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教统编版选择性必修2 法律与生活第三单元 就业与创业综合探究 新企业创办之旅试讲课ppt课件
展开情境呈现王彬与李兰于1999年5月1日举行婚礼并同居。同年8月,李兰继承了父亲的遗房1间。10月,王彬与李兰办理了结婚登记,领取了结婚证书。2001年2月,李兰生下一子。其间,王彬向朋友借款2 000元用于购买各种母婴用品,另瞒着妻子向朋友借款3 000元帮胞弟购房。同年10月,王李感情不和,闹离婚。王彬认为李兰继承其父的遗房应属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所欠的5 000元债务也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李兰不同意,王彬遂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据查实,双方对财产未作任何决定。
观察思考(1)王彬提出离婚诉讼,法院是否应该受理?(2)王彬对案中财产及债务的认识是否正确?提示(1)法院应不予受理。民法典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王彬提起离婚诉讼时,其妻分娩才8个月。据案情,也不属于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例外情况,故应不予受理。(2)不正确。婚姻关系应从履行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书时起。王彬与李兰婚姻关系成立时间为1999年10月,李兰于1999年8月继承其父遗房1间,不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双方对婚前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又未作任何约定,不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应视为婚前个人财产。王彬所欠5 000元债务应分开处理。其中2 000元用于购买母婴用品,为夫妻共同债务;另外3 000元用于帮胞弟购房,与夫妻共同生活无关,且李兰不知情,应视为个人债务。
素养提升1.在夫妻财产问题上,“离婚分一半”适用于( )A.婚前个人财产B.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财产C.夫妻双方约定的财产D.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接受的只归一方所有的赠与财产答案B解析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适用于“离婚分一半”的原则,故B项正确。
2.屈赞与曲玲协议离婚并约定婚生子屈曲由屈赞抚养,另外口头约定曲玲按其能力给付抚养费并可随时探望屈曲。对此,下列哪个选项是正确的?( )A.曲玲有探望权,屈赞应履行必要的协助义务B.曲玲连续几年对屈曲不闻不问,违背了法定的探望义务C.屈赞拒不履行协助曲玲探望的义务,不会受到处罚D.屈赞拒不履行协助曲玲探望的义务,经由裁判可依法强制从屈赞处接领屈曲与曲玲会面答案A解析A项正确,我国民法典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B项错误,探望是权利而非义务;C、D两项说法错误。
3.于某与马某结婚时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婚后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马某婚后即辞去工作在家侍奉公婆、照顾孩子。于某长期在外地工作,后与范某同居,马某得知后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马某的下列要求不能得到法院支持的是( )A.自己为家庭付出较多义务,请求于某予以补偿B.自己专门为家庭生活操持,未参加工作,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结婚时签订的书面协议无效C.由于离婚后生活困难,请求于某给予适当帮助D.由于于某与他人同居导致双方离婚,请求于某予以损害赔偿答案B解析A、C、D三项的请求均是合情合理合法的,理应获得法院支持;题目中于某与马某关于财产的约定有效,故B项不能获得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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