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单元 家庭与婚姻 单元知识梳理-2020-2021学年高中政治统编版选择性必修二学案
展开选择性必修2 法律与生活
第二单元 家庭与婚姻
第五课 在和睦家庭中成长
5.1 家和万事兴
一、育小职责大
1.父母与子女的关系
家庭亲情与爱情的背后,还存在着权利与义务关系。父母只生不养违法,父母只生养不教育也违法,父母虐待子女更要担责。民法典等法律为处理家庭成员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提供了准则。
注意: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既调整夫妻关系,也调整父母子女等家庭成员关系。
2.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义务
⑴抚养与教育
①父母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子女,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有残疾的未成年人,更不得有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②父母应当让适龄儿童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阻碍其入学或迫使其中途退学、辍学。
【注意】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是指对未成年子女或者无劳动能力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指的是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教育,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等非主观因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因追索抚养费而发生的纠纷,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也可由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处理。对拒绝抚养、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抚养费用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在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情况下,家庭成员中具有监护能力的其他近亲属应当承担未成年人的监护责任。这些近亲属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兄、姐。
⑵监护职责:
①保护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②在履行监护职责时,父母应当保护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利益。
③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⑶教育与保护
教育和保护未成年子女既是父母的义务,也是父母的权利。
3.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权利
①教育和保护未成年子女既是父母的义务,也是父母的权利。
②父母有权对子女的行为进行必要的约束和引导,并对子女进行批评教育和合理惩戒。
二、敬老是义务
1.成年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
(1)经济上供养父母、生活上照料父母、精神上慰藉父母,照顾父母的特殊需求。
(2)尊重、体贴父母,不干涉父母的婚姻自由,使父母幸福安度晚年。
注意: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比较:抚养、赡养与扶养的关系
| 抚养 | 赡养 | 扶养 | |
区别 | 定义 | 父母为子女的生活、学习等提供物质条件,在生活上加以妥善照料 | 子女应该在精神上、生活上给予父母关心和照料 | 平辈人之间在物质上和生活上相互扶助 |
适用范围 | 适用于长辈对晚辈 | 适用于晚辈对长辈 | 适用于平辈之间 | |
联系 | 三者都是法律规定的家庭成员间应履行的义务,不履行这些义务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三者都是构建和睦家庭的条件 |
2.成年意定监护制度
(1)内涵: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2)优点:①我国已进入老龄化社会,成年意定监护制度可以更好地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②有助于解决老年人被骗取钱财的案件发生。
⑶局限性:容易限制老年人的自主决定权,故建议选择与老年人的财产没有利害关系的人担任监护人。
3.老年人保护:
⑴家庭关系中的违法行为
家庭和睦是幸福生活的基石,但是现实中还存在家庭暴力、虐待和遗弃等侵犯家庭成员权利、破坏家庭和睦的行为。
⑵违法要追责
依据法律,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相关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①遗弃:一个人拒绝扶(抚)养其有义务扶 (抚)养的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的行为。
②家庭暴力:对家庭成员进行身体、精神上的暴力侵犯的行为,这是破坏家庭关系的祸首。
③虐待: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冻饿、禁闭、有病不治、强迫过度劳动或限制人身自由、凌辱人格等方法,从身体或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的行为。
知识拓展:
①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家长不得遗弃未成年人;遗弃未成年人的,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②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公安机关有权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对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注意: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行为是非法的。但只有情节严重触犯刑法的,才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而尚未构成犯罪的,则应承担其他相应的法律责任。
5.2 薪火相传有继承
一、法定继承有顺序
1.继承
(1)内涵:是指将自然人死亡后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法转移给他人所有。
(2)意义: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代与代之间爱的延续和传递,是代际传承的重要保障。
注意:继承关系中的几组法律名词
被继承人:死者;遗产: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人:依法承受遗产的人;继承权:继承人享有的财产性权利。
2.要求:
①继承遗产需要先将个人合法财产从家庭共有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中析出,析产以后确定的被继承人的个人合法财产才是遗产。
②民法典强调继承权男女平等、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平等。在行使继承权时,如有歧视妇女、非婚生子女的行为,当事人有权提出异议,必要时可以诉诸法律。
3.继承人的权利与义务
①继承人不仅会获得被继承人的遗产,还需要承担被继承人未偿还的债务。
②本应由被继承人偿还的债务,应由继承人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超过部分不负清偿责任,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除外。
4.继承的类型(继承权的取得):
⑴法定继承: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称为法定继承,即基于婚姻关系、血缘关系、扶养关系获得继承权。
⑵遗嘱继承:基于合法有效遗嘱的指定,称为遗嘱继承。遗嘱继承只能在法定继承人范围内指定继承人。(其法律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
5.法定继承的顺序和范围(亲属关系的亲疏确定)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注意:儿媳或者女婿与公婆或岳父母没有父母和子女之间的法定关系,一般没有继承权,但丧偶的儿媳或女婿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则有继承权,且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孙子女与外孙子女不是祖父母与外祖父母的第二顺序继承人,他们只能通过代位继承或者遗赠取得其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的遗产。
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死亡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制度。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不适用于遗嘱继承。
被继承人死亡赔偿金或死亡抚恤金是其亲属获得的经济赔偿金,不是可继承的被继承人的遗产。
6.继承权的丧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7.继承遗产份额的分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8.法定继承的精神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
9.处理好法定继承的意义
有利于继承人的和睦团结和整个家庭的安宁幸福,也是在弘扬中华传统美德、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遗嘱继承重意愿
1.遗嘱
(1)含义:遗嘱人生前依法律规定处分其个人合法财产及与此相关的事务,并于其死亡时发生效力的单方意思表示。
⑵遗嘱继承的含义:
遗嘱继承是在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内确定具体继承人及份额。
⑶遗赠: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法律上称之为遗赠。
注意:1.遗嘱包含了遗嘱继承和遗赠。
2.遗赠不属于继承。
3.无论是遗嘱继承还是遗赠,都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区分遗嘱继承、遗赠、遗赠抚养协议
| 遗嘱继承
| 遗赠 | 遗赠抚养协议 |
性质 | 是遗产继承,通过被继承人订立遗嘱的方式获得其部分或全部遗产。
|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 附条件的遗赠、是有偿的接受赠与。
|
主体
| 法定继承人
| 法定继承人之外的其他自然人、社会组织或者国家。 | 法定继承人之外的其他主体。 |
非继承遗产处理形式
(1)遗赠:通过遗嘱指定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接受遗产。
(2)遗赠抚养协议
①内涵: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②目的:使孤寡老人的生活得到保障。
2.遗嘱的种类
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六种。
3.遗嘱的效力
①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须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才能生效。
②遗嘱人立有内容相抵触的前后数份遗嘱,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注意1: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且只能在情况紧急来不及订立其他遗嘱时才能使用,紧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其他形式订立遗嘱的(不管有没有再去订立),先前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注意2: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但若遗嘱继承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遗嘱无效。按法定继承来处理。
4.遗嘱继承的意义
通过遗嘱处分财产,既是对遗嘱人意愿的尊重,又有助于减少继承人之间的分歧,有利于整个家庭的和睦。
第六课 珍惜婚姻关系
6.1 法律保护下的婚姻
一、珍惜婚姻
1.结婚的含义
结婚是夫妻关系的起点,是男女双方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婚姻关系的行为。
2.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
⑴婚姻自由是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
⑵民法典还规定了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等基本原则。
3.正确对待婚姻
⑴对婚姻的要求:
结婚建立的是一种长期的身份关系,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还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⑵对婚姻的态度:
严肃对待婚姻、珍惜婚姻,既是对自己负责、对配偶和子女负责,也是对社会负责。
4.结婚的法定条件
(1)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2)男女双方达到法定婚龄。民法典规定的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3)符合一夫一妻制。
(4)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5.结婚的程序
⑴为什么?
①结婚会对男女双方的人身和财产产生强制约束力,因此,法律要求结婚必须履行登记程序。
②进行结婚登记是确立婚姻关系、明确夫妻双方权利义务必经的法律程序。
⑵结婚登记程序
①申请:男女双方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结婚登记。
②审查:审查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齐全,当事人是否具备法律规定的结婚条件。
③登记:符合结婚条件的,婚姻登记机关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注意:婚姻登记机关应依法审查申请结婚的当事人提交的证件与证明材料,如果未能识别当事人提供的虚假证件与证明材料,发生的后果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知识拓展:同居关系
⑴表现:①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理结婚登记,但是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
②夫妻双方离婚后,未履行复婚登记手续,又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
⑵承担的法律后果:
①同居关系:不是合法的婚姻关系,也不会形成事实婚姻,不受法律的保护。单纯的同居关系解除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中有一方或双方有配偶情形的或者涉及财产分配和子女抚养纠纷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②当事人不是夫妻关系,不享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同居期间当事人各自继承的财产,一般按照个人财产处理。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除有证据证明归一方的以外,一般按共同财产处理。
二、离婚要慎重
1.离婚自由与离婚限制
⑴法律规定了离婚自由,但反对轻率离婚。
准予离婚的事由:重婚或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等。
⑵在下列情形中,当事人的离婚自由受到一定的限制:
①凡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③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注意:主体对应准确。)
2.协议离婚与裁判离婚
⑴协议离婚:要求当事人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并就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协议。申请离婚登记后三十日届满,当事人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之时起,解除夫妻关系。
注意:民法典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该规定中的“三十日”在实践中被称为“离婚冷静期”。“离婚冷静期”只适用于协议离婚。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诉至法院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的情形,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⑵裁判离婚
①凡由人民法院管辖和处理的离婚都是裁判离婚。
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且调解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离婚。
③一审判决离婚的,人民法院在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当事人违反告知另行登记结婚的,构成重婚。
3.婚姻效力
⑴无效婚姻
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男女两性结合,法律上不承认该婚姻的效力。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①重婚:一方或双方有配偶的。②未达法定婚龄:男方未满22周岁,女方未满20周岁。要注意的是当提出无效婚姻之诉时,双方已达法定婚龄,则该婚姻有效。③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无效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之间的权利与义务,按同居关系对待。
⑵可撤销婚姻:是指已成立的婚姻关系,因欠缺结婚的真实意思,受胁迫的一方当事人可依法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4.子女抚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6.2 夫妻地位平等
一、平等的人身关系
1.夫妻关系:夫妻关系包括夫妻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2.夫妻关系的核心
⑴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是夫妻关系的核心。
⑵夫妻平等意味着夫妻在生活中平等行使权利,平等履行义务,共同承担家庭和社会的责任。
注意:平等不是均等。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并非指夫妻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权利义务一一对等。夫妻平等需要考虑男女在生理上的差异,合理分工,共同承担家庭和社会的责任。
3.夫妻双方人格独立
⑴重要体现:夫妻双方都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⑵双方所生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
4.夫妻双方人身自由
⑴夫妻双方均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
⑵这些自由是夫妻双方家庭地位平等的重要标志。
5.意义
只有夫妻双方自由平等、相互欣赏、互谅互让,才能成就美满婚姻,构建和谐家庭。
二、平等的财产关系
1.夫妻财产关系的内容
⑴夫妻财产关系与夫妻人身关系密不可分。
⑵夫妻财产主要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⑶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范围,没有约定的,按照法律规定处理。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
2.夫妻共同财产
工资、 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注意:夫妻共同财产
⑴共同财产原则上离婚时进行分割。
⑵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方有隐匿、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有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3.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条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4.约定财产制度
⑴夫妻可以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⑵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