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思品选修5 生活中的法律常识专题五 家庭与婚姻1 构建和睦家庭课后测评
展开1.家庭成员间的关系主要体现了( )
①亲情和爱情 ②婚姻和血缘
③权利和义务 ④关心和爱护
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
【解析】选B。家庭成员间的关系不仅体现了亲情与爱情,也体现着一种权利与义务。
2.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____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_____的义务。( )
A.抚养和教育 赡养扶助
B.只需提供基本物质生活条件 赡养
C.管理教育 只需提供精神上的扶助
D.照顾 只需提供基本物质生活条件
【解析】选A。本题考查学生对基础知识的识记。依据现行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故A项正确。
3.父母对子女有抚养义务,意味着( )
①父母要为子女的生活、学习提供物质条件
②父母要为子女提供各种学习条件
③父母对子女的这一义务是无条件的
④父母若不履行这一义务,是违法的
A.①② B.②③ C.①④ D.③④
【解析】选C。本题考查学生对抚养义务的掌握。从抚养的概念可知,抚养是父母对子女物质上的帮助、生活上的照料,因此,选①。②是教育义务。抚养对成年子女是有条件的,对未成年子女是无条件的,因此③错误。义务是法律责任,因此,选④。
4.继承法规定:父母子女是( )
A.第一顺序继承人
B.第二顺序继承人
C.父母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子女是第二顺序继承人
D.父母是第二顺序继承人,子女是第一顺序继承人
【解析】选A。继承法规定:父母与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且互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因此,选A项。
5.刘某夫妇有一子4岁,2010年6月,二人离婚后儿子随母亲薛某一起生活,10月母亲让儿子改姓薛,刘某便不再支付儿子生活费。对此认识正确的是( )
A.刘某因儿子改姓薛,已不是自己的孩子,故不应支付生活费
B.父母子女关系,因刘某夫妇离婚而解除,刘某不支付生活费有理
C.父母子女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解除,刘某应付生活费
D.薛某让独生子改姓薛,理应由其一人抚养,但刘某与儿子的父子关系仍然存在
【解析】选C。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故A、D错误;根据婚姻法,父母子女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解除,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部分或全部,故B项错误,C项正确。
6.右边漫画反映出( )
A.父亲为子女前途着想,因为
他知道上学无法发家致富,是
正确做法
B.子女要遵从家长意愿,因为他无权要求上学
C.父亲的观点错误,这样做是违反《义务教育法》的行为
D.父亲的观点与社会绝大多数人的观点是一致的
【解析】选C。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只抚养不教育是违反《义务教育法》的行为,是错误的,因此,选C项。
7.李某脾气暴躁,经常打骂妻子,对于李某的行为,我国法律规定( )
①受害人可采取以暴制暴,以牙还牙的对抗措施
②受害人有权提出申请,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③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④这属于家庭事务,由当事人自行处理
A.①② B.②③ C.①④ D.③④
【解析】选B。李某的行为属于家庭暴力,对于这种行为我国婚姻法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依据规定可判定选②③;观点①和④是错误的,应排除。
二、非选择题(共22分)
8.(10分)2010年3月12日,中国法院网报道,2000年以来,我国各级法院判决生效的未成年人犯罪人数平均每年上升13%左右,并呈现出:农村高于城市、西部高于东部、男性多于女性、团伙犯罪和犯重罪比率高、犯罪年龄低、文化程度低等特点。
根据调查发现,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综合起来主要有家庭、学校、社会以及未成年人自身等因素,而不良家庭环境是诱发未成年人犯罪的第一危险源。
结合上述材料分析,父母为防止未成年人犯罪的发生应承担哪些方面的义务?
【解析】本题以材料为背景,考查父母对未成年人子女的义务的知识点。可从父母的义务、家庭暴力行为等方面入手。
答案:从上述材料可知,不良家庭环境是诱发未成年人犯罪的第一危险源,因此做父母的首先要建立起一个温暖的家。
(1)父母要承担起对未成年子女抚养和教育的义务。为子女的生活、学习提供物质条件,在生活上加以妥善照料。同时,从思想文化、科学知识上给子女一定的指导和帮助,力争让子女成才。
(2)父母要承担起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父母要保护子女的人身安全和健康,保护子女的财产权益。对子女的行为加以约束和引导,对子女的错误进行批评和教育,使子女成为品行端正的人。
(3)敢于同侵犯家庭成员权利、破坏家庭和睦的行为作斗争,敢于拿起法律武器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9.(12分)甲乙夫妇二人有三个儿子,均已各自成家。甲与乙年事已高,身体状况不好,基本上没有劳动能力,生活十分困难。不得已,老两口向三个儿子提出来要赡养费。对此,大儿子认为自己虽为长子,但父母从未宠爱过自己,且自己最早独立生活,没再要过父母的钱,没有赡养义务了;二儿子认为自己家庭条件也不好,本身已十分困难,没有能力赡养父母;小儿子说可以让父母来与自己同住,但是不负担任何生活费用。
结合材料思考并回答:
(1)三个儿子的观点是否正确?为什么?(6分)
(2)甲乙该怎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6分)
【解析】本题以家庭生活材料为背景,考查学生对子女对父母的义务的相关知识的理解,以及运用相关法律知识分析解决生活中的实际问题的能力,进而达到学法、知法、守法、用法的目的。
答案:(1)三个儿子的观点都是错误的。因为依据法律规定,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其中子女赡养父母的条件是:①父母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②子女须成年且有赡养能力。所以,大儿子、小儿子应履行赡养义务,二儿子若确实没有赡养能力可暂不履行,但应担负起从精神上、生活上对父母关心、照顾与照料的义务。
(2)甲乙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向村委会、居委会或子女所在单位申请调解;若调解不成,可向法院起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对有赡养能力但拒不履行赡养义务,且情节恶劣的,可以依法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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