有生活来源,甲立遗嘱时没有考虑父母的实际情况,违反了法律规定,应先按法定继承保留玲玲的爷爷奶奶的遗产份额,后按口头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继承。
【点睛】
政治主观题的答题要求:
(1)联想相关知识:通过审设问明确要考查的知识点或知识范围,然后通过审材料,确定要调动和运用哪一个,或哪几个知识点。在联想相关知识时,除了运用设问中所要求的知识点外,还要从该知识点的知识网络中调动一些能解答该题的相关知识点。或者将该知识点分解为几层意思,并以每层意思作为小论点来展开分析,分析中应结合材料中相关信息(即材料语言)。这种情况在解答“怎样体现”类的试题时经常用到。
(2)拟写提纲:通过审题,明确了答题的类别、设问的主体,以及考查的知识范围和题意后,必须在草稿纸上拟写提纲,这个提纲不要求写出每个要点的完整意思,只要求写出提示性的字或词。然后,依据这个提示性的提纲逐条写出答案要点。
(3)组织答案要点:整个答案必须是教材语言、材料语言、时政语言的有机结合,但每个答案要点不强求三种语言结合,可以是一种语言,也可以两种语言的结合。
23.(2021·全国·高二课时练习)结合所学知识,回答下列问题。
张楠与赵娜是中学同学,2019年10月两人订婚。订婚后,张楠外出打工。张楠外出打工期间,与赵娜的感情一直很好。2020年3月,赵娜的父亲因欠同村李明赌债,同意将女儿嫁给李明抵债。赵娜在父亲的哀求与威逼之下,不得已于同年4月与李明结婚,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张楠闻讯,于同年5月回村,陪同赵娜去当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宣布李明与赵娜的婚姻无效,并要求确认自己与赵娜的婚姻关系有效。
(1)张楠与赵娜之间是否存在婚姻关系?
(2)李明与赵娜的婚姻关系是否有效?
【答案】(1)张楠与赵娜不存在婚姻关系。因为两人并未按民法典的规定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虽订立了婚约,但婚约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且订婚不等于结婚。
(2)李明与赵娜的婚姻关系无效。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本案中,赵娜与李明结婚并非出于自愿,不符合结婚条件,因此两人的婚姻关系无效,应按相关程序予以撤销。
【解析】
【分析】
本题考查婚姻关系的有效性,考查考生获取和解读信息的能力,运用和调动知识描述和阐释事物的能力、论证和探究事物的能力。
【详解】
(1)本题要求回答张楠与赵娜之间是否存在婚姻关系。属于分析说明类主观试题,根据材料“张楠与赵娜是中学同学,2011年10月两人订婚”可知双方虽订立了婚约,但婚约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且订婚不等于结婚。
(2)本题要求回答李明与赵娜的婚姻关系是否有效。属于分析说明类主观试题,根据材料“赵娜在父亲的哀求与威逼之下,不得已于同年4月与李明结婚,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结婚必须完全自愿。本案中,赵娜与李明结婚并非出于自愿,不符合结婚条件,因此两人的婚姻关系无效。应按相关程序予以撤销。
【点睛】
回答分析说明类问题,主要按以下思路进行:第一步,精析材料,把握主题。这是解题的基础,可有效避免“文不对题”、“答非所问” 的现象。第二步,围绕主题,回归教材。以试题反映出的问题为中心与教材联系,找出材料与教材的“结合第三步,紧扣题意,合理作答。通常,我们只要将教材中的基本原理与材料一一对应,用理论分析料即可。
24.(2021·山东潍坊·高二期中)结合所学知识,回答下列问题。
甲男与乙女是一对成功的夫妻创业者,经营着一家连锁超市。但是随着公司规模的扩大,两人在公司经营方向上出现严重分歧,导致感情产生裂痕。之后,双方又在孩子的教育问题上产生矛盾,以致于婚姻走到了尽头。法院判决离婚后,孩子由乙女抚养,甲男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乙女认为,甲男应该对两人婚姻的破裂负有主要责任。出于对甲男的报复,乙女禁止甲男探视孩子,甲男愤而拒绝支付抚养费用。
运用《法律与生活》的知识,评判乙女和甲男在离婚后的做法。
【答案】我国民法典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乙女无故禁止甲男探视孩子,侵犯了甲男的探视权,是违法的行为。夫妻双方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甲男因乙女禁止其探视孩子而拒绝支付抚养费用的做法也是违法的。
【解析】
【分析】
本题《法律与生活》的知识角度组织问题,考查考生对基础知识的掌握程度,考查考生阅读材料获取信息、描述阐释事物、运用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
【详解】
设问要求运用《法律与生活》的知识,评判乙女和甲男在离婚后的做法,材料中乙女禁止甲男探视孩子,甲男愤而拒绝支付抚养费用,回归课本知识,我国民法典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乙女无故禁止甲男探视孩子,侵犯了甲男的探视权,是违法的行为。
【点睛】
分析说明类问题的一般思路,主要按以下思路进行:一、分析材料,把握主题,联想相关知识;二、围绕主题回归教材确认认知识。以试题反映出的问题为中心与教材联系,找出课本知识与材料的结合点;三、紧扣题意合理做答,通常我们只要将教材中的基本原理与材料一一对应,理论分析材料即可。
25.(2022·全国·高三专题练习)结合所学知识,回答下列问题。
李某(女)与张某(男)在登记结婚后第三年购置了新房。新房首付及贷款均由妻子李某承担,张某工资均用于炒股,两年后全部亏损。后来二人矛盾不断,决定离婚。李某认为丈夫未对家庭做出贡献,在财产分割协议中只将11万存款归他,其余均归自己。张某对该财产分割协议提出异议,遂将该协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结合本案,运用《生活中的法律常识》中的相关知识,回答下列问题:
(1)新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说明理由?
(2)当地仲裁委员会是否会接受张某的申请?请说明理由。
【答案】(1)新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工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李某与张某的购房行为发生在婚后,新房首付及贷款均由李某承担,且双方无事先约定,故新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不会。我国法律规定,婚姻纠纷不能申请仲裁。
【解析】
【分析】
本题以李某与张某夫妻间的财产问题为材料,考查学生《生活中的法律常识》中夫妻间的财产关系相关知识有关知识的掌握,着重考查学生调动和运用知识,描述和阐述事物的能力。
【详解】
(1)第一步:明确设问指向。
第二步:提取关键信息,联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工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一法律常识,说明本案中李某与张某的购房行为发生在婚后,新房首付及贷款均由李某承担,且双方无事先约定,故新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第一步:明确设问指向。
第二步:提取关键信息,联系“我国法律规定,婚姻纠纷不能申请仲裁”这一法律常识,可以看出,当地仲裁委员会不会接受张某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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