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教版 (新课标)选修5 生活中的法律常识3 夫妻间的人身和财产关系教学设计及反思
展开3夫妻间的人身和财产关系
(教师用书独具)
●课标要求
结合正反两方面的案例,解析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及其他方面的权利与义务。
●课标解读
本标准要求学生了解夫妻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主要内容;结合事例,解析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及其他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培养平等、公平意识,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
●落实策略
课前:自主学习,调查搜集。学生阅读教材、搜集自己所在地方的变化的资料,提出问题。课上:情景创设——互动探究——教师总结提升——走进生活、学以致用。
(教师用书独具)
●新课导入建议
方式一:歌曲导入
用多媒体播放与家有关的歌曲,让学生从情感上体验家的温暖和家庭关系的和睦。老师引入:一个和睦的家是需要正确处理好家庭关系的,包括夫妻间的关系,接着点题。
方式二:案例导入
李女士与刘某1995后经人介绍相识恋爱,次年5月登记结婚。婚后二人常因琐事发生争吵,以致夫妻关系恶化。2013年7月,李女士一纸诉状将刘某告到法院,要求与刘某解除婚姻关系。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刘某提出要求分割李女士于今年5月取得的因医疗事故获得的赔偿款十万余元。
思考:夫妻间的关系包括哪些?材料中的十万余元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刘某能分否?让我们带着这些问题来学习第三框内容。
●教学地位分析
本框是专题五的第三框。本框主要介绍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婚姻法中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分为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为了使本框脉络清晰,本框按照这一分类设计了两个目。本框是围绕婚姻这一部分讲的,让学生明确婚姻关系的确立就意味着夫妻权利义务关系的建立,从而培养学生的权利义务意识,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最后达到完美实现本单元的教学目的。
●教学流程设计
课前预习安排:
1.①看教材76~77页“夫妻间的人身关系”,完成知识1填空及辅助栏目内容;②思考教材探究问题,写出简易答案,对照探究提示,加深对教材知识的理解。
2.①看教材77~78页“夫妻间的财产关系”,完成知识2填空及辅助栏目内容;②思考教材探究问题,写出简易答案,对照探究提示,加深对教材知识的理解。⇒步骤1:导入新课,简要说明本课时教学地位。⇒步骤2:教师通过提问,检查预习效果。注①⇒步骤3:师生互动完成探究“夫妻约定财产制”,互动方式可以利用问题导思1、2、3、4由浅入深地实施。注②⇒步骤4:教师通过对知识外引内联,引导学生深入思考、学会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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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骤7:先让学生自主总结本课时内容,然后对照“课堂小结”内容进行简要归纳总结。根据时间引导进行。根据时间让学生处理课堂练习、布置课后练习。⇐步骤6:处理“课外生活感悟”,教师根据教学时间和内容灵活掌握,最好交由学生自主处理,参照探究方式,也可采用其他方式进行。注③⇐步骤5:教师要求学生完成“题组训练”1和2,巩固探究成果。然后根据背景材料,让学生自己提出其他探究问题,同学之间互相讨论问题解决方式、方法和结果。最后,根据“当堂双基达标”设计变式练习,学生交流完成并互相评价。
注①:建议教师对【课前自主导学】中比较基本的知识点多提问几个学生,使80%以上的学生都能掌握该内容,以利于下一步对该重点知识的探究。
注②:建议教师除已有“题组训练”和“探究问题”之外,再变换一下命题角度和问题提出方式,让学生设置一些变式习题和问题以拓展学生的思路。
注③:在探究过程中可以让学生从生活实际中再找一些体现本知识的事例加以说明,在探究的基础上进一步开拓学生的视野。
课 标 解 读 | 重 点 难 点 |
1.了解夫妻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主要内容。 |
|
2.结合事例,解析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及其他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
|
3.培养学生平等、公平意识,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 | 重难点:知道夫妻财产关系的主要内容及其处理方法。 |
夫妻间的人身关系 |
1.含义
人身关系是夫妻双方在家庭中的人格、身份、地位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
2.体现
(1)夫妻双方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在夫妻关系中,姓名权是人格独立、在人身上不依附于对方的标志。
(2)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
(3)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这是将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落实到每一个家庭的要求。
电视剧《不要和陌生人说话》中女主人公因与陌生男人说话而受到丈夫殴打的遭遇在现实生活中仍不时上演。
(1)违背了“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的原则。(√)
(2)违背了“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的法律规定。(√)
(3)如果造成了严重的人身伤害,将要承担刑事责任。(√)
(4) 可能会破坏家庭和睦团结,但不违反法律。(×)
夫妻间的财产关系 |
1.含义
财产关系是夫妻双方在财产、抚养和继承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
2.夫妻财产主要内容
(1)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
(2)夫妻个人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3)夫妻约定财产:夫妻可以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通过约定决定夫妻财产的归属。
(4)婚姻法还规定夫妻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和互相抚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时,需要抚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甲于2012年1月与乙结婚,3月甲以个人名义向其弟借款10万元买房一套,夫妻共同居住。2012年8月两人因关系不和离婚。甲向其弟所借的钱,离婚时如何处理呢?
【提示】 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
1.教材P76探究问题
【提示】 本探究活动旨在通过具体案例引出夫妻间的人身关系,并进一步把握其具体体现。
对于探究活动中的两个观点,分析时可依据《婚姻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从而破除“男主外,女主内”的传统观念,树立男女平等的观念。
2.教材P77探究问题
【提示】 本探究活动旨在通过具体案例的解决,加深对夫妻财产关系的理解,并培养学生解决问题的能力。
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一方的婚前财产应当属夫妻一方的财产,因此,房子应归龚童个人所有。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知识产权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有平等的处理权。因此稿酬2万元为夫妻两人共同所有,平等分配。
夫妻约定财产制 |
【问题导思】
婚姻是“两个人的事业”,需要用心呵护与经营,婚前婚后财产协议好比是“企业合资”。婚姻是两个人的爱情和两个人的财产的风险投资,而婚前婚后财产协议就好比是一份“保险合同”。对财产纠纷做出最有效的预防,其目的不是真想用它,而是希望婚姻能在“情感和责任”中“健康长寿”。
1.夫妻财产包括哪几种形式?
【提示】 夫妻财产主要包括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个人财产和夫妻约定财产。
2.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提示】 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具有只归一方情形的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3.哪些财产属于夫妻个人财产?
【提示】 婚姻法明确规定了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4.什么是夫妻约定财产制?它有什么好处?
【提示】 夫妻约定财产制,即夫妻可以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通过约定决定夫妻财产的归属。约定财产具有排除法定财产划分的效力,即如果夫妻有了约定,就可以不适用法律对夫妻财产的规定。
当爱情还在的时候,夫妻财产协议就当它是一个爱情的见证者;而爱不在了,有了夫妻财产协议的制约,至少也能够为双方利益带来一定的保证。爱情、婚姻不在,利益在,也未尝不是一种不幸中的大幸。
正确认识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内容
1.约定的主体。由于是夫妻约定财产制,当然只能是有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才可以对他们的财产作出约定。夫妻之间订立财产契约是从事一项事关当事人重大利益的重要民事法律行为,进行约定时,双方必须都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同时,夫妻对财产的约定必须由双方亲自签订,不适用代理制度。
2.约定必须出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意思表示必须真实、自愿,夫妻一方不得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作出约定,因胁迫、欺诈、乘人之危而作出的约定可以撤销。
3.约定的内容必须合法,且不得超越夫妻所享有的财产权利的范围。不得规避养老育幼等法律义务,不得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否则是无效的。
4.约定的方式要求采用书面形式。如果能够采用公证形式是最好的。经过公证的协议使夫妻约定财产制易于操作,能够有效减少纠纷,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权利。
夫妻对财产的约定,可以在婚前进行,也可以在婚后进行,还可以变更,甚至附条件或附期限。约定的财产涉及需要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应当办理相应的手续。
【题组训练】
1.王某与张某协议离婚,按照约定,张某分得住房一套。张某所得属夫妻约定财产。对此分析正确的是( )
①约定财产具有排除法定财产划分的效力
②是夫妻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通过约定决定夫妻财产的归属
③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④约定财产导致了涉外婚姻的增多
A.①②③ B.①②④
C.①③④ D.②③④
【解析】 ①②③都是关于夫妻约定财产的正确说法,故选A项。④说法错误,约定财产与涉外婚姻没有必然的联系。
【答案】 A
2.甲乙为夫妻,2011年3月甲乙离婚,但甲因前几年外出打工致残,生活困难,甲能否要求乙给予生活上的帮助,多分得财产( )
A.能,乙应给予适当帮助
B.不能,甲乙离婚,财产各分一半
C.不能,致残是甲不小心,应自负其责
D.不能,甲提出生活扶助标准无法律依据
【解析】 依《婚姻法》,夫妻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他方应予以必要帮助,故本题中乙应给予甲帮助,故选A项。
【答案】 A
夫妻间的人身
和财产关系
【走进生活】
2010年小平嫁给同镇年龄相仿的男青年王刚。婚后第二年,她在当地一家医院生下一名健康的女婴,自己却因大出血被医院切除了子宫,永远地失去了生育能力。由于医院在治疗过程中处置不当,经过协商,医院同意向小平支付10万元的赔偿款。随后丈夫王刚瞒着小平从医院取走了这笔钱,在领取了赔偿款之后,王刚在妻子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处理,为此夫妻多次发生争执而分居,事后小平多次向丈夫索要这笔赔偿款,均遭到拒绝。
2012年11月,小平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同时要求王刚全额退还赔偿款。王刚却认为,只要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应该是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和支配权。最后法院判决王刚全额退还小平的医疗赔偿款。
【知识对接】
材料信息 | 知识对接 |
医院同意向小平支付10万元的赔偿款 |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范围 |
王刚却认为,只要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应该是夫妻共同财产 | 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
最后法院判决王刚全额退还小平的医疗赔偿款 | 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
【感悟应用】
1.《婚姻法》规定夫妻关系的核心是( )
A.婚姻自由
B.夫妻关系中的人身关系
C.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D.夫妻关系中的财产关系
【解析】 《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是夫妻关系的核心。
【答案】 C
2.按照婚姻法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
①双方或一方的劳动收入
②双方或一方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且未规定只归一方所有
③双方或一方的工资收入
④约定归属的财产
A.①②③ B.②③④
C.①③④ D.①②③④
【解析】 本题考查学生对夫妻共同财产知识的掌握。④属于约定财产,其归属要看约定,不一定是共同财产。
【答案】 A
3.关于夫妻约定财产制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
A.夫妻可以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约定夫妻财产的归属
B.约定财产具有排除法定财产划分的效力
C.夫妻约定财产制适应当前社会多元化的发展趋势
D.有夫妻约定财产制就不能适应法定财产制
【解析】 夫妻可以约定全部或部分财产归个人所有或共同所有,故夫妻约定财产制和夫妻法定财产制可以同时并存。
【答案】 D
1.李非与王虹于2011年10月1日结为夫妻,但在婚后谁主内、谁主外及未来孩子的姓氏等问题上观点不能一致。
请从夫妻人身关系的角度给李非与王虹提出建议。
【答案】 夫妻双方在家庭中的人格、身份、地位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就是夫妻关系中的人身关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夫妻双方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在夫妻关系中,姓名权是人格独立、在人身上不依附于对方的标志。若将来有了孩子,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2)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夫妻双方都可以寻找自己满意的工作,自己学习,有社会交往的自由,另一方不得加以限制和干涉,不存在“谁主内”“谁主外”的问题。
(3)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要积极响应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少生优生。
2.王某与李某系夫妻,有一子小王,婚前无任何关于财产的约定,婚后,王某为让妻子高兴,提议将二人的工资全部存入妻子名下的银行账户里,李某欣然同意。为庆祝二人的结婚纪念日,双方从存款中取出一笔钱,为李某购买了一枚钻石戒指,价值人民币1万元。王某有一叔父在海外经商,膝下无子,遂立遗嘱,将全部财产留给王某之子小王,供其出国留学,不久后老人去世。随后,王某与李某感情破裂,决定离婚,但在财产归属上两人有不同看法,应如何裁定?
(1)李某认为全部存款在其名下,应归她一人所有,是否正确?
(2)王某认为李某的钻戒是夫妻共同财产,是否正确?
(3)双方都认为小王继承的遗产应归双方共同所有,但为比例发生了争执。请问这笔遗产的归属应该是怎样的?
【解析】 本题以生活事例为背景,考查学生对夫妻财产关系的掌握情况以及运用法律知识解决现实生活问题的能力。在运用中提高对法律知识的认识。解答此题的关键在于明确法律依据,然后依法评判即可。
【答案】 (1)李某的认识是错误的。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工资属于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可见,存款虽在李某名下,但其性质仍是夫妻共同所有的。
(2)王某的认识是正确的。虽然根据婚姻法规定,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是指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购置的供夫或妻个人使用的生活消费品,如衣物、饰物等。由于这类财产在使用价值方面具有特殊性,不是夫妻双方通用或共用的生活用品,所以应属于夫或妻一方个人所有。但是,婚后购置的贵重首饰、摩托车、汽车等,虽属个人使用,但也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这样才符合婚姻法的立法精神。
(3)这笔遗产是属于小王个人的,王某和李某均没有所有权。在小王未成年时,这笔财产应由王某和李某代为保管。如果他们离婚,由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代为管理。
一、选择题
1.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的夫妻人身方面的权利、义务包括( )
①姓名权 ②互相尊重的义务 ③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④同居的义务 ⑤相互忠实的义务
A.①③ B.②④ C.③⑤ D.①④
【解析】 夫妻人身方面的权利义务有姓名权,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答案】 A
2.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下列对地位平等的正确理解是( )
A.夫妻双方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但所生子女必须随父姓
B.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
C.一旦结婚,夫妻应遵循“男主外、女主内”的原则
D.若夫妻一方工作繁忙,则不履行家庭义务,可将全部家务交给另一方独自承担
【解析】 夫妻双方在家庭中地位平等,这是夫妻关系的核心。只有B符合题意。
【答案】 B
3.甲起诉至法院,要求与其妻离婚,诉讼过程中,经调解双方达成离婚协议。乙在去法院签收调解书的途中意外死亡。对甲有无权利继承乙的财产认识正确的是( )
A.有权,因为双方的婚姻关系并没有解除
B.无权,虽然他们之间婚姻关系并没有解除,但因为是甲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C.无权,因为他们之间的婚姻关系已解除
D.有权,因为婚姻关系的解除需经法院判决
【解析】 婚姻法规定夫妻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和义务。因调解书未经乙签收,故离婚协议未生效,双方婚姻关系未解除,故A项正确。
【答案】 A
4.于某与马某结婚时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婚后所得财产各自所有。马某婚后即辞去工作在家侍奉公婆、照顾孩子。于某长期在外地工作,后与范某同居,马某得知后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马某的下列哪项要求不能得到法院支持( )
A.自己为家庭付出较多义务,请求于某予以补偿
B.自己专门为家庭生活操持,未参加工作,请求法院判决确认双方的约定婚后所得归各自所有的协议显失公平,归于无效
C.由于离婚后生活困难,请求于某给予适当的帮助
D.由于于某与他人同居导致双方离婚,请求于某予以损害赔偿
【解析】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予以补偿。故A项应予以支持。于某、马某订立书面协议不存在无效情形,故B项不能得到法院支持,符合题意。C、D两项应予以支持。
【答案】 B
二、非选择题
5.王刚是某建筑公司的经理,与中学老师张燕结婚,婚后生一双胞胎,张燕想给男孩取名王龙,女孩取名张凤,结果王刚不同意,坚持两个孩子都姓王。王刚整天忙于公司业务,家务全落在张燕身上,产假结束后,张燕要上班了,想请个保姆帮忙做家务,王刚不同意,坚持要张燕辞掉工作,在家做专职太太,两人意见不一致,导致矛盾激化。
请用有关法律常识对王刚的行为进行分析。
【答案】 王刚的行为违反了《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没有处理好夫妻间的人身关系,没有履行自己应该承担的义务,侵犯了妻子的权利和自由。
(1)夫妻双方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在夫妻关系中,姓名权是人格独立、在人身上不依附于对方的标志。夫妻有了孩子,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王刚坚持两个孩子都姓王,没有尊重妻子给孩子取名的权利。
(2)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夫妻双方都可以寻找自己满意的工作,有社会交往的自由,另一方不得加以限制和干涉,坚持要妻子辞掉工作,在家做专职太太,侵犯了妻子参加工作的权利。
(3)男女双方都要履行家庭义务。王刚公司业务忙,不能履行家庭义务,但也不能把所有家务都推给妻子。
6.李女士与尚先生于2012年9月登记结婚。结婚前双方口头约定实行夫妻财产AA制,双方结婚后各自收入归自己所有。婚后由于双方感情不和,李女士于2013年1月将尚先生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与尚先生离婚并且要求平均分割双方财产。最后法院判决二人离婚,平均分割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
(1)你认为法院为什么判决平均分割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
(2)谈谈你对约定财产制的认识。
【解析】 本题考查夫妻财产的分割方式:夫妻约定财产制。这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婚姻状况的变化出现的一种财产分割方式。解答本题必须对这种财产分割方式有一个全面的了解。第(1)问实质是考查夫妻二人约定财产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若符合法律规定则是有效的,若不符合法律规定则是无效的,因此,结合有关的法律规定进行评判即可得出答案。第(2)问可从“是什么”“为什么”“怎么样”三个方面回答。
【答案】 (1)按照法律规定,约定财产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口头约定是无效的;按照婚姻法规定,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处理的权利,所以法院判决平均分割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
(2)①约定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通过约定决定夫妻财产的归属。②随着个人财产范围的扩大、妇女经济地位的提高、再婚现象的增多,以及涉外婚姻的增多,在婚姻法中规定了约定财产制。③约定财产具有排除法定财产划分的效力,即如果夫妻有了具有法律效力的约定,就可以不适用法律对夫妻财产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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