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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高考政治一轮复习考点练习考向19 薪火相传有继承(2份打包, 原卷版+解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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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浙江高考】钱某与妻子周某离婚,女儿小钱被判给周某。钱某后来与刘某再婚,刘某有一在外地独立生活的成年儿子小刘。钱某年迈去世,留下一处房产和数十万存款,未立遗嘱。可以继承钱某遗产的有( )
妻子刘某 ②前妻周某 ③女儿小钱 ④继子小刘
A.①②B.①③C.②④D.③④
一、继承
1.含义:是指将自然人死亡后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法转移给他人所有。
2.继承关系:死者是被继承人,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是遗产;依法承受遗产的人是继承人,继承人享有的财产性权利称为继承权。
3.继承的要求:①继承遗产需要先将个人合法财产从家庭共有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中析出,析产以后确定的被继承人的个人合法财产才是遗产。②民法典强调继承权男女平等、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平等。在行使继承权时,如有歧视妇女、非婚生子女的行为,当事人有权提出异议,必要时可以诉诸法律。
4.债务:①继承人不仅会获得被继承人的遗产,还需要承担被继承人未偿还的债务。②本应由被继承人偿还的债务,应由继承人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超过部分不负清偿责任,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除外。
5.继承权的取得和丧失:①法定继承: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即基于婚姻关系、血缘关系、扶养关系获得继承权。是法律规定的被继承人未立遗嘱或者所立遗嘱无效时的继承方式。②遗嘱继承:基于合法有效遗嘱的指定。遗嘱继承只能在法定继承人范围内指定继承人。其法律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继承权的丧失和恢复】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6.法定继承顺序:配偶、父母、子女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王某与刘某婚后生有子女甲和乙,后王某与刘某离婚,甲、乙归刘某抚养。刘某与吴某结婚,当时甲已参加工作而乙尚未成年,乙跟随刘某与吴某居住,后刘某与吴某生下一女丙,吴某与前妻生有一子丁。王某和吴某先后去世,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①刘某、甲、乙可以继承王某的遗产
②甲和乙可以继承吴某的遗产
③刘某和丙可以继承吴某的遗产
④乙和丁可以继承吴某的遗产
①②B.①④C.②③D.③④
1.老王因为腿脚不好,从老家找了一位陈阿姨照顾其生活。10年后老王去世,在商量处理遗产时陈阿姨出示了王某的亲笔信,上面写明:“念陈**照顾我生活有功,百年后我将我的房产转给陈**。王**写于*年*月*日。”若该亲笔信合法有效,那么陈阿姨( )
①不是法定继承人,因此不能依法继承老人遗产
②遗赠和遗嘱继承都属于继承,所以可以继承老人遗产
③尽管不是法定继承人,但是可以依法接受遗产
④根据老人合法有效的遗嘱指定,是遗嘱继承人
A.①③ B.②④ C.①④ D.③④
2.谢某生有两子一女,置房五间。2010年,谢某立下自书遗嘱,将东边两间房给大儿子、西边两间房给小儿子、北边一间房给女儿。2014年2月15日清晨,谢某弥留之际,在神志清楚且有多个见证人在场的情况下立了口头遗嘱,将原本由大儿子继承的东边两间房改由女儿继承,两边两间房仍归小儿子继承。当日中午谢某去世。下列关于五间房分配正确的是( )
①两子一女作为法定继承人,应平分房产
②东边两间房和北边一间房由女儿继承
③西边两间房有小儿子继承
④东边两间房由大儿子继承
A.①③ B.②③ C.①④ D.②④
3.2018年6月10日,老王立下一份遗嘱,将大部分财产留给儿子,少部分的存款留给女儿。后儿子因盗窃被判刑,老王伤心至极。2021年3月26日,老王在病榻上当着众亲友的面宣布此前所立遗嘱无效,不久后老王去世。儿子出狱后,要求按遗嘱内容继承遗产。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儿子有权依据遗嘱的内容继承遗产
B.儿子只能依据法定继承的规定继承遗产
C.儿子因被判刑无权继承任何遗产
D.儿子只能从道义角度适当分得遗产
4.在学习《法律与生活》“薪火相传有继承”这节课时,同学们围绕教材内容和相关的法律规定展开学习讨论。在以下同学的发言中,正确的是( )
A.甲同学:遗嘱继承可以在法定继承人范围内指定继承人
B.乙同学:以遗赠的方式处分财产也要遵守法定继承的顺序
C.丙同学:基于血缘关系的法定继承,法律效力优先于遗嘱继承
D.丁同学:遗嘱继承重意愿,通过遗嘱获得遗产不都属于遗嘱继承
5.王某夫妇早些年共同购买了一套四居室住房,登记在王某名下。王某有两个女儿,小女儿一家没有住房,一直跟王某老两口共同居住,并悉心照顾二老日常起居,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王某的老伴去世后,对于该房产的继承,观点正确的是( )
①作为不动产该房产登记在王某名下属于王某的个人财产
②王某可通过订立自书遗嘱的方式将该房产留给小女儿
③若按照法定继承方式小女儿在继承该房产时可以多分
④王某可签订买卖合同将自己享有的房产份额过户给小女儿
A.①② B.①③C.②④ D.③④
6.张老汉在老伴去世后,与在外地工作的子女协商,请了保姆袁某照顾自己的生活。一年后,张老汉认为袁某尽心尽意照顾自己,便立了一份医嘱,遗嘱载明自己去世后的房产归袁某所有。后张老汉觉得对子孙过意不去,又自书一份遗嘱,遗嘱明确在张老汉去世后,将其房产变卖,所得款项由袁某与一子一女三人平分。张老汉去世后,其子女与袁某就遗嘱问题产生纠纷。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①袁某可以获得张老汉的房产变卖所得的部分款项
②张老汉立有两份遗嘱,内容相抵触,应以第二份遗嘱为准
③袁某可以通过遗嘱继承张老汉的部分房产
④张老汉的子女作为其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优先继承张老汉的房产
A.①②B.①④C.②③ D.③④
7.2022年2月22日,浙江省老年服务业协会媒体专委会和中国遗嘱库公益项目联合发布了《中国遗嘱库公益项目共同倡议》。订立遗嘱是“生前讲明身后事”,可有效破解老龄社会治理难题。下列关于遗嘱的说法正确的是( )
①法律尊重遗嘱人意愿,法定继承效力优先于遗嘱继承
②配偶、子女、父母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
③遗嘱继承只能在法定继承范围内指定继承人
④遗嘱人所立遗嘱前后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A.①③ B.②④C.②③ D.③④
8.郑某与袁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3年,生育1女郑燕,但未进行结婚登记。后两人关系不睦,郑某单独立户并与姜某于2016年登记结婚,2018年郑某过世。关于郑某遗产继承权问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①姜某享有继承权,因其与郑某是合法夫妻
②袁某享有继承权,因其与郑某生有一女
③郑燕享有继承权,因其是袁某非婚生子女
④郑燕没有继承权,因其是袁某非婚生子女
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
9.钱某和胡某婚后生有子女甲和乙,后钱某和胡某离婚,甲、乙归胡某抚养。胡某与吴某结婚,当时甲已参加工作而乙尚未成年,乙跟随胡某与吴某居住,后胡某与吴某生下一女丙.吴某与前妻生有一子丁。钱某与吴某先后去世,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胡某和乙可以继承钱某的遗产
B.甲和乙可以继承吴某的遗产
C.甲和丙可以继承吴某的遗产
D.乙和丁可以继承吴某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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