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6课珍惜婚姻关系(复习课件)(浙江专用)2026年高考政治一轮复习讲练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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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份第06课珍惜婚姻关系(复习课件)(浙江专用)2026年高考政治一轮复习讲练测,共36页。PPT课件主要包含了写在前面,学长学姐说,选必二第五课,考情解码,体系构建,考点突破,真题溯源,时政解读,课标要求,考情透视等内容,欢迎下载使用。
一轮复习强调基础、体系、重点和应用 一、回归课本:以教材为核心,梳理主干知识,避免盲目刷题导致知识碎片化。 二、构建知识网络:用思维导图整合单元逻辑,明确知识间的联系。 三、扫清盲点:针对易混淆点逐一突破,辅以判断题训练。 四、增加时政材料积累,加强综合训练,特别是提高排除无关选项的能力;
复习本课需抓住婚姻关系的“全链条”:结婚(条件与程序)→夫妻关系(人身与财产)→离婚(方式与后果)。核心是理解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等基本原则,并掌握夫妻共同财产制这一重中之重。务必清晰区分夫妻个人债务与共同债务。复习时,紧密联系“彩礼纠纷”、“离婚冷静期”等社会热点,理解法律对婚姻既保护又规范的双重作用,树立正确的婚姻观。
理解婚姻法律关系,阐释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念
综合探究 财产制度助力经济社会发展
第二单元 家庭与婚姻
综合探究 家庭生活 法律守护
第三单元 就业与创业
综合探究 感受司法正义
第一单元 民事权利与义务
在和睦的家庭中成长珍惜婚姻关系
做个明白的劳动者自主创业与诚信经营
在生活中学民法用民法依法有效保护财产权订约履约,诚信为本侵权责任和权利界限
第四单元 社会争议解决
综合探究 企业创业之旅
纠纷的多元解决方式诉讼实现公平正义
《民法典》规定的自然人权利与义务
《民法典》规定婚姻与家庭中民事主体权利与义务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和经营者权利与义务
《诉讼法》等规定上述权利与义务能否实现
平等的人身关系平等的财产关系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权利与义务
权利:约束引导批评 教育
成年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成年意定监护制度侵权家庭成员权益的行为及法律责任
法定继承有顺序遗嘱继承重意愿
继承、继承关系继承的要求、继承权的取得
遗嘱的含义、特点、类型通过遗嘱来处分遗产的方式
结婚的含义、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结婚的法定条件及登记程序
离婚冷静期 离婚的方式
知识点1 珍惜婚姻——结婚
结婚是夫妻关系的起点,是男女双方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婚姻关系的行为。
婚姻自由:是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
其他原则: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老残妇幼)的合法权益等
要求:结婚建立的是一种长期的身份关系(身份权),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还有相互扶养的义务。态度:严肃对待婚姻、珍惜婚姻,既是对自己负责、对配偶和子女负责,也是对社会负责。
①法律要求结婚必须履行登记程序。进行结婚登记是确立婚姻关系、明确夫妻双方权利义务必经的法律程序。②结婚登记程序分为申请、审查、登记三个环节。③未办理结婚登记,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按照同居关系处理,不是夫妻关系,不享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相关链接:直系血亲与旁系血亲
①无效婚姻和被撤销的婚姻自始都没有法律约束力。②子女和财产的处理规则相同,都是按同居关系处理。③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合法婚姻:受法律保护
(24-25高二下·浙江宁波·期中)年近七旬的李某与前妻育有一子李某军。二十多年前,李某与前妻离婚后,与曹某“再婚”,但二人没有进行结婚登记。此后,李某与曹某共同生活,一同抚养曹某与其前夫的女儿王某。如今,李某已与曹某分开多年,年迈的李某没有经济来源,加上体弱多病,目前居住在养老院。李某希望李某军和王某履行赡养义务,支付其赡养费,但多次协商无果,遂将二人诉至法院。本案中( )A.李某与曹某之间虽未登记,但已形成了公众认可的事实上的婚姻关系B.李某军对李某的法定的赡养义务因为父母的婚姻关系发生变化而终止C.王某应当依照规定履行对李某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的义务D.王某虽无法律上的赡养义务,但作为实际受益方,应对李某有所补偿
【答案】D【详解】A:进行结婚登记是确立婚姻关系、明确夫妻双方权利和义务必经的法律程序。李某与曹某没有结婚登记,并未形成婚姻关系,A说法错误。B:子女对父母有赡养义务,继子女与婚生子女具有完全相同的法律地位,且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B说法错误。C:李某与曹某没有进行结婚登记,王某与李某不构成继父女关系,王某没有法律上的赡养义务,C说法错误。D:李某在与曹某共同生活期间抚养王某至成年,尽到了一定的抚养义务,王某是受益一方,应对李某有所补偿,D符合题意。
知识点2 离婚要慎重
①凡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军婚保护——不忠、家暴、恶习除外)③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可以。(妇女权利的保护——除非妇女主动提出)
法律规定了离婚自由,但反对轻率离婚
法定条件: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
(1)协议离婚:①当事人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并就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的问题达成协议;②申请离婚登记后三十日(冷静期)届满,当事人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③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之时起,夫妻关系解除。
(2)裁判离婚(诉讼离婚):由人民法院管辖和处理的离婚①基本程序:法院调解→感情确已破裂且调解无效→判决离婚②离婚判决书或离婚调解书生效之时,夫妻关系解除。
注意: 一审判决离婚的,人民法院在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当事人违反告知另行登记结婚的,构成重婚。 婚姻关系解除的时间:完成离婚登记,取得离婚证书之时(协议离婚);离婚判决书或者离婚调解书生效之时(诉讼离婚)。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知识点1 夫妻关系概述
包括夫妻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
地位平等的表现:夫妻在生活中平等行使权利、平等履行义务、共同承担家庭和社会的责任。
夫妻平等的实质: 平等不是均等,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并非指夫妻在家庭关系中的权利义务一一对等。夫妻平等需要考虑男女在生理上的差异,合理分工,共同承担家庭和社会的责任。
知识点2 夫妻平等的人身关系
夫妻双方在家庭中的人格、身份、地位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平等。
(2)重要标志:人身自由
知识点3 夫妻平等的财产关系
夫妻财产关系(从属)与夫妻人身关系(核心)密不可分。
夫妻财产关系主要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范围,没有约定或约定无效的,按照法律法规处理。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注意:夫妻财产≠夫妻共同财产
【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婚姻发生法律效力的期间,从进行婚姻登记领取结婚证之日起至婚姻关系结束之日(一方死亡或离婚生效之时)止。结婚前的恋爱期间或订婚期间不能算作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属于共同财产:①工资、奖金、劳务报酬;②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③知识产权的收益;④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⑤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①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由双方协议清偿
①一方的婚前财产;②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赔偿或者补偿;③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④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⑤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①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形式: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口头约定,事后无争议,也有效)
债务清偿: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法律效力:约定财产制优先于法定财产制
法律规定:夫妻可以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考向2 夫妻地位平等
(2025·浙江绍兴·三模)王某与李某系夫妻,育有王大宝、王小宝两个儿子。两人在2004年共同购买房屋,登记在王某名下。王某与李某于2018年共同订立一份遗嘱,指定房屋由王大宝继承所有。该份遗嘱由李某亲笔书写,李某与王某共同签名确认,并注明年、月、日。父母去世后,王小宝不认可遗嘱的效力,诉至法院要求继承房产。本案中( )A.指定房屋属于王某的个人财产B.该遗嘱在法律意义上称为遗赠C.该遗嘱符合自书遗嘱形式要件D.王小宝能按法定继承优先获得遗产
【答案】C【详解】A:王某与李某系夫妻,两人在2004年共同购买房屋,指定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不是王某的个人财产,A错误。B: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法律上称之为遗赠。王某与李某于2018年共同订立一份遗嘱,指定房屋由王大宝继承所有。王大宝属于法定继承人,该遗嘱在法律意义上不称为遗赠,B错误。C:自书遗嘱是指遗嘱人亲笔书写的遗嘱。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亲自签名,注明年、 明年、月、日。该份遗嘱由李某亲笔书写,李某与王某共同签名确认,并注明年、月、日。该遗嘱符合自书遗嘱形式要件,C正确。D:遗嘱继承是在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内确定具体继承人及份额,其法律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自书遗嘱合法有效,王小宝不能按法定继承优先获得遗产,D错误。
(2024·浙江·高考真题)生活处处见法律。下列说法或行为中,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是( )①为编写小学教科书,小美未经著作权人小潘的同意无偿汇编其作品②小美父亲开办的个人独资企业,应依法向当地税务机关缴纳企业所得税③小美表弟小郝将自己在农村的一处住宅出卖后,再申请宅基地未获批准④小美堂哥小华与女友小禾结婚登记,可到小华或小禾常住户口所在地办理A.①②B.①④C.②③D.③④
【答案】D【详解】①:①:在为实施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的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等,属于作品的法定许可使用。在作品的法定许可使用中,除非权利人事先声明不许使用,他人可以不经著作权人同意,直接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使用费,①排除。 ②:小美父亲开办的个人独资企业,应依法向当地税务机关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不是企业所得税,故②错误。③:小美表弟小郝将自己在农村的一处住宅出卖后,再申请宅基地未获批准,这是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故③正确;。④: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小美堂哥小华与女友小禾结婚登记,可到小华或小禾常住户口所在地办理,故④正确。
(2020·浙江·高考真题)王某是某中学的音乐教师,与没有音乐细胞的张某结婚三年后,因夫妻感情破裂要求离婚。双方就财产的分割发生纠纷。以下属于王某个人财产的是( )①王某婚后购买的价值上万元的音乐书籍 ②王某婚后接受张某爷爷指定赠与她的小轿车③王某婚后创作的音乐作品所获的收益 ④王某婚后用婚前个人财产炒股所获得的收益A.①②B.③④C.②③D.①④
【答案】A【详解】①:王某是某中学的音乐教师,与张某感情破裂要求离婚,王某婚后购买的价值上万元的音乐书籍属于法律上的“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应归王某所有,①正确。②:王某婚后接受张某爷爷指定赠予她的小轿车属于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因此,小轿车归王某所有,②正确。③:王某婚后创作的音乐作品所获得收益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系王某夫妻共同财产,③错误。④:王某婚后用婚前个人财产炒股所获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系王某夫妻共同财产,④错误。
(2025·云南·高考真题)甲得知好友患重病急需医疗费,打算相助。目前,甲的财产状况为:未到期婚前债权6万元;婚前房屋1套,婚后与他人签订租赁协议,约定租金每年3万元;婚后存款10万元。甲可依法采用的筹措医疗费的办法有( )①与债务人协商提前偿还债务②预支3万元房租,事后经配偶追认③从夫妻共有存款中,拿出5万元赠与好友④经配偶同意后,以房屋的土地所有权作为抵押向银行贷款A.①②B.①③C.②④D.③④
【答案】A【详解】①:甲拥有未到期的婚前债权6万元,这属于其个人财产。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有权与债务人协商变更债务履行期限,所以甲可协商让债务人提前还款来筹措资金,该做法合法,①入选。②:房租为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可以预支3万元房租,但是需要事后得到配偶追认,②入选。③:婚后存款10万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甲单独拿出5万元赠与他人,若未经过配偶同意,就擅自处分了夫妻共同财产,这种行为不合法,③不选。④:我国法律规定,土地所有权归国家或集体所有,个人无法取得土地所有权。以“以土地所有权抵押”的说法本身错误,该选项不合法,④不选。
张某离婚后,其子小张一直在外地工作生活。2020年张某与徐某同居并育有一女小徐。5年后,张某重病住院,小张未曾探望且拒绝支付相关医疗费用,仅徐某在旁悉心照料。张某遂立下自书遗嘱,将个人全部财产留给徐某和小徐,同时注明若徐某另嫁他人,则财产全数归于小徐。张某因病去世后,小张和徐某就遗产分配问题发生纠纷。
张某离婚后,其子小张一直在外地工作生活。2020年张某与徐某同居并育有一女小徐。5年后,张某重病住院,小张未曾探望且拒绝支付相关医疗费用,仅徐某在旁悉心照料。张某遂立下自书遗嘱,将个人全部财产留给徐某和小徐,同时注明若徐某另嫁他人,则财产全数归于小徐。张某因病去世后,小张和徐某就遗产分配问题发生纠纷。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中的相关知识,回答下列问题:(1)张某所立自书遗嘱是否有效?为什么?(2)张某的遗产将如何分配,请说明理由?
【答案】(1)部分无效。遗嘱内容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张某所立的自书遗嘱中“若徐某另嫁他人,则财产全数归于小徐”的条款,限制徐某婚姻自由,违背公序良俗,此部分无效。(2)①小张不能获得遗产。根据法律规定,遗嘱继承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张某立有自书遗嘱,应优先按照张某自书遗嘱有效部分处理遗产分配,张某将个人全部财产都留给徐某和小徐,小张不能继承遗产。②小徐通过遗嘱继承获得遗产。③徐某通过遗赠获得张某遗产。徐某与张某是同居关系,未结婚登记,因而没有继承权,不属于法定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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