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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战2025年高考】高中政治高考一轮复习 第十课 诉讼实现公平正义 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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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利于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消除当事人的疑虑,增加裁判的正当性
诉讼中,当审判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不包括诉讼代理人、证人)具有法律规定的不宜参加案件审理或有关诉讼活动的情形时,当事人有权要求其退出。
①我国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除特殊情况外,一个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理便告终结;②当事人如果不服一审裁判,可以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上诉(≠再审);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不服判决和裁定上诉期为15日和10日;刑事诉讼,不服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期为10日和5日。
①在民事和行政诉讼中,帮助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在刑事诉讼中,帮助被害人、自诉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叫诉讼代理人。②在刑事诉讼中,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叫辩护人。
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主要职责是根据事实和法律,维护当事人合法的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
上诉权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重要诉讼权利,是否提出上诉,完全由当事人自主决定,他人不得限制或干涉。
不能理解为“帮助当事人打赢官司”
注意:上诉须在一审尚未生效前,一审生效则失去上诉权,当事人只能申请再审,上诉≠再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一)律师;(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民事诉讼中帮助当事人(原告/被告)进行诉讼活动的人
行政诉讼中帮助当事人(原告/被告)进行诉讼活动的人
刑事诉讼中帮助被害人、自诉人或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
刑事诉讼中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
诉讼、胜诉、起诉、上诉、申诉、抗诉
1、诉讼:是案件从受理到判决、执行的整个过程。
2、胜诉:是指法院的判决支持或者否定一方的诉讼请求,获利方也就是胜诉方。
3、上诉、申诉和抗诉的比较
被告人、自诉人、原告以及法定其代理人;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
原审人民法院同级的人民检察院
对一审判决不服的(无须任何理由)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认为确实有错误
人民检察院对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如提出可以调解,推翻判决的新证据等)
比较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
注意:起诉是以书面为原则、口头为例外。 (书写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
(注:起诉并不一定立案)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登记立案。
拓展延伸: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在民事、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和形式,在法庭上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并作出判决,这一系列诉讼活动称为开庭审理。
开庭审理是诉讼过程中最重要的环节。
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宣布法庭纪律。
全面调查案件事实(这一阶段是开庭审理的重心/核心;法律事实)
当事人就案件争议的有关问题阐明自己的意见。
审判人员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作出结论。
当庭或择期公开宣告判决内容。
①上诉:一审结束后,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当事人不服一审裁判的,有权提起上诉,启动二审程序。 ②二审:二审程序是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的程序,二审裁判是终审裁判。③再审:法律还规定了审判监督程序,用于纠正生效裁判的错误。
拓展延伸:一审、二审、再审、终审的区别
(1)一审:法院对案件的最初一级审判。在我国,普通的第一审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但是性质较严重、问题较复杂、影响较广的第一审案件,按其不同程度,分别由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就是终审。(2)二审:上级法院按上诉程序对下级法院的第一审案件所作的审理。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第二审就是终审。(3)再审:再审是为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判决、裁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重新进行的审理。(4)终审:法院对案件的最后一级审判。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第二审就是终审。最高人民法院的第一审也是终审,不能提起上诉。
即证明的根据,即诉讼过程中用来证明案件事实(法律事实≠生活事实)的根据。
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证据是打官司决胜负的关键砝码,是诉讼的灵魂。①对司法机关而言,证据是查明案件真实情况,作出正确裁判的依据。②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证据是当事人主张自己权利的重要工具。③刑事诉讼:证据是揭露犯罪的有力武器,也是保障无辜者不受错误追诉的盾牌。
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
以上证据+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当事人的陈述(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①原因:如果缺乏证据意识,不注意收集和保存证据,一旦发生纠纷,难免处于不利地位。
②要求:做事要留痕,讲的就是要留证据。与别人合作要尽量签书面合同;借钱给别人,要对方写借条;返还比较重要的东西给别人,要对方写收条;买东西或者接受服务要尽量索取发票……
注意:证据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按照法定的要求和程序取得)的特征
如果一个证据同时具备两种证明方式,则既是书证又是物证,理论上称为物证书证同体。 例如,在犯罪现场收集到一封书信,内容与被害人死亡原因有关,如果用该书信的内容证明被害人的死亡原因,则属于书证; 同时,又需要判明该书信是否为被害人所写,需要作笔迹鉴定,从痕迹的角度看,该书信又是物证。
注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录音属于证据中的视听资料。但同时也规定,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①原因:行政诉讼的核心问题是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而行政相对人在举证能力上无法与行政机关抗衡。②目的:通过举证责任分配方式来体现公正。
注意:行政诉讼原告并非不用提供任何证据。如:行政不作为、行政赔偿中行政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失。
①公诉案件由人民检察院承担;②自诉案件由自诉人承担。
个别的罪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要证明自己无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非法持有毒品罪,由被告举证。
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当案件当事人因欠缺专业知识或远离证据而难以举证时,法律岀于公平合理的考虑,由对方负责举证。
【注意】不能把这一举证原则理解成原告主张要举证、被告没有主张不需要负举证责任
例:甲与乙围绕着借款进行的民事诉讼中1、甲作为原告,向法院提出对方欠款5万元这一基本事实,这是主张积极事实,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即负有举证责任。2、乙若是否认欠甲5万元,这就是单纯否认对方主张,是主张消极事实,无需证明自己不欠甲5万元。3、乙若提出自己已将5万元还清,或者只是欠甲3万元,这就是主张积极事实,足以对抗甲欠其5万元的主张,这就形成抗辩,需要乙提供证据证明这一积极事实,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结论:不能把“谁主张,谁举证”这一举证原则理解成原告主张要举证,被告没有主张不需要负举证责任。
“谁主张,谁举证”这一举证原则是否是原告主张要举证,被告没有主张不需要负举证责任?
【分析】”主张积极事实者有举证责任,主张消极事实者无举证责任”主张“消极事实”:单纯对对方的主张进行否认的就是。主张“积极事实”:而针对对方当事人的主张提出对抗性的新的主张。
常见的举证责任倒置情形
(1)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由行为人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2)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由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对其没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3)个人信息处理者侵害个人信息权益造成损害的,有个人信息处理者对其没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4)诉讼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5)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6)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等。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是任何诉讼都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必要性: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是诉讼的灵魂。
意 义:在诉讼中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有利于正确解决纠纷,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实现公平正义。
理解“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通俗地讲,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就是执法、司法机关在办案时,要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结合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以保证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要求。
解决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和义务纠纷
解决国家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问题
解决涉嫌犯罪的人是否犯罪和犯什么罪以及应处何种刑罚的问题
双方当事人均可以提起诉讼
主要由行政相对人提起诉讼,行政机关始终处于被告地位
除自诉案件由自诉人提起自诉外,均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谁主张谁举证+举证责任倒置
主要适用民法典和民事诉讼法
主要适用行政法律、法规和行政诉讼法
主要适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
公诉案件中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由自诉人承担。
多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1、(2023·北京)对本案分析正确的是( ) A.化学原料泄漏是因不可抗力引起的,化工公司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B.化工公司如能证明自己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C.化工公司如能证明歉收并非化学原料泄漏所导致,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D.本案符合举证责任倒置情形,草莓采摘园主无需提交合法权益受损的证据
化学原料泄露是因当地长期过度开采地下水导致的,不属于不可抗力,故A表述错误。该案属于污染环境,适用无过错侵权责任原则,故不需要化工公司证明自己有没有过错,不论其有无过错,均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故B表述错误。化工公司如能证明自己的行为与歉收无因果关系,则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故C表述正确。本案属于环境污染案,符合举证责任倒置情形,但是不意味着草莓采摘园主不提供任何证据,主要证据由化工公司提供,故D表述错误。故本题选C。
2、(2023·山东)甲公司从乙公司购入一批配件,约定“因本合同发生的一切争议,均由A仲裁委员会仲裁”。后该批配件迟延两个月才交货,且用该批配件生产的甲公司产品造成了数起伤人事故。甲公司召回产品检验后,意外发现配件内部设计使用了自己的发明专利,因此要求乙公司承担侵权责任。乙公司则申请行政主管部门宣告甲公司的专利权无效。据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①针对配件迟延交货之事,甲公司无权请求法院判决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②针对甲公司产品造成的伤人事故,甲公司即使无过错也应向受害人承担责任③若主管部门作出了专利权无效宣告,甲公司可向法院起诉且需承担举证责任④即使乙公司申请失败,仍可通过证明自己系独立作出相同发明来实现免责A.①② B.①④ C.②③ D.③④
甲公司起诉行政主管部门,属于行政诉讼,应当由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而不是由甲公司承担主要举证责任,③错误。发明人取得专利,是以公开其发明内容为条件,换取国家在限定时间内给予强有力的法律保护,其他人即使独立作出了相同的发明,也不得实施该发明,故④错误。
3、(2023·河北)王某在某俱乐部滑轮滑时,未戴安全护具,不慎摔倒后受伤,并住院治疗。经查,该俱乐部在门口设置了温馨提示及入场须知。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向王某作出了明确的安全警示以及说明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于此,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①王某未戴安全护具,未谨慎滑行是其受伤的原因,承担全部责任②王某未戴安全护具,未谨慎滑行是其受伤的主要原因,承担主要责任③俱乐部未尽到安全说明和警示义务是王某受伤的次要原因,承担次要责任④俱乐部已经在门口设置了温馨提示及入场须知,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A.①③B.①④C.②③D.②④
【详解】①②:王某未戴安全护具,未谨慎滑行是其受伤的主要原因,承担主要责任,而不是承担全部责任,俱乐部对王某受伤也负有责任,故①不选,②符合题意。③④:证据是证明的根据,如果不注意收集和保存证据,一旦发生纠纷,难免处理不利地位。该俱乐部在门口设置了温馨提示及入场须知,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向王某作出了明确的安全警示以及说明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故这是王某受伤的次要原因,承担次要责任,③符合题意,④不选。
4、(2023·全国)某日,夏某到甲餐厅用餐,餐厅员工擅自将其品尝新菜的画面拍摄下来,并将照片作为宣传文章的内容发布在餐厅官方微信公众号上,照片中夏某的脸部和身体特征清晰可辨。夏某得知此事后,要求甲餐厅删除该照片,遭到拒绝。夏某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①甲餐厅侵害了夏某的荣誉权 ②甲餐厅侵害了夏某的肖像权③甲餐厅发布的照片属于物证 ④夏某与甲餐厅之间的诉讼属于民事诉讼A.①③B.①④C.②③D.②④
本题中的照片发布在微信公众号上,是通过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证明夏某肖像权受到侵害的事实,而不是通过外形等证明该事实,因此属于电子数据而不属于物证,故选项③错误。
甲餐厅的行为不涉及对夏某荣誉的诋毁、贬损,故选项①错误。
5、(2023·浙江)某私立高中招聘的语文教师万河,出版《蓓蕾诗选》时采用了自己所教学生小童的两首诗歌。小童认为万老师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向人民法院起诉。学校因此解除与万河的劳动合同。万河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恢复劳动关系。下列说法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①因两起案件相互牵连,法院应当将两案合并审理②若小童与万河达成庭外和解,则学校不能仅以师生发生诉讼关系为由解除劳动合同③小童起诉万河属民事诉讼,若不能证明该两首诗歌为自己的作品,则承担败诉后果④若万河在《蓓蕾诗选》中指明作者小童和作品出处,则构成作品的合理使用A.①②B.①④C.②③D.③④
因万河在《蓓蕾诗选》中采用小童的两首诗歌属于商业性质,即使指明作者和出处,也不是合理使用,可以是法定许可使用,④错误。
这是两起不同的民事诉讼,适应的法律不同,法院不应当将两案合并审理,①错误。
6、(2024·浙江)郭某骑车与五岁的罗某相撞,造成罗某受伤倒地,郭某意欲离开。孙某见状,上前阻止郭某,并与其发生争执。情绪激动的郭某被物业公司保安劝阻后坐在石墩上,不久因心脏骤停死亡。郭某家属将孙某和物业公司诉至法院。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①孙某的行为与郭某的死亡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②孙某申请法律援助,不因其是否存在经济困难情形而受限制③物业公司保安是否存在主观过错,是其承担侵权责任的关键④郭某家属提出赔偿的诉讼主张,应由孙某和物业公司举证A.①②B.①④C.②③D.③④
民事诉讼中,谁主张权利谁负有举证责任,刑事自诉案件中承担证明责任的主体是自诉人,郭某家属提出赔偿诉讼主张,此时郭某家属负举证责任,④错误。
案例中,保安劝阻郭某某的方式和内容均在正常限度内,保安的履职行为与郭某的死亡亦无因果关系,物业公司也不承担侵权责任,③错误。
7、(2024·浙江)常某和丈夫梁某离婚后,黄某将两人告上法庭,称梁某向其借款两笔,至今未还。法院查明:两笔借款均发生在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第一笔借款被梁某用于打赏网络主播,第二笔借款被梁某用于给两人之子购买高档玩具,但常某并不知情。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①常某和梁某应当对第一笔借款共同承担还款责任②常某和梁某应当对第二笔借款共同承担还款责任③黄某若不能提供借款的支付凭证,就会败诉④一审裁判后,常某和梁某均可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上诉A.①③B.①④C.②③D.②④
黄某若不能提供借款的支付凭证,但提交了款项实际支付的相应证据,也可能胜诉,并不是必然败诉,故③排除。
梁某第一笔借款被梁某用于打赏网络主播,属于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因此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故①排除。
8、(2024·全国)甲在A市税务局办理业务时,因办税大厅地面湿滑,不小心摔倒导致骨折。甲诉至法院要求该税务局赔偿,并提交了存储在盘中记录其摔倒的监控录像资料作为证据。法院受理后,要求被告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答辩状。关于本案,下列判断正确的是( )①甲向法院提交的证据是电子数据②甲应当委托律师帮助其进行诉讼③被告不提交答辩状的,不影响法院审理④该案以行政机关为被告,属于行政诉讼A.①③B.①④C.②③D.②④
案例反映的并不是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案例并不属于行政诉讼,④不符合题意。
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原告可以委托律师帮助其进行诉讼,而不是“应当”,②说法错误。
9、(2024·湖南)信鸽运动是一项有益的群众体育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刘某在自己房屋内饲养了十余只信鸽。后来,刘某在其室外空调机位处加装鸽舍,又在鸽舍外搭建了附属设施以方便信鸽起落,鸽子的叫声,粪便和落羽等给楼下邻居李某的生活造成了困扰,李某将刘某诉至法院。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①法院应支持李某所诉拆除鸽舍及附属设施、停止饲养信鸽的请求②刘某取得相应的资质后饲养信鸽应当提倡和鼓励,但应文明养鸽③若刘某不服法院的判决,可在一审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提起上诉④刘某有无偿利用自己空调机位的权利,但应当照顾到相邻方利益A.①②B.①③C.②④D.③④
①:法院应判决刘某承担相应侵权责任,文明饲养信鸽,照顾相邻方的权益,但刘某有饲养信鸽的权利,且饲养信鸽行为经过了相关部门批准,因此法院不会支持李某所诉停止饲养信鸽的请求,①不选。③:若对某不服法院的判决,可在一审判决作出后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启动二审程序、一审判决生效后不能上诉,只能提起再审程序,③错误。 ②④:妥善处理租邻关系、诉讼权利。刘某有无偿利用自己空调机位饲养信鸿的权利,但民事主体行使民事权利时不能超过正当的界限,不得利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所以说刘某取得相应的资质后饲养信鸽应当提倡和鼓励,但应文明养鸽,同时应当照顾到相邻方利益,②④正确。
10、(2023·浙江)2023年2月1日,红星酒店向大华渔场订购鳜鱼200千克,单价100元/千克,要求1周内将鳜鱼送到红星酒店,大华渔场当日回复红星酒店:单价变更为103元/千克,分两批交货,第一批100千克鳜鱼,1周内送达酒店;第二批100千克鳜鱼,1周后2周内由酒店到大华渔场自行提取,因连日大雨,2月10日晚上,附近的向阳化工厂污水池外溢,污染了大华渔场,导致渔场内鳜鱼大量死亡。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相关知识,回答下列问题:(1)指出红星酒店与大华渔场之间是否形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并说明理由。(2)大华渔场向法院提出诉讼主张,针对鳜鱼死因,指出应由谁负责举证,并说明理由。(3)指出向阳化工厂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并说明理由。
【答案】(1)没有。大华渔场对红星酒店的回复做出了实质性变更,构成新要约。而红星酒店未做出承诺回复,二者没有形成一致的意思表示。(2)向阳化工厂应当承担举证责任。本案是由环境污染引发的侵权责任案件,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由于大华渔场缺乏化工的相关专业知识,处于弱势地位,向阳化工厂应承担举证责任。(3)应当。环境污染责任遵循无过错侵权责任原则,向阳化工厂污水池外泄,损害了大华渔场的利益,无论其有无过错,都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11、(2024·甘肃)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孙某通过微信前后转给周某15669元(其中微信转账12900元,微信红包2769元),后来双方产生矛盾,孙某诉至法院,提供微信聊天截屏和转账记录,要求周某归还以上钱款。周某认为上述钱款是赠与,不应偿还,但未提供证据。法院审理后认为,微信红包自身即包含“赠与”之义,不用偿还,而通过微信转账支付的钱款,周某虽辩称是赠与,但并无证据证明,其性质为借款,应予偿还。 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所学知识,说明民事诉讼中主张权利靠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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