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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 (道德与法治)职业道德与法律(第3版)第十一课 依法公正处理民事关系获奖ppt课件
展开1.民法保护我们的生活
1.早市买菜时明明给了钱,菜贩硬说没给钱;2.坐车上班司机紧急刹车,头被撞得鲜血直流,司售人员说责任不在他们;3.自己的照片被人摆在照相馆的广告栏里,照相馆负责人说应该感谢他们;4.给自己手机存钱,但号码错了,钱到了别人的账户里,请求退还钱款,却遭到拒绝;……
民法与人们日常生活的关系最直接、最密切。人们的人身、财产等权益受民法保护,买卖、租赁等日常活动都要受到民法的的调整。
民法是调整民事活动的法律
第一、平等原则;第二、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等价有偿原则;第三、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民事权益原则;第四、遵守法律和国家政策原则;第五、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平等原则是我国民法的首要原则、核心原则。
其主要内容是:公民、法人在民事活动中主体地位平等,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平等,民事权利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2.成为民事主体的资格
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公民(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要成为民事主体,必须以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为前提。自然人的民事能力是法律赋予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只是自然人取得具体民事权利的可能性,这种可能性要转化为现实,需依赖于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是指自然人能够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资格,即依法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资格。自然人智力发育成熟,能够理智判断自己行为的后果,能够审慎地独立处理自己事务的时候,才算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才能独立地进行民事活动。
自然人的民事能力分为三大类:
第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通过自己的独立行为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包括两类:一类是年满 18周岁的自然人,一类是年满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10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自己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可能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后进行。
第三、无民事行为能力。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包括痴呆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民事活动均须由法定代理人代理。
1.必须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是一种社会组织,但只有具备法人条件的社会组织才能取得法人资格。
是指由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要学习民法,懂得民法,遵守民法。
要自觉运用民法规范自己的行为,依法正确行使民事权利,自觉履行法定的民事义务,并尊重其他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主要有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人身权等。
是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而应依法承担的民事责任。
是指由民法规定的侵权行为人对其不法行为造成他人财产所有权、人身权的损害而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是侵权行为所产生的民事法律后果。
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
1.民法保护我们的人身权
(1)上述案例侵害了哪些人身权?(2)民法有哪些保护人身权的规定?(3)图片中的侵害人应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容非法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侵害公民的人身自由,法律禁止非法搜身、非法禁闭、非法拘禁等剥夺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 侵害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的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的责任。
侵害了工人的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生命健康权不可侵犯。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一次性赔偿金,侵犯他人生命健康权要受到法律制裁。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我国刑法规定,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侵权者轻则受到舆论的谴责,重则要承担法律责任。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的责任。
侵害了隐私权和人身自由权。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的肖像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人身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而又不直接具有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 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 两大类。 人格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
我国《民法通则》将民事权利分为财产权和人身权。
身份权包括亲权﹑配偶权﹑亲属权﹑荣誉权。我国民法通则在保护身份权方面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法人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公民、法人的荣誉称号。荣誉权不能转让,也不能继承。侵犯荣誉权主要表现为非法剥夺公民、法人的荣誉称号。
荣誉权:如教材第134页 “荣誉称号写错” 的案例,市教育局侵害了小刘同学的荣誉权。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法人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公民、法人的荣誉称号。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2.侵害人身权要承担法律责任
公民的身体健康、生命、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都受我国民法的保护任何人都不能侵犯
侵犯他人生命健康权要受到法律制裁。
法律赋予每个公民人格尊严权。每个公民都平等地享有人格的权利,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容侵犯。侵权者轻则受到舆论的谴责,重则要承担法律责任。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3.积极维护自己和他人的人身权
人身权是人们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权利,没有人身权,人们就不能进行各种活动。
中职生要充分认识到人身权对自己生活、学习以及参加其他各种活动的重要性,认真学习和理解我国民法有关保护人身权的法律规定,增强权利意识,维护自己的生命健康、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
要尊重和爱护他人的人身权利。
三、依法保护公民的财产权
是指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民事权利。广义的财产权包括物权、债权和知识产权,狭义的财产权通常指物权。
第十二条 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第十三条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七十三条 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第七十四条 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第七十五条 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我国物权法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物权法中所讲的“物”是指人体之外,能够为人类所需要并能加以控制和利用的“物质财富”,包括土地、森林、山岭、建筑物、水库等不动产和生活用品、牲畜、货币等动产。
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2.侵害财产权要承担法律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
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我国的刑事法律,是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合法财产权的最严厉、最有效的武器。
人民法院依据刑法,打击和惩罚各种侵犯财产权的犯罪行为,保护合法财产的所有权。
我国刑法规定,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侵害物权,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第三十四条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第三十五条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第三十六条 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第三十七条 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3.依法保护自己和他人的财产权
公民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直接关系到公民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衣食住行。
侵害财产权所适用的民事责任方式,主要有: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四、正确利用合同与民事活动
什么是合同?合同有哪些形式?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订立合同是一种民事行为。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任何一份合同,无论采取何种形式,都离不开提出条件到接受条件的过程。这一过程称为要约和承诺。
订立合同的程序第十三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第十四条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第二十一条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第二十五条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有效合同要求订立合同的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外在表示行为与内心意思相一致,并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无效合同指虽经当事人协调成立,但由于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因而自订立始就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3.正确适用合同参与民事活动
应树立合同意识,学会采取书面合同形式参与民事活动
签订书面合同既有助于督促当事人履行义务,又可以作为仲裁机构、司法机关仲裁、调解、处理合同纠纷的有力凭证。
既要严格履行合同,又要懂得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合同的变更是指当事人不变,合同的内容予以改变的现象。
合同的变更需要以下条件:原合同已经生效、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当事人对变更的内容需要协商一致并约定明确,遵守法定程序。
合同转让,实际上是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依法将合同权利义务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
3正确适用合同参与民事活动
五、维护在家庭中的权利与义务
1.公民依法享有婚姻自由
1、法律是否承认订婚?订婚是结婚的必经程序吗?2、结婚必须符合哪些条件和履行怎样的法定程序?
小琴和小亮经人介绍相识,并于同年订婚,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订婚前后,小琴及其家人多次收受男方订婚礼金。后来,两人关系开始僵化,女方要求解除婚约,但拒绝返还订婚礼金。经多方调解未果,小亮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和小琴解除婚姻关系,并全额返还订婚礼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小琴和小亮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是按照当地习俗订立了婚约,小亮给付的订婚礼金,小琴在婚约解除后理应全额予以返还。
结婚必须履行法定的程序,即结婚登记。结婚登记分为申请、申请、批准三个步骤。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
结婚时男女双方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婚姻关系的重要民事行为。结婚的条件:男女双方完全自愿达到法定婚龄:男方22岁,女方20岁符合一夫一妻制禁止结婚的情形(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2.未成年人在家庭中的权利和义务
我国宪法、婚姻法通过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来保证未成年子女在家庭中的权利。 未成年子女在家庭中享有被抚养、受教育和受保护的权利。父母有义务从物质上、经济上养育和照料子女。按照我国义务教育法的规定,父母必须让子女按时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父母还有维护未成年子女利益的职责。
子女和父母父母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且互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赡养,就是为父母提供物质上、经济上的帮助,负担父母必要的生活费用。
扶助,就是在精神上、生活上给予父母必要的关心和照料,而且这方面是更为重要的。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3.为构建和睦家庭尽责任
父母、子女、夫妻、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这些亲属关系构成了家庭关系。
家庭的和睦美满既是社会稳定的前提,更是一个人成长的乐园,它需要每个家庭成员作出努力,尽到自己的义务。
家庭幸福和睦,关键在于正确地处理好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包括 处理好家庭成员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尊重理解父母要从小事做起:
(1)要了解父母;(2)要亲近父母;(3)要关心父母;(4)要尊敬父母;(5)要体贴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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