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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二政治(统编版)选择性必修二试题第二单元质量检测(Word版附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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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单元质量检测](本试卷满分100分)一、选择题(本大题共16小题,每小题3分,共48分)1.老刘是一位独居老人,心地善良的邻居王某经常对其予以生活上的帮助,于是老刘主动与王某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约定王某负责老刘的生养死葬,老刘死后将个人的所有财产遗赠给王某。老刘去世后,老刘的妹妹力争遗产的继承权,未果,遂将王某诉至人民法院。本案中( )①王某不是老刘的法定继承人,遗赠扶养协议无效②遗赠扶养协议是让孤寡老人老有所养的有效方式③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 ④老刘的妹妹属于法定第二顺序继承人,无法定继承权A.①② B.①④ C.②③ D.③④2.原告李某与被告桂某系养母女关系,桂某出生后被其家人寄放在李某家门口,李某将其收养并抚养成人。李某年满60周岁后,失去了劳动能力,且无经济来源,一直由她的其他两名子女赡养照顾,桂某没有尽赡养义务,故李某将其诉至人民法院,要求桂某给付自她年满60周岁起至今五年的赡养费共计24 000元,以及今后给付每月赡养费500元。在这一案件中( )①李某的诉讼请求没有法理依据,不会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②李某和桂某不是母女关系,不应承担赡养义务 ③桂某家人的行为属于遗弃,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④李某对桂某尽了养育责任,桂某应对李某尽赡养义务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3.李某未婚配,没有子女,系小李的叔叔,原建有平房三间。李某与小李签订协议书并予以公证,约定:(1)小李出资将平房翻建为楼房,建成后,留下一间给李某终生居住,李某去世后楼房全部归小李所有;(2)李某年老丧失行为能力时,由小李照料,尽子女义务。翻建后,小李拒绝让李某居住于楼房内,李某遂诉至法院。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①小李因为未尽赡养义务,从而丧失继承遗产的权利 ②二人所签署协议的法律效力高于遗赠和法定继承 ③若李某丧失行为能力,小李可以根据协议成为李某的监护人 ④若小李未妥善照顾李某的居住问题,法院可以判决解除该协议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4.李老夫妇曾立下公证遗嘱,其名下房产由次子李二继承,老两口后来被李二送去了养老院。2023年,两位老人与大儿媳顾某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约定由顾某照料二老生活并负责料理后事。下列对此分析正确的是( )①顾某作为儿媳负有赡养老人的义务,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无效 ②儿媳不属于公婆的法定继承人,双方可以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③协议约定了权利和义务,有遗赠扶养协议不一定能得到遗产 ④李老夫妇与儿媳顾某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因此李二丧失了继承权A.①② B.②③ C.①④ D.③④5.蒋某(男)和李某(女)夫妻二人曾养育两个女儿,在大女儿大学毕业、小女儿上初中时夫妻二人离婚,两个女儿随母亲李某生活。如今,两个女儿均已结婚,蒋某年过花甲,靠领取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和拾荒为生,生活拮据。蒋某向两个女儿索要生活费遭拒,理由是父母已离婚多年,且离婚后父亲未曾给过母女三人抚养费。于是,蒋某诉至法院,要求两个女儿履行赡养义务。本案中( )①法院应支持蒋某的诉求,因为赡养父母是成年子女的义务 ②两个女儿不能因为父母离婚而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③大女儿需要赡养蒋某,小女儿无须赡养蒋某④蒋某未支付抚养费,无权要求子女履行赡养义务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6.老人袁某与孙甲有婚生子孙乙、养女孙丙,二人有房产、存款若干。2005年孙甲患病不能自理,住院15年至去世均由袁某照顾护理。孙乙因犯罪长期服刑。孙丙大学毕业到外地工作定居,老人住院期间仅探望几次。孙甲去世尚未安葬时,孙丙即起诉要求分配遗产。关于此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①孙甲未留遗嘱,应当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继承,袁某、孙乙、孙丙应当平分遗产 ②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养女孙丙,却不尽扶养义务,因而无权要求分配遗产 ③考虑袁某实际情况和各继承人履行义务情况,孙甲绝大部分遗产应归袁某所有 ④成年子女负有赡养父母的法定义务,婚生子孙乙和养女孙丙都有义务赡养袁某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7.70岁的陈先生未婚未育,身体健朗,深思熟虑后决定指定侄女为自己的监护人,自己的养老问题全部委托侄女负责,自己名下的存款和一套房产在去世后归侄女所有。陈先生立了遗嘱后,双方签订了协议。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①该监护为成年意定监护,可以更好地保障陈先生的合法权益 ②经事先协商,陈先生可以以口头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 ③监护协议签署后,立即由侄女代理陈先生实施民事活动 ④陈先生采取了遗赠扶养协议的方式处理自己的遗产A.①③ B.①④ C.②③ D.②④8.丧偶老人王某自2018年卧病在床后,独生子对其不管不问。王某找了个保姆照顾自己。为感激保姆四年时间的悉心照顾,王某自书遗嘱,将自己与妻子一起购买的商品房赠与保姆。遗嘱订立一年后王某去世。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①有遗嘱不一定是遗嘱继承,王某将自己的财产赠与保姆属于遗赠 ②王某的儿子是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依法有权继承王某的所有遗产 ③该商品房属于王某与妻子的共同财产,故保姆不能获得全部房产 ④根据成年意定监护制度,保姆履行监护职责后,可以获得全部房产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9.某独居老人一直受刘某照料,老人决定将自己的晚年和遗产都托付给刘某,双方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并进行公证,刘某承担了意定监护人职责。老人去世后,因遗产分配问题,刘某与老人的妹妹对簿公堂,刘某提出获得老人遗产的诉讼请求,法院给予支持。下列选项能支持法院判决的是( )①遗赠扶养协议属于遗嘱继承,其法律效力要优先于法定继承 ②老人的妹妹属于法定第二顺序继承人,无权参与老人的遗产分配 ③权利和义务是辩证统一的,刘某承担了意定监护人职责 ④刘某的行为符合社会公序良俗,弘扬了中华传统美德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10.李某今年80岁,离异后未再婚,父母已过世,膝下无子女,也无兄弟姐妹。李某长期疾病缠身,生病住院期间,一直是保姆孙某在照顾。为了感谢她的精心照顾,李某想在自己过世后将其个人财产全部赠与孙某。你作为律师,可以给李某的合理建议是( )①通过自书遗嘱的形式将其个人合法遗产赠与孙某 ②通过成年意定监护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③与孙某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孙某尽到扶养义务后可以获得遗产 ④在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的情况下,指定孙某为遗嘱继承人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11.李某在接连遭遇丧偶丧女后大病,住院期间当着医院病房王姓病友的面承诺将自己名下的房产赠与其子李一。后来李一有意对其不管不顾,外孙女赵某时常去医院照顾李某。第二年李某逝世后,李一欲将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赵某不同意并将李一告上法院。本案中( )①在王姓病友见证下所立的口头遗嘱有效,在李某逝世后生效 ②该口头遗嘱无效,应依照法定继承处置李某的遗产 ③李一没有尽扶养义务,应当少分或者不分李某的遗产 ④赵某不属于李某的法定继承人,并没有遗产继承权A.①③ B.①④ C.②③ D.②④12.王某育有二子二女。1961年王某离婚后,四个子女(均健康)从未探望、赡养过王某。2003年,王某在弟、妹的见证下与居委会签订了一份遗赠扶养协议,载明由于历史等原因,王某一直独身,虽有兄弟姐妹,但由于工作忙、距离远,照顾不便,由居委会按“五保户”待遇负责王某的日常生活、养老至寿终,王某的财产在其寿终后由居委会处置。协议签订后,居委会一直安排专人照顾王某起居和就医陪护,直到王某94岁去世,并为其操办了丧事。王某的四个子女在得知王某去世的消息后,从外地赶回要求继承遗产,与居委会产生争议。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①遗赠扶养协议是遗产继承的方式,目的是使孤寡老人的生活得到保障 ②居委会按照协议承担了对王某生养死葬的义务,因此,享有王某遗赠的权利 ③王某与居委会签订了合法的遗赠扶养协议,该协议法律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 ④王某的财产应当由居委会和王某的四个儿女共同处置A.①② B.②③ C.①④ D.③④13.曾某与曾甲、曾乙系父子关系,孙某与李丙系母子关系,以下为其家庭关系发展 过程。关于本案,下列说法错误的有( )①李丙对曾某尽了扶养义务,可以分得一次性死亡抚恤金 ②死亡抚恤金是曾某、孙某的夫妻共同财产,要先析产再分配 ③曾某所立口头遗嘱有效,李丙可通过遗赠获得曾某的遗产 ④遗孀孙某年老患病且丧失劳动能力,可以获得更多遗产份额A.①② B.①④ C.②③ D.③④14.张某(父母均已逝世)在与配偶李某结婚前购买了一套价值195万元的公寓,婚后二人又用存款购买了一家价值240万元的沿街门面。二人育有一儿一女(儿子张甲和女儿张乙),儿子张甲与其配偶在三年前因车祸不幸去世,留有一子张丙。2023年6月,张某因病去世,生前并未立有遗嘱,夫妻账户中仍有192万元存款。关于本案,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①张某财产的继承应适用法定继承 ②妻子可以继承张某199万元财产 ③张丙可以继承张某137万元财产 ④该公寓先经析出才能进入继承程序A.①② B.②④ C.①③ D.③④15.(2024·福建三明三模)王某父母早亡,于2014年与张某登记结婚,2016年和2021年分别生下儿子王大和女儿王小。2023年王某与张某感情破裂,协议离婚。在离婚冷静期期间王某遭遇车祸,临终前当着医院护士甲、邻居乙的面留下遗言,将自己婚前存有的20万元现金和婚后买的房产都给儿子王大。据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①王某的20万元现金应由张某、王大和王小均分 ②王某要为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王小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③若邻居乙是王某的好友,则口头遗嘱不具有法律效力 ④房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若执行该遗嘱会损害张某的权益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16.(2024·北京顺义二模)张某与李某离婚后,一日,王某来找李某称:“你们没离婚前张某从我这借了10万元,现在我联系不上他,这笔钱你来还吧。”李某郁闷地说:“钱是张某借的,我并不知情,我们已经离婚了,你找他还吧。”协商无效后,王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所欠的债务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李某有义务还B.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欠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李某无义务还C.张某向王某借钱时李某并不知情且现在已经离婚,李某无义务还D.如果王某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张某和李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生活,则李某有义务还二、非选择题(本大题共4小题,共52分)17.(15分)王某与妻子何某育有一子王甲,并收养了一女王乙。15年前,因生活琐事,王某与儿子王甲发生纠纷,盛怒之下,双方签订了“生不养、死不葬”协议,一直到2023年1月王某因病去世,双方一直没有往来。王某卧病在床6年,全是老伴和女儿王乙照顾。王某去世前,老家一处房产被拆迁,获得补偿款90万元,该款由王乙保管。王某去世后,王甲找王乙索要补偿款。王甲认为,按照习俗,出嫁的闺女不应该从娘家获得遗产,况且王乙与王某没有血缘关系,补偿款90万元应该全部归自己所有。王乙认为,王甲签署了“生不养、死不葬”协议,已经自愿放弃了遗产继承权,没有资格索要父母的任何遗产。双方争执不下,最后王甲起诉到法院。假如你是法官,你会对此案作出怎样的判决,并说明该判决法律的基本考量。18.(13分)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年逾六旬的王乙在家排行老二,一生未婚,对八十多岁的老母亲也算孝顺。[纠纷] 王乙不幸被确诊为胃癌晚期,哥哥王甲一家对其悉心照顾,无微不至,但弟弟王丙却对其一直不闻不问。临终之际,意识尚清醒的王乙让王甲找来两位邻居,当面表示为了报答哥嫂一家,在他去世后将自己价值100万元的房产留给侄子,即王甲的儿子。王乙让哥哥王甲在病床边把这些内容记录在纸上,并用尽力气在这份遗嘱上签名、写日期、按手印,两位邻居作为见证人也郑重地签上了名字。王乙去世后,王丙认为王乙所立遗嘱无效,要求重新分割王乙的房产,王甲和儿子不服,为此两家发生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第一千一百四十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1)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的知识,分析王乙所立遗嘱是否有效,并阐明两点理由。(7分) [化解] 因两家未能达成合意,王甲及儿子向居委会提出调解申请,通过沟通,王丙也愿意调解,调解员遂前往调解。调解员通过走访医院及小区,了解到王甲确实常年悉心照顾王乙,陪同就医。当时在场见证的邻居也证明王乙那时意识非常清楚,遗嘱确实是王乙的真实意愿,而王乙的母亲也明确表示放弃遗产继承。调解员对两家做了大量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最终达成协议:房产归王甲儿子所有,由他给王丙20万元作为补偿。(2)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的知识,说明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和各方当事人分别应坚持什么原则才能真正化解矛盾。(6分)19.(12分)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杨某某为残疾孤寡老人,生活不能自理,同镇顾氏三兄弟尽心照料其饮食起居。杨某某生病住院期间,三人轮流探望、陪护,并承担住院费用。2021年1月杨某某去世后,顾氏三兄弟为其操办了丧葬事宜。因杨某某去世后财产无人管理,顾氏三兄弟向当地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指定市民政局作为杨某某的遗产管理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 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的知识,判断法院是否支持顾氏三兄弟的诉讼申请并说明理由,分析民政局应怎样依法分割杨某某财产及其意义。20.(12分)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2008年,蔡某和王某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两子蔡某甲、蔡某乙。2021年4月和7月,王某、蔡某曾分别起诉过离婚,均被法院驳回。分居四百多天后,蔡某再次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蔡某还主张“彩礼中的婚戒和手镯仅是交给女方保管,并非赠与女方”,要求王某将一直佩戴的饰品返还。王某要求享有蔡某其中一处房产的50%共有份额。经法院调查:2007年,蔡某以60余万元的价格从案外人张某处购买了案涉房产,蔡某的父亲支付给张某购房款32万元。2010年,蔡某的父亲又付给张某剩余的购房款。同年,蔡某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了不动产权证,案涉房产登记的权利人是蔡某,共有情况为单独所有。法院经过审理认定,当事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蔡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结合材料并运用《法律与生活》的知识,说明法院该如何判决财产分配并阐述其理由。单元质量检测(二)1.选C 遗赠不属于继承,虽然王某不是老刘的法定继承人,但并不意味着遗赠扶养协议无效,民法典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①错误。老刘主动与王某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约定王某负责老刘的生养死葬,老刘死后将个人的所有财产遗赠给王某,由此可见本案中遗赠扶养协议是让孤寡老人老有所养的有效方式,②正确。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③符合题意。老刘的妹妹属于法定第二顺序继承人,有法定继承权,④错误。故本题选C。2.选D 在本案中,李某与桂某是养母女关系,按照法律规定,养子女对养父母也要尽赡养义务,所以人民法院应该支持李某的诉讼请求,①②错误。桂某家人将刚出生的桂某寄放在李某家门口,属于遗弃,侵犯了桂某的合法权益,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③正确。桂某被遗弃后,李某将其收养并抚养成人,李某对桂某尽了养育责任,桂某应对李某尽赡养义务,④正确。故本题选D。3.选C 本案中小李因为未尽赡养义务,可能会继承不到遗产,但不是因此丧失继承遗产的权利,①说法错误。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最高,本案中小李他们签订的协议属于遗赠扶养协议,因此法律效力高于遗赠和法定继承,②正确。材料中签订的是遗赠扶养协议,而不是成年意定监护,③说法错误。平房翻建为楼房后,小李拒绝让李某居住于楼房内违背了李某与小李所签的遗赠扶养协议的内容,因此若小李未妥善照顾李某的居住问题,法院可以判决解除该协议,④符合题意。故本题选C。4.选B 顾某是李老夫妇的儿媳,儿媳对公婆没有法定赡养义务,同时民法典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故该遗赠扶养协议有效,①错误。我国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为: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不包括儿媳;民法典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②正确。因为协议约定了权利和义务,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否则不能接受遗产,③正确。李老夫妇立下的公证遗嘱属于遗嘱继承,该遗嘱继承与遗赠扶养协议不冲突,都具有法律效力,因此李二仍有继承权,④错误。故本题选B。5.选A 在本案中,法院应支持蒋某的诉求,因为赡养父母是成年子女的义务,两个女儿不能因为父母离婚而拒绝履行赡养义务,①②符合题意。赡养父母是成年子女的义务,两个女儿都需要赡养蒋某,③④错误。故本题选A。6.选D 孙甲未留遗嘱,应当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继承,但因为孙乙、孙丙未尽赡养义务,应当不分或者少分遗产,①说法错误。养女孙丙属于法定继承人,有权要求分配遗产,但因其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却不尽扶养义务,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②说法错误。本案中,孙甲患病不能自理,住院15年至去世均由袁某照顾护理,考虑袁某实际情况和各继承人履行义务情况,孙甲绝大部分遗产应归袁某所有,③符合题意。法律规定,成年子女负有赡养父母的法定义务,婚生子孙乙和养女孙丙都有义务赡养袁某,④符合题意。故本题选D。7.选B 70岁的陈先生未婚未育,身体健朗,深思熟虑后决定指定侄女为自己的监护人,该监护为成年意定监护,可以更好地保障陈先生的合法权益,①正确。陈先生应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②表述错误。监护协议签署后,其侄女要在陈先生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而不是立即代理陈先生实施民事活动,③表述错误。陈先生立了遗嘱,自己的养老问题全部委托侄女负责,自己名下的存款和一套房产在去世后归侄女所有,由此可以看出陈先生采取了遗赠扶养协议的方式处理自己的遗产,④正确。故本题选B。8.选B 保姆不是法定继承人,由此可见,有遗嘱不一定是遗嘱继承,王某将自己的财产赠与保姆属于遗赠。由材料可知,该商品房属于王某与妻子的共同财产,故保姆不能获得全部房产,①③正确。王某自书遗嘱,将自己与妻子一起购买的商品房赠与保姆,故王某的儿子不能继承王某的所有遗产,②说法错误。根据成年意定监护制度,保姆履行监护职责后,可以获得王某与妻子共同购买的商品房中属于王某的部分,④说法错误。故本题选B。9.选D “老人决定将自己的晚年和遗产都托付给刘某,双方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并进行公证,刘某承担了意定监护人职责”,说明权利和义务是辩证统一的,刘某承担了意定监护人职责;刘某的行为符合社会公序良俗,弘扬了中华传统美德,③④符合题意。遗嘱继承是在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内确定具体继承人及份额,其法律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遗赠扶养协议不属于遗嘱继承,①错误。独居老人没有其他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情况下,老人的妹妹属于法定第二顺序继承人,有权参与老人的遗产分配,②错误。故本题选D。10.选B 孙某不属于法定继承人范围,因此李某可以通过自书遗嘱的形式将自己的合法遗产赠与孙某,还可以与孙某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孙某尽到扶养义务后可以获得遗产,①③符合题意。成年意定监护制度不涉及遗产处理,因此不能在李某过世后将遗产全部赠与孙某,②不符合题意。遗嘱继承是在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内确定具体继承人及份额,孙某不属于法定继承人范围,因此不能成为遗嘱继承人,④错误。故本题选B。11.选C 口头遗嘱须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才能生效,李某在医院所立的口头遗嘱只有王姓病友一位见证人在场见证,不符合法律规定人数,故该口头遗嘱无效,应依照法定继承处置李某的遗产,②符合题意,①错误。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李一作为李某的儿子,有继承权,但李一没有尽扶养义务,应当少分或者不分李某的遗产,③符合题意。李某的女儿先于李某死亡,赵某虽然不属于李某的法定继承人,但可以通过代位继承的方式继承李某的遗产,④错误。故本题选C。12.选B 遗赠扶养协议属于赠与,不属于继承,①说法错误。王某在弟、妹的见证下与居委会签订了合法的遗赠扶养协议,该遗赠扶养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效力优先于遗嘱继承,遗嘱继承的法律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协议签订后,居委会一直安排专人照顾王某起居和就医陪护,直到王某94岁去世,并为其操办了丧事,因此可见,居委会按照协议承担了对王某生养死葬的义务,因此,享有王某遗赠的权利,②③符合题意。居委会尽到了遗赠扶养人的义务,因此,王某的财产应当按照遗赠扶养协议由居委会处置,④说法错误。故本题选B。13.选C 本题属于逆向选择题。一次性死亡抚恤金是针对死者近亲属的一种抚恤,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分配。曾某与李丙之间存在扶养关系,可以分得一次性死亡抚恤金,①正确,但不符合题意。死亡抚恤金是公民所在单位在公民死亡后按照有关规定发放给死者近亲属或扶养人的生活补助费,不是夫妻共同财产,不用析产,②错误,但符合题意。曾某在两个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两名护士)的见证下立下的口头遗嘱有效。李丙为曾某的继子,且曾某与孙某结婚后开始在李丙家与其共同生活,其间,李丙一直照顾曾某,李丙与曾某之间存在扶养关系,因此李丙属于法定继承人,可以通过遗嘱获得曾某的遗产,而非遗赠,③错误,但符合题意。在死者的近亲属中,如果有属于老弱病残的弱势群体一方的,还可以要求多分。孙某年老患病且丧失劳动能力,可以获得更多遗产份额,④正确,但不符合题意。故本题选C。14.选C 张某在生前未立有遗嘱,故其财产的继承应适用法定继承,①正确。根据材料中所给信息,公寓为张某的私有财产,存款和沿街门面为张某和李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故在继承时应先进行析出,故张某的个人财产如下:价值195万元的公寓,沿街门面中价值120万元的份额以及存款96万元,共411万元。根据民法典规定,由于张某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张甲逝世,故由其子张丙代位继承,所以张某的财产共由三人(李某、张乙、张丙)进行法定继承,三人各分到137万元财产,②错误,③正确。公寓属于张某的婚前个人财产,无须析出就能进入继承程序,④错误。故本题选C。15.选C 遗嘱继承是在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内确定具体继承人及份额,其法律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王某的20万元现金应由王大继承,①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女儿王小2岁,缺乏劳动能力,王某要为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王小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②正确。口头遗嘱须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才能生效,若邻居乙是王某的好友,但与其遗嘱的内容无关,属于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则口头遗嘱具有法律效力,③错误。继承开始时,个人合法财产往往尚未从家庭共有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中分离,因此,继承遗产需要先将个人合法财产从家庭共有财产中析出,析产以后确定的被继承人的个人合法财产才是遗产。王某婚后买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房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若执行该遗嘱会损害张某的权益,④正确。故本题选C。16.选D 虽然张某和李某现在已经离婚,但张某借钱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若张某所欠的债务是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则李某无义务还;若张某所欠的债务是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则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李某有义务还,A、B、C说法错误。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可知,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如果王某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张某和李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生活,则李某有义务还,D说法正确。17.解析:本题属于分析说明类主观题,可根据知识指向提取材料关键词并对接教材知识思考作答。回答本题需要运用“家和万事兴”和“薪火相传有继承”的知识,结合材料进行分析。答案示例:①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生不养、死不葬”协议违反了公序良俗和法律规定,因此无效,故王甲要对健在的母亲尽孝。②民法典强调继承权男女平等、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平等。王乙被收养多年,在王某生病期间尽到了赡养义务,与婚生子女具有同等权利,故王甲的说法不正确。③继承遗产需要先析产。王某老家房产拆迁补偿款90万元属于王某与何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属于王某遗产的只有45万元。④王某生前没有立遗嘱,应当执行法定继承。何某、王甲和王乙同属于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三人可以平均分配王某的遗产45万元。王甲对王某没有尽到相应的赡养义务,王乙尽了较多的赡养义务,法官可以酌情判决王甲少获得遗产,王乙获得更多的遗产。⑤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本案可以进行诉讼调解,以和为贵,解决纠纷,弘扬中华传统美德,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18.解析:第(1)问属于分析说明类主观题,回答本题首先应明确态度,然后从王甲作为利害关系人代书遗嘱不符合法律规定、王乙所立遗嘱并没有考虑年迈的母亲两个角度进行分析。第(2)问属于简答题,回答本题可运用民法的基本原则的知识,结合材料进行分析。答案示例:(1)无效。理由:①王乙所立遗嘱为代书遗嘱,须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且代书人也应为无利害关系人才能生效。本案中王甲作为利害关系人代书遗嘱,因不符合法律规定而无效。②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王乙所立遗嘱并没有考虑年迈的母亲,部分无效。(2)调解员:尊重事实,尊重当事人的权利,坚持公平公正原则,不得违背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当事人:本着互谅互让、团结和睦、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协商处理继承问题。19.解析:本题属于《法律与生活》中多角度问题,既有原因类问题,也有意义类问题。结合案例运用《法律与生活》的知识,从以下角度分析回答:法院应支持顾氏三兄弟的诉讼申请;顾氏三兄弟有权作为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民政局应依法履行遗产管理人职责,对杨某某的遗产进行清理,将杨某某的遗产分配给顾氏三兄弟;践行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助于弘扬守望相助、扶残济困的中华传统美德。答案示例:①法院应支持顾氏三兄弟的诉讼申请。理由:顾氏三兄弟虽然没有赡养杨某某的法定义务,但对杨某某进行生活上的照料,给予精神上的慰藉,并承担杨某某的住院费用,使杨某某得以安享晚年,构成事实上的扶养,符合民法典规定的“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情形,有权作为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②民政局应依法履行遗产管理人职责,对杨某某的遗产进行清理,将杨某某的遗产分配给顾氏三兄弟。意义:这样分割对申请人助残扶弱、尊老敬老的善举予以肯定性评价,为后续其因善意付出而分得遗产提供了法律保障,践行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弘扬守望相助、扶残济困的中华传统美德具有积极意义。20.解析:关键词①:2007年,蔡某以60余万元的价格从……共有情况为单独所有→可联系对于案涉房产,蔡某一方在结婚前已支付了大部分购房款。虽然不动产权证是在王某与蔡某结婚后办理的,但案涉房产并未登记为夫妻共同所有,而是登记为蔡某单独所有,蔡某婚后将案涉房产登记在其个人名下,是其婚前个人购房行为的延续,是对蔡某婚前个人财产的一种确认。关键词②:蔡某还主张“彩礼中的婚戒和手镯仅是交给女方保管,并非赠与女方”,要求王某将一直佩戴的饰品返还→可联系此主张并不符合通常的民间习俗,且男方未能举证证实将手镯交给女方持有时双方约定为保管关系,故应视为财产赠与,属于女方的个人物品。答案示例:①对于案涉房产,蔡某一方在结婚前已支付了大部分购房款。虽然不动产权证是在王某与蔡某结婚后办理的,但案涉房产并未登记为夫妻共同所有,而是登记为蔡某单独所有,蔡某婚后将案涉房产登记在其个人名下,是其婚前个人购房行为的延续,是对蔡某婚前个人财产的一种确认。综上,案涉房产是蔡某婚前个人财产,不应确认为蔡某与王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对王某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②蔡某关于“彩礼中的婚戒和手镯仅是交给女方保管,并非赠与女方”的主张,并不符合通常的民间习俗,且男方未能举证证实将婚戒和手镯交给女方持有时双方约定为保管关系,故应视为财产赠与,属于女方的个人物品。因此,法院对蔡某的主张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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