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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政治 (道德与法治)人教统编版选择性必修2 法律与生活权利保障 于法有据课前预习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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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份高中政治 (道德与法治)人教统编版选择性必修2 法律与生活权利保障 于法有据课前预习ppt课件,共21页。PPT课件主要包含了OAL,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侵权责任中的情理法,损害事实,主观过错,因果关系,公民个人角度,社会角度等内容,欢迎下载使用。
课标:理解侵权责任的内容,树立依法承担责任的观念
闫某(已满十二周岁)与赵某(已满十一周岁)均系某小学学生。某日下午,上课铃声响后,赵某和同班同学在音乐教室的门口排队准备进音乐教室上课期间,由于学生人数众多,占满走廊,且学校在走廊中摆放了课桌,学生相互之间拥挤混乱,现场无教师管理指导,赵某因拥挤在后退的过程中,与路经该排队人群正奔跑去自己教室上课的闫某撞在一起,双方共同摔倒,致闫某受伤。闫某受伤后先后三次到医院就诊治疗。后经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闫某11牙震荡伴牙冠折 ,待成年后需行烤瓷牙修复治疗。就赔偿问题,双方协商未果,闫某遂将赵某、其父赵某某、其母徐某某及某小学一并起诉至山亭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共同赔偿医疗费、后续治疗费、鉴定费等共计40000元。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条:“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故本案中的直接侵权人赵某应承担赔偿责任。又因赵某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典》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故判决赵某的监护人负责赔偿。关于学校的责任,《民法典》:“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小学在走廊中摆放课桌,使走廊变得狭窄,在人数众多,相互拥挤混乱的情况下又未有教师现场管理指导,未能尽到对未成年人人身安全的安全保障和保护义务,故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某小学赔偿闫某医疗费、后续治疗费、鉴定费等各项损失的60%,共计22923.3元;二、赵某赔偿闫某医疗费、后续治疗费、鉴定费等各项损失的20%,共计7641.1元,由其监护人赵某某、徐某某负责赔偿;三、驳回闫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律保护民事主体的各项人身权和财产权。行为人侵害他人的民事权利,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注意】①侵权责任(侵犯民事权利)≠违约责任(不履行合同义务)②侵权责任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违约责任一般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③既构成侵权责任又构成违约责任时,可以主张违约责任或承担侵权责任(二选一)
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惩罚性赔偿】含义:是指由法庭所作出的赔偿数额超出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目的:通过对义务人施以惩罚,阻止其重复实施恶意行为,警示他人不要采取类似行为。
民事权利遭受侵害的形式多种多样,侵权人所须承担的法律责任也有所不同,因此,权利人可以依照具体的法律规定,要求侵权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例如,侵权行为导致他人身体健康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侵害他人人格尊严的,应当承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责任,并可能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损害他人财物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责任。
如甲整天造谣乙是坏人,乙可以要求甲闭嘴(停止造谣),停止对自己的侵害。
如甲将自家车放到乙家车库,阻碍了乙,乙可要求其排除妨碍,将车开走。
邻居的树伸到自家院墙,眼看就倒了,可以要求其将树砍了消除危险。
如捡了别人手机,别人可以要求返还。
如手机被别人弄坏可以要求其修好、恢复原状。
手机被弄坏修不好可以要求其赔偿损失。
如造谣、诋毁他人,可以要求其赔礼道歉,如登报或者微博发布消息致歉,让别人知道,要消除坏的影响,恢复名誉。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所以权利人应及时提出相关请求。
【注意】①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从侵害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②超过诉讼时效,权利人仍有权利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法院不再支持其诉讼请求,其可能丧失胜诉权。③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指20年内从未主张过权利),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13岁男孩小亚的父母离异,他常年跟随母亲在北京生活,父亲詹某在广西南宁生活。2022年,小亚将父亲告上法院,追讨10年的抚养费。詹某辩称小亚的追讨已超过了诉讼时效。法院并未认可,因为未成年人追讨抚养费并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近日,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判决詹某支付66.5万元的抚养费给小亚。
1、一般侵权责任(过错责任)
(1)侵权责任的一般规定: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
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故意或者过失)
该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故意或过失,不影响其承担民事责任,但过错程度对于衡量其责任大小具有法律意义
一个人只能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负责,法律通常要求受害人确定损害结果发生的真实原因。
闫某(已满十二周岁)与赵某(已满十一周岁)均系某小学学生。某日下午,上课铃声响后,赵某因拥挤在后退的过程中,与路经该排队人群正奔跑去自己教室上课的闫某撞在一起,双方共同摔倒,致闫某受伤。闫某受伤后先后三次到医院就诊治疗。经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闫某11牙震荡伴牙冠折 ,待成年后需行烤瓷牙修复治疗。
(1)赵某的行为构成侵权。(2)赵某行为侵权的构成要件有:①民事主体合法权益受到损害:闫某受伤,闫某11牙震荡伴牙冠折。 ②侵权人主观上有过错:赵某因后退与闫某撞在一起。③民事主体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构成了因果关系。
2、特殊侵权责任——过错推定与无过错侵权责任
关于学校的责任,要区分两种情况:《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由此可见,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人身损害案件中,学校承担过错推定责任,即由学校举证证明自身无过错方可免责;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人身损害案件中,学校承担过错责任。本案中,闫某已满十二周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学校承担过错责任。具体来说,某小学在走廊中摆放疫情防控课桌,使走廊变得狭窄,而且未派专人管理;在赵某及其同班同学排队进音乐教室时,人数众多,占满走廊,相互之间拥挤混乱的情况下,某小学又未有教师在现场管理指导,未能尽到对未成年人人身安全的安全保障和保护义务,故某小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常见过错推定责任
常见无过错侵权责任
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饲养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动物园动物伤人的——动物园承担过错推定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第一千两百四十八条: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两百五十条: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区分动物伤人的两种情况
3.法律规定侵权责任的意义
①旨在保障民事主体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合理确定相关行为人与权利人之间的利益。过错责任、因果关系等规定在行为人的行为自由与权利人的利益保护之间划定了界线。
②法律规定在特定情形中适用过错推定与无过错责任原则,对社会某些群体的合法权利给予特别保护,体现了社会公正。
③侵权责任规则有助于平衡社会各方利益,合理预防损害,促进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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