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政治 (道德与法治)人教统编版选择性必修2 法律与生活订立合同学问大教案
展开第三课 订约履约 诚信为本
第一框 订立合同学问大
【课标要求】
简述合同的含义和价值,了解合同订立的程序。
【核心素养】
政治认同:认同重合同、守信用是全社会的共识,增强合同意识与契约精神。
科学精神:学习订立合同的技巧,在实际协商中合理确定双方权利和义务。
法治意识:用法律思维观察和分析现实生活中各类合同纠纷,善于用法律规范双方权利义务。
公共参与:做一个有规则意识和法治意识的现代公民。
【重点难点】
重点: 了解合同的含义、形式、特点、意义。
难点: 理解如何订立合同。
【知识结构】
一、生活离不开合同
P22“探究与分享”:合同关系的辨别
材料展示了超市购物、乘坐公交车、房产赠与和使用共享单车这些生活场景,一是引导学生感受生活中无处不在的合同关系;二是引导学生树立合同意识,理解合同的概念和机制,感受合同的重要性;三是引导学生分析合同的多种类型,思考买卖合同、赠与合同、租赁合同、运输合同等合同的异同点,体会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合同对于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分析以上活动存在哪些合同关系。
民法典规定了不同类型的合同,其中典型合同包括: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保理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物业服务合同,行纪合同中介合同,合伙合同,等等。“探究与分享”的第一幅图“超市购物”,这一活动中存在的是消费者和超市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超市作为卖方有提供商品的义务,消费者作为买方有支付价款的义务;第二幅图“乘坐公交车”,这一活动中存在的是乘客和公交车公司之间的运输合同关系,乘客上车投币或者刷卡表明乘客与公交车公司之间建立了将乘客从一地运输到另一地的合同关系,乘客需要为此支付相应的价款,公交车公司负责将乘客送至指定地点;第三幅图“房产赠与”,这一活动中存在的是当事人之间的赠与合同关系,一方表示将自己的财产赠与另一方,另方表示接受赠与,二者之间便形成了赠与合同关系;第四幅图“使用共享单车”,这一活动中存在的是用户与共享单车运营公司之间的租赁合同关系,用户通过扫描二维码的方式与共享单车运营公司建立了合同关系,合同关系的内容是公司将单车出租给用户行,而用户须支付相应的价款。
综上可见,生活中的点点滴滴都体现着合同关系,合同各方当事人在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础上完成了合同订立的过程,双方需要据此做出相应的行为。
【理论梳理】
1.合同的定义及合同在生活中的普遍性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大到国际贸易,小到生活点滴,合同渗透在经济活动的各个环节,与我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
【理论解读】
首先,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对于合同的定义,可从以下几点来把握。
其一,根据民法典第二条的规定,我们可以认识到,“民事主体”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平等主体”是民事关系的核心特征。从行政管理的角度看,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系不平等主体;从企业管理角度看,企业与职工也系不平等主体,这些都不属于“民事主体”。
其二,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三类。自然人是最基本的民事主体,民法通则用的表述是“公民(自然人”,合同法在起草过程中用过“公民”,但考虑到“公民”含义较窄,不能包括外国人,最终用的是“自然人”。民法总则直接规定为“自然人”。“自然人”就是指通常意义上的人,民法上使用这个概念,主要是与法人相区别。自然人不仅包括中国公民,还包括我国领域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法人”是一种社会组织,法律基于社会现实的需要,赋予符合一定条件的组织以法人资格,便于这些组织独立从事民事活动。民法典总则编第五十七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民法典总则编将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特別法人等,特别法人包括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组织法人。对于自然人、法人之外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其他组织是否可以作为一类独立的民事主体,一直以来存在争议。在民法总则制定过程中,基于社会实践和多数意见,考虑到赋予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以民事主体地位,有利于其开展民事活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民法总则明确将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作为第三类民事主体一一非法人组织。民法典将民法总则纳入作为总则编,延续了关于非法人组织的规定。
其三,订立合同的主要目的是设立、变更、终止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其四,合同关系中,享有合同权利的人称为权利人,负有合同义务的人称为义务人。
在大部分的合同中,当事人既是权利人,也是义务人其次,合同行为无处不在。
无论是标的额巨大的大宗货物买卖,还是日常生活中不起眼的购物、乘车行为,其背后都蕴含着合同法律关系。例如,超市的货架上陈列着不同类型的书包(要约),我们根据自己的喜好,考虑价格后选定书包并到收银台支付款项(承诺),一个购买书包的合同在形成的同时也履行完毕。无处不在的合同规则和习惯,支撑着我们整个经济社会的运行,使得我们的日常生活更加方便和顺畅。
2.意思表示在合同中的重要价值
合同种类繁多,常见的有买卖合同、赠与合同、租赁合同、运输合同等。无论哪种合同,都必须由订立合同的各方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共识,即就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形成一致的意思表示,以实现各自的利益。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原理解读】
首先,意思表示对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具有决定性意义。任何合同的订立都建立在各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础上,即只有各方当事人就合同的内容达成了共识,才有订立合同的可能。
其次,意思表示不同于“意思”。
其一,意思表示需要有表示,要求将内心意思表达于外,“胸有成竹”不行。
其二,意思表示应当体现民事主体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志,故不同于仅仅是客套的情谊表达。例如,甲对乙说:“我儿子如果考上大学,一定请你喝酒。”在一般语境下,这个表达并不构成意思表示,乙也无法以此要求甲必须落实请客喝酒这个许诺。
最后,关于意思表示的形式,法律上并无强制性要求,所以书面的、口头的,甚至没有语言表示的行为都可以构成意思表示。
刷卡乘车可以自始至终不发一言,但仍有意思表示的效果并导致合同关系的成立。当然,纯粹的沉默,除非当事人之间有约定或者法律另有规定,原则上不产生意思表示的效果。
P23“名词点击”:意思表示
材料阐释了“意思表示”这一概念的含义和作用。“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为(合同是一种双方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概念,比较抽象,因此需要通过专门解释,帮助学生理解该概念的内涵,引导学生感受意思表示的重要价值。
(1)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将其期望发生法律效果的内心意愿以一定方式表现于外部的行为。
(2)意思表示由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构成。客观要件是指在客观上可认识民事主体在表示某种法律效果的意思。主观要件,是指内心的意思,可分为行为意思、表示意思与效果意思。意思存于内心,是不能发生法律效果的。当事人要使自己的内心意思产生法律效果,就必须将意思表现于外部,即将意思发表。发表则需要借助语言、文字或者表意的形体语言。意思表示所发表的意思,是体现私法效果的意思,即关于权利和义务的取得、丧失及变更的意思。
(3)意思表示不同于意思通知、观念通知等行为。以观念通知为例,甲告知乙表示宽恕乙以前的行为,此类行为属于准法律行为,并不构成意思表示。
3.合同自由原则及其限制
在市场经济中,市场交易者参与交易活动最常见的形式就是订立合同,利用合同参与交易活动能够充分体现市场交易者的自由意志。一方面,自愿订立的合同可以满足市场交易者的特定需求,有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从而增加整体的社会财富;另一方面,自愿订立的合同促成市场交易者相互合作,共同形成社会的信用机制。因此,法律鼓励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尊重市场交易者的合同自由维护诚实守信的履约机制。
【理论解读】
首先,法律鼓励合同关系的建立,保护当事人的合同自由。
民法典第五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活动的大部分秩序其实都是以民事主体的意愿为基础形成的,最典型的建立民事法律关系、参与社会生活秩序建设的方式就是订立合同。这种基于当事人的意愿建立的法律关系对于当事人各方都是有益的,可以满足市场交易者的特定需求,有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从而增加整体的社会财富,因此法律鼓励基于合同的交易关系的建立。
其次,合同自由原则是指合同主体在订立合同时意志独立、自主表达,即合同主体在订立合同时,自主表达自己的意愿,自主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合意一经达成,合同成立,当事人就受到合同的约東。合同自由原则本质上就是当事人通过自由协商,决定其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根据双方意志调整相互间的关系。
最后,合同自由不是绝对的。
民事主体之间谈判能力的差异,合同内容违反公序良俗和禁止性规范等,都有可能导致合同的无效。这方面典型的例子就是法律对格式条款的限制。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的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例如,手机专卖店规定“商品离店,概不三包”,此种条款是无效条款,当事人不受该格式条款限制。
P23“相关链接”:合同自由的限制(以格式条款为例)
材料帮助学生理解格式条款的产生原因及内涵;引导学生认识到合同自由并非是完全的自由,合同自由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增强学生对格式条款的注意程度,在生活中留心格式条款的存在。
(1)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且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格式条款有两个突出的特点。第一,格式条款总是一方(即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一方)预先拟定的。第二,不与(或未与)合同对方当事人进行磋商。
(2)在社会生活中,格式条款的使用十分普遍。例如,保险合同,旅客运输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和电信服务合同等都有格式条款。格式条款的普遍使用,具有以下积极意义。第一,可以简化缔约手续,减少缔约时间,从而降低交易成本,提高生产经营效率。第二,可以事先分配当事人之间的利益,预先确定风险分担机制,增加对生产经营预期效果的确定性,从而提高生产经营的计划性,促进生产经营的合理性。第三,可以使智力、知识、经验、精力、地位不同的消费者受到同等对待,减少道德风险,平衡消费心理。当然,格式条款的普遍使用,容易使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滥用优势地位,作出不合理、不公平的条款设计,漠视消费者利益。正因为如此,法律需要规范滥用格式条款的情形。
(3)民法典就滥用格式条款的问题作了规定。第一,针对现实生活中存在的“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不成为合同的内容”是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的法律后果。第二,当格式条款出现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情形时,其法律后果是该格式条款无效。
二、要约承诺订合同
P24“探究与分享”:要约、承诺与合同订立
材料通过展示两家公司通过邮件报价购买玩具的过程以及在超市中购物的过程,引导学生分析所述场景中的合同是否成功订立、合同的订立过程是如何体现要约与承诺的。
◆根据你的理解,上述场景如何体现要约与承诺?合同订立是否完成?
镜头一中,2018年3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发送的电子邮件内容包括购买意愿、单价、数量、运输方式、付款方式和答复期限等,构成了一个比较完整的要约。其中,甲公司是要约人,乙公司是受要约人。3月3日,乙公司回复甲公司,但玩具的单价与3月1日的要约中的价格并不一致。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八十八条的规定,有关合同价款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不再构成对前述要约的承诺,而转化成新的要约,即3月3日乙公司愿意以65元每件的价格卖给甲公司一万件玩具的回复,不是乙公司对甲公司的承诺,而是乙公司作为要约人发出的新要约之后甲公司回复“如果价格降到每件62元,愿意购买8000件”,对乙公司3月3日的要约中的价款、数量条款进行了变更。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数量条款的变更同样属于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甲公司的回复不构成承诺,而是新的要约。乙公司在3月5日回复:“如果降到每件62元,必须购买一万件”,变更了甲的要约的数量条款,也不构成承诺,而是新的要约。最后,由于甲公司没有回复,所以该要约未得到承诺,合同最终并未成功订立。
镜头二中,小华购物的过程中,超市货架上陈列着水杯,超市货架的价签中标示水杯的单价,这是超市发出的要约,意为超市愿意以特定的单价出售水杯;小华从货架上拿走两个水杯并结账的行为,属于对超市的承诺,合同成功订立。需要注意的是,在超市购物场景中,小华拿水杯并到收银台结账不但属于合同订立中的承诺行为,同时也属于双方买卖合同的履行行为,这是即时清结合同的特点。
◆结合生活中常见的合同,了解当事人之间如何通过协商订立合同。
以生活中常见的商场购物为例阐释当事人通过协商订立合同的过程。例如,到商场购买一台智能手机,我们往往会经历买方询问价格、卖方给出价格、买方砍价、卖方还价等多轮环节,最终双方就价格达成一致,然后买方付款、卖方交付货物。在一个简单的买卖合同中可能会经历多轮的要约一一新的要约一一承诺的过程,最终双方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后订立合同。
1.合同的订立过程一般需要经过要约与承诺两个环节
合同的订立需要当事人各方的平等协商。很多时候需要经历反复协商才能就合同条款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讨价还价是这种反复协商过程最形象的体现。法律将这个过程概括为要约与承诺两个阶段。
【原理解读】
首先,要约、承诺方式是最为典型的合同订立方式。
合同本质上是一种合意。使合同得以成立的合意是指当事人对合同必备条款达成的一致意见。合同订立方式,就是当事人达成合意的方式。当事人形成合意的过程,是对合同内容协商一致的过程,很多合同都是经过要约、承诺形成合意的。向对方提出合同条件、作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称为“要约”,而另一方如果表示接受就称为“承诺”。一般而言,一方发出要约,另ー方作出承诺,合同就成立了。但是,有时要约和承诺难以区分。许多合同是经过了一次又一次的讨价还价、反复协商才得以达成的。
其次,除了要约、承诺方式,还存在交叉要约等其他几种合同订立方式。
交叉要约是指合同当事人各自采取非直接对话的方式,同时作出了为订立同一内容的合同的要约。如甲对乙作出了订立合同的要约,而乙对甲也作出了同样内容的要约。此时双方意思表示的内容完全一致,而且双方均有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并且发出要约的时间也几乎在同一时间。既然双方有相同的意思表示,法律即可推定双方肯定互有承诺,所以认定合同成立。合同成立的时间以后一个要约到达对方当事人时为准。由于此种情况下难以认定谁是要约人、谁是承诺人因此传统上将此种特别方式作为合同成立的方式之一。
2.要约的发出是合同订立的前提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在一项要约中,发出要约的一方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一方为受要约人。例如,我们去超市购物时,超市标明其商品的出售价格,就是对顾客发出的要约。其中,超市为要约人,顾客是受要约人。为了保护受要约人的合理期待,维护稳定的交易秩序,生效的要约具有法律约束力。
【理论解读】
首先,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在一项要约中,发出要约的一方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一方为受要约人。一项订约的意思表示要成为一个要约,要取得法律效力,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如不具备这些条件,要约在法律上就不能成立。根据法律规定,要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是要约的内容应具体确定。要约的内容必须具备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这要求要约的内容必须是具体的和确定的,必须明确清楚,不能模棱两可、产生歧义。二是要约必须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東。这一点很重要,很多类似订约的意思表示实际上并不表示如果对方接受就成立了一个合同如“我打算以5000元的价格把我的钢琴卖掉”,这种意思表示即使是特定当事人对特定当事人的陈述,也不构成一个要约。能否构成一个要约要看这种意思表示是否表达了与被要约人订立合同的意愿,这要根据特定情况和当事人所使用的语言表达来判断。当事人在合同中一般不会采用诸如“如果承诺,合同就成立”这样明确的说法,所谓“表明”并不是要有明确的说明,而是整个要约的内容表明了这一点。此外,要约人要能够特定,这也属于要约成立的内在要求。发出要约的目的在于订立合同,要约人必须能使接收要约的相对方明白是谁发出了要约以便作出承诺。因此,发出要约的人要能够确定,要能够特定化。要约人只要能够特定即可,并不一定需要说明要约人的具体情况。一个要约,如果处于能够被承诺的状态就可以成立,不需要一切情况都清清楚楚。如自动售货机,消费者不需要了解究竟是哪家公司安置的,也不需要知道谁是真正的要约人。只要投人货币,作出承诺,合同即成立并完成交易。
其次,要约一旦发出,就会产生要约的法律效力,也就是要约的约束力,包括对要约人的约束力和对受要约人的约束力。
要约的法律效力是指要约生效后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这种法律后果对双方来讲,包含了权利和义务两个方面,忽视一方的权利或者义务都不可取。一般来说,要约的法律效力主要有以下内容。
其一,要约一经生效,要约人不得随意撤销或对要约加以限制、变更或扩张。要约对要约人的这种法律约束实质上是要约人的先合同义务,在合同缔结过程中如果要约人违反了该先合同义务,致使合同不成立或无效,要约人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其二,要约人有要约撇销权。要约人的撤销权是指要约人在要约生效以后、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将该项要约取消,使要约的法律效力归于消灭的权利。当然,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这种权利的行使很容易给受要约人的信赖利益造成损害,故法律必须对这种权利的行使给予限制,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六条对要约撤销权作出了限制。
其三,受要约人有承诺权。要约生效以后,受要约人享有对要约承诺的权利,受要约人既可以作出承诺,也可以不作出承诺。要约一旦经过受要约人承诺,合同即成立,要约人须接受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的法律后果,受要约人的承诺权是要约固有的法律效力。除符合要约条件的商业广告外,受要约人的承诺权原则上只能由要约中确定的特定的受要约人享有,不能转让。
P25“相关链接”:要约与要约邀请
材料阐释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旨在增强学生对于两者效力的理解,在生活中提高对两者的辨别能力。
(1)要约与要约邀请的性质不同。
要约生效后受到法律约束,要约邀请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要约一经发出,要约人在一定时期内就要受到一定的约束,不得随意撤回和撤销。如果要约人违反了有效要约,就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要约邀请只是当事人准备订立合同所采取的事实行为。这种行为只是邀请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即使他人作出承诺,也不能因此使合同成立。要约邀请人撤回邀请,一般也不承担法律责任。
(2)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内容不同。
要约是要约人发出的希望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它包括了合同的必备条款;而要约邀请只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它并不包括合同的必备条款。
(3)当事人的主观愿望不同。
要约人发出要约的主观愿望是希望和相对人订立合同;而发出要约邀请的人主观上只是希望别人向自己提出订立合同的邀请,本身订立合同的愿望并不十分明确。
3.承诺是合同订立的第二个阶段,承诺要符合要求才能构成承诺
要约到达对方后,就进入合同订立的第二个阶段一一承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应当由受要约人及时向要约人作出,并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该意思表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例如,超市的顾客了解商品价格后表示购买,就属于承诺。承诺到达对方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订立合同的过程随之结束。俗话说“一诺千金”,当我们接到一项要约,即将作出承诺时,要格外慎重。
在实际协商过程中,受要约人的“承诺”可能增加新的内容,如果对原来的要约内容进行了实质性变更或者超过了要约确定的期限,此时,该项“承诺”转化为新要约,需要原来的要约人作出承诺,才能形成一致的意思表示。
【原理解读】
首先,承诺的含义。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为成立合同而同意接受要约的意思表示。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九条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其次,承诺要受到期限和内容的限制。
其一,在期限上,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一条第一款明确规定,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关于这条规定,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理解。
(1)要约中明确规定了承诺期限或者要约的有效期的,受要约人应当遵守该期限。明确规定承诺期限的,受要约人的承诺应当在该期限内到达要约人,始为有效。要约规定的要约有效期,应当视为承诺期限。承诺期限可以是一定时间,也可以确定为到某日终止。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信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2)未约定承诺期限或者要约有效期的,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合理期限的确定一般考虑如下因素:一是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合理的在途时间;二是受要约人了解要约并作出承诺决定的时间;三是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发出承诺所需要的在途期间。超越合理期限所作的承诺属于新的“要约”。
其二,在内容上,承诺的内容须与要约的内容保持一致。这是承诺最核心的要件,承诺必须是对要约完全的、单纯的同意。因为受要约人如果想与要约人订立合同,就必须使承诺在内容上与要约的内容保持一致,否则要约人就可能拒绝受要约人而使合同不能成立。如果受要约人在承诺中对要约的内容加以扩张、限制或者变更,便不能构成承诺,并可能构成一项新的要约。判断承诺的内容是否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并非易事,受要约人对要约简单地回答“同意”的情形并不多见,因此,必须对受要约人的承诺进行分析。如果仅仅是表述的形式不同,而不是实质的不ー致,则不应当否定承诺的效力。如果承诺中提出了一些新的条件,就要分析这些新的条件是否从实质上改变了要约的内容。如果没有从实质上改变要约的内容,则应当认为是对要约的承诺。如果从实质上改变了要约的内容,则不应认为是对要约的承诺,而是构成了一项新要约。
最后,承诺的法律效力。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三条的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所以,承诺生效的直接法律后果原则上就是合同成立。一合同成立,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及第四百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東力;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基于合同的相对性原理,除了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这种法律约力只能约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不能对合同关系以外的主体产生法律约東力。因此,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规定第三方当事人的义务,该第三方当事人并不受合同的约束。当然,民法典对承诺生效后合同成立的法律后果也规定了例外情形,即在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时候,承诺生效不能产生合同成立的法律效果。例如,在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第二款、第四百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例外情形下,合同需要当事人完成法律规定的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形式要件(书面形式或者签订确认书等)时才成立。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也有类似的例外规定。
P25“相关链接”: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材料帮助学生理解哪些要约内容的变化属于实质性变更,帮助学生进一步区分实质性变更与非实质性变更在法律上的差异。
4.订立合同并不当然意味着合同的生效
订立合同并不当然意味着合同的生效。如果合同内容出现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等情形,仍然可能导致合同全部或者部分无效。如果合同的主体不适格或者因欺诈、胁迫导致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也会使得合同存在瑕疵或者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不能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约束力。
订立一份有效的合同,要求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法律鼓励交易,从严认定无效合同。
【原理解读】
首先,合同成立是判断合同效力的前提。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就合同法律关系而言,除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形式要件外,合同是否成立主要考虑合同当事人是否明确、合同标的是否明确、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是否一致。因此,在判断合同是否生效、于何时生效及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时,必须先考虑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只有合同成立了,オ有对合同效力的判断。
其次,合同效力是在合同成立基础之上的价值判断。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因此,如果合同当事人的行为能力不适格、意思表示存在瑕疵、民事法律行为内容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范,都有可能导致合同虽成立但效力上存在障碍的法律后果。根据民法典关于民事法律行为及合同的相关规定,有效力障碍的合同可以分为效力待定的合同、可撤销合同和无效合同。效力待定的合同主要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和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可撤销合同主要有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订立时显失公平的合同、因欺诈订立的合同、因胁迫订立的合同。无效合同主要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内容是虚假的意思表示的合同;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但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合同无效的除外。
P26“探究与分享”:合同的效力障碍
材料通过介绍莎士比亚的戏剧《威尼斯商人》中的案例,引导学生分析夏各克与安东尼奥之间的合同是否有效,帮助学生理解有效合同的构成要件和法律对无效合同的规定增强学生依法订立合同的意识。
◆在现实生活中,“夏洛克”们与“安东尼奥”们订立这样的合同有效吗?为什么?
在戏剧《威尼斯商人》中,夏洛克与安东尼奥约定,若在三个月期限内未能清偿债务,就要由夏洛克在安东尼奥“心口所在的附近取一磅肉”,这样的合同由于以损害他人的人身为合同标的,违反善良风俗,当然无效。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当事人订立合同,不仅要求合同当事人外在表示行为与内心意思相一致,而且意思表示的内容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否则,即便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订立的合同也是无效合同。我们应该树立依法订立合同的意识,懂得即使是严格按照要约一承诺的步骤订立的合同,如果出现某些不合法的情形,仍然可能导致合同不具备法律约東力,当事人约定的合同权利与义务无法实现,合同归于无效。
三、立字有据更可靠
P26“探究与分享”:合同的形式
材料展示了集赞换礼品和通过短信租房这两个生活中的场景,引导学生思考合同的形式,探究不同的合同形式是否会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产生影响。
◆上述镜头分别涉及哪种形式的合同?合同形式是否影响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1)镜头一涉及以口头约定的形式订立的口头合同,镜头二涉及以短信方式确定合同内容的书面合同。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关于合同订立形式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2)不同的合同形式不仅影响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甚至会影响合同的成立。下面简要分析口头形式合同和书面形式合同的特点。
第一,当事人在即时清结的小额交易中通常使用口头合同。例如,集市的现货交易、商店里的零售等,一般使用口头合同。合同采取口头形式,无须当事人特别指明。凡当事人无约定、法律未规定须采用特定形式的合同,均可采用口头形式。但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必须举证证明合同关系的存在及合同的内容。口头合同的缺点是发生合同纠纷时难以取证、不易分清责任。所以对于不能即时清结的合同、标的额较大的合同和履行期限较长的合同,不宜采用口头形式。
第二,书面合同是以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订立的合同。在签订书面合同时,当事人应注意,除主合同之外,与主合同有关的双方在磋商阶段的各种往来电报、书信、图表等,也有可能是合同的组成部分,或者是用于解释合同的内容。因此,如果不希望将双方在磋商阶段的意思表示纳合同,应在合同中就此作出专门规定。另外,当事人应当将上述材料与合同一起妥善保管,一旦发生纠纷,有利于举证。书面形式具有权利义务明确、便于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便于预防和处理纠纷的优点,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主要形式。
1.合同的形式多种多样
提到订立合同,我们很容易想到白纸黑字的合同书。其实,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外,只要各方当事人形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就是订立了合同。无论口头形式还是书面形式,甚至直接履行的行为都可以产生合同。但采用何种形式订立合同,有时会对当事人能否顺利实现其合法权益产生影响。
【原理解读】
在实际生活中,根据不同的需求和场景,会产生各种达成协议的方式。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可见,民法典对合同形式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即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也可以采用其他形式。只要法律没有作出特别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特别约定,对合同形式一般不作特殊要求。只要各方当事人在自愿原则的基础上,形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就是订立了合同。无论口头形式还是书面形式,甚至直接履行的行为都可以产生合同。
P27“相关链接”:合同的形式和成立时间
材料介绍了一些特定形式的合同及其成立时间,引导学生全面认识合同的形式。
(1)民法典规定某些特别形态的合同需要经过批准才能生效。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2)合同书。合同的书面形式有多种,凡是“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都可以作为合同的书面形式。合同的书面形式中最典型的是合同书,其是当事人双方对合同有关内容进行协商订立并由双方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的合同文本。
(3)确认书。确认书是确认双方签订合同的书面性文件,但并不是合同,其内容也没有合同要求的那么详尽。同时,违反两者的法律责任也是不同的:违反合同要承担违约责任,而违反确认书承担的是缔约过失责任。
2.主要的合同形式
(1)书面合同
书面合同是以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订立的合同。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査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书面合同内容清晰,有利于督促各方当事人根据确定的义务履行合同,有利于守约方根据约定追究违约责任。书面合同有据可查,能够为处理合同纠纷提供明确的证据,有利于案件的公正裁决。因此,对于权利义务关系复杂、金额较大以及履行期限较长的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如房屋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等。
【理论解读】
其一,所谓书面形式,是指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书面形式的核心特征是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是“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但书面形式也不限于这几类。合同的书面形式有多种,凡是“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都可以作为合同的书面形式合同的书面形式中最典型的是合同书或者书面合同,它是当事人双方对合同有关内容进行协商订立并由双方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的合同文本。通常,合同书中明确地记载了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解争议的方法等具体内容。因此,发生争议时可以按照合同的规定进行处理比较容易解决纠纷,摆脱了“口说无凭”的状况。所以,合同最好采用合同书的形式。合同书多种多样,有行业协会等制订的示范性合同文本,有国际上通行的某种行业的标准文本,也有营业者提供的由营业者制订的格式合同文本,还有大量的双方当事人自己拟订的合同文本。一般来说,合同书应当符合如下条件:(1)必须以某种文字、符号书写;(2)必须由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3)必须规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合同也可以以信件形式订立。信件就是我们平时所说的书信。书信有平信、邮政快件、挂号信以及特快专递等多种形式。电报、电传、传真也是以有形的形式表现所载内容,也属于书面形式。
其二,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査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依据我国电子签名法的规定,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民法典对数据电文的常见方式作了列举性规定,包括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这些数据电文的形式在商务实践中被大量使用。电子邮件这种方式好理解,不再赘述。电子数据交换,又称“电子资料通联”,英文为“ Electronic Data Interchange,简称“EDI",是一种在公司、企业间传输订单、发票等商业文件进行贸易的电子化手段。它通过计算机通信网络,将贸易、运输、保险、银行和海关等行业信息,用一种国际公认的标准格式,在各有关部门或者公司、企业之间完成数据的交换与处理,实现以贸易为中心的全部过程。由于EDI的使用可以完全取代传统的纸张文件交换,因此也被称为“无纸贸易”或“电子贸易”。电子数据交换在20世纪60年代始于欧洲与美国。早期的电子数据交换只是在两个商业伙伴之间通过计算机直接通信完成,20世纪70年代数字通信技术加快了EDI技术的成熟与应用范围的扩大,出现了跨行业的EDI系统。20世纪80年代EDI标准的国际化使其应用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EDI作为一种新颖的电子化贸易工具,是计算机、通信和现代管理技术相结合的产物。一般的买卖,是由买方向卖方发出订单,卖方按照订单发货,买方收到货物及发货票后开出支票给卖方,卖方到银行兑现。而EDI的处理过程是:企业收到EDI订单,EDI系统就会自动处理该订单,检查订单是否符合要求,通知安排生产,向供应商订购零配件,向运输部门预订集装箱,向海关、商检等部门申请许可证,通知银行并给订货方开出EDI发票,向保险公司申请保险单等,使整个交易过程在最短时间内准确完成。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数据电文要符合书面形式,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二是可以随时调取査用。第一个条件是书面形式的本质特征,不管采用哪种书面形式订立合同,都要符合这一条件;第二个条件是针对数据电文所作的专门要求。如果采取的数据电文形式不能保存下来,以供随时调取査用,就丧失了书面形式所具备的易于取证、易于分清责任的优点,也就不宜作为书面形式。将“可以随时调取查用”作为数据电文可被视为书面形式的要求,也符合国际上的做法。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不管是以电子数据交换方式,还是以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如果该数据电文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且可以随时调取查用,就可以视为书面形式
(2)口头合同
口头合同是现实生活中一种常见的合同形式,是当事人通过口头语言达成意思表示一致所形成的合同。口头合同充分适应了现代社会对订立合同的快捷性要求,通常用在一些金额较小、即时清结、权利义务关系相对简单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如商店中的零售、熟人之间的小额借贷等。
【原理解读】
口头形式是指面对面的谈话或者电话交流等方式。
以口头形式订立合同的特点是直接、简便、快速,数额较小的交易或者现款交易通常采用口头形式,如在菜市场买菜、在商场买衣服等。口头形式是老百姓日常生活中广泛采用的合同形式。ロ头形式当然也可以适用于法人、非法人组织,但因为口头形式没有凭证,容易发生争议,且发生争议后难以取证,不易分清责任,所以法人、非法人组织采用口头形式订立合同的情况非常少见。最后,除了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合同还可以以其他形式订立。
其他形式的合同包括默示合同等。根据当事人的行为或者特定情形推定合同的成立,这类合同被称为默示合同。此类合同是指当事人未用语言或者文字明确表示合同成立,而是根据当事人的行为推定合同成立的合同。例如,租赁房屋的合同,在租赁房屋的合同期满后,出租人未提出让承租人退房,承租人也未表示退房而是继续交房租,出租人仍然接受租金。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行为,我们可以推定租赁合同继续有效。又如,当乘客乘公共汽车并到达目的地时,尽管乘车人和承运人之间没有形成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的合同,但可以依当事人的行为推定双方的运输合同成立。
P27“相关链接”:口头合同
材料介绍了口头合同的缺点,引导学生明确不宜采用口头合同的几种情形,帮助学生全面认识口头合同。
(1)口头合同是现实生活中一种常见的合同形式,是当事人通过口头语言达成意思表示一致所形成的合同。它广泛应用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与人们的衣食住行密切相关。例如,人们在自由市场买菜、在商店买衣服时,经常通过口头合同达成交易。法律之所以对合同形式实行不要式为主的原则,其重要原因也在于此
(2)合同采取口头形式的优点是简便快捷;缺点是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多不明确,发生纠纷时难以举证。合同的履行期限越长,当事人忘记约定内容或者条件发生变化的可能性就越大,当事人对合同的理解和执行就越容易产生争议。履行期限较长的合同不宜采用口头形式。而对于一些金额较小、即时清结、权利义务关系相对简单的民事法律关系,如商店中的零售、熟人之间的小额借贷等,适于采用口头形式。
(3)实践中,合同采用口头形式并不意味着不产生任何文字凭据,如人们在商店购物时,有时也会要求店主开具发票或者其他购物凭证,但这类文字材料只能视为合同成立的证明,而不能作为合同成立的条件。但反过来说,只要有证据表明口头合同成立,双方就应严格履行,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口头合同,同样要承担违约责任。
3.关于一些特别形态的合同的成立时间及须经批准才能成立的合同的法律规定
首先,关于合同书形式的合同的成立时间。
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的合同,一般来说,合同的内容比较复杂,合同条款也比较多。为了保护交易安全,有利于预防和解决纠纷,民法典对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的合同的特别成立要件作了规定。民法典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
在合同书中,当事人的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是十分重要的,没有各方当事人的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就不能最终确认当事人对合同的内容协商一致,也就不能认定合同成立。经过各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的合同,其证据效力是最强的。在当事人发生纠纷时,合同书是判断当事人各方权利义务、责任的最基础证据。除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必须签订合同书外,当事人要求签订合同书的,应当在承诺生效之前提出。因为在承诺生效时,合同即成立,之后再提出签订合同书的,合同书只是作为合同成立的证明,合同并非从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成立。民法典总则编第五条将自愿原则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合同成立的核心要素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如果一个以合同书形式订立的合同已经履行,而仅仅没有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就认定合同不成立,则违背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愿。既然当事人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也接受了,那么合同当然成立。依照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一般来说,主要是考虑到有些合同类型各方权利义务关系比较复杂,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对明确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责任至关重要,对促进合同履行、预防和处理纠纷都具有重要意义。如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就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但是,并不能反推说,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一定不成立。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第二款所规定的就属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或者约定采用书面形式但合同仍成立的一种情形。即使合同没有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其次,关于签订确认书的合同及电子合同的成立时间的规定。
其一,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一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确认书较正式合同简单,是买卖双方在通过磋商达成交易后寄给双方加以确认的列明达成的交易条件的书面证明,经买卖双方签署的确认书,是法律上有效的文件,对买卖双方具有同等的约束力。确认书包括销售确认书和购货确认书。
其二,关于电子合同的成立条件和成立时间的规定。
近年来信息网络技术及其应用发展迅速,当事人通过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已经较为普遍,“线上交易”成为合同交易中的重要类型。为了回应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适应实践需要,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一条第二款对电子合同的成立条件和成立时间作了规定。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电子合同的成立需要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一是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在传统交易活动中,当事人往往会通过商店橱窗展示货物及其价格,也可能会通过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价目表等形式发布商品或者服务信息,当事人的这些行为一般被视为要约邀请,其目的在于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展示或者发布信息的人不受约束。想要与发布信息的该当事人订立合同,要先向其发出要约。在“线上交易”活动中,当事人发布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的信息网络系统,往往具有互动性,相对方不仅可以浏览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规格等具体信息,还可以在网上直接选择交易标的、提交订单,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通过信息网络发布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的行为就不能简单地认为是要约邀请,该行为符合要约条件的,应当作为要约对待。符合要约条件,是指符合民法典合同编第四百七十二条规定的要约条件。民法典合同编第四百七十二条规定,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内容具体确定”是指当事人通过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要达到内容具体确定的程度,如对商品的名称、数量、质量、规格、价格、运费等都作了明确表述。“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这一要约条件需要根据实践中的具体情况进行判断,一般来说可以根据相对方是否能够直接选择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等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二是相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当事人通过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相对方可以直接作出承诺达成交易。相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成功提交订单,即属于作出承诺。订单一旦提交成功,合同即成立,订单提交成功的时间即为合同成立的时间。合同成立后,对双方当事人均产生了法律约束力,发布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的当事人应当按时交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
最后,关于需要办理批准手续的合同的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这条规定主要针对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一些合同。根据2020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外商投资需要办理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由于外商投资合同不仅涉及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其成立和实施也涉及国家的利益,因此,外国投资者在外商投资准人负面清单规定限制投资的领域的投资合同,原则上应当履行批准手续。
4.采用何种形式订立合同,有时会对当事人能否顺利实现其合法权益产生影响
首先,口头合同的利与弊。
口头形式是生活中常见的合同订立形式,它是应对当前社会快节奏生活的特点的典型体现。
一般来讲,大部分的口头交易具有债权债务关系简单、交易标的额较小、交易快捷等特点,且大多属于现货交易。合同订立采用口头形式最大的优点就是方便、快捷、简单。因此,现实生活中大量的即时清结交易采用的是口头合同。口头合同虽有其优点,但也存在一定的弊端,如果当事人采用口头形式订立合同,就要承担一些风险,如履行过程中难以约東对方、发生纠纷后难以甚至无法证明合同关系存在等风险。
其次,书面合同的特点。
书面合同明确肯定,有据可查,对于防止争议和解决纠纷、保障交易安全有积极意义。书面合同方便证明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果当事人能够证明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除特殊情况外,即使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没有采用法律规定的书面形式,合同的效力也不受影响。当事人如果没有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一旦双方就合同内容发生争议,在诉讼中就应当贯彻“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此时,当事人往往需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有助于在发生合同纠纷时,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尤其是长期性的合同,由于履行时间长,当事人的履行能力容易发生变化,履行期间发生各种变化的可能性大,当事人容易忘记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从避免发生纠纷的目的出发,建议当事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俗语说“口说无凭、立字为据”,说法虽然有些绝对,但在现实生活中还是有一定道理的。
P28“相关链接”:电子合同
材料旨在引导学生理解网络购物中合同的成立条件。
(1)在网络购物中,尤其是在电子商务平台的各种活动中,往往有大量的“秒杀”“秒购”活动。这种即时优惠活动能够为购物网站、购物平台带来流量,但购物网站、购物平台在完成活动后反悔、不愿意真金白银兑现自己许诺的优惠的情况也时有发生。针对这种情况,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也就是说,只要用户选择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合同即告成立,平台事后的反悔构成违约。
(2)民法典不仅针对合同的成立对网络购物进行了专门规范,还针对网络购物情形下的合同履行地点的确定作了有利于消费者的专门规定。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二条规定,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正常情况下,买卖合同的货物交付在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时完成(见民法典第六百零三条的规定),但在网络购物场景下,法律规定在收货人签收时才完成交付。此条规定一方面将运输途中的风险负担转移给了网络平台上的出卖人,另一方面使得消费者有机会在签收前査看所购商品的实际状态。这些都有利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可见,“空口无凭”未必正确,“立字为据”确有意义。我们在生活中应当树立合同意识,尤其要用好白纸黑字这个工具。
【强化训练】
1.新修改的《消费者权益保障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这意味着酒店的“开瓶费”、“最低消费”等“霸王条款”是违法的。“霸王条款”主要侵犯了消费者的
A.知情权 B.公平交易权 C.受尊重权 D.获得赔偿权
【解析】本题考查消费者的权利。B:“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强调的是对消费者要公平,这说明“霸王条款”主要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B符合题意。ACD:材料未强调知情权、受尊重权、获得赔偿权,ACD排除。故本题选B。
2.在西藏旅游的朱某因钱包遗失向旅伴张某借了4 000元钱,后来朱某在去新疆旅游中失踪,张某遂拿着朱某的借条向其儿子讨债。对此纠纷,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如果朱某儿子年满18周岁,就必须替父偿还债务
B.如果朱某儿子未满16周岁,就无须替父偿还债务
C.朱某儿子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后,必须承担连带责任
D.这是张某和朱某的债务关系,与朱某儿子没有关系
【解析】朱某和张某存在合同关系,朱某是义务人,张某是权利人,张某与朱某儿子之间并不存在合同关系,故张某不能向朱某儿子讨要借款,D正确。
3.某商场打出广告标语:“本商场即将转让,现降价促销,件件100元,数量有限,欢迎选购。”该商场的广告属于( )
A.要约 B.要约邀请 C.承诺 D.新的要约
【解析】该商场打出的广告标语,内容具体,价格明确,包含决定合同内容的主要条款,故为要约。A正确。
4.初中生小伟放学途中遇一书摊,上面竖着一招牌:清仓处理,新书全部10元一本。小伟掏10元钱买了一本《追风筝的人》, 回家后发现是盗版书。于是,小伟折回找到摊主李某,要求退还该书。本案中( )
A.合同成立,李某是要约人,小伟是受要约人
B.合同无效,李某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C.合同无效,因为小伟不具备买书的民事行为能力
D.合同有效,因为小伟和李某双方意思表示真实
【解析】从合同订立角度分析,本案中李某竖着的招牌:清仓处理,新书全部10元一本,属于要约,小伟则属于受要约人,A正确;本案中李某卖盗版书属于违法行为,因此与小伟的买卖协议无效,应没收其违法所得,B、C、D排除。
5.双方订立合同,需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下列不属于承诺的是( )
①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以外的第三人作出的接受要约的意思表示
②拍卖人的拍定
③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届满后作出的与要约内容完全一致的答复
④小李给小王去函,提出以单价2 580元出售冰箱200台,小王答复若承诺单价2 480元,购买200台
A.①②③ B.①③④ C.①②④ D.②③④
【解析】①中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以外的第三人作出的意思表示不是承诺,因为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而不能向要约人之外的第三人作出;③中受要约人作出的是逾期承诺,在法律上视为新的要约;④中小王的答复,应视为新的要约;只有②是承诺。故选B。
6.王教授到某大学作报告。在报告厅的张贴栏中公告某一部新著的书名及价格,告知有意购买者在门口的签字簿上签名。学生陈某未留意该公告,以为签字簿是为签到而设,遂在上面签名。对陈某的行为看法正确的是( )
A.陈某的行为可推定为购买王教授新著的意思表示
B.陈某的行为构成重大误解,在此基础上成立的买卖合同可撤销
C.王教授的行为属于要约,陈某的行为属于承诺,二者之间成立买卖合同,但需陈某最后确认
D.陈某的行为并非意思表示,在王教授和陈某之间并未成立买卖合同
【解析】陈某并无订立合同之意,在签字簿上面签名并非买书的意思表示,故选D。
7.关于合同的书面形式,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①法律法规规定应采用书面形式的,从其规定
②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从其约定
③以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
④应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即使一方已履行主要义务,该合同也不成立
A.①②③ B.①②④ C.①③④ D.②③④
【解析】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因此,①②表述正确。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因此,③表述正确。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则该合同成立,因此,④表述有误。故选A。
8.生活中,人们常说消费要保留好发票,这是因为( )
A.发票属于书面合同的重要凭证
B.没有发票就说明买卖双方没有建立合同关系
C.口头合同具有发生纠纷时难以举证的缺点,发票可以为处理纠纷提供有力凭证
D.保留发票可以减轻合同违约的责任
【解析】人们消费往往订立的是口头合同,发票作为买卖合同凭证,可以为处理纠纷提供有力凭证,C正确。日常生活中的消费一般不涉及书面合同,排除A。消费即表示双方合同关系成立,B错误。保留发票与违约责任的减轻之间没有关系,D错误。
9.甲公司因建楼急需水泥,遂向乙水泥厂发函称:我公司愿购贵厂XX型号水泥50吨,单价300元/吨,货到付款。第二天,乙水泥厂向甲公司发出货物。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甲公司发函的行为是要约邀请
B.乙公司发货的行为不构成承诺,因为承诺须以通知的方式发出
C.乙公司发货的行为构成承诺,货物到达甲公司时承诺生效
D.乙公司发货的行为构成承诺,货物发出时承诺生效
【解析】甲公司向乙水泥厂发出要约,要约载明货到付款,表示对方可以以行为方式作出承诺,该承诺生效时间为发货时间, D说法正确。A、B、C说法均错误,排除。
10.十周岁的小明要去外婆家,他用手机约了一辆出租车,并在电话中对司机讲明了路线,双方约定出租车费为10元。出租车到后,小明刚要上车,司机却以小明年纪太小为由,拒绝其搭载。小明的约车行为所产生的合同( )
①已成立
②须经小明父母追认才成立
③有效
④须经小明父母追认才有效
A.①③ B.①④ C.②③ D.②④
【解析】题目中,小明虽然才十周岁,但是他用手机约车,并在电话中对司机讲明了路线,双方约定出租车费为10元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小明的约车行为所产生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故司机拒载行为不恰当。故选A。
11.一天,某商家发布一则商业广告:“原价5000元的XX牌餐车,现半价出售!今天下单,保证供应,明天起恢复原价。”当日,看到广告的赵先生用2500元从该商家购得XX牌餐车一辆。几天后,赵先生开始经营流动小吃摊,生意兴隆,收入不菲。不久,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赵先生所售小吃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违反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依据食品摊贩管理相关规定,决定将赵先生的餐车与违法所得一并没收,并处罚款1000元。
运用订立合同学问大的知识,分析材料中的广告是否构成要约?请回答并说明理由。
【答案】是。材料中的广告具体明确地提出了决定餐车买卖合同内容的标的、价款等主要条款,表明了商家将与当日下单的顾客按广告内容订立合同的意思,以期唤起广告受众的承诺。可见,该广告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构成要约。
【解析】本题属于简单的法律判断题,一般只需要根据材料中的法律关系事实,结合相关的法律知识就能做出判断。具体解答时,首先分析材料,提取和概括关键信息:原价5000元的餐车现半价出售;今天下单,保证供应等。其次调用教材关于要约的内容: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其中应当包含合同内容的主要条款。最后,依据上述法律知识,对材料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即可得到答案。
12.阅读材料,回答问题
某超市想要购进一批毛巾,于是向几家毛巾厂发出电子邮件:本超市欲购进毛巾,如果有全棉新款,请附图样与说明,我超市将派人前往洽谈购买事宜。甲毛巾厂寄送了图样和说明后,又送了100条毛巾给该超市。但超市看后不满意,决定不买甲厂的毛巾。甲厂认为该超市发出的是要约,他们送毛巾是承诺,合同因为承诺而生效。超市拒绝购买是违约行为,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1)你觉得该超市发出电子邮件的行为是不是要约?
(2)该超市是否该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
【答案】(1)该超市发出电子邮件的行为不是要约。因为该超市发出电子邮件仅表达了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没有标的、数量、价款、履行期限等。所以,根据其内容,这份电子邮件不具备一个合同应该具备的主要条款。因此,这根本不是一份要约,而是一项要约邀请。
(2)不承担违约责任。该超市的行为不是要约,超市和甲厂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合同关系,因此超市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人教统编版选择性必修2 法律与生活订立合同学问大教学设计及反思: 这是一份人教统编版选择性必修2 法律与生活订立合同学问大教学设计及反思,共7页。
政治 (道德与法治)人教统编版订立合同学问大教案设计: 这是一份政治 (道德与法治)人教统编版订立合同学问大教案设计,共9页。教案主要包含了教材分析,教学目标,教学重难点,教学过程等内容,欢迎下载使用。
高中政治 (道德与法治)人教统编版选择性必修2 法律与生活订立合同学问大教学设计: 这是一份高中政治 (道德与法治)人教统编版选择性必修2 法律与生活订立合同学问大教学设计,共7页。教案主要包含了生活离不开合同,订立合同,立字有据更可靠等内容,欢迎下载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