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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教统编版选择性必修2 法律与生活第二单元 家庭与婚姻第五课 在和睦家庭中成长薪火相传有继承完美版课件ppt
展开议题1 法定继承有顺序
保护自然人的继承权是民法典的重要内容,也是民法典继承编的基本原则之一。继承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之一。宪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民法典继承编保护继承权的规定是落实宪法规定的具体体现。
【探究与分享】小潘的父亲去世时留下六十多万元的债务。父亲临终前希望小潘想办法把债还上。此后,小潘学开挖掘机,没日没夜揽活挣钱还债。每年除夕前,他最重要的事就是去债主家还债。父亲去世五年后的除夕,小潘走出最后一户债主的家门,还清了全部债务。探究问题:你如何看待小潘还债的行为?提示:小潘的还债行为属于诚信履行义务的体现。关于继承遗产与清偿债务,民法典实行的是限定继承原则。所谓限定继承,是指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债务的清偿只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部分,继承人不负清偿责任。也就是说,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债务不负无限清偿责任,而仅以继承的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负有限清偿责任,超过部分可以不予清偿。小潘根据其父的临终嘱托,坚持偿还六十多万元债务的行为是符合法律要求的行为,但由材料可以看出,小潘的偿债范围超过了其继承的遗产的范围,但是,小潘坚持偿还了所有欠款,值得赞扬。
一、继承1.含义:继承是指将自然人死亡后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法转移给他人所有。2.作用:继承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代与代之间爱的延续和传递,是代际传承的重要保障。
二、继承关系1.被继承人与遗产。①在继承关系中,死者是被继承人,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是遗产。②继承开始时,个人合法财产往往尚未从家庭共有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中分离,因此,继承遗产需要先将个人合法财产从家庭共有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中析出,析产以后确定的被继承人的个人合法财产才是遗产。
【拓展】继承开始之前,往往需要先将被继承人的合法财产从家庭共有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中分离,即需要进行析产。遗产继承之前之所以先要进行析产,是由于遗产只能是被继承人的个人合法财产,在认定遗产范围时必须将其个人财产与他人财产加以区分。财产共有多以一定身份关系或契约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当被继承人为财产共有人之一时,继承开始后应将其份额从共有财产中分割出来作为遗产加以继承。既不能将全部共有财产作为遗产来继承,也不能将共有财产中的遗产部分忽视,因此需要先进行析产,以避免被继承人与他人共有的财产在遗产继承时被错误认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规定的本意在于,继承案件应先确定继承财产的范围,进而确定如何继承。
2.继承人与继承权:依法承受遗产的人是继承人,继承人享有的财产性权利称为继承权。【提示】继承权是民事权利的一种,是自然人依法享有继承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遗产的权利。继承权是一种财产性权利。继承权这种财产权只能由具有特定身份的自然人享有,是基于身份关系而形成的财产权。继承权的具体内容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接受与放弃继承的权利;二是取得遗产的权利;三是继承权受到侵害时获得救济的权利。
三、继承权1.贯彻平等原则:民法典强调继承权男女平等、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平等。在行使继承权时,如有歧视妇女、非婚生子女的行为,当事人有权提出异议,必要时可以诉诸法律。2.债务清偿责任:继承人不仅会获得被继承人的遗产,还需要承担被继承人未偿还的债务。本应由被继承人偿还的债务, 应由继承人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超过部分不负清偿责任,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除外。 【拓展】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遗产管理人在清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后,应当及时予以处理,该缴纳的税款应当缴纳,该清偿的债务必须及时清偿,在清理完债权、债务后,再按照遗嘱的内容处分剩余遗产,或赠与,或按照遗嘱继承,或按照法定继承分割遗产。如果在分割遗产之前不知道被继承人存在遗产债务的,在遗产分割之后,仍需要依法以遗产予以清偿。但是,清偿所欠税款和债务,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3.取得继承权的根据。①一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称为法定继承,即基于婚姻关系、血缘关系、扶养关系获得继承权。②二是基于合法有效遗嘱的指定,称为遗嘱继承。遗嘱继承只能在法定继承人范围内指定继承人。【拓展】法定继承是指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继承份额等均由法律直接规定的继承方式。法定继承是法律规定的被继承人未立遗嘱或者所立遗嘱无效时的继承方式。在法定继承中,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继承人应继承的遗产份额以及遗产的分配原则,都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遗嘱继承是指按照自然人生前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确定遗嘱继承人并分配其遗产的继承方式。在遗产继承中,首先要根据遗嘱确定继承权,遗嘱指定的继承权是优先的,也就是说,遗嘱继承的法律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
四、法定继承1.适用情况:在被继承人未立遗嘱或者所立遗嘱无效时,法律根据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亲属关系的亲疏确定法定继承顺序。2.范围和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一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第二顺序)。此外,法律也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注意】◆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3.原则: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这样做,有利于继承人的和睦团结和整个家庭的安宁幸福,也是在弘扬中华传统美德、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关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例题 王某与赵某领取结婚证后,在回家途中王某因车祸死亡。在这种情况下,以下可以参与继承其遗产的法定继承人有( ) ①王某的父母 ②赵某 ③王某的兄弟姐妹 ④赵某与前夫所生之子A.①② B.①④ C.②③ D.③④ 【解析】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①②正确,③④不符合题意。【答案】A
议题2 遗嘱继承重意愿
遗嘱继承又称“指定继承”,是按照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而承受其遗产的继承方式。遗嘱继承是由设立遗嘱和遗嘱人死亡两个法律事实所构成的,它分别具有设立效力和执行效力。遗嘱继承有四个特点,一是被继承人生前立有合法有效的遗嘱和立遗嘱人死亡是遗嘱继承的事实构成;二是遗嘱继承直接体现着被继承人的遗愿;三是遗嘱继承人和法定继承人的范围相同,但遗嘱继承不受法定继承顺序和应继份额的限制;四是遗嘱继承的效力优于法定继承的效力。
【探究与分享】◆黄甲死后留有房屋一间和存款若干,法定继承人为其子黄乙。黄甲生前立有遗嘱,将其存款赠与侄女黄丙。◆谢某生有两子一女,置房五间。2010年,谢某立下自书遗嘱,将东边两间房给大儿子、西边两间房给小儿子、北边一间房给女儿。2014年2月15日清晨,谢某弥留之际,在神志清楚且有多个见证人在场的情况下立了口头遗嘱,将原本由大儿子继承的东边两间房改由女儿继承,西边两间房仍归小儿子继承。当日中午谢某去世。探究问题:(1)黄乙和黄丙在接受遗产的身份和条件上有什么区别?(2)谢某的遗产应当如何处理?
提示:(1)①在身份上,黄乙是黄甲的儿子,属于黄甲的法定继承人;黄丙是黄甲的侄女,不属于法定继承人,但是,因为黄甲的遗嘱中写明将存款赠与侄女黄丙,故黄丙属于受遗赠人。②在接受遗产的条件上,法律规定受遗赠人不能是法定继承人范围内的人,即受遗赠人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任何人,甚至是国家、集体、组织等。民法典规定:“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法定继承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的原则,配偶、子女、父母属于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因黄甲的遗嘱中写明将存款赠与侄女黄丙,其合法财产中的房屋将按照法定继承的顺序进行继承,黄乙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可以继承黄甲的房屋。(2)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材料中谢某弥留之际,在神志清楚且有多个见证人在场的情况下立了口头遗嘱,因此,该口头遗嘱是有效的,应以谢某最后的口头遗嘱为依据处理谢某的遗产。谢某最后的口头遗嘱对以前谢某所订立的自书遗嘱进行了变更,其中冲突的部分理应按照最后的口头遗嘱进行处理,即东边两间房由女儿继承、西边两间房仍归小儿子继承、北边一间房仍归女儿继承。
一、遗嘱1.含义:是遗嘱人生前依法律规定处分其个人合法财产及与此相关的事务,并于其死亡时发生效力的单方意思表示。2.依据:法律尊重死者生前通过遗嘱处分个人合法财产的意愿。3.有遗嘱不一定是遗嘱继承。①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法律上称之为遗赠。遗赠不属于继承。②遗嘱继承是在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内确定具体继承人及份额,其法律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③无论是遗嘱继承还是遗赠,都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提示】遗嘱继承是否有效要从两个方面判断,一是在内容上看四点:立遗嘱人有相应的行为能力;本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内容、形式合法;遵循养老育幼的原则。二是在形式上看两点:时间上最后一份有效; 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须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才能生效。【拓展】遗赠和遗嘱继承的区别①接受遗产的主体不同。受遗赠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或国家,但不是立遗嘱人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的接受人只能是法定继承人。②权利的行使方式不同。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遗嘱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没有明确表示放弃的,视为接受继承。③构成要件和效力不同。
二、遗嘱的类型1.民法典规定,遗嘱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六种。2.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须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才能生效。遗嘱人立有内容相抵触的前后数份遗嘱,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注意】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拓展】不同类型的遗嘱的区分
【总结】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的关系(1)法定继承是遗嘱继承的补充。继承开始后,先适用遗嘱继承,只有在不适用遗嘱继承时才适用法定继承。(2)法定继承是对遗嘱继承的限制。我国法律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3)遗嘱继承能改变法定继承关系。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遗赠办理;没有遗嘱的,按法定继承方式继承。(4)遗嘱继承人必定是享有法定继承权的人,但享有法定继承权的人不一定是遗嘱继承人。
三、通过遗嘱处分财产的现实意义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个人合法财产日益增多。通过遗嘱处分财产,既是对遗嘱人意愿的尊重,又有助于减少继承人之间的分歧,有利于整个家庭的和睦。 【提示】依据遗嘱处分遗产,可以由自然人自主决定在其死后如何对其个人财产进行分配与处置,充分体现了对自然人意思自治的尊重以及私有财产权利的保障。通过遗嘱处分财产,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有助于实现意思自治,减少纷争,有利于整个家庭的和睦。
例题 13岁的小王经常逃课,几次因打架斗殴被抓进派出所。他的父亲、已经丧偶的老王病危,小王也没有回家照顾,这让老王彻底对小王失去了信心,所以立下遗嘱,将全部遗产赠给了一直照顾自己的邻居。就本案例,下面说法正确的是( )A.小王未尽赡养义务,不能享有继承权B.邻居的照顾感动了老王,老王将全部遗产赠给邻居合法C.老王所立的遗嘱有效,因为小王在父亲生病期间未照顾父亲D.老王生前所立的遗嘱无效,因为小王是未成年人,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解析】无论是遗嘱继承还是遗赠,都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因此,老王所立的遗嘱是无效的,儿子小王是未成年人,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不给小王留下任何遗产的做法是错误的,D符合题意,B、C错误;小王是未成年人,赡养父母是成年子女的义务,A错误。【答案】D
1.继承是指将自然人死亡后遗留的财产依法转移给他人所有。辨析:错误。继承是指将自然人死亡后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法转移给他人所有。2.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在行使继承权时是不平等的。辨析:错误。民法典强调继承权男女平等、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平等。在行使继承权时,如有歧视非婚生子女的行为,当事人有权提出异议,必要时可以诉诸法律。3.本应由被继承人偿还的债务,应由继承人承担清偿责任。辨析:错误。本应由被继承人偿还的债务,应由继承人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超过部分不负清偿责任,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除外。4.有遗嘱一定是遗嘱继承。辨析:错误。有遗嘱不一定是遗嘱继承。
5.被继承人立有遗嘱的,则按遗嘱继承遗产。辨析:错误。遗嘱继承是基于合法有效遗嘱的指定,遗嘱继承只能在法定继承人范围内指定继承人。6.自然人不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辨析:错误。民法典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7.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同样重要。辨析:错误。遗嘱继承是在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内确定具体继承人及份额,其法律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8.遗嘱人立有内容相抵触的前后数份遗嘱,以法律认定为准。辨析:错误。遗嘱人立有内容相抵触的前后数份遗嘱,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被继承人刘三于2020年5月病故。其有二子一女,长子刘甲,次子刘乙,幼女刘丙。刘甲在其父病故一个月后也去世,有妻夏桂兰,子刘明川。刘丙于2019年8 月去世,有丈夫马行空,女儿马玉花。刘三于2018年10月立有一份遗嘱,言明:次子刘乙一向拒绝赡养自己,不能继承遗产。邻居张大叔与自己故交,可获得房屋1间,现金1万;幼女刘丙生活困难,可分得房屋3间,现金3万。另者,多年好友赵大伯对他有恩,现其家境不好,可分得现金3万。经查明,刘三有房屋17间,现金11万。赵大伯于2020年1月病故,有妻张桂花、子赵海。
1.遗嘱继承是在法定继承人范围内确定继承人及份额,其法律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2.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幼女刘丙生活困难,可分得房屋3间,现金3万。3.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法律上称之为遗赠。邻居张大叔获得房屋1间、现金1万属于遗赠。
示例1 本案中不是继承人的是( ) ①刘甲 ②刘乙 ③马玉花 ④赵大伯A.①② B.②④ C.①③ D.③④ 【解析】刘乙被遗嘱取消继承权,不是继承人,②入选。赵大伯属于遗赠对象,不是继承人,④入选。【答案】B示例2 刘三的遗嘱应作何处理? 【答案】刘三的遗嘱应作如下处理:①刘乙因被遗嘱取消继承权,不能继承遗产。②张大叔可依遗嘱分得房屋1 间,现金1万。③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刘丙依遗嘱本来可分得房屋3 间和现金3万,但她于被继承人之前死亡,所以,遗嘱中为其指定的遗产转为由马玉花继承。④赵大伯作为受赠人在被继承人之前死亡,依法律规定,赵大伯的法定继承人不能继承遗赠人的遗产。
好题优选·提能力1.王某与刘某婚后生有子女甲和乙,后王某与刘某离婚,甲、乙归刘某抚养。刘某与吴某结婚,当时甲已参加工作而乙尚未成年,乙跟随刘某与吴某居住,后刘某与吴某生下一女丙,吴某与前妻生有一子丁。王某和吴某先后去世,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①刘某、甲、乙可以继承王某的遗产 ②甲和乙可以继承吴某的遗产 ③刘某和丙可以继承吴某的遗产 ④乙和丁可以继承吴某的遗产A.①② B.①④ C.②③ D.③④解析:王某与刘某离婚,婚姻关系已经解除,不是配偶关系,刘某不能继承王某的遗产,①错误。甲和吴某之间未形成扶养关系,甲不能继承吴某的遗产,②错误。刘某和丙分别是吴某的配偶与子女,是法定继承的第一顺序继承人,③正确。乙和丁分别是吴某的继子女和婚生子女,是法定继承的第一顺序继承人,④正确。答案:D
2.郭大爷大儿子五年前病故,儿媳甲一直与郭大爷夫妇共同生活,尽了主要赡养义务。郭大爷继子乙虽然与其无扶养关系,但也不时从外地回来探望。郭大爷还有一丧失劳动能力的养子丙。郭大爷病故,留下100万元的存款。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①甲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多分 ②乙不时从外地回来探望老人,是第一顺序继承人 ③100万元应由郭大爷的老伴和甲、丙共同继承 ④丙因丧失劳动能力在分配遗产时应予照顾A.②③ B.①③ C.②④ D.①④ 解析:①正确,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本案中甲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多分;②错误,乙与郭大爷无扶养关系,无权继承郭大爷的遗产;③错误,100万元的存款应分割,其中50万元由郭大爷的老伴个人所有,剩余50万元由郭大爷的老伴和甲、丙共同继承;④正确,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本案中丙因丧失劳动能力在分配遗产时应予以照顾。答案:D
3.甲因病死亡,遗产由妻子乙和两个孩子丙、丁继承。因当时乙已经怀孕,故为胎儿保留继承份额人民币30000元。胎儿因早产,数秒钟后死亡。这30000元应由谁继承?( ) A.由乙、丙、丁三人继承,均分B.由乙继承1/2,丙、丁继承1/2 C.由乙继承D.由丙、丁继承解析:因为胎儿是出生后死亡,所以这30000元又成了胎儿的遗产,乙作为胎儿的母亲,属于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所以应由乙继承。答案:C
4.80岁老人王某亲笔写下遗嘱:“我所遗房两间全部归小儿子王三继承,两个女儿都已嫁人,不再给她们留财产。”老人亲笔签名,注明年、月、日,不久老人去世。这份遗嘱( ) A.违反男女继承权平等的原则B.无见证人见证,无效C.符合法律规定,有效D.未经公证,无效解析:继承权男女平等的原则,指在继承的过程中不因性别的差异而区别对待,但并不影响遗嘱人通过遗嘱自由处分个人财产,A错误。王某所立遗嘱为自书遗嘱,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不需要见证人见证或者公证,B、D错误。本题中王某所立遗嘱符合法律规定,依法有效,C正确。答案:C
5.父母去世以后,弟弟以在农村“出嫁后的女儿不能继承遗产”的习俗为由,将父母的遗产独自占有。姐姐几次和弟弟交谈未果,不得已诉诸法院,法院依法判决姐弟俩共同继承父母遗产。法院的判决说明( ) ①第二顺序继承人可以同第一顺序继承人一起继承遗产 ②公民的财产继承权受法律保护 ③只要有法定继承人存在,其他人就不能获得遗产 ④姐姐是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遗产A.①② B.③④ C.②④ D.①③ 解析:公民依法享有继承权。继承权男女平等,儿子和女儿都是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②④正确。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①错误。公民可以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③错误。答案:C
6.王某有三子,甲、乙、丙三人各自独立生活,其中甲、乙与王某同城生活,丙在海外工作。甲经常上门看望王某,照顾王某的晚年生活。乙既不上门也不支付赡养费。王某生前已有遗嘱,明确其遗产房屋一套给甲,另有存款50万元由三子均分。甲认为对自己不公平, 在分割遗产时改为自己得30万元,另20万元由乙、丙均分。对本案的处理正确的是( ) A.依照王某的遗嘱执行B.甲篡改遗嘱丧失继承权C.乙能尽而不尽赡养义务丧失继承权D.丙未尽赡养义务,适当少分遗产解析:王某生前已有遗嘱,应该遵循遗嘱执行其遗产分割,A正确。甲篡改遗嘱的行为并无法律效力,不会对遗嘱执行构成实质影响,若情节严重,则丧失继承权,B说法不严谨。能尽而不尽赡养义务的子女在遗产分割时应当少分或不分,并非一定丧失继承权,C错误。从材料中无法得出丙是否尽到赡养义务,D不符合题意。答案:A
难题拔高·再突破7.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李利夫妇婚后生育了两儿一女。子女成年后,长子李根与杨智结婚。次子李润与马喜结婚,生育一子李忠。女儿李艳与王浪结婚,居住在外地。2018年4月的一天,在同一工厂工作的两个儿子李根和李润,因工厂发生爆炸事故不幸身亡。两个儿子的同时死亡,不仅使李利夫妇痛苦万分,而且也使他们的生活陷入了绝境。为了让公婆过上正常的生活,杨智尽心尽力地照顾两位老人,使他们在生活上、精神上都得到了极大的帮助和安慰。2019年底,杨智在两位老人同意的情况下,收养了一名养子,视为李根的儿子抚养,取名李家。马喜在丈夫去世后,带着儿子李忠与他人结婚,逢年过节也会带着儿子过来看望李利夫妇。2020年,李利夫妇相继去世,留下遗产价值3万元。办完丧事后,马喜和李艳均向杨智提出了继承的要求。 (1)李利夫妇的法定继承人是谁? (2)本案应如何处理?
答案:(1)本案中被继承人李利夫妇的法定继承人是杨智、李忠和李艳。(2)民法典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本案中的杨智、李忠和李艳都是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因此,应将被继承人李利夫妇的财产3万元分成三份,由杨智、李忠和李艳各继承一份。
8.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小潘的父亲去世时留下不到2万元的遗产和60多万元的债务。父亲临终前希望小潘想办法把债还上。此后,小潘学开挖掘机,没日没夜地揽活挣钱还债。每年除夕前,他最重要的事就是去债主家还债。父亲去世五年后的除夕,小潘走出最后一户债主的家门,还清了全部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小潘的做法得到了社会普遍的认可与好评。对此,你如何评价?
答案:①小潘替父还债的行为属于诚信履行义务的体现,符合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②小潘替父还债的行为是符合法律要求的行为,他的清偿范围超过了其继承的遗产的范围,此种做法道德高尚,有利于社会的稳定与发展,值得赞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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