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人教统编版家和万事兴教课内容ppt课件
展开《礼记·大学》:“古之欲明明德于天下者,先治其国;欲治其国者,先齐其家;欲齐其家者,先修其身;欲修其身者,先正其心;欲正其心者,先诚其意;欲诚其意者,先致其知,致知在格物。物格而后知至,知至而后意诚,意诚而后心正,心正而后身修,身修而后家齐,家齐而后国治,国治而后天下平。”
老人状告儿子儿媳索要“带孙费”
四川绵阳的王某某大妈“拉下面子”将儿子儿媳告上法庭索要14万元“带孙费”。王大妈称,孙子今年9岁了,自从一岁多断奶后就由自己照顾,生活费、医疗费、教育费全都是自己垫付。今年4月,小两口闹出了离婚,这让王大妈很是伤心,自己任劳任怨帮小两口带孙子却没有换来一家人的和谐美满。于是,王大妈一纸诉状将儿子儿媳告上了法庭。 9月17日,经绵阳游仙法院审理,考虑到王大妈与唐先生的母子关系,并结合唐先生与刘女士在离婚诉讼庭审中的陈述,确定抚养费计算期间为2016年1月至2019年4月共40个月。关于生活费标准,根据当地消费水平,酌情调整为1400月/月,生活费合计为56000元,加上有凭证的医疗费、教育费,合计68725.76元。近日,法院作出判决,由唐先生和刘女士共同返还王大妈为抚养华华所垫支的抚养费68725.76元。
思考:案件中的“带孙费”其实质是什么费?法院为什么会支持王大妈的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在本案中,唐先生和刘女士对于其子华华负有法定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不过法官也表示,在现实生活中,特别是在农村地区,父母因生活需要在外务工而将未成年子女交由老人照料并不鲜见。因为生活不易,对此在道德上和法律上不应给予苛责和非难。但是,为未成年子女提供必要的抚养费用是父母履行抚养义务最基本或者也可以说是最低的要求。在华华生父母尚在世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形下,王大妈并无法律上强制抚养华华的义务。 “父母基于血脉、亲情等原因而帮助子女抚养下一代往往倾尽全力,舐犊之心固然可敬,但‘啃老’行为亦应受到法律上的否定性评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本案中,王大妈实际代儿子儿媳抚养其子华华,王大妈因此而垫付的必要的抚养费用,有权要求儿子儿媳偿还。(文中人物为化名)
育小职责大,不能生下孩子就甩锅
《婚姻法》所调整的父母子女关系内容非常广泛,不仅包括婚生的父母子女关系、非婚生的父母子女关系,还包括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以及继父母和接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的关系。
一、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和睦家庭------良好的亲子关系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1)父母对子女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
抚养:是指父母从物质上、经济上对子女的养育和照料。不得虐待、遗弃,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或有残疾的未成年人,更不能有溺婴、弃婴或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教育:是指父母在思想品德、学业等方面对子女的关怀和培养,父母应当以良好的道德品质和适当方法教育未成年子女,并且尊重未成年子女受教育的权利,保证未成年子女按照规定接受义务教育,不得强迫在校学习的未成年子女辍学。
2013年7月21日,某大学三年级学生刘某因父亲拒绝支付其大学学习费用,决定与父亲对簿公堂。刘某12岁时,其父母离婚。当时父母双方协议:他归母亲抚养,父亲每月支付他175元抚养费,直至他独立生活为止;教育、医药费凭发票由父母双方各负担一半。2007年,刘某的父亲调到外地工作以后,经常无故拖欠抚养费。他主动找父亲,刚开始父亲还拿钱给他,后来,父亲经常以“没有钱”为借口拖欠不给。 2010年7月,刘某收到了大学录取通知书,学费7400元,当刘某把考上大学的喜讯告诉父亲以后,父亲拒绝支付所有的学费。刘某在多次向父亲索要抚养费和教育费无果后,他决定通过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于是,他以父母当年的离婚协议为依据,向法院申请强制父亲履行支付抚养费和教育费的义务。
思考:如果你是法官你会如何判决呢?请结合所学知识予以说明。
《婚姻法》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婚姻法》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因此法院判决如下:将刘某父亲拖欠的高中三年的教育费、医药费的一半,拖欠的抚养费强制执行给了刘某。但是不支持刘某索要大学学费的请求。
8岁赵刚是小学二年级学生,他与邻居小强常追逐嬉戏。一次玩闹中,赵刚不小心将小强手臂划破了一道口子,花去医疗费200元。后小强父母要求赵刚父母承担所有治疗费用。赵刚父母认为这是孩子们之间的事情,孩子打打闹闹是很正常的,小强又没受什么大伤,谈不上承担什么责任。 思考:请问赵刚父母的想法正确吗?应该承担怎样的民事责任?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而作为权利,父母有权对子女的行为进行必要约束和引导,并对子女进行批判教育和合理惩戒”
(2)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与义务 ——既是权利也是义务
因为赵刚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当然应对赵刚的行为负责。他对小强造成的损害应由其父母来承担,需要承担200元的医疗费。
三十年前,家住房山的杨先生和李女士在他们的儿子小李(离婚后改跟母亲姓)不满两岁时离婚,法院将小李的抚养权判给李女士。从此,他们未再互相走动,父子俩形同陌路。 然而,三十年后,67岁的老杨(即杨先生)将儿子起诉至法院,要求小李对自己尽赡养义务,每月支付生活费、医药费,逢节日需前来看望。 小李说,接到起诉书时,开始觉得可笑,后来十分气愤。“为什么?你三十多年来,没任何联系,即使有联系,也没联系过我,你告我?你凭什么告我?你说有血缘关系,你根本对我没尽到义务,你现在反过来要我尽义务。虽然我不是读法律的,但是于情于理,我觉得不合适吧?”小李声音哽咽地说,从小到大,母亲带着自己风风雨雨走过来不容易,因为经济能力有限,不得不常向同学、街坊伸手借钱。
思考:此案中小李能不能因为父亲没有对自己尽父亲的义务而不尽自己作为子女的义务呢?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2015年修正: 第十八条 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第十九条 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婚姻法》:“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案件判决:我国宪法和婚姻法都明确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而且这种义务是无条件的。父母在抚养子女的过程中,他们的一些错误的做法是可能给子女造成心灵上的伤害。但即使父母有过错,也不能作为免除赡养义务的原因。赡养扶助不仅仅此表现在物质上,也表现在精神上。小李还是要尽赡养扶助的义务。
赡养:为父母提供物质上、经济上的帮助、生活上的照料,精神上的慰藉,照顾父母的特殊需求。具体要求:尊重、关心父母,不干涉父母的婚姻自由,使父母安度晚年。
(3)子女对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民法总则》第三十三条,内容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制度保障:成年意定监护制度
二、反对各种侵害家庭成员合法权益、破坏家庭和睦的行为
和睦家庭------良好的家庭氛围
(1)遗弃(2)家庭暴力(3)虐待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婚姻法》规定:(1)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除上述劝阻外)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根据受害人请求,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2)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遗弃家庭成员的,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支付抚养费,扶养费,赡养费的判决。(3)对实施这些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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